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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秘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0-12-01 01:32:54

Ⅰ 谁有银监局印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附件--分类标准只要分类标准!急急急

给你推荐几篇关于防止上当受骗的文章!多学学,这个行业经过了一段痛苦的挣扎后才能有高额的回报!
一、P2P网络借贷的现状

P2P
网络借贷自2005年在中国产生以来,发展迅猛,呈现出经营主体成倍增加,涉及面不断拓展,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骤增的发展趋势。根据现有的P2P
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可将其大致归为三类:第一类,单纯中介型。P2P网络借贷运营主体仅充当借款人与贷款人的中介,负责对借贷者的信息进行审核,但不分担
借款者还款不能的风险。第二类,复合中介型。借款人与运营商共担风险,借款人的本金有保障。运营商通过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以保证其及时还款,降低自身
坏账率。第三类,复合中介兼公益性。这类运营商在借款主体上具有特殊之处,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带有扶贫帮困的色彩。

二、P2P网络借贷中经济犯罪发生的五种类型

P2P网络借贷有先天性的“硬伤”(如性质不明、监管缺失),加之其自身具备的独有特征(隐蔽性强、涉及面广),以传统民间借贷领域的经济犯罪活动为鉴,不免使人担忧P2P网络借贷是否会成为经济犯罪活动的又一“重灾区”。

(一)
主体定位不明确,游走在灰色地带。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活动。刑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P2P网络借贷并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网络借贷虽然不具有
商业银行性质,但运营主体大都由自身负责管理出借者的资金,对贷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查之后将资金借出,该行为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储蓄借贷业务,难免有沦为经济
犯罪行为之虞,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资金来源无法核实,为洗钱犯罪提供便利。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该罪要求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网络借贷的现金流循环于银行资金监管体制之外,成为
不法分子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但P2P网络借贷运营者仅注重借款者资金用途的审查,对于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难以认定其洗钱罪的主观故意,
故无法以洗钱罪对运营主体及贷款人的行为加以定性。

(三)借款人征信核实体系不健全,诈骗犯罪时有发生。网络借贷运营者履行了出借人对
借款人资信审查的职能,现有的审查内容多局限于个人的身份信息、工作证明、银行流水、资金用途、联系方式等,但以上信息在网络中极易被伪造,而信息审核者
并不具备完全的辨识能力,很可能导致借款者凭借伪造信息,骗取借款后卷款而逃。同时,网络借贷运营者亦会出现侵吞出借人资金,出现“人去楼空”的结果,投
资人利益也无法保障。

(四)容易引发涉众型犯罪。网络借贷涉及人员多,地域范围广、隐蔽性强、监管真空、资信审查不完善等特征为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保护屏障,同时加大了公安机关查处、打击犯罪的难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
对象以超过法定利率的方式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将非法募集资金挥霍、逃跑、用于违法犯罪目的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集资
诈骗罪。

(五)高额的投资回报率诱发高利转贷行为。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网络借贷双方通过协商,最终确立的利率水平大多超
过了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高额的投资回报不免会诱使资金短缺但又想投机取巧之士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将资金转贷以谋取利
益,从而构成高利转贷罪。

三、P2P网路借贷中经济犯罪防控对策

(一)改变管理思路,重视市场经济的自循环体系。直
接的政府管制并不必然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来解决问题更好的结果。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而非粗暴的行政干预来调节民间借贷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尽量
减少公权对私权运行的过度干预,以使其在摸索中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

(二)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放债人条例”、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监管主体、运营规范、进入与退出机制等加以具体规定,引导该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同时还可以为执法机关提供判断依据,做到有法可依,避免行政权的滥用。同时应修改现行法律,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打击重点。

(三)
建立行之有效的用户识别机制。准确核实用户的个人信息是网络借贷做大做强的必要前提。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防范违法
犯罪活动的义务。对用户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社会关系,信用记录,利率水平,还款情况进行准确核实,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网络借贷过程中会涉及到用户个人隐私,且多关涉个人的财产权益,为此,有必要提升网络借贷中
客户资料的保密技术,对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安全做到专人负责,及时销毁,制定客户信息泄露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及时处理,力争将损失降
到最小。

(五)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网络借贷活动大多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完成,因此电子证据成为支持诉讼证明活动的关键证据类型。又因为电子证据所具有的易销毁、易变更、难提取的特点,所以要提高电子证据的提取、保护意识,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对相关交易记录做好备份工作。

(六)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公安机关利用其既有的网络监管优势,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构建非法金融活动打防并举的长效机制,对网络借贷运营网站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其他部门核实,将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

(七)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揭露犯罪分子的常用伎俩。社会大众基于牟利心理可能会忽略相关行为的违法属性,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就犯罪的常见类型、惯
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的辨别、防范能力,促使他们自觉抵制犯罪活动。

(八)开拓更为广泛、
多元的投资渠道。房地产市场的高压调控政策令众多欲投资者望而却步,股市低迷使得大众投资群体心灰意冷,通货膨胀率上涨,实业投资利润回报率低,其他投资
产品亦远离大众视野,使一些投资者进入网络借贷领域。因此,开创新的投资渠道,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亦是分散民间借贷领域的风险、改善投融资环境的可行举
措。

——粒粒贷客服竭诚为您服务——

Ⅱ 世界上最神秘的机构

No.10“骷髅会”

它可能是世界上最神秘的大学兄弟会组织。“骷髅会”1832年成立于美国耶鲁大学,成员中包括不少美国影响力最大、最有权力的人物。2004年美国大选中角逐总统宝座的布什和克里都曾经是“骷髅会”成员。这个组织又被称为“死亡社”,该社每年吸收15名次年就要毕业的高年级学生,并要求他们发誓严守社团秘密。

最受“骷髅会”青睐的新成员通常来自与“骷髅会”有长期关系的家族,而他们本人应该精力充沛、足智多谋、有政治野心,最重要的是能够为了社团讳莫如深的“共同目标”放弃个人的独立性。他们对美国社会的影响之大使得有些人认定“骷髅会”实际上是操纵美国的幕后力量。

轶事秘闻:根据一份1999年的报告,“骷髅会”拥有的固定资产为413万美元。

No.9“牛血社”

1834年成立于美国拉特格斯大学,“牛血社”是一个与“骷髅会”有着许多共同之处的老牌大学兄弟会。每年,“牛血社”成员都会挑选出12名新生,邀请他们在来年加入“牛血社”。被选中的新成员必须对其母校的主要竞争者普林斯顿大学实施一系列别出心裁的恶作剧,以证明他们的忠诚。

他们最著名的一次恶作剧发生在1875年,那一次他们偷走了普林斯顿大学校园里的一尊加农炮。“牛血社”的成员里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弥尔顿·弗里德曼,美国前副总统加勒特·A·霍巴特,以及美国联邦调查局前局长路易斯·佛瑞。

轶事秘闻:“牛血社”是目前仍活跃在拉特格斯大学的最古老的秘密社团。

No.8“克瑞普提亚社”

克瑞普提亚是古代斯巴达人的一种成人仪式,只有通过了这个仪式,一个优秀的年轻人才算完成了正规教育。这些18岁的年轻人赤膊离开家园,每人只有一把匕首防身,他们被要求去边远地区巡逻、清除各种恶行和叛乱,并且要设法活着回来。那些生还者最终会受到热情的欢迎、参加斯巴达军队。

轶事秘闻:根据传统,“克瑞普提亚社”的成员被获准杀死奴隶,而不必承担任何罪责。

No.7“芬尼亚兄弟会”

“芬尼亚兄弟会”是一个爱尔兰民族主义者团体,致力于推翻英国人对爱尔兰的统治。该组织1858年由约翰·奥麦赫尼在美国成立,起初的目标是占领被英国占领的加拿大,以其为交换条件换取爱尔兰的独立。

尽管他们的计划听起来南辕北辙,但并非毫无斩获。最终,“芬尼亚兄弟会”吸纳了数千名曾经参加美国南北战争的成员,并且从数以万计的爱尔兰移民那里获得了经济支援。在爱国热情和军事训练的共同武装下,“芬尼亚兄弟会”曾分别在1866年、1870年和1871年袭击过加拿大,但都未成功。这一组织最终土崩瓦解,但他们的精神遗产至今尚存:根据许多历史学家得出的结论,“芬尼亚兄弟会”的滋扰是促成加拿大联邦成立的主要推动力。

轶事秘闻:“芬尼亚兄弟会”的名称是为了纪念“芬尼亚”、一群勇敢的爱尔兰勇士。

No.6“罗马俱乐部”

“罗马俱乐部”是一个全球性的智囊团,其成员都是知识界精英以及政策制定者,比如巴西前总统费尔南多·H·卡多索和波多黎各前总督拉斐尔·赫尔南德斯·科隆。1968年之后,这些成员经常举行聚会,讨论被他们称为“国际问题群”的种种难题的解决办法。

根据他们的宗旨,该社团的目的是成为“不受政治、意识形态、经济等利益影响的变革的全球催化剂”。抛开他们高贵的目的,许多阴谋论理论家都在质疑他们所拥有的巨大权力。有些人还认为该组织正在谋划推翻美国政府,并把全世界划分成10个“帝国”。

轶事秘闻:那些对“罗马俱乐部”忧心忡忡的人相信:该社团有能力在全球范围内制造经济衰退。

No.5“比尔德堡团”

“比尔德堡团”是一个由大约130名有钱有势的商人、金融家和政治家组成的团体,他们每年举行一次聚会,只有受到邀请的人才能够参加。美国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以及世界银行行长保罗·沃尔夫威茨都是该组织的成员。该组织得名于荷兰的“比尔德堡饭店”,在那里他们举行了第一次高度机密的官方会议。当时“比尔德堡团”的目标是通过非正式的、不做记录的会谈促进西欧和北美的互相理解。

然而在当时,许多人认为“比尔德堡团”其实有着一个险恶得多的目的。据某些阴谋论理论家的说法,该组织和它内部的精锐领导人们对许多重大变故负有责任,包括推翻政府、操纵选举、甚至密谋暗杀。

轶事秘闻:许多人相信这个神秘莫测的团体对美国前总统约翰·F·肯尼迪1963年被谋杀负有责任。

No.4“贝迪鲍利”

从字面意思看,“贝迪鲍利”指的是“被保佑的人”,实际上指的是一个据说在17世纪的意大利兴盛一时的秘密教派。根据传说记载,“贝迪鲍利”的成员主要是贵族和知识分子,目的是反对当时残暴的政府。该教派的成员宣誓要惩罚那些腐败的官员,并惩戒品行不端的妇女。

由于他们从事的活动需要保密,该组织的成员只在夜间活动,并且身穿黑色斗篷、脸蒙面罩以掩盖身份。每当他们找到嫌疑人就会把他或她带回巴勒莫城他们的地下庇护所,在那里对嫌疑人进行审理和宣判。

轶事秘闻:尽管人们对“贝迪鲍利”所知甚少,但许多学者认为该组织最终发展成了西西里黑手党。

No.3“哥伦布骑士团”

“哥伦布骑士团”是一个基地在美国康涅狄格州纽黑文的慈善组织。该组织1882年成立,“骑士们”以救助病弱者、残疾人和穷人为荣。到后来,该组织通过致力于教育、慈善、社会福利、战争救助以及公共救助在美国社会广播善缘。“哥伦布骑士团”目前有超过1.2万个理事会,在全球拥有170万成员。

轶事秘闻:美国前总统约翰·F·肯尼迪和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棒球巨星贝贝·鲁斯都是“哥伦布骑士团”的成员。

No.2“光照派”

“光照派”是19世纪在德国巴伐利亚州组成的一个启蒙思想家团体。它的成员中包括文学巨匠歌德和哲学家海德这样声名赫赫的人物,但它存在的时间却十分短暂。在该团体形成8年之后,巴伐利亚政府取缔了所有秘密社团,迫使它结束。

尽管如此,在它存在的时代里,“光照派”吸引了大批的拥戴者和批评者。诸如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弗逊这样的大人物曾经盛赞“光照派”秉承的道德观念,同时则有一批人指责“光照派”秘密共谋用一个世界政府取代所有的民族和国家。

轶事秘闻:在其高峰期,“光照派”拥有4000名成员,在大多数欧洲国家都建立了分支。

No.1“共济会”

“共济会”大约于1390年成立于英格兰。600多年后的今天,“共济会”在世界各地的成员已经超过了600万。它最著名的成员包括美国作家马克·吐温、汽车大亨亨利·福特、飞行先行者查尔斯·林白。在过去,要参加“共济会”的人必须在秘密投票中获得通过。为保证成员素质,申请参加者必须是年满18岁的男子、身心健康、有坚定的信仰,而且至少要获得一名老会员的推荐。

一旦被选中,“共济会”成员被严禁向公众透露任何关于其成员资格的细节。“共济会”的保密原则允许其成员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决定伦理和哲学事物,但阴谋论理论家认为“共济会”并不简单,甚至有人怀疑“共济会”成员涉嫌为“星际联盟”牵线搭桥。

轶事秘闻:上个世纪希特勒掌权后不久,“共济会”在德国被取缔。

你能保守秘密吗?

关于这些秘密社团,我们怎么知道得这么多?答案就在于人类的天性:一个秘密越有趣、它就越容易被泄露出去。也许正如美国著名的“共济会”成员本杰明·弗兰克林所感叹的那样:“只有其中两个人都死了的时候,三个人才能守得住一个秘密。”

Ⅲ 银行的秘密的目录

银行的秘密——揭开美联储的神秘面纱(第2版)
目 录
第1章 货币的重要性和起源
1.1货币的重要性
1.2货币的起源
1.3货币的特性
1.4货币的单位
第2章 价格的决定:供给与需求
第3章 货币和物价总水平
3.1货币的供求与物价总水平
3.2为什么物价总水平会变化
第4章 货币供给
4.1货币供应量到底应该是多少
4.2黄金供给和伪币创造过程
4.3政府纸币
4.4政府纸币的起源
第5章 货币需求
5.1商品和服务的供给
5.2发薪频率
5.3清算体系
5.4货币信心
5.5通胀或通缩预期
第6章 贷款银行业
第7章 存款银行业
7.1仓单
7.2存款银行业与挪用
7.3部分准备金制度
7.4银行券和存款账户
第8章 自由银行制度及其对银行信用扩张的制约
第9章 中央银行制度:消除制约
第10章 中央银行制度:准备金总量的确定
10.1现金需求
10.2黄金需求
10.3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
10.4公开市场操作
第11章 中央银行制度:银行信用扩张过程
11.1银行到银行的扩张
11.2中央银行和财政部
第12章 中央银行制度的起源
12.1英格兰银行
12.2苏格兰自由银行制度
12.31844—1845年的皮尔制裁
第13章 美国的中央银行Ⅰ:起源
13.1北美银行与第一合众国银行
13.2第二合众国银行
第14章 美国的中央银行Ⅱ:19世纪20年代到内战时期
14.1杰克逊主义改革和中央银行保卫战
14.219世纪30年代到南北战争时期:分散化的银行业
第15章 美国的中央银行Ⅲ:国民银行体系
15.1美国内战与国民银行体系
15.2国民银行时代和联邦储备体系的起源
第16章 美国的中央银行Ⅳ:联邦储备体系
16.1联邦储备体系:具有信用膨胀倾向的组织结构
16.2美联储的信用扩张政策
第17章 结论:银行业现状和发展对策
17.1发展历程回顾
17.2货币供给现状
17.3如何回归稳健的货币
附录 苏格兰自由银行制度之谜
索引
译后记
银行的秘密
引言:银行——“最重要的陌生人”
“我想花几分钟的时间和美国人民,和其中相对较少的那部分了解银行机制的人,但更主要的是你们中绝大多数正在通过银行存取款的人,谈一下银行业。”
第一章恐慌:现代金融的“基因缺陷”
“1907年的金融恐慌……对于那些乐观地认为有生之年都不会再经历像1837年、1857年、1873年和1893年那种痛苦回忆的人们来说,更像是一个谎言。”
第二章2007年:这不是恐慌元年
在2007年的夏天,给美国的金融市场带来巨大冲击的那种力量仿佛更像是一种自然之力,一种类似于飓风或是地震的力量,完全超出了人类的控制。
第三章次贷:没有所谓“新的恐慌”
银行是信用的生产者。一场危机其实就是信用系统的倒塌。它完全是一场人为的灾难,其中许多决定性的因素具有极强的私密性,完全无法透过银行报表上那些冰冷的数字反映出来。
第四章监管:当“银行业”不只有“银行”的时候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进入企业贷款领域,通过交易债券置换商业贷款;而银行则开展传统“银行业务”之外的新业务的趋势,为银行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尾声 如果2017年金融危机……
沃尔特·白芝浩的《伦巴第街》一书堪称是有关中央银行运作的经典。沃尔特在书中这样写道:“我知道有人会说,在这项工作中,我指出了一个深刻的弊病,但只提出了一个肤浅的补救措施。”
注释
参考文献

Ⅳ 如何用第二本护照规避CRS,合法避税

避不了,中国不承认双籍,而美国必须在美使用美护照,只要你想双籍,而且已经加入外籍,你就需要注销户籍和护照,那么第一本护照就会被作废,所以理论也好实际也罢,不存在第二本护照合法避税

Ⅳ 哪个银行有保险箱业务

已有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汉口银行银行开设了保管箱业务。

以武汉市为例,武汉市28家银行中,已有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汉口银行等十多家银行开设了保管箱业务。目前保管箱总数已超过5万个,出租率达到六成以上。

保管箱能放的东西,可谓包罗万象,从各类金银首饰、珠宝翠钻,到重要权证、房产契约、凭证单据。近年来收藏升温,古玩、字画、纪念币、邮票也成保管箱新住户。

在客户没有要求第三人知悉的情况下,即使是其配偶都不会知道保管箱里的内容,甚至不知道对方有一个隐秘的保管箱。

保管箱租金以租期一年为标准,不同尺寸保管箱租金在200元-3000元不等。以招行的保管箱为例,由小到大分A、B、C、D、E五个尺寸。最小的A箱年租金290元;最大的E箱年租金为1260元。在交通银行江岸支行,记者看到,最小的A箱租用一年的收费标准仅为220元。

(5)隐秘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在承租了保管箱之后,每次开箱都需要审核开箱人的身份后才能准予开箱。开箱时,先要出示身份证,然后输入箱号并录入指纹,在银行核对身份证及指纹与承租人相符后,会开具一张“开箱纸”。

工作人员引领当事人到自己的保管箱前,双方共同插入各自的钥匙,开启保管箱。开启后,工作人员退出保管箱室,由市民自己打开箱子进行操作。

大部分银行租用一个保管箱会得到两把钥匙,每次只需要携带一把去开箱。同时,保管箱室的工作人员也有一把钥匙,只有双方的钥匙一起使用才能打开保管箱。如果丢失一把钥匙,按每条钥匙100元-300元不等补办;如果两把钥匙都丢失了,想开箱就需要破箱处理。

Ⅵ 金融名词解释

金融简单来说就是:资金融通。

金融的本质,就是信用,风险,交易,融资,财富管理。信用,是整个金融全领域的最根本的基石,也是全球资本市场得以维系的基石和最终之锚。如果没有信用,那么就不会有通货,人类就会退回到物物贸易的时代。有了信用,通货才有价值,因为通货的本质,就是一种主权信用负债。
有了通货之后,各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全球国际贸易,才能得以良好运行。解决了通货这个度量衡的问题之后,接下来,商品的流通,就可以进入交换的环节。后来,人们发现,很多商品的流通,其本质只是产权的转移,并不需要实物的交割。那么问题就升级了,那就是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之后呢,交换就变成了资本市场上的交易。资产证券化,大大促进了商品流通和交换的效率。也促进了国民经济的繁荣。

于是,资本市场开始形成了。在资本市场上,人们因为对世界的理解和信息的占有不一样,所以导致交易标的物的价格,就会起起伏伏。价格波动的本质,就是交易主体,对当下的市场,看法出现了分歧。一个没有分歧的市场,标的价格是没有波动的。因为价格在不停的波动,那么一笔交易,既可能会是正收益的,也可能会是负收益的,没有一个人想承担亏损,所有的人,都希望得到一个正收益的结果。这个亏损,对交易者来说,就意味着风险。

风险的本质是什么呢,因为世界是不确定的。它一直在变化莫测,所以人们能捕捉到的当下的信息也注定是不完备的,那么大家都不完备,在决策上,也都注定是不完美的。巴菲特说,概率是对无知的度量。也就是这个意思。如果用保险业的视角看,人类未来的一切,都是不确定的,理论上,都需要卖出风险。

信用,给资产定价,资产证券化,都解决了。那么,接下来自然而然的,就是解决风险的问题,对风险进行管理。干脆把风险也证券化好了。于是,就出来了各种金融衍生品,各种给风险定价的模型。很多人认为,金融是随机的押大小的赌博游戏,那是他们不懂整体的资本市场的大图景。风险,也是可以证券化的,可以锁定的,可以控制的,终于,大家不用掷骰子押大小拍脑门下单了。这对于资本市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创举,但也是一个双刃剑,08年金融危机,导火索,就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崩盘。用来控制风险的风险管理工具,却制造出来了最大的风险,不得不说,这是个喜剧,挺讽刺的。

融资,是资产证券化之后,水到渠成的事。有钱的想把钱兑换成正收益预期的资产。有资产的,想出让部分股权或资产,兑换成资本,进行经营扩张。简单的讲,这就是融资的本质。很多信贷融资背后,有比较隐秘的无风险套利行为,本质上是资源寻租或者权力寻租。这里不敢多说了。影子银行什么的。敏感。

有了风险管理工具之后呢。那么,固定收益,绝对收益,财富管理,这个巨大的市场,才成为可能。不然只是纯粹的赌博游戏,玩太大,心脏可受不了。很多专业的投资机构应运而生,资本市场,进入了机构化时代。目前,美国财富管理市场的规模,远大于银行体系的现金储蓄规模。

Ⅶ 比特币之父中本聪为什么会神秘消失

也许他很久以前就计划消失,或者是一些事故迫使他消失。目前,有许多猜测:中本聪是一个秩序井然、一丝不苟的人。我们可以从他的作品中证实这一点。他不是那种在醒来时突然做出冲动决定的人。他知道一旦他决定离开,他就不会回来了。他可能提前几个月甚至几年就安排好了他的离开,并努力工作以达到最后期限。

比特币已经成熟。2011年4月23日,他给迈克·赫恩发了最后一封电子邮件。他说他要做其他事情。比特币让加文和其他人安心。“在比特币形成的几年里,中本聪很好地保护了它。现在比特币可以生存,而无需他挖矿、修复关键漏洞和引入新的核心版本。也许中本聪离开是因为他已经做了他应该做的一切。当世界开始对他的创作产生浓厚兴趣时,留下只会玷污他的遗产,增加他毁灭的风险。

Ⅷ 神秘客是什么啊

神秘顾客”(MysteryCustomer)是由经过严格培训的调查员,在规定或指定的时间里扮演成顾客,对事先设计的一系列问题逐一进行评估或评定的一种商业调查方式。

神秘顾客检测最早出现在美国银行与零售业,用来防止员工偷窃行为;20世纪40年代,“Mystery Shopping” (神秘购物/神秘顾客检测) 一词正式出现,并且开始使用这种方法评估客户服务;二十世纪70年代与80年代, Shop’n Chek 公司普及了神秘顾客检测,为其开拓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二十世纪90年代,得益于互联网的发展,神秘顾客检测行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增长阶段,并取得了公众的认可。

神秘顾客的监督方法最早是由肯德基、罗杰斯、诺基亚、飞利浦等一批国际跨国公司,引进国内为其连锁分部服务的。在中国大家都为“将大象装进冰箱里要分几步”这样的故事而可笑,但西方人的做事标准就是如此:把自己当成“笨蛋”,不论看似简单或者复杂的事情,都会分成若干步骤逐一完成。有了严谨的标准,即制度,就需要客观的检查。麦当劳就表态,它们在全世界主要的市场都有被称之为神秘顾客的项目,即影子顾客,中国也同样有相同的项目在进行之中。 这项活动旨在从普通顾客的角度来考核麦当劳餐厅的食品品质、清洁度以及服务素质的整体表现。麦当劳还表示,神秘顾客项目帮助麦当劳管理者和餐厅经理设立对表现杰出员工的鼓励及奖励机制。一些市场的反馈显示这些奖励机制对于鼓舞员工士气及对员工的工作表现非常有益。由于影子顾客来无影、去无踪,而且没有时间规律,这就使连锁卖场的经理、雇员时时感受到某种压力,不敢有丝毫懈怠,从而时刻保持饱满的工作状态,提高了员工的责任心和服务质量。 KFC 的神秘顾客并不是由随意的人员扮演,而是必须经过KFC培训,熟知各个环节的标准制度,按照拟定的“消费计划”进行检查。对检查的情况按照标准进行客观的分值评述,最后各店根据评比的经过进行比较检讨。

Ⅸ 求刑法修正案7解读。

一、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增加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的概括性规定 我国刑法分则在走私罪一节中对走私犯罪按走私对象的不同分别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走私淫秽物品和走私普通应税货物、物品作了规定。在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作了具体列举,规定了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等犯罪。 海关在查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缉私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近年来我国古生物化石滥挖、滥采、贩卖情况趋于突出,走私外流情况也日益严重,这导致我国失去大量宝贵的地质遗产,对科学研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海关办理古生物化石走私案件在法律上遇到的难题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2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简称《解释》),将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纳入文物范畴进行刑事保护,但对于走私上述两类化石以外的、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无脊椎动物、古植物化石的行为很难适用《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近些年来不法分子走私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大多是冷冻的鸡肉、牛肉等冻品)的案件屡有发生,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产品系国家禁止进境货物,属于非涉税货物,通常不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认定处理。但一旦走私入境,又必须处理,只能对此类案件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认定,以偷逃税额作为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计算走私疫区动物及其产品的完税价格及涉税额,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实践中,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买卖双方通常为口头商定,不签订书面合同和协议,很难确定其实际成交价格。走私人在境外实际收购价常常较低,海关估价却只能以同类非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为基准,又使评估价高于实际成交价格,给缉私执法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即便如此,走私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社会危害性远比走私一般应税货物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仅仅以其偷逃税额的大小区分罪与非罪和量刑,不足以体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有失公正。 鉴于古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和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考虑到走私这类货物、物品虽然其社会危害性没有走私武器等社会危害性大,但也确需追究刑事责任,只不过在刑罚上可以轻一些;又考虑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还会不断有所调整,因此,修正案(七)只对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做了一点修改,以概括式的罪状表述:“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将走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二、三款具体列举以外的其他所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都包括进来了。 需要指出的是,应当注意本条规定与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区别,后者主要是针对走私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普通应税货物、物品而言的。 二、修改了第一百八十条,增加了打击“老鼠仓”犯罪的刑法规定 近年来,基金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大都开展了投资理财业务或者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手中拥有大量客户资金,将客户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是代客投资理财和客户资产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这类资产管理机构的一些从业人员,在用客户资金买入证券或者其衍生品、期货或者期权合约等金融产品前,以自己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或者告知其亲属、朋友、关系户,先行低价买入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然后用客户资金拉升到高位后自己率先卖出牟取暴利。由于这些人户大多隐秘,“偷食”金融产品上涨盈利,因而被形象地称为“老鼠仓”。它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严重损害客户投资者的利益和金融行业信誉,也损害从业人员所在单位的利益。 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同时,为严厉惩治老鼠仓犯罪,修正案(七)在第一百八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老鼠仓的犯罪构成特征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来讲,资产管理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而在证券、期货监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工作的人员,也有可能因职务便利获取不属于内幕消息的未公开信息,建立老鼠仓。因此,修正案(七)将老鼠仓的犯罪主体规定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2.行为人实施了“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所谓“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资产管理机构、代客投资理财机构即将用客户资金投资购买某个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的决策信息。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内幕消息”,也未要求必须公开,故称“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所谓“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不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禁止基金等资产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交易等行为,也包括证监会发布的禁止资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从事违背受托义务的交易活动等行为。具体行为主要是指,资产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在用客户资金买入证券或者其衍生品、期货或者期权合约等金融产品前,自己先行买入,或者在卖出前,自己先行卖出等行为。 3.“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指多次建立老鼠仓的;建老鼠仓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或者由于建立老鼠仓对客户资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等情形。 实际中,老鼠仓犯罪的行为人在自己建仓的同时,常常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示意其亲朋好友也同时建仓,因此,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列举的内幕交易罪的具体行为方式中也增加了“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规定。 (二)应当注意区分老鼠仓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与内幕交易罪的区别 一是从信息的内容上看,内幕信息主要是围绕上市公司本身的信息,如公司的重组计划、公司高管人员的变动、公司的重大合同、公司的盈利情况等对该公司证券、期货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按照有关规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但还尚未公开的信息;而老鼠仓所利用的信息一般属于单位内部的商业秘密,属于“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二是从犯罪行为损害的利益看,内幕交易更多是损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和股民的合法权益,“老鼠仓”交易更多是损害资产管理机构的客户的利益。 2.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区别 老鼠仓行为主要是通过受托管理的客户资金来承担更多的市场风险从而减少行为人的自身风险,行为的目的是利用机构即将用客户资金购买证券、期货的信息来抢先建仓、提早撤仓从中获利,主观上并没有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目的;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主要是通过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或者对倒、对敲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成交量,从而达到获利的目的。因此,老鼠仓无论从目的还是行为上,都无法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3.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区别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是金融机构,未规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和受托财产的决策本身与受托义务相违背,因而有可能使管理的客户资产陷入极大的风险之中;而老鼠仓是一种个人犯罪,犯罪主体是从事资产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资产管理机构做出的投资购买证券、期货的决策本身并不违背受托义务,不属于擅自运用受托财产,主要打击的是资产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机构内部信息提前建仓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三、将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并作了重大修改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对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作了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上述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了以下问题:(1)偷税行为表述过于复杂,执法实践中常在理解上引起分歧。对构成偷税罪是要求具备上述所有条件还是只要其中一个条件,尤其“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构成偷税罪的一种独立的行为还是一个必备条件?纳税人如果采用条文未列举的手段偷税是否构成犯罪?(2)偷税罪数额标准太低,打击面过宽,不利于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源的巩固;移送公安的案件过多,难以承受;而税务机关不移送,检察机关又可能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各地基本未严格按照该标准掌握,使这一规定形同虚设。(3)两个量刑档次之间出现了两个空挡。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但超过十万元的,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但不满十万元的,应否定罪、如何处罚?(4)目前偷税罪规定的负作用大。企业如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比例,不管企业是否积极补交税款和滞纳金,接受罚款,都可将企业老总定罪,结果企业可能慢慢垮了,国家税收少了税源;企业破产了,工人下岗需要重新安置,给国家和政府增添了新的负担等。 我国刑法所称“偷税”,在外国称为“逃税”,是指公民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我们习惯上把这类行为称为“偷税”,主要是传统上认为:无论公司还是个人,如逃避给国家缴税,就同小偷到国库里偷东西一样。但实际并非如此,纳税是从自己的合法收入里拿出一部分交给国家,逃税与“偷”毫不相干。相对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逃税在各国都比较常见。我国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要求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而外国则无具体数额的要求,理论上都构成犯罪,但即便如此,外国也不是一经查出有逃税行为就定罪,而大多采取区别于其他普通犯罪的特别处理方式,即对逃税行为往往查得严,民事罚款重,真正定罪的很少。中外的税收实践已经证明,单凭定罪处罚的威慑力并不能有效解决逃税问题,而加强税收监管并建立可供社会公众查阅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记录档案,对促使公民自觉履行纳税义务能起到更为有效的作用。 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考虑到打击逃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同时有利于促使纳税义务人依法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修正案(七)将刑法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修正案(七)对偷税罪作了如下修改:(1)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偷税”代之以“逃避缴纳税款”,恢复本来之义。(2)对逃税的手段不再作具体列举,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以适应实践中逃避缴纳税款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3)对构成“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没再作规定。经济生活中,逃税的情况十分复杂,同样的逃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法律对数额不作具体规定,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作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更为合适。(4)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这是对偷税罪的最重大修改。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已受行政处罚的”不单是指逃税人已经收到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行政罚款)决定书,是否已积极缴纳了罚款,是判断逃税人有无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断标准。(5)对达到逃税罪的数额、比例标准不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也作了规定——“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处罚的除外”,体现了对有逃税行为屡教不改的人从严处理的立法思想。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又逃税的,还必须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修正案(七)偷税罪修改以后的溯及力问题,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二条规定,对之前发生的行为适用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对修正案(七)颁布前的偷税犯罪行为还应当追究,但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时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看行为人是否符合修正案(七)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个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应追究;二是看行为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数额标准和规定的比例。 四、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当前,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严重。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犯罪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拉人头”传销,欺骗他人发展人员或者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取得入门资格,既没有商品,也不提供服务,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实际上也没有“经营活动”,难以适用非法经营罪进行打击,给办案带来困难。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 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准确认定传销对于正确适用该条文意义重大,因此修正案对传销的特征作了比较概括的规定,要仔细把握:(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是传销组织诱骗成员取得传销资格常采用的一种引诱方式和必经的程序。(2)“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这是传销的组织结构特点。(3)“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这是传销组织计酬方式特点。(4)骗取财物——这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5)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传销活动有多重社会危害。它瓦解了以亲情、友情、诚信维系的社会伦理体系,破坏社会稳定基础;侵犯了公私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引发治安案件乃至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修正案(七)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打击的重点。对于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可给予行政处罚和教育。这有利于彻底瓦解、摧毁传销组织,打击范围也不会过大。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策划、发起、设立、指挥传销组织,或者对传销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在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中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对传销组织的正常运转起关键作用的极少数人员。他们既可能直接出面设立和领导传销组织的活动,也可能在幕后策划、指使。针对传销组织属于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贪利性犯罪的特点,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了并处罚金刑的规定,即对于构成本罪的,均应处以罚金。“情节严重”,主要应从行为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的财物金额,诱骗、发展参与传销人员数量,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数额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情况,传销活动影响社会秩序的程度等方面考虑。 办案中应注意区分拉人头传销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之间的区别,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有很大不同: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后者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被要求缴纳高额入门费,而前者不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是根本得不到入门资格的。二是从经营对象上看,后者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且有退货保障。而前者根本没有产品销售,或只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后者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前者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入会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后者的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前者的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Ⅹ 神秘CEO钟润良是干吗的

他是傲丰投资集团的CEO,主要做海外资产项目的。很有实力,在圈内口碑也很好。楼主想要详细的资料可以搜一下“中国CEO年会钟润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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