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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0-11-30 20:28:44

A. 几个国外金融机构的中文名称

除了第一个公司,真的找不出它的中文名,应该可以直接音译过来:

CFC Seymour 西蒙投资,在一级和二级全球固定收益市场都提供独特的交易和执行服务
NBF 的全称是“Nova Biosource Fuels, Inc. (NBF)”是美国的一家生物能源公司
schneider foreign ,全称“schneider foreign exchange”,是一家外汇交易所。

就这些,不知能否帮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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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NBF最接近的公司名就是这个Nova Biosource Fuels了,要不也可能是“National Bank of Fxxxxxx”(xx国家银行)的缩写,看看别人能不能提供更好的说法吧。

B. 国外金融机构怎么盈利

金融机构盈利的话,要知道他的那个所在的利益在哪里,他们是非常现实的一个社会主义

C. wto国外金融机构何时进入中国

金融机构是一个国家的心脏部门,国家不会那么容易让国外金融机构进去中国的。

D. 国外有关金融业税收制度有哪些特点

  1. 从国外情况看,我国的营业税税率也处于高水平。为减少税收对金融的负面影响,国外一般是少征营业税或者是征收登记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而且税率也很低,如韩国金融业营业税率仅为O.5%;欧洲国家则一般不征收流转税,而征收税率较低的印花税或登记税;德国、意大利只对部分业务征收营业税。

  2. 近年来, 国际上特别是我国周边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呈现下降的趋势。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33%的税率虽然略低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例如,比利时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9%,意大利为36%。法国为33.33%,西班牙和荷兰为35%,美国公司所得税实行15%—39%的超额累进税率。但是,已经高于巴西(15%)、马来西亚(28%)、韩国(28%)等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工业国家,也高于英国、澳大利亚、日本(30%)和新加坡(25.5%)等经济发达国家。并且,多数国家对于包括证券交易利得在内的长期资本利得,通常区别于普通资本所得而适用较低的税率,而我国对于证券交易所得等资本利得统一按照普遍所得征税。


税收政策不统一:

我国对内外资商业银行一直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外资商业银行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较为明显。导致中外资银行在实际税负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

1.税率不同

我国税法规定,外资金融机构享有税收减免优惠:凡在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可享受免税5年的优惠;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人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lO年以上的,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中资金融机构一律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

2.税基不同

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扣除规定都有所不同,外资银行的税收扣除比中资银行宽松,从而造成两者实际税基上的差异。例如,中资银行的折旧残值规定一般应不高于原价的5%,而外资银行的折旧残值则应不低于原价的lO%等。

3.限制措施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外资金融机构剔除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而支付给境外总行、分行及同业的拆借资金利息所得一律征收预提所得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所得,预提所得税率为20%,外国企业从中国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以不高于同业拆借的条件免征预提所得税。这样加大了外资银行的筹资成本和经营费用。但是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放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可以通过同业公会协商确定或者参照国际市场行情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相比之下,中资银行的经营成本明显高于外资银行。

4.优惠政策不同

外资银行可享受再投资退税。外资银行将本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O%税款。此外,在其他税种方面,两者交缴的税种数量、税种内容和税负均不相同。如中资银行除缴纳房产税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银行则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E. 什么是外商独资银行

外资银行就是境外团体、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注册建立的银行机构。其特点是由外资控股,运用的是国外的银行经营管理理念,提供的是国际化的服务。进驻国内的外资银行,大多是在国外比较有知名度,并且成功运营的大银行金融集团。外资银行就是境外团体、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注册建立的银行机构。其特点是由外资控股,运用的是国外的银行经营管理理念,提供的是国际化的服务。进驻国内的外资银行,大多是在国外比较有知名度,并且成功运营的大银行金融集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
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

(一)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

(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

(三)外国银行分行;

(四)外国银行代表处。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机构,以下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

本条例所称外国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外资银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银行的正当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F. 国外有没有类似农村信用社的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是联系农民的桥梁纽带。合作金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日趋规范和完善,研究这些国家合作金融的现状与发展变化,借鉴发达国家合作金融的先进经验,对推进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目前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模式

合作金融自19世纪中期在欧洲产生以来,经过150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创新,逐渐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
德国合作金融模式。(一)组织架构。分为三个层次,呈金字塔状:第一层是地方性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资本金主要来自于农户、小农场主、银行雇员、自由职业者以及社会援助;第二层是三家地区性的管理机构,即地区性合作银行;第三层是全国性的中央管理机构,即德国合作社银行(属于信贷合作联合会)。各层次间自下而上地持股,下一层合作银行持有上一层合作银行的股份。(二)管理体制。监督机构是合作审计协会。合作社必须加入一个合作审计协会,由该协会对合作社的机构、资产及业务活动定期进行审计监督。基层合作金融组织直接经营货币信贷业务。地区性的管理机构主要从事协调管理工作,为基层合作金融机构保存准备金和融通资金,提供信息,对外联系。全国性的中央管理机构,主要从事管理协调工作,处理地区行无法承担的付款业务,负责与政府其他机构联系和国际间的业务往来等。(三)运行机制。从下至上地上存资金,自下而上地融通资金。每家基层合作银行都要按年度以其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存入特别专项基金——贷款担保基金,一旦成员行出现大的危机,难以独立承担时,由该基金全额补偿。

美国合作金融模式。(一)组织架构。第一层是美国中央信用联社。第二层是联邦土地银行、合作银行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三个业务不同、相互独立的地区性合作金融组织。第三层是各地区性合作金融组织的基层组织。如联邦土地银行和合作银行的基层组织是信用社,联邦中期信贷银行的基层组织是生产信贷协会。(二)管理体制。监管机构由全美信用社管理局和各州政府设立的信用社监管机构组成。全美信用社管理局对在联邦政府注册的信用社进行监管,还负责领导私营农村商业性信贷银行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这些机构共同承担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提供融通资金的任务。各州政府信用社监管机构,负责对在州政府注册的信用社进行监管。行业管理机构由3个相对独立、无隶属和约束关系的行业协会组成。全美信用社协会是美国所有信用社自愿参加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该协会的宗旨是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协调信用社与国会、监管当局及政府部门的关系,促进有利于信用社的法案获得通过,并为信用社提供法律咨询、员工培训、扩大宣传等方面的服务。联邦注册信用社协会是由在联邦政府注册的信用社自愿组成的行业协会。各州注册信用社协会是由在州政府注册的信用社自愿参加组成,该协会同时还是各州信用社监管工作者联合会,属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三)运行机制。监管机构和协会组织分别行使监管和行业管理的职能。中央信用联社是由地区性信用联社自愿入股组成的,是为全美所有地区性信用联社提供资金清算、资金调剂、票据交换、自动提款机等服务的批发式金融中心。各地区性合作金融组织按各自经营范围和经营机制独立运作。联邦土地银行专门向农场主提供不动产抵押贷款。联邦中期信贷银行专门向农场主提供短期资金。合作银行主要对生产信贷会和信用社提供信用,再由这两个基层组织向个人放款。美国的合作金融与其他金融机构一样,有着完善的存款保险系统,即建立了全国信用社股金保险基金,参保信用社以其存款总额1%的比例交纳,最高保险金额为10万美元。

法国合作金融模式。(一)组织架构。由三个不同层次构成。第一层是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也称为农业信贷合作社,是基层民间组织。第二层是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由若干个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第三层是全国性合作金融机构——法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的资本金由政府财政拨款,省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资本金是社员自愿投入的,社员除了农民以外,还有小工厂主及雇员。(二)管理体制。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是最高管理机关,受国家农业部和财政部双重领导,负责审查各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有关帐表,监督其业务活动。总行也是一级核算单位,负责票据的清算,对个别亏损地区给予低息贷款或一定的补贴。(三)运行机制。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是一种商业性质的政府行政机关,不经营一般的信贷业务,主要是向各省合作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办理结算和内部稽核等。总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其成员来自于议会代表(参众两院各3名)、政府官员、有关行业组织代表、地区合作银行代表,其执行机构为理事会,成员中7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另外4名为政府官员和该行的总经理,其总经理由政府任命。省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经营管理严格按信用合作的原则进行。

日本合作金融模式。(一)组织架构。日本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分为三级机构:农林中央金库是中央级机构;县信用农业协调组合联合会是中层机构;综合农协是最基层一级,包括农业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和森林协同组合。全国农业信用组合联合会由各都府县信用农业协调组合联合会与农林中央金库共同参加,为行业协调组织。(二)管理体制。大藏省负责对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督。全国农业信用组合联合会,不办理信用业务,只是为会员提供情报,协调关系。(三)运行机制。农林中央金库是农林渔系统的信用合作组织,可以直接办理存款、放款、汇兑、委托代理等业务,有权发行农林债券,并可开办外汇业务。县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负责调剂基层农协之间的资金余缺,并将剩余资金存入农林中央金库。综合农协直接对农户从事信用业务,兼营保险、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贩卖等多项业务。

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变化

经营目标发生变化。合作金融组织的最初形式是信用合作社,参加者大多是小生产者、小经营者和农民。农村信用社的参加者,只要愿意承担社员义务,按规定缴纳股金,都可以享受信用社的融资及其有关的优惠政策,在融资管理上是众人管理,为众人服务。信用社经营目标是不以追求利润为目标,而以为社员提供服务和帮助为目标,主要是为农民服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但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营活动都要追求利润,讲究自身效益。而且有时农村信用社机会成本、管理费用等方面甚至都比普遍商业银行高。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为社员服务、为生产服务,并给社员提供一定的红利回报,不讲效益,不追求利润是不现实的。因此,现在绝大多数合作金融组织实际上都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

机构性质发生变化。合作金融组织机构最初都是自发组建起来的小规模的互助信用合作组织。以后规模不断扩大,吸收资金超过了社员需要,不得不涉足商业化经营。现在,许多国家的信用合作社已规模巨大,有些已成为国际性大银行,合作金融机构正逐步由互助合作制性质向现代股份合作性质转变,相当部分的合作金融组织已成为商业化、股份制的金融机构。股份制、商业化经营的趋势非常明显。

股份构成发生变化。合作金融组织的初级形式信用合作社,入股实行的是“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且数额有限。但现在不少国家已改变了这种股权构成及入股方式,引进了股份制、合作控股原则。不仅扩大股东范围,增加股金种类,而且扩大股金数额。股东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既可是农业经营者,也可是非农业经营者。如法国就规定:农民和手工业者、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农业工会、地方农业局、市政单位教育机构等都可入股,成为股东。基层信贷社设入社股金(固定股金)和贷款股金(流动股金)。新股东加入信贷社,必须缴纳100法郎的入社股金,申请贷款者则要按照贷款最高余额的2%缴纳贷款股金。贷款股金在归还贷款时暂不清退,再申请贷款时,如贷款余额不超过原贷款最高额,可不再另缴纳贷款股金。此外,一些国家的信用合作组织,还借鉴股份制,加大按股分红,以促进非社员向信用社入股投资,并改变信用互助合作制退社退股的做法,社员不许抽资退股,但可转让、继承,享受股金分红。

资金来源发生变化。从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看,最早的合作社主要以股本金和存款为其资金来源。现在,西方国家多数合作金融组织,在资金来源上也已经是多渠道供给,除股本金和存款外,还有两个重要来源:一是向中央银行借款,二是发行债券,并且在有些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占合作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相当大比重。同时,存款的种类也是多样化,不仅有社员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而且有非社员的大众存款和住房信贷存款等。

资金运用发生变化。随着合作金融组织规模的扩大和联合组织体系的壮大,许多国家的信用合作组织,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运用形式发生了变化。从资金运用看,主要变化是:在贷款对象上,由社员发展到非社员,个别甚至以非社员为主;在贷款数额上,由小额贷款发展到小额和大额贷款都发放;在贷款期限上,由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发展到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等多种形式;在贷款用途上,不仅限于农业生产,也提供消费性、流通性的贷款;在贷款方式上,不再只是靠社员的个人信用为担保,而注重票据贴现、财产抵押、经济担保等形式;在贷款利率上,不再强调低利原则,并且认为贷款利率只要低于民间自由借贷利率就是实行了低利率。因此,合作银行等合作金融组织的贷款利率不一定低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

业务经营发生变化。从合作金融组织的业务经营来看,最根本的变化是逐步摆脱信用合作模式束缚,按照市场导向原则,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业务经营发生变化。一是服务对象开放化。坚持为大众服务的原则,服务对象不再仅限于社员,非社员个人,企业单位、社团组织、政府部门等都可以对其提供服务。二是业务种类多样化。目前,合作金融组织的业务经营范围已与商业银行没有多少区别。例如,德国合作银行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已经能够办理诸如抵押贷款、租赁贷款、代理融资、代发股票、债券、税收特惠投资、保险等多种业务。其它国家的合作银行也类似。随着合作金融机构的国际化,其业务经营范围也日趋国际化。不少国家的合作银行在一些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设立了分支机构,提供包括欧洲证券市场、国际货币支付、国际清算、外汇贷款等国际金融业务。如荷兰农业合作银行在国外有50家分行,构成了全球性融资网络,满足了其租赁公司、船舶抵押公司、信托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附属机构开发国际金融业务的需要。三是经营手段现代化。随着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现在合作金融组织的电子计算机应用相当普遍,经营手段已实现现代化。不少国家从合作银行总部到基层营业单位,全部采用了电子计算机并已形成网络,银行存款业务全部实现了自动化。四是服务追求优质化。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和吸引客户的需要,一些国家的合作金融组织都在追求服务质量的优质化,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和法令的前提下,在业务种类、业务方式、业务数量、资金价格、存款期限、信息资料、服务方式等方面尽量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以满足客户需要,进而促进业务经营的不断扩大,盈利水平的不断提高。

经营管理发生变化。最初,信用互助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决策表决是“一人一票”,社员选举信用社董事会(或理事会),由董事会(理事会)选举主任,股东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但这种“民主管理”最适合初期小规模信用社。随着合作金融组织规模扩大,西方国家在合作金融领域逐步引进现代股份制的先进做法。如借鉴股份制有限责任的管理方式,社员大会可以随时罢免经营效益差、有碍于社员利益经营者;借鉴股份制所有者、经营者与投资者三者利益相统一的管理原则,吸收非社员入股。如美国正在改变“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权,试图进行股权量化。总之,现代合作金融组织已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与最初的“民主管理”相比前进了一大步。

G. 好的海外金融机构有哪些

就我所知,中国伊斯兰金融俱乐部就不错,拥有中国及中东地区各业专家,为各行客户提供中东发展策略和业绩增长的专业咨询与解决方案。

H. 中国何时向国外开放金融业

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在金融服务业之中,银行业的开放承诺最为彻底:
(1)审慎性发放营业许可证。即在营业许可上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数量限制。加入WTO5年内,取消所有现存的对所有权、经营方式、外资金融机构企业设立形式以及对分支机构许可发放方面的非审慎措施。也即当外资银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人民银行除了遵循审慎性标准外,不得有其它方面的限制。外资银行在同城设立营业网点,审批条件与中资银行相同。
(2)外汇业务及时开放。中国在加入WTO之时将向外资金融机构全面放开外汇业务,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也就是说,一入世,中国将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包括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经营所有外汇业务(包括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
(3)人民币业务分阶段开放。对于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中国将在四年内分五批放开20个城市 的地域限制,五年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在服务对象上,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可在12个城市向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4)金融咨询类业务及时开放。自入世之日起,外资机构即可获得在中国从事有关存贷款业务、金融租赁业务、所有支付及汇划服务、担保及承兑、公司并购、证券投资的咨询、中介和其它附属服务。
简单地讲,在加入WTO 5年之后,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什么两样。中国在贸易自由化、开放国内市场、遵循国际惯例等方面作出的重要承诺,其影响之深刻、之广泛超出了人们的一般预期。
2006年12月11日起,我国对外资银行开放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这是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的重要举措。这一天起,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细则将开始施行,据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转制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要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可同时提出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解除了对外资银行所有非审慎性限制。在五年过渡期内,中国认真履行承诺,有序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先后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全面外汇业务及25个城市的对中、外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同时,中国银行业进行了举世瞩目的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经过股份制改造,按市值计算均已成为全球十大银行。我国放宽市场准入,使得外资银行可以接触数以百万计的潜在零售客户,并增加他们在分支行选址方面的自主权中国银监会批准渣打银行、东亚银行、汇丰银行、恒生银行、日本瑞穗实业银行、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新加坡星展银行、花旗银行、荷兰银行9家外资银行将境内分行改制筹建为法人银行,实行外资银行法人化答案补充
外汇业务,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提供外汇服务,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其次,人民币业务,2006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证券业,QFII制度超出了入世承诺范围,外国证券机构可以直接从事B股交易.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允许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可以达到33%,2004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可以提高到49%.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可以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答案补充
保险业,保险市场已基本实现全面对外开放。就寿险而言,允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合资寿险公司向外国人和中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就非寿险而言,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2003年12月11日,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就保险经纪而言,加入时允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0%。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及其再保险经纪业务;同时允许其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提供“统括保单”经纪业务。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51%。2006年12月11日,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就再保险及法定保险而言,加入时,允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答案补充
再保险业务;不允许经营法定保险业务;强制分保比例为20%,加入后4年内每年降低 5%,2005年12月11日取消强制分保。外汇管理,超过一半的资本项目已实现可兑换。我国接受IMF第八项条款,在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已经实现可兑换

I. 招行网上能汇款到国外金融机构吗,还是必须去银行办理

汇款为个人时不可以汇款到国外金融机构,必须去银行办理,企业需要看情况而定,大额交易还是得去银行办理。当汇款人为境内个人时:个人跨境汇出汇款的境外收款人仅为个人、大学和慈善机构,不能为贸易公司、证券公司等。也不接受收款人账户为离岸账户或境内账户的汇款申请。

网上汇款步骤:

  1. 进入网上银行转账一栏

  2. 在收款方管理一栏里填写对方的帐户信息,并保存

  3. 如果是同行的,可以在内部转账里进行操作
    跨行在支付转账里进行操作

  4. 同行即时到账,跨行交易成功后,会提示以转人工处理,说明农行后台工作人员会给你处理这批业务,到账时间1-2天。

J. 第一个将总行设在中国领土上外国金融机构是什么

班门弄斧,会不会是这个:
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始建于1875年,总行设在巴黎,天津分行设于18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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