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行纳税调整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直接明确为“准予扣除”。也就是说,通过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利率,会受到金融机构或行业本身相关法规对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范,企业所得税法规对计息利率不再限制。
Ⅱ 在不同纳税期里,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为何会出现正差和负差呢,正差和负差又是什么
10. 某金融企业从事外汇、股票、期货、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买卖,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企业应在期货实物交割时缴纳增值税 \r\nB.企业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nC.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r\nD.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Ⅲ 金融企业所得税会计怎样处理
按照规定,金融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收入=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销售差价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租赁收益+汇兑收益+其他营业收入
营业支出=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汇兑损失+其他营业支出
[例]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1994年1-9月份共实现利润7200000元,其中包括税后投资利润600000元,按规定工商银行所得税税率为55%,已预缴所得税3630000元。10、11月共实现利润1700000元,其中包括税后投资利润100000元,应交所得税880000元。12月底有关损益类科目余额如下:
利息收入 1200000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300000
手续费收入 60000
其他营业收入 50000
汇兑收益 30000
投资收益 420000
(其中400000元为从联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
营业外收入 20000
利息支出 560000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120000
手续费支出 20000
营业费用 60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80000
其他营业支出 30000
汇兑损失 20000
营业外支出 50000
企业按规定将各损益类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息收入 1200000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300000
手续费收入 60000
其他营业收入 50000
汇兑收益 30000
投资收益 420000
营业外收入 20000
贷:本年利润 2080000
借:本年利润 940000
贷:利息支出 560000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120000
手续费支出 20000
营业费用 60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80000
其他营业支出 30000
汇兑损失 20000
营业外支出 50000
则12月份企业利润总额为:
利润总额=2080000-940000
=114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140000-400000(税后投资利润)
=740000元
应纳税额=740000×55%=4070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40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070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407000
贷:所得税 407000
企业按规定预缴第四季度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287000(880000+407000)
贷:银行存款 1287000
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发现有超出税法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80000元已在税前列支,但在计税时未予以调整,按规定应调整全年应纳税额。
全年利润总额=7200000+1700000+1140000=10040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总额=10040000-(600000+100000+400000)(税后投资利润)+80000(税前多列支支出)=9020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9020000×55%=4961000元
全年已预缴税款=3630000+1287000=4917000元
少缴税额=4961000-4917000=44000元
企业按规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4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40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44000
贷:所得税 44000
企业少缴的税款可于下年度补缴。补缴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400
贷:银行存款 26400
Ⅳ 金融投资类公司怎么纳税
营业税,税率为5%。
纳税标准如下:
1. 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2.金融企业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以股票、债券、外汇等的卖出价减支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值得注意的是,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原则上应按加权平均价核算,也可以选用财务制度允许的其他方式核算。但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3.货物的期货业务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4.保险公司办理的储金业务
Ⅳ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中有没有关于转让金融商品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
没有。
因为财税〔2016〕36号文件是《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里面只是关于增值税的规定,没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Ⅵ 请问金融企业怎么交税
1,根据销售额交,只要是一般纳税人,税率都是17%。
2,17%是交给税务局,可以说是买方交给卖方,然后由卖方代交到税务局的。
3,抵扣是指己方购货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取得票后到国税局认证就行啦,记住认证是有期限的(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超期是要罚款)。
4,一般交税的时候在国税局都有个账户,把钱交到户上然后再申报就行啦,当然交现金也可以,不过现金也是交到银行(这个银行是指国税局大厅里的那个银行)。
我国目前的金融税制主要是对金融业(银行和保险业)征税。根据现行税法,目前我国对金融业征收的税种有14种之多,其中主要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两大类主体税收。
营业税的税基为计税营业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外汇转贷款费收入、手续费收入以及金融商品的转让净收入,2003年的税率为5%,但若加上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银行业营业税及附加的总税率为5.5%。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银行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目前税率为33%。除了这两大主体税种外,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种。
Ⅶ 刚开的金融咨询服务公司要马上去缴税吗
刚开的金融咨询服务公司税务登记后的第二个月初就要马上去纳税申报,当然没有营业收入,可以零申报,逾期纳税申报将受到处理。
金融咨询是指信托公司承办的有关金融业务方面的咨询,包括受托分析和预测国外某货币汇率,利率的变化趋势,及金价变动等金融动态,了解有关国家的外汇政策和法令等。此项业务一般由专业的国际信托公司通过国外分支机构或海外金融机构办理。
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运用货币交易手段融通有价物品,向金融活动参与者和顾客提供的共同受益、获得满足的活动。
Ⅷ 银行等金融企业应该如何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小规模还是一般
增值税应税范围:进口、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
金融企业涉及到销售货物的很少,所以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而是归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 的纳税人,税率为5%。
Ⅸ 金融业纳税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一、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一)存款利息.
(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二、免征增值税
(一)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65号)规定执行.
(八)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九)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四、跨境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