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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0-11-24 21:31:33

A. 为什么说“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是国家的特殊金融机构,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共同的性质,表现在:
(一)地位的特殊性
尽管各国中央银行的名称不尽一致,但就其地位来说,中央银行都是居于一国经济金融体系中心地位的金融机构。

1、从一国经济体系的运行方面来看,中央银行为经济增长创造了基本的货币和信用条件,并为经济稳定运行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2、从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来看,中央银行是一国货币金融体系中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全国货币信用制度的中心枢纽和金融监督管理的最高机构。
3、从一国对外金融关系方面来看,中央银行是国家对外进行经济金融往来与合作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肩负干预外汇市场,平抑市场汇价波动的职责。

(二)业务的特殊性
1、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有着特殊的法定权力、 法定限制、业务范围。
法定权力有:
(1)有权垄断货币发行
(2)有权管理货币流通
(3)有权发布监管金融机构的业务命令和规章制度
(4)有权持有经营、管理国家的黄金外汇储备
(5)有权经理国库
(6)有权对金融业的活动进行统计和调查
(7)有权保持业务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法定限制有:
(1)不得经营一般性银行业务或非银行金融业务
(2)不得向任何个人、企业或单位提供担保或直接发放货款
(3)不得直接从事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业务
(4)不得从事不动产的买卖业务
(5)不得从事商业性的证券买卖业务
(6)一般不得向中央财政透支,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2、中央银行的业务经营不以盈利为目标。
3、中央银行的业务服务对象是各商业银行,政府机构和其它金融机构。

(三)管理的特殊性
中央银行虽然经过一国的政府授权,享有各种金融管辖权,但与一般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有区别:
1、中央银行在履行各项管理职能时,都是以“银行”的身份出现,而且管理手段也更多地具有银行业务操作的特征。
2、中央银行通常凭借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分层次来实施监督管理职能,行政手段居于次要地位。
3、中央银行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具备较大的独立性。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
(一)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1、含义
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是一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集中或垄断一国的货币发行权是中央。
2、职能
① 中央银行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适时适度发行货币。保持货币供给与流通中货币需求的基本一致
② 有效调节货币供给量,处理好货币稳定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③ 适时印刷,制造或销毁票币,调拨库款,满足货币的流通需要

(二)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1、含义
是指中央银行为政府提供金融服务,同时又是政府管理金融的专门机构。
2、职能
① 代理国库
② 为政府融通资金
③ 代理政府债务的发行
④ 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活动
⑤ 为国家持有和经营管理国际储备
⑥ 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⑦ 对金融业实施监管
⑧ 为政府提供经济、金融情报和决策建议

(三)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1、含义
是指中央银行通过办理存放,汇兑等项业务,充作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最后货款人。
2、职能
① 集中保管存款储备金
② 充当最后贷款人,为商业银行提供信贷
③ 办理商业银行间的清算业务

B. 中央级金融机构有哪些

中农工建交行;
中国人寿、人民保险;
中国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

C. 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不同表现在哪里

中央银行具有一般金融机构的性质,是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央银行在从商业银行演变而来时,依然还有货币信用等业务,但是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它又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主要表现在经营目的、经营业务、经营对象及制度类型上。

(1)经营目的。

中央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中央银行从事的银行业务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实现宏观经济目标,为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战略性的金融服务。

(2)经营业务。

中央银行不从事普通银行业务。

中央银行不从事一般银行的业务,因为它的使命和地位的特殊性,使其具有很多的特权,主要是从宏观上把握货币和金融政策,负责协调和监管其他金融机构,做银行最后的贷款人,其实就是“银行的银行”。

(3)经营对象。

中央银行以政府和金融机构为经营对象。

中央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它的服务对象是政府和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原则上不对社会上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办理存款、结算业务,而是与政府、商业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业务往来,通过这些往来调控国家宏观经济和监管金融机构,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4)制度类型。

中央银行一共有四种基本制度。

中央银行受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政府控制,在其存在的组织形式及运转的制度模式上,可分为四种类型:单一型中央银行制、复合型中央银行制、跨国中央银行制和准中央银行制。

另外,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是,中央银行不能在国外设立分行,只能设立代表处、代理处。

D. 中央银行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属于

同时还属于政治机构!

E. 中央银行是不是存款性金融机构

这位小友,

商业银行都是存款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性金融机构和非存款性机构。

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有储蓄信贷协会,储蓄互助银行,信用合作社。

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金融公司,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中央银行不是存款性金融机构,但也不能说它是非存款性金融机构。

F. 为什么说央行既是国家机关,又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的性质是指中央银行自身所具有的特有属性。总之,从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特点和发挥的作用看,中央银行既是为商业银行等普通金融机构和政府提供金融服务的特殊金融机构,又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监督管理金融业、规范与维护金融秩序

G. 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地位的特殊性 尽管各国中央银行的名称不尽一致,但就其地位来说,中央银行都是居于一国经济金融体系中心地位的金融机构。 1、从一国经济体系的运行方面来看,中央银行为经济增长创造了基本的货币和信用条件,并为经济稳定运行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2、从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来看,中央银行是一国货币金融体系中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全国货币信用制度的中心枢纽和金融监督管理的最高机构。 3、从一国对外金融关系方面来看,中央银行是国家对外进行经济金融往来与合作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肩负干预外汇市场,平抑市场汇价波动的职责。 (二)业务的特殊性 1、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有着特殊的法定权力、 法定限制、业务范围。 法定权力有: (1)有权垄断货币发行 (2)有权管理货币流通 (3)有权发布监管金融机构的业务命令和规章制度 (4)有权持有经营、管理国家的黄金外汇储备 (5)有权经理国库 (6)有权对金融业的活动进行统计和调查 (7)有权保持业务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法定限制有: (1)不得经营一般性银行业务或非银行金融业务 (2)不得向任何个人、企业或单位提供担保或直接发放货款 (3)不得直接从事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业务 (4)不得从事不动产的买卖业务 (5)不得从事商业性的证券买卖业务 (6)一般不得向中央财政透支,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2、中央银行的业务经营不以盈利为目标。 3、中央银行的业务服务对象是各商业银行,政府机构和其它金融机构。 (三)管理的特殊性 中央银行虽然经过一国的政府授权,享有各种金融管辖权,但与一般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有区别: 1、中央银行在履行各项管理职能时,都是以“银行”的身份出现,而且管理手段也更多地具有银行业务操作的特征。 2、中央银行通常凭借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分层次来实施监督管理职能,行政手段居于次要地位。 3、中央银行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具备较大的独立性。

H. 中央汇金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是为了稳定金融市场而成立的公司,普通的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而汇金公司要对这些交易进行监管等活动~

I. 金融机构的职能是什么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各类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实际上构成一个体系。金融机构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创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动参与者之间推进资金流转。

J. 我国金融机构的分类有哪些

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等。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

2、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

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

4、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

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

5、在华外资金融机构

华外资金融机构即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具体有如下两类:

一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代表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的工作范围是:进行工作洽谈、联络、咨询、服务等非赢利性活动,不得开展任何之际赢利的业务。在华设立代表处,是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必须走的一个步骤。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背景设立了第一家外资银行的代表处。

二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这包括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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