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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0-11-29 10:06:49

A. 我国政策性金融的资源来源有那些

我国政策性银行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调整生产力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弥补市场经济缺陷、促进经济协调运行等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基本上达到了设立的目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对政策性银行进行改革,完善其运行机制,以便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是急需研究的问题。 一、政策性金融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经济基础 政策性金融,是在一国政府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以优惠性存贷利率,直接或间接为贯彻、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它是一切规范意义上的政策性贷款,一切带有特定政策性意向的存款、投资、担保、贴现、信用保险、存款保险、利息补贴等一系列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的总称。 政策性金融在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存在有其深刻的经济学理论基础。这不仅因为市场机制本身有其作用的边界,而且若干非经济因素也使市场机制产生许多失效的现象,即所谓的“市场失灵”。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主要途径之一的金融市场在调节金融资源的配置中,由于金融市场的不充分竞争和金融机构本身的特性,导致不能有效地配置金融资源,即亦存在着“金融市场失灵”。对于金融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失灵的问题,就需要政府通过创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校正,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因此,政策性金融机制并不是完全同市场机制相反的行政机制,它具有财政“无偿拨付”和金融“有偿借贷”的双重性,是两者的巧妙结合而不是简单加总。尽管随着各国经济与社会向更高层次发展,政策性金融的种类、业务方式和运行范围与领域可能有种种变化,但它的基本机制与功能将长久存在并发挥作用。市场经济金融最发达的美国,将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定为永久性机构,正是从长期实践中深思熟虑的结果。 二、我国政策性金融的功能评价 我国政策性银行几年来的实践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及区域发展政策,逐步完善了筹融资机制,加大了对国家基本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资本性货物出口的贷款支持,合理调整了信贷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 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以国家权力代表的身份出现,在法律地位上没有任何操纵、干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特权,而是作为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一样的平等主体参与产业融资活动。它不以盈利或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经营风险大、资产流动性差的特点使其具有不同于商业银行的多种功能: (一)政策性功能 主要表现在政策性银行是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基本出发点,通常以优惠的利率水平、贷款期限和融资条件对国家政策支持发展的产业和地区提供资金支持。这特别表现在基础产业和农业方面,农业是任何国家的基础性产业,更是弱质性产业,因而需要政府直接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性金融的大力支持,但由于发展中国家财力所限,支持力度有限,只有发达国家的政策性金融可以给农业以直接的强有力的扶植与推进。而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则通过开发性的政策性金融对其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和战略性产业给予巨额的、持续性的、强大的直接信贷扶植。在这些领域,政策性金融就发挥主体或主导性功能,而不仅是补充商业性金融的不足或纠正某些偏差。 (二)诱导性功能 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投放,导致间接地吸引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符合政策意图或国家长远发展战略目标的高风险新兴产业或重点产业的放款,充分发挥其首倡性、引导性功能,从而对政策扶植项目的投资形成一种乘数效应,达到以较少的资金推动更多的资金投入需要扶持的领域和项目的目的。一般说来,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处于成长前期、发展前途不明的重点产业先行投资,表明了政府对这些部门的扶持意向,从而增强了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投资信心。当商业性金融机构对某一产业的投资热情高涨后,政策性金融机构就逐渐减少其投资份额,把该投资领域让给商业性金融机构,转而扶持别的行业,形成一种政策性金融对商业性金融投资取向的倡导和诱导机制。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发挥这种“领头羊”的作用,促进了国家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投资效益。在一般情况下,某一项目政策性投资只占20%-30%,并且大部分行业对政策性资金的依存度会随时间的推移而由高向低逐渐下降,这就形成一种政策性金融对商业性金融资金运用方向和规模的诱导机制。 (三)区域经济梯度整合的功能 政策性金融以政府赋予的区域调控职能为“天职”,根据生产力的梯度分布,把区域信贷政策和产业倾斜政策结合起来,配合政府进行梯度整合,从而有效调动经济资源,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这主要是在商业性金融完全按照市场机制将金融资源从低利产业、地区配置到高利产业、地区的情形下,从微观和效率的角度看,这种逐利是合理或有效的。但从宏观经济运行和社会合理性角度看则会带来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的失衡。而政策性金融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贯彻政府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等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必要工具。政策性金融的主要活动领域,例如农业、中小企业、某些基础性产业以及边远落后的地区和行业,正是商业性金融不愿或不予选择的领域,政策性融资活动对这些领域的正常发展,特别是对产业结构调整、地区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也是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政策性银行的主要功能之一。 (四)补充性功能 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承担商业性金融机构无力或不愿承担的长期资金信贷业务,主要是补充完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功能。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对技术、市场风险较高的领域进行引导补充性投资,对投资回收期过长的项目及低收益的基础设施补充投资;另一方面,直接对风险企业、低收益企业、低资信企业融资,间接地对企业信用形成担保,以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其融资。 三、我国政策性金融的现状、问题与完善思路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运行以来,较好地完成了原定目标,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余额占全国金融机构贷款额的比例稳定在 10%以上,达万亿元。这对我国国有专业银行转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节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乃至适应“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加入 WTO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其成立时间短、经验不足,在自身经营管理和外部经营环境方面都还存在许多问题,影响其功能的有效发挥。 (一)我国政策性银行目前存在的问题 1.内部经营机制不健全,潜在风险严重。 政策性银行一方面强调资金的来源与运用都是有偿的,需要实现自我循环;另一方面,还要体现政策性功能,其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扶持那些商业性金融不愿贷款、经济效益差而社会效益好、贷款回收期长的项目。这种天然的矛盾性导致政策性银行不得不倾向于政策性贷款一边,忽视了盈利性。加之与政府及其部门的关系不规范,缺乏经营经验,对放出的款项监管力度不够,而且因为有财政的支持,责权利不明确,贷款随意性较大,对款项回收的力度不强。这些都不可避免地造成政策性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低下、潜在的金融风险日趋严重的现实。如农发行在1997年净亏损25亿元,1998年在财政补贴156亿元的情况下仅盈利1亿元。 2.资产负债关系失衡,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期限结构、利率结构不合理,成本较高。 在中央财政财力有限,资本金迟迟不能到位的情况下,政策性银行主要是通过向中央银行融资和发行金融债券来满足其资金需求。有关数字表明,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的单一融资渠道筹资占其全部资金来源的80%以上,并有逐步扩大的趋势,这加大了对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倒逼机制,影响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有效性;金融债券的大规模发行不但增加了筹资成本,而且严重制约了资金的长期使用,最终不得不陷入发新债还旧债的境地。 3.委托代理制度弊端颇多。 从我国政策性银行业务运营的现状看,由于没有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尚未建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其业务将委托商业性金融机构代办。但这种委托代理制度由于双方在经营目标、经营宗旨、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上都存在根本的区别,而双方间的具体职责、权限、违约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又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结果无法形成直接的信贷经济约束,致使信贷资产质量难以保证,形成较大的体制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委托代理关系缺乏竞争性和选择性,客观上存在代理行“漫不经心”,轻率放贷等现象,使政策性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大受影响;政策性银行的资金严重漏损,时常被代理行和其他相关单位挤占挪用;由于结算传递渠道梗阻,各政策性银行总行对系统内各地区之间资金的调度能力较低,资金闲置和资金匮乏并存、拆入资金与拆出资金并存,使政策性银行资金流动性较差,利用效率较低。 4.从外部经营环境来看,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缺乏法律保障。 由于政策性银行业务活动的特殊性,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资金运用方式和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做出明确规定,而我国至今连一般性的政策性银行法规都没有,使得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活动缺乏法律依据。无论是内部经营管理,还是外部关系的协调,都处于一种进退失据的状态。随意干预、变更政策性银行经营活动的事情时有发生,政策性银行自身的“寻租”、逐利等异化行为也屡见不鲜。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和完善思路 1.明确定位政策性金融,完善其内部经营机制。 政策性金融既具有财政的特性,又具有金融的特征。其财政性表现为,财政必须为其提供资金或是为其寻求资金创造条件,政府必须在其中起主导作用,政策性银行必须按国家的产业政策从事业务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其金融性表现为,资金来源中负债较多,资金运用是有偿的,须还本付息,并有一定收益。因此,既不能把政策性银行当作第二财政,随意扩大业务范围,不计成本,不求效益,又不能允许其经营商业性业务,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争市场、争业务。只有从理论上明确政策性金融的实质,才能在实践中把握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和财政投资的界限,避免相互串位,为政策性金融的运行造就一个良好的理论基础。 2.拓宽筹资渠道,优化负债结构。 财政部门要量力而行,根据每年实际拨付给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或补贴退税额来确定政府对政策性银行的核定任务数,给政策性银行一定的自主权,增加其筹资渠道。如借鉴日本经验,开发邮政储蓄存款、基金融资等渠道,加大向国外筹集政府优惠贷款的力度,研究面向社会公众发债的可行性。提高政策性银行内部或行际之间调拨资金的流动性,挖掘内部资金潜力,减小利息负担。由于财政拨付资本金数额巨大、稳定、且无偿付红利或股息的后顾之忧,因此要建立财政拨付资本金的固定化、合法化机制,这是最主要的低成本资金来源。 3.完善既有政策性银行的组织机构体系,改革委托代理制度。 政策性银行要能有效运转,需要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体系。一是改变过去那种认为政策性银行无需设立分支机构的想法,要明确是否设立分支机构,应视业务发展的情况和需要而定,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或撤并。二是改变由政府指定代理行的做法,引入竞争、择优机制,通过竞标决定代理行,同时制定相应的代理规则,严格规定代理行的资格和条件以及授受双方的权利、责任等事项。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委托质量,降低委托费用,消除“寻租”现象。 4.尽快组建国民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新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一些急需政策性金融介入的领域和部门尚没有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环境银行,政策性保险公司,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科技开发银行等等。对于这些极具开发价值、风险较大、期限较长、经济发展必需的项目,政策性金融应积极承担起政策性的义务,在这些领域内建立政策性银行,完善政策性金融体系。 5.制定政策性金融法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策性银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和特殊的市场主体,必须将其全部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在规范政策性银行经营行为的同时,明确界定其与政府、央行、商行、企业等各方面的关系,摆脱外部主体超越法规的干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安全。有关法规应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国家制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如《中国进出口银行法》、《国家开发银行法》等等。二是各类政策性金融机构或主管部门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这类法规是国家专门法的补充和具体化,如贷款项目评估办法、贷款审批收放程序、贷款风险防范和管理办法、委托代理机构资格和职责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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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构成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是

BCD 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和人民银行给的无息贷款

C. 在我国的金融机构中,属于政策性银行的有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D. 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有哪些

以成立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为标志,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和发展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初步显现。但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规模偏小,在经济发展中的杠杆作用偏弱,因定位不清、职责不明造成工作被动的事件时有发生。笔者以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宏观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应该进一步明确;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它的作用应该有针对性地增强。同时,政策性金融机构本身的组织结构亦应该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它的经营和管理水平需要大幅度提高,也需要在经营内容、方式和监管程序上与时俱进,避免落后于市场变化。
经济发展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
本来,金融机构(以银行为主体)是典型的盈利机构,以嫌贫爱富为主要特征,要求还本付息是根本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人们对于公平的诉求越来越强烈;而且,市场竞争的不足--如过度的残酷性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对于有潜力的行业或企业而缺乏创业阶段的基本支持而影响发展,暴露得越发明显;从社会整体看,需要一种条件较好、有一定财政背景支持、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扶助弱势产业和企业的金融机构。这些理念似乎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背道而驰。但正是这种理念,共同构成日臻成熟的市场体系。
不容忽视的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世界各国有所发展,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多种多样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银行、基金甚至政府机构名称出现的这类金融机构,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某些特定领域,如外贸,特别是大型工程和项目,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已经成了国际惯例,甚至成为这方面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拥有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因素之一。
从各国经验看,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立和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总体上说,它应该以援助援助弱势产业为战略目标,但决不是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它以强化造血功能为宗旨、有时需要进行必要的输血,但不能成为扶贫和救济的取款机;它虽然由政府财政支持的背景,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方向,但又要求还本甚至付息,一般要遵守好借好还,下回不难的银行铁律。因此,把握好政策性与市场规律之间的关系,协调好扶助与保本甚至盈利之间的矛盾,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政策性金融机构需要优化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依然很低,特别是作为一个资源相对贫乏、人口基数很大、农业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长期发展中会不断出现许多新的问题,地区不平衡、产业之间不平衡、特定人口群之间的不平衡会长期存在,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到整体经济的发展、拖累国民经济的高速度,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同时,对处于创业阶段、有巨大市场盈利潜力的行业或企业,需要一定的政策性支持,解决融资难是其中最重要的扶助内容。反过来说,由于支持得当、扶助及时,幼稚产业可以迅速成长,甚至成为国民经济的新亮点、新的支柱产业。还有一些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作用,但周期长、利润低、见效慢的产业,主要是基础设施、原材料和农业等,也需要条件优惠的金融支持。
在市场经济进一步成熟的条件下,今后国家的倾斜政策要更多地要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投放来体现,而直接注资、拨款和各种形式的无偿援助等,将会减弱。不过也要清醒地看到,虽然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总体上仍有规模潜力,但是,金融业的经营主体应当、也必须是商业性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更多的是要进行结构优化而不是量的无限制扩张。
增强针对性 提高管理水平
虽然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发展速度较快、在经济生活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最近有关部门对违规事件的调查中,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有一些案例。应该承认,对这类金融机构的地位作用和管理经营特点的认识,尚在起步阶段,有待我们进一步提高。
从结构上看,需要进一步提高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针对性,尽量避免出现与民争利、与商业性机构同在某些高回报领域抢业务的事件。因而,经营领域的界定要更明朗、更清晰。同时,也可以逐步把受益主体作为业务考虑对象。从目前看,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以行业选择为主要出发点。在国外,除了在行业上的政策倾斜之外,以受益主体--企业或自然人为主要扶助对象,也是较为普遍的做法。比如,就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往往是政策性机构倾斜的对象,而农民、创业人员、妇女等群体,也常常在政策性机构的考虑范围,或者以这些特定的群体为对象单独设置机构。
还需注意的是,有些重大政策的变化,也将影响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内容和结构,者不仅需要决策者事先整体的谋划,也需要经营者在战术上进行调整。比较典型的如粮食收购政策的调整,对农发行的业务内容、运作方式都有较大的影响。如何在促进农业发展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就需要上下努力,寻找更有力的支点。
经营管理是永恒的主题,这一点,对政策性金融机构也不例外,不能因为政策性特点而忽视效率原则,忽视管理在运作中的决定性作用。在这方面,考核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的进一步成熟非常重要。同时,在微观层面也需要各级机构的工作人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贷款质量,管好用好来之不易的政策性资金。

E. 我国政策性银行有哪些

中国三大政策来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自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明确开发性金融定位
《国务院关于同意国家开发银行深化改革方案的批复》中指出,国家开发银行要坚持开发性金融机构定位。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充分利用服务国家战略、依托信用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开发性金融运作模式,积极发挥在稳增长、调结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
2、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
《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的批复》指出,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要强化政策性职能定位。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合理界定业务范围,明确风险补偿机制,提升资本实力,建立资本充足率约束机制,强化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
与此同时,《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的批复》中明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要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通过对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实施分账管理、分类核算,明确责任和风险补偿机制,确立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成为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业政策性银行。

F. 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征有哪些

⑴有政府的财力支持和信用保证。
⑵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
⑶具有特殊的融资机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融资机制既不同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也不同于政府财政。它的资金来源除了国拔资本外,主要通过发行债券、借款和吸收长期性存款获得,是高成本负债,而它的资金运用则主要是长期低息贷款,通常都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所不愿或无法经营的,这样的负债和资产结构安排是通过由国家进行利息补贴、承担部分不良债权或相关风险等来实现的。但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融资又明显不同于财政,它的基本运作方式是信贷,通常情况下要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营和金融机构的自我发展能力,因此,在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要求前提下,行使自主的信贷决策权,独立地进行贷款项目可行性评价和贷款审批,以保证贷款的安全和取得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相应的直接经济效益。⑷具有特定的业务领域,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进行市场竞争,它的服务领域或服务对象一般都不适于商业性金融机构,而是那些受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重点或优先保护,需要以巨额、长期和低息贷款支持的项目或企业。

G. 以下金融机构中,属于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是()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央行,是国家的银行。(国家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同时为国家提供金融服务,代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发行的银行。(对调节货币供应量、稳定币值有重要作用。 )是银行的银行。(集中保管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其他银行发放贷款,充当“最后贷款者” )。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他们的名称就可以大概知道他们所指向政策导向职能。
工行、中行这些都是国有商业银行。

H. 中国三大政策性银行

中国政府设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

一、国家开发银行:开行主要通过开展中长期信贷与投资等金融业务,为国民经济重大中长期发展战略服务。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是由国家出资设立、直属国务院领导、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投资发展与国际经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银行。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中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1994年11月挂牌成立。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8)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第一,从资本金性质看,政策性银行一般由政府财政拨款出资或政府参股设立,由政府控股,与政府保持着密切关系。如德国(复兴开发银行法)规定:复兴开发银行为政府所有,其中联邦政府占80%的股份,各州政府占20%的股份。法国的对外贸易银行,是由法国的中央银行持股24.5%。

第二,从经营宗旨上看,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标,而以贯彻执行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为己任。其主要功能是为国家重点建设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行业及区域的发展提供资金融通。一般包括支持农业开发贷款。

第三,从业务范围上看,政策性银行不能吸收活期存款和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提供的资本金、各种借入资金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筹措的资金,其资金运用多为长期贷款和资本贷款。政策性银行收入的存款也不作转账使用,贷款一般为专款专用,不会直接转化为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

I. 我国金融机构的分类有哪些

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等。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

2、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

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

4、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

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

5、在华外资金融机构

华外资金融机构即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具体有如下两类:

一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代表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的工作范围是:进行工作洽谈、联络、咨询、服务等非赢利性活动,不得开展任何之际赢利的业务。在华设立代表处,是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必须走的一个步骤。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背景设立了第一家外资银行的代表处。

二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这包括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等。

J. 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征

(1)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拨付;(2)政策性银行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的。政策性银行也必须考虑盈亏,力争保本微利;(3)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4)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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