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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交易服务

发布时间:2020-11-29 06:57:06

『壹』 金融服务是什么

词典上,“金融服务”(financial services)还是一个新近出现的词条,1979年由Harry Freeman在American Express上首先创造。不过,专金融中介机构从属事相关的金融服务已经有了相当长的历史。现在,金融服务公司有一点是共同的:面临新的竞争。技术革新和计算机素养(computer literacy)的提高正在重新定义货币本质以及改变整个金融服务业。

如有:
存取款
信用卡(可透支)消费
借记卡(不可透支)消费
代缴费(电话费、水电费等)业务
发放工资
股票交易
外汇买卖交易
基金交易
国债交易
保险交易
保管箱
储蓄理财
通存通兑

『贰』 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这两个概念如何区别呢

可以从以下两点区分这两个概念:

1、两者的定义不同:金融产品是指投资标的,即为投资项目。而金融服务是指投资者参与整个投资所享受道德服务。

2、两者的内涵不同:金融产品是指股票、期货、外汇、现货、贵金属等投资项目。而金融服务,包括在做投资之前,给予投资者所需要投资的项目产品介绍,开户,后期服务等。

『叁』 金融交易的核算原则

金融交易的核算原则
1、鉴别并剔除非交易活动引发的金融资产负债的价值变动,根据金融交易的定义,鉴别的标准有两条:
(1)发生金融资产所有权的变化;
(2)产生新的金融资产或负债。
只要符合这两条标准中的任意一条,便可以鉴别为使金融交易。
2、估价原则:在核算时如何科学地确定参加金融交易的金融工具的价格。金融交易应按获得或转让资产时的价格记录,而且交易双方应按同一价格记录。价格中,既不包括手续费、佣金和对交易当中所提供服务的其他类似付款(这些应统一作为服务的购买处理),也不包括金融交易税(它应包括在产品税中)。
3、记录时间原则:金融交易的双方应在同一时点记录交易,其中:
(1)金融工具与金融工具之间的交易,应在金融资产所有权转移时记录。
(2)金融工具与非金融工具之间的交易,金融交易的记录时间应与该非金融工具在其他核算(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投入产出核算或国际收支核算等)中的记录时间保持一致,即按实物交易的发生时间记录。
4、记录基础——取净额和合并原则,指以什么为基础记录金融交易。描述某一类资产项目的交易状况,可以采用逐项交易的发生额:总额和收支相抵以后的净额。
(1)净额的记录:取决于金融账户可以按资产的净获得和负债的净发生记录当期的各种金融交易。
(2)金融资产的净获得:核算期新获得的金融资产总额与处置的金融资产总额相抵后的净额;
(3)负债的净发生是核算期新发生的负债总额与偿还的负债总额相抵后的净额。
如对债券交易来说,债券获得者应以其本期获得的债券减去出售的债券的净额作为记录基础,记入金融资产;债券发行者应以其本期发行的债券减去偿还的债券的净额作为记录基础,记入金融负债。
描述某一总体的交易状况,可以采用逐个总体单位的明细数据,也可采用将总体单位分组组合后各组的合并数据。合并,是把某一组机构单位内部相互之间发生的金融资产与负债交易相抵消的过程。对某一总体而言,金融交易核算采用合并数据作为记录基础,合并可根据分析需要在国民经济总体、机构部门和子部门等层次上进行。但不同层次的合并对于经济分析具有不同的意义。合并数据同样应取净额。

『肆』 什么是金融服务专业

金融即货币的资金融通,是货币流通、信用活动及与之相关的经济行为的总称专。包属括货币的发行与回笼,银行的存款与贷款,有价证券的发行与流通,外汇买卖,保险与信托,国内、国际的货币支付与结算等。
金融涉及到金融主体、金融客体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金融主体就是在金融活动中的人和单位,包括投资者和融资者;金融客体就是人们参加交易的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金融关系就是哪些人有资格发行股票等有价证券,哪些人有资格可以购买相应的金融产品。

『伍』 金融交易诈骗罪四大要素

您好!金融诈骗罪客观方面要件的构成要素有三个:
1、金融欺诈行为。“欺诈”是金融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核心特征。金融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向与其进行金融交易的相对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意图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或手段)不外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金融诈骗罪可以由作为构成,这是没有疑义的。但是,不作为能不能构成金融诈骗罪?虚构事实的金融诈骗毫无疑问地属于作为行为;而隐瞒真相的金融诈骗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存在着争议。笔者认为,从理论和实践上看,隐瞒真相的行为在主观上都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行为人必定会为了不让被害人知道真相而千方百计地采取积极的行为对真相予以“隐瞒”、“掩盖”。隐瞒真相的行为实质上系作为行为。因此,金融诈骗罪只能由作为构成。
2、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实施金融欺诈行为所积极追求的直接结果,但它是相对于被害人而言的,而金融欺诈行为则是相对于行为人而言的。因此,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是独立于金融欺诈行为的一个客观要素。金融欺诈行为必须引起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行为人才可能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必须是由行为人的金融欺诈行为所引起的,两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被害人交付财物(或服务)。被害人交付财物或服务是客观上的交付行为与主观上的交付意识的有机统一,是被害人在行为人实施金融欺诈行为后,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后,主动地将财物(或服务)交付给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行为。被害人将财物或服务交付,金融诈骗罪既遂。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三要素”的构成情况也是因果关系发生的顺序。例如,对于以签发空头支票方式实施的票据诈骗来说,行为人既可能先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或服务之后签发空头支票,也可能先签发空头支票之后骗取财物或服务。行为人先骗取财物或服务后签发空头支票的,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构成票据诈骗罪?笔者认为,先付对价还是先骗取财物或服务只是具体交易方式上的不同。我们不能只因为交易方式的不同就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如前述,对于先骗取财物或服务后签发空头支票的情形,在主观方面有两种情况,即一是骗取财物或服务前就已有在后来签发空头支票进行诈骗的主观故意,二是骗取财物或服务后才产生签发空头发票进行诈骗的主观故意。而对前者,很显然地构成票据诈骗罪。对于后者在形式上很像合同诈骗罪,其实是种典型的票据诈骗罪。这正是行为人使用了空头支票而使被害人陷于了认识错误从而认可先前对财物或服务的处分。此时,应当将行为人着手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时间视为被害人交付财物(或服务)的时间。

『陆』 金融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金融服务包括融资投资、储蓄、信贷、结算、证券买卖、商业保险和金融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运用货币交易手段融通有价物品,向金融活动参与者和顾客提供的共同受益、获得满足的活动。按照世界贸易组织附件的内容,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包括下列类型机构:保险及其相关服务,还包括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柒』 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会员可以做什么

金融交易所的成立背景,综合起来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点:
一、 国内产权交易市场过度分散,恶性竞争,缺乏全国性的、具有公信力的产权交易平台。
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为了有效地进行国有资产的处置,各省市成立了一大批产权交易机构,全国各种各样的产权交易所有300多家,产权交易市场形成了地方割据的局面,严重阻碍了产权的跨地域流动性。国有资产无法在全国范围内流转配置,没有真正的价格发现机制,无法实现效益最大化。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区域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了联盟,形成以上海产权交易中心为首的长江流域市场,以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为首的北方市场联盟,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为龙头的北方共同市场。但是这些区域性市场都是松散型的行业联盟,通过合作协议捆绑在一起,没有统一的平台和统一的规则,也无法解决产权跨区域流动的问题。因此,目前我国仍缺乏一个全国性的、具有公信力的产权交易平台。
二、 金融资产交易市场分散,道德风险突出,呼吁一个全国性的、具有公信力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
我国的不良金融资产率高达20%以上,远远超过巴塞尔协议的标准。为了剥离国有四大银行的不良金融资产,控制金融风险,国家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在各省设置办事处进行金融资产处置,又将全国分割为了120个小市场,与产权交易市场的分割如出一辙。区域分割的状态下,市场信息极度不对称,造成恶性竞争,金融资产处置过程中道德风险非常大。
早在2000年初,就有人呼吁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统一交易规则,打破地域限制,摒弃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界限,形成公开透明的金融资产交易机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个愿望一直未能实现。
三、 监管机构期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通过全国性的、更具公信力的平台转让。
2009年3月,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即财政部第54号令,明确规定:金融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由此可见,国家监管机构非常重视金融国有产权的转让,希望有一个更广泛的、更具公信力的交易平台。但是目前国内恰恰缺少这样一个平台,54号令的出台仍然没有解决市场分割的问题,全国的金融产权转让市场仍然分布在30个市场。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时而生,是中国金融发展、改革和创新的必然产物。金融交易所是顺应时代发展需要的,也必将为时代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经营范围:
不良金融资产营销、公告、交易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营销、公告、交易
信贷资产( 含普通信贷及银团贷款、票据、信托产品、租赁产品等)营销、公告、交易
在基础资产上开发的标准化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其他标准化金融创新产品的咨询、开发、设计、 交易和服务

『捌』 什么叫一次性金融服务

一次性金融服务指的是金融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 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现在的人越来越追求便捷,在金融服务的办理上面也是不断的追求速度效率,而因此也出现了企业对应的提供越来越多的一条龙服务,也就是一次性金融服务。一次性金融服务推出的优点之一就是能有效地为人们提高金融业务的效率。

(8)金融交易服务扩展阅读:

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指:

一、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是指为不在本银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交易 金 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外汇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 等一次性金融服务。

二、客户识别对象包括客户和代理人。

三、办理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该查看客户的身份文件包括:

1、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文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授权他人办理的,还需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玖』 金融交易系统

你在为找不到金融交易系统发愁啊,我为你介绍套吧。
金融交易系统解决方案
1.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系统

2.黄金交易系统-C/S版

3.黄金交易系统-web版

4.外汇交易系统-C/S版

5.外汇交易系统-web版

6.原油交易系统-web版

7.原油交易系统-C/S版

8.多品种交易平台(含外汇、黄金、股指期货、金属、农产品)

金融行情数据解决方案
1.行情数据库服务

2.资讯数据库服务

3.网页实时行情报价展示

4.金融财经网站建设

5.手机行情解决方案

培训服务
国际金融投资经济商与做市商深度培训服务。

附加服务:
1.国际金融类公司注册/开设银行帐户/公司代办年检

2.公司电话与客服服务

平台特点:
1、全球金融品种全部开通,随意选择
该交易平台提供外汇、伦敦金、港金、恒指、商品期货等多种金融商品的交易
2、功能强大,后台灵活设置
该交易平台提供的多种参数化的设置,可以针对行业内各种交易规则进行定义和设置...
3、系统性能稳定
能够轻松支持1000人以上的同时在线,以及300个并发请求。
4、强大的风险控制能力
多种手段风险控制、从多路交易数据备份、防攻击保护、用户登录保护几完善...
5、轻量级的硬件需求
该系统尽管功能强大,但运行该系统的硬件配置的需求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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