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银行业的市场现状
中国银行业协会2015年3月15日在京发布《2014年度中国银行业服务改进情况报告》。这是中国银行业协会连续第八年发布该报告。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银行业服务有所改进,调查数据显示,2014年银行综合服务满意度平均得分为76.93分,较2013年的72.30分提升4.63分。
报告显示,在网点覆盖和功能升级方面,截至2014年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总数达到21.71万个,在全国49个金融机构空白乡镇、2308个城镇社区和318个小微企业集中地区均增设了银行网点,50多万个行政村实现了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
截止2015年3月,已有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恒丰银行等31家银行的全部网点实现了功能分区。
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显示,互联网金融为银行业的转型发展带来了创新之风,截至2014年末,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数达到9.09亿户,新增1.5亿户;交易笔数达608.46亿笔。手机银行个人客户达到6.68亿户。微信银行个人客户约3666.81万户。
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离柜交易达1167.95亿笔,比上年增加204.56亿笔;交易金额达1339.73万亿元。丰富、方便、快捷,尤其是互联网电子金融服务,受到广大客户欢迎,使银行业平均离柜率达到67.88%,同比增加4.65个百分点。
㈡ 中国金融体系现状
(一)金融发展格局还不合理
我国间接融资比重高,金融发展格局还不合理等问题仍未解决。金融体系仍然由银行主导,银行业资产占全部金融资产的90%以上,全社会的融资风险仍高度集中于银行体系。资本市场仍具有新兴加转轨的基本阶段性特征,证券业业务结构雷同且业务种类单一,资本扩张和市场融资能力有限;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保险密度和深度较低,保险产品不丰富保障功能发挥不够。
(二) 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服务需要加强与完善
从组织体系看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不足,银行业对民营资本的市场开放仍有空间。从服务领域看农村金融服务需要强化,截至2009年末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还有2792个。农村金融产品单一,服务不到位。同时,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往往面临融资困难的问题,金融体系对对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仍不足。2012年5月26日,中国银监会制定《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2013年7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这些举措表明意在完善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
(三)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经营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些金融改革偏重于机构的增减和人员变动,对金融制度和组织结构创新不够重视。银行业战略规划比较薄弱、竞争同质化考核机制和经营模式不科学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改观。农村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较为突出,证券公司业务模式比较传统,创新能力较弱。一些保险公司内控和基础管理较为薄弱,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市场竞争行为仍不规范。
(四) 金融机构潜在风险和金融系统性风险不容忽视
银行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仍然突出,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不高,内部控制需要进一步加强。银行巨量信贷增长存在风险隐患,贷款集中度风险日趋突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所加剧。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普遍存在资本金补充压力,证券保险类机构的经营机制和风险管控能力需要加强。普遍存在的顺周期行为和监管、会计等制度因素不利于防止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存在缝隙,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融资主体和部分金融产品存在风险隐患。
㈢ 中国银行业现状
银行业在中国金融业中处于主体地位。按照银行的性质和职能划分,中国现阶段的银行可以分为三类: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改革创新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整个银行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和促进作用,有力的支持中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2005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资产总额达到35.96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3%。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总额19.15万亿元,增长17.5%;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总额5.49万亿元,增长24.4%;城市商业银行资产总额1.88万亿元,增长19.9%;其他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9.44万亿元,增长20.0%。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负债总额为34.46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7%。其中,国有商业银行负债总额18.37万亿元,增长17.4%;股份制商业银行负债总额5.29万亿元,增长24.2%;城市商业银行负债总额1.81万亿元,增长19.6%;其他类金融机构负债总额8.99万亿元,增长18.3%。
截至2006年底,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达43.95万亿元,实现税前利润3379.2亿元。较银监会成立的2003年,增长了近10倍。
2006年,中国银行业资产规模快速增长,资产质量持续改善,盈利能力稳步提升。主要商业银行税前利润为2409亿元,比2005年增加559亿元,增长30.2%,4家国有股改商业银行总资产净回报率和股本净回报率平均达到0.9%和14.9%,主要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17.5%,收入结构进一步发生变化。其中,国有商业银行税前利润为1974.9亿元,股份制商业银行紧随其后,为434.2亿元。其次是政策性银行为311亿元,随后为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分别为186.2亿元和180.9亿元。
研究证明,银行业务,包括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都是高效益的行业,其主要成本为管理成本。以3%的利差计算,仅贷款这一项,每年自动为国内银行增加近8000-9000亿元的利润,正常情况下,银行业肯定是最最赚钱的行业。国内银行的资产扩张倍数约在20-40区间,总资产利润率只有0.1-0.9%(平均在0.5%左右),资产利用率约为2-4%,国内银行自身素质与经营管理效率提高潜力很大。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商业银行业务开始交叉并逐步形成了全方位的竞争局面,商业化的驱动和对利润的追逐使这种竞争尤其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变的越来越激烈。同国际标准和国外成功的商业银行相比,中国的四大商业银行仍然是幼稚的,低效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银行间的竞争也始终未走出各自为战的低层次竞争格局。
在金融危机开始的背景下,财富管理机构将面临许多重大挑战,尤其是老牌机构面临三大威胁。一是信用缺失,自身资产负债表的金融损失及其客户组合的不良发展使老牌机构变得不再可信。这使得其保留员工和客户更具挑战性。二是客户信任的缺失,一旦客户认为机构的推荐不是为其带来最大利益而是追求费用最大化,那么重新建立客户的信任将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三是收入减少。事实上,现在正是中资银行采取果断行动的最佳时机:利用全球竞争对手声誉受损、积极雇用人才并获取客户、考虑进行战略性海外收购以及特别要将建立能力的目标铭记于心。
中国投资咨询网发布的《2009-2012年中国银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共十二章。首先介绍了国际银行业的发展概况,接着分析了中国货币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银行业的发展。然后分别介绍了国内银行的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票据业务、网上银行业务、银行卡业务及国际业务等。随后,报告对银行业做了竞争与挑战分析、不良资产分析、外资银行在华发展分析、国有商业银行运营状况分析、股份制银行运营状况分析和其他银行发展现状分析,最后分析了国内银行业的投资环境及未来发展趋势。您若想对银行业有个系统的了解或者想投资该行业,本报告是您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㈣ 商业银行金融风险表现的现状
一、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的现状 <br> 1.银行业呆坏账水平居高难下 <br> 2002年以来,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比率不断下降,尽管如此,过多地强调这些指标只会促使金融机构通过扩大信贷投放稀释不良贷款或者收回有利的贷款,事实上不良贷款蕴含的金融风险依然存在,不良贷款比率仍大大高于10%的国际警戒线,仅仅是达到了我国15%的监管标准。 <br> 2.信贷投放过快潜伏新的金融风险 <br> 2003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加快,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也持续高涨,而资本、经常账户的双顺差,大量外资通过各种渠道流入中国,央行不得不投放大量基础货币进行对冲。2003年年初,央行宣布2003年金融机构贷款增加的总额应当控制在1.8万亿元以内。到了6月份就已经突破了这个目标。7月份央行公开表示务必要将信贷总额控制在2.8万亿元以内。可到了10月份贷款总额就已经突破了2.8万亿元。而且贷款的结构也发生了改变,投资大部分流向许多大型工程和基本建设,中长期贷款比重增加。由于长期债券市场的缺乏,潜在的金融风险又集中于银行系统。而银行系统通过发放大量新贷款来稀释不良贷款率的盲目扩张行为也隐含着巨大的危机。在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社会信用环境不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商业银行自身的内控机制欠缺和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这种过快的信贷投放可能潜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 <br> 3.信用体制不健全,金融体系透明度不高 <br> 尽管2002年我国颁布了银行业新的信息披露准则,2004年所有银行都须报送按五级标准划分的贷款,信息披露水平和行业透明度有了相应的提高,但我国商业银行的国有性、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决策者权责不对称等特性,决定我国银行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尚有一定的差距。 <br> 由于信息的不可得、搜寻成本过高、信用制度不健全,金融市场上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在短期内无法得到改观,尤其是涉及公司内部经营、个人收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这种状况容易导致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住房信贷和汽车信贷在前几年被认为是风险相对较小、收益较高的优质项目,但近期频频发生的违约现象正在改变这种观念。 <br> 4.金融体系与地方政府千丝万缕的联系 <br> 由于历史原因,尽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金融体系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银行业尤其是地方性银行与当地政府之间仍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银行经理、地方政府和商业机构的利益是紧密联系的,地方政府仍然可以通过职权便利对信贷过程施加强有力的影响,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这种特殊的关系扭曲了中央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效果。例如,在2004年上半年的紧缩政策中,江苏“铁本”事件是这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的反映,损失的银行资金、民营资本自然无法挽回。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干预,也是潜在的金融风险来源。因此,改进国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将是一个长久的话题,这要求管理文化从过去的一致管理转移到个人责任管理,即对权力和责任的清晰界定和分割。 <br> 二、金融风险在我国进一步演变的趋势 <br> 1.融资结构扭曲,在金融体系内风险向银行集中,呆账坏账风险将长期存在并进一步升高 <br> 近几年,金融机构(国有、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普遍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具体体现为信贷业务的快速扩张,掩盖了潜在的资产质量问题。尤其是那些呆坏账比例已经偏高、融资能力及抵抗风险能力较差的中小银行,容易陷入流动性不足的困境。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破产法的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负债的很大一部分终将转化为账面不良贷款,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会长时间存在且不断出现高峰。因此,单方面加快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加强银行监管并不能必然消除不良贷款。需要政府提供配套措施,使商业银行在保持经营稳定的前提下,化解不良贷款的风险。 <br> 尽管监管当局采取了各种措施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仍然一直在高位徘徊。在1999年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政策性因素造成的不良贷款之后,2000年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平均下降了10%左右。此后,虽然监管当局不断强化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仍然在高位徘徊且时有反弹。2004年,央行对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一批拟上市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进行了较大规模的集中处置,不良贷款再次出现明显的双降。 <br> 2.房地产信贷潜在风险高 <br> 由于房地产信贷(开发、按揭等)业务中,银行处在一个比较有利的地位,近几年房地产业的银行信贷偿还尚未出现明显的拖欠情况,呆账坏账率也不高。但是,个人住房的信贷风险是有一段隐藏期的,真正暴露出来可能要几年的时间。再加上目前的个人信贷保障系统尚未健全,大批买家申请楼宇按揭时所能提交的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信息十分欠缺,令银行存在很大的坏账风险。另外,一旦出现断供、收入情况变化或者房产价格下跌,银行便难免出现坏账。 <br> 3.特殊国情背景下的金融风险仍将长期存在 <br>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领了绝大部分业务,包括车贷、房贷等优质项目,普遍持有较强的流动性,是同业拆借市场上最主要的资金供给方,也是政府债券的主要购买者。而其他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则往往是资金的借入方,流动性不足,自我调节能力较差。这样一种严重不平衡的结构必然不利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增长的需要。随之发展起来的地下金融活动,兼具创造性和毁灭性,其规模已达地上金融活动规模的三分之一,监管当局很难对这一具有高利贷性质、与黑社会相联系的领域进行打击和取缔。地下金融活动给我国金融体系带来的不仅是金融冲击,更多的是社会冲击。 <br> 三、商业银行金融风险防范的对策研究 <br> 1.市场风险防范对策 <br> 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日趋复杂,建立一套完善的经营风险评估、预警、监测、转移和防范机制,对市场风险实施准确的量化管理,是有效管理经营风险的关键和未来趋势。笔者认为市场风险防范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1.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把风险指标成为制定经营策略时重要的参数。2.以实现有效管理经营风险为目标,积极推进金融创新策略,培植新的利润增长点,稳定收入来源。3.商业银行必须实施科技兴行经营策略。为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设立明确的科技进步目标和主攻方向,运用先进信息科技技术,为在经营管理中快速高效地收集和处理信息、进行优化决策和管理经营风险奠定物质基础。 <br> 2.操作风险防范对策 <br> 首先,清晰界定操作权,职员操作权边界不清,是酿成银行操作风险的根本原因。职员操作权边界不清,这意味着,操作过程中银行职员责权利无法充分匹配。在这个背景下,银行职员行使操作权,出于“经济人”的自利目的,在利益一定的情况下,会极力怠工,不使用或少使用操作权,或者“反生产性”使用操作权,极力推卸责任;而在责任一定的情况下,会极力越出操作规程的规定,滥用操作权,极力追求私利。前者是“怠用”操作权,后者是滥用操作权。因此,清晰明了地界定了员工、部分的操作权,就能够做到权清而责明,为全面提高员工执行力打下良好基础。其次,坚持不懈地进行员工技能和企业文化培训在清晰了每个岗位的操作权后,员工并不一定就能够避免操作风险,因为操作风险的形成并不一定全部是由员工怠工或滥用权力造成的,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是由于员工专业化程度和执行力的欠缺造成的。 <br>
㈤ 《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收支分析报告报送管理办法》
《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这个为重点,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㈥ 我国金融机构的现状存在哪些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问题: (1)金融机构体系的结构性比例失衡,抑制了金融机构机回构之间的平等竞争。国有商业银行答在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制约了金融机构间的平等竞争,新型商业银行难与国有商业银行开展平等竞争。 (2)金融机构体系的结构性缺陷仍比较突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差距过大,证券业保险业整体规模偏小。长期以来,中国金融体系一直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直接融资发展缓慢,导致证券也发展规模明显偏小。与国际大型投资银行相比,初总股本外总资产及管理总规模仍然过小。 (3)证券业的市场集中度不足,市场份额过于分散。这种小型化分散化的格局,很难与国际化全能化投行相竞争。
㈦ 简述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的现状
现金管理业务的运作方式
目前,现金管理业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协助企业对各地子公司、分公司、分账户的资金进行实时监控、统一调度和集中运作,提高企业的现金管理效率。
现金管理业务运作方式主要以下述几种为主:
(1)实体现金池
集团的多个成员单位的账户资金通过归集方式实际转移到一个指定的主账户上,实现资金的实时集中。
适合的企业为控制人具有高度控制权的民营企业或分公司性质的企业,如建筑企业等;
(2)虚拟子账户
实体账户作为主账户,下设若干个非实体账户作为附属账户,子账户的收入全额实时归集,需通过子账户支出时由主账户统一支付。
适合各类连锁门店类的企业,由母公司负责统一采购支付,子公司进行销售,为各个门店建立虚拟子账户,通过虚拟子账户实时归集各门店资金。
(3)虚拟账户
实体账户作为主账户,下设若干非实体账户作为簿记账户,在使用时针对收支款项的不同用途、不同部门、不同成员单位实现记账功能,以实现企业内部预算管理和利润划分要求。
适合行政事业单位或财政类客户:通过分部门、分用途虚拟账户等方式来实现内部利润分配和资金管理。
2、现金管理业务优势
(1)提高控制力。
集团企业通过现金管理产品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资金管理系统,便于及时掌握成员企业的资金动态,实施有效监督,降低投资风险。
(2)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现金管理产品可实现24小时服务,企业集团能够及时调剂企业集团与成员企业以及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余缺,合理安排资金用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㈧ 求商业银行柜面服务现状及存在问题解决途径
20世纪90年代以来,现代西方商业银行经历了从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变。这是现代西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制带有根本性的转变,这一转变体现在银行经营管理体制的各个方面,其中一个重要体现就是: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积极改革传统的营销模式,普遍实行了客户经理制。从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上进行了较大变革,逐步把以产品主导型组织结构和经营布局调整成为客户导向的以客户、行业、地区和产品为线索的网状矩阵式组织和经营架构,集中营销资源,按照客户类型和金融需求进行排布,以最大程度地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变化,形成前台营销、中间风险控制和后台产品处理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的三大序列。
随着我国经济及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国商业银行外部经营环境也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金融同业竞争日趋激烈。国有商业银行与国际先进商业银行的竞争的差距不仅表现在金融产品和风险防范、控制方面,在营销理念、营销人员和营销技术上的差距更加巨大。能否进一步提升国有商业银行营销服务层次,强化对优质存量客户潜在需求的挖掘和对优质增量客户的渗透、拓展,加大对优质客户的营销管理力度,是决定国有商业银行在新一轮市场竞争中成败的关键。面对严峻复杂的竞争形势,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创新经营方式,改进金融服务,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体制和业务运营模式。客户经理制作为一种科学的营销组织形式和服务创新模式,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模式变革的发展方向和必然选择,是客户营销体制和客户关系管理的全新尝试,是实施客户发展战略的重大突破,必将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客户经理制的概念和内涵
客户经理制是商业银行通过选聘客户经理,对客户关系进行管理和维护,与客户建立全面、明确、稳定的服务对应关系,推销金融产品、采购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一体化服务,从而实现客户资源配置优良化、推进金融服务商品化、增强商业银行竞争实力的经营管理模式。
客户经理制是商业银行服务理念和业务经营管理机制的创新,是稳定和扩大优质客户群体的有效手段。客户经理既是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推销员”,又是收集市场信息、反馈客户需求的“采购员”,同时也是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服务员”。作为商业银行业务代表,客户经理可以调动内部资源,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在与客户建立长期、密切的关系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是商业银行经营体系中一个专业化的服务群体。
实施客户经理制的实质和根本目的,就是一切从客户和市场的有效需求出发,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增强营销能力为动力的全行联动的市场营销服务机制,通过培植一个庞大、稳定的优质客户群体,实现商业银行效益最大化。客户经理制必须包含以下几种核心理念:
1.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这是客户经理制的最核心理念。商业银行必须把客户的需求和利益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调动所有资源让客户感到满意,以客户的满意度作为评价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的标尺。要通过提供专业水准的服务,使客户资产价值增加,让客户享受增值服务,使其经营风险降低,运营效率提高,从而提高客户对商业银行的信赖度、依赖度和忠诚度。
2.营销一体化理念。目前服务业的市场营销早已超越了产品的生产,范围扩展到市场调研、营销战略、营销组织、公共关系、技术指导、售后服务等诸多领域和环节。商业银行实施客户经理制,也就是要把金融产品的营销作为一种专门化的事业,将各种营销资源进行整合,以满足各种营销活动要素,实现营销的专业化。
3.核心客户综合开发理念。对为商业银行创造80%的业务和利润,且占客户总量20%的优质、核心客户,商业银行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实行差别化服务,最大程度地满足核心客户的金融需求。只有核心客户的金融需求得到有效开发,才能更好的为客户提供高品位、专业化的金融服务,才能谋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4.个性化产品和服务理念。客户经理必须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知识和技能,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量体裁衣”式的金融服务,通过对客户进行调查和评价,提供客户服务方案,在金融产品和各种可以借助的外部资源中进行组合设计,最大限度地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
5.金融服务创新理念。客户经理制本身是制度创新,客户经理本身又是金融产品创新的主体。作为桥梁和纽带,客户经理应对客户的需求和变化异常敏感,及时进行提炼和总结,反馈到产品部门,和产品部门联手进行产品创新设计,以最快的速度把最新的金融产品提供给客户。
二、国有商业银行实施客户经理制的难点和障碍
国有商业银行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专业银行改制而来,它无论在经营体制、管理机制,还是经营管理水平上都与现代商业银行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在国有商业银行目前的情况下实施客户经理制必将遇到的难点和障碍:
1.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于客户经理制对体制的要求。客户经理制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全新的劳动用工制度和灵活有效、利益分配合理的经营管理体制。但从实际情况看,尽管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来进行了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等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但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权力过分集中、干部任用方面论资排辈、收入分配方面平均主义等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而适应现代商业银行发展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做保障,客户经理的工作积极性就会受到打击,失去工作动力。经营体制改革的滞后将直接影响客户经理制的有效实施,成为制约制度实施的体制障碍。
2.对实施客户经理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思想认识。目前国有商业银行部分员工包括相当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对市场竞争形势分析不足,缺乏忧患意识和紧迫感,创新观念淡薄。不能从“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战略高度选择业务运作方式,在全行范围内配置多种资源,运用多种综合手段拓展和培育客户市场。不能用新的观念和标准,创造实用和富有特色的服务模式,并通过提供科技含量高和完善的综合服务功能,变脆弱的客户基础为相互依存的银企合作关系,实现银行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
3.员工队伍建设与客户经理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客户经理的职责要求其不仅要熟悉单纯的银行业务,还必须在企业经营、资本营运等各方面掌握较高的操作技巧,才能在产品组合、企业重组和金融顾问等非常规业务领域内不断创新,成为名副其实的贷款项目的调查者、新业务的开发者和推广者、低成本资金的组织者、中间业务的营销者和值得客户信赖的财务顾问。但从国有商业银行营销人员的整体素质来看,无论是群体队伍,还是单一层面,离应有标准都有不小的差距。营销人员数量少,综合素质偏低,队伍建设滞后的问题十分突出。
4.集中统一、适应客户经理制考核要求的考核机制尚未建立。实施客户经理制要求首先建立一个集中统一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在内部经营管理上存在明显的机关化管理的特点。公司业务、个人银行业务、房地产金融业务、国际业务等有各自的营销人员,在客户服务的研究、提供、管理等方面缺乏统一协调的部门。同时与经营业绩挂钩的考核激励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考核上过于分散,对不同业务的反馈、监测、分析和考核经常出现误差和脱节。
5.集约营销与部门服务分割的矛盾制约着客户经理的“对外作业”。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主要以业务种类为标准,客户的多元化一体性需求被分割,造成在市场拓展中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客户经理对外作业的内部条件不足,影响了市场拓展,削弱了市场竞争能力。客户经理制的实施要求重组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体系,打破原来的部门设置和职能分工,建立全新的机构设置模式。
6.服务手段落后,金融创新不足。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对客户服务的技术手段落后,业务品种少,必然牵制和影响客户经理对客户服务的质量和营销的层次。客户经理也普遍存在技术应用水平低,对知识经济认识不足,业务创新经验少等情况,在提供服务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创新上不能满足和适应客户的需要。
三、国有商业银行实施客户经理制的对策研究
实施客户经理制必须突破国有商业银行管理体制落后、人员素质相对较低、服务手段落后创新经验不足等多方面障碍,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循序渐进、逐步实施”的原则,以全新的经营理念和服务手段,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高效率、全方位市场营销和以客户经理制为中心的服务体系以及相配套的人事激励约束机制、支持保障机制,培养高素质的客户经理队伍,提高综合竞争能力,实现效益最大化。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员工中树立全新的市场意识和营销观念。引入新的客户经营理念,优化客户结构,增植优良客户是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在实施客户经理制过程中,首先必须统一全体员工,尤其是各级管理人员的思想,使大家充分认识到实施客户经理制是实现国有商业银行“再造”的重要手段,涉及银行业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员工。全体员工都必须认真学习市场营销理论,提高对实施客户经理制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另外,要强化市场意识、客户意识、竞争意识,加强工作中的协调和配合,树立“二线为一线、一线为客户”的观念,克服工作作风不严谨、服务观念陈旧、发展意识淡薄等问题,积极深入市场、深入客户,以市场份额和客户满意度为标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顺利实施客户经理制奠定良好的基础。
2.改造业务流程,完善客户经理制的组织架构。以业务流程整合为重点,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市场营销机制,构建以客户经理制为主要标志的商业银行组织架构。对外对同一客户的各种金融服务实现一站式服务,即所有业务联系统一由客户经理负责;对内把对同一客户的调查、评估、信用评定、贷后检查、台账管理及综合授信等职能合并,避免多头管理,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工作效率。建立与客户经理制相对应的产品经理制和风险经理制度,在产品管理部门设置产品经理,在风险控制部门设置风险经理,为客户经理搭建工作平台。后台部门简化操作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提供高效、优质的柜面结算和高科技金融服务手段,为客户经理提供业务支持。
3.对客户经理实行对等配置、竞聘上岗的动态管理。客户经理与客户的对等配置,是确保银行对客户进行优质服务的实质要素。凡由国有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承担风险的法人客户和优质个人客户均应配备客户经理。要按照客户回报率、客户社会地位及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客户质量等级,根据客户质量等级配备相应等级的客户经理。对重点客户和核心客户要配备高级客户经理和客户经理小组。建立和完善客户经理任职资格考试、等级考核、竞聘上岗、末位淘汰制度,实行等级化管理。在客户经理配备中,坚持把思想好、素质高、能力强的优秀员工选拔到客户经理岗位,不断壮大客户经理队伍,增强客户经理的整体实力。
4.完善客户经理考核体系,建立绩效挂钩的薪酬分配机制。完善考核体系,建立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分配机制是实施客户经理制的重要内容。要按照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建立与客户经理制相配套的考核激励机制,将客户经理的收入和等级晋升与个人业绩联系在一起,根据客户经理对银行效益的贡献度,确定其绩效工资,实现多劳多得,拉开收入分配差距。要改革现有的考核方式,建立以客户经理小组和客户经理个人为考核单位的考核体系。客户经理的薪酬分配采取基本保障、绩效考核、全额浮动的方式。客户经理基本生活保障金和职级津贴按月发放,绩效工资以量化考核指标(包括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完成情况)为依据,并实行部分薪酬延期分发的模式。
5.强化培训,全面提高客户经理整体素质。建立和完善客户经理培训制度,对客户经理进行全面培训是提高客户经理整体素质、顺利实施客户经理制的重要一环。只有构筑客户经理终身教育体系,才能不断提高客户经理综合素质与业务技能,为客户提供持续、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客户经理培训可实行积分制,由客户经理管理部门负责为客户经理建立培训档案,培训积分作为客户经理能否续聘的重要依据。培训以实用为主,兼顾人力资源潜能开发和商业银行业务发展需求。培训力求形式多样,满足客户经理素质差异和工作性质要求,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可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调研、网上培训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要突出开拓创新素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客户经理的创新意识、爱岗敬业精神和优质服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