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营销的分销渠道有哪些拓展策略
(1)增加自设渠道。这种模式适用于市场空间大、资金实力强的金融机构。
(2)扩大金融产品和服务代理渠道。这种策略主要包括寻求更多的代理机构和更多的特约商户。如商业银行为争夺客户,将信贷员制变为客户经理制,由固定工资的内部关系变为提取佣金的代理关系;信用卡公司拓展更多的特约商户扩大刷卡消费覆盖面,信用卡的发行有一部分通过寻找代理人网点,代理人按发卡数量提成;保险公司招募经纪人销售保单;证券经纪营业部为拥有客户资源的理财专业人士提供佣金返还,促使客源和股票交易量增加。由于代理机构代理的金融企业可能不止一家,因此对代理机构品质控制和促进其积极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3)通过并购快速扩张渠道。此种策略模式是金融企业拓展分销渠道最快捷有效的策略,尤其是跨地区和海外并购。按目标和行业性并购方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①并购各种代理机构,使其经营本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如花旗集团以30亿美元收购零售连锁店西尔斯的信用卡部门。
②同业自身的纵向并购,如商业银行之间、保险公司之间、证券公司之间的并购。这种并购方式已成为金融机构扩大零售网络的有效手段,同时有助于增强企业实力,节省经营费用。如2012年6月深圳发展银行与平安银行正式合并为一家银行。两行的整合是国内金融史上史无前例的巨大工程,在两行合并完成之际实现了两行绝大多数业务的互联互通、产品和服务的基本一致,原两行的特色业务也基本实现了共享,合并后的银行为广大客户带来了更加完善的产品体系、更加广泛的网点渠道以及更加优质便利的服务。
③银行、保险与证券之间的横向并购,即银行、保险、证券公司之间的并购。如2011年2月中国农业银行收购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联盟拓展策略。金融机构根据各自的优势,建立合作互惠联盟渠道,相互提供服务,以增强自己的业务拓展能力。此种策略的优点是:金融机构不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通过租借方式拓展渠道;具有灵活性和选择余地大,避免并购不当产生的风险;有时可以用来突破政策限制,开展跨地区和跨国业务。
② 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方式有哪些结合中美做对比分析
投资银行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投资银行是证券和股份公司制度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发达证券市场和成熟金融体系的重要主体,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沟通资金供求、构造证券市场、推动企业并购、促进产业集中和规模经济形成、优化资源配置等重要作用。
由于投资银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对投资银行的界定也显得十分困难。投资银行是美国和欧洲大陆的称谓,英国称之为商人银行,在日本则指证券公司。国际上对投资银行的定义主要有四种:
第一种: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
第二种: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
第三种:把从事证券承销和企业并购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
第四种: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和二级市场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是与商业银行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现代金融业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形成的一个新兴行业。它区别于其他相关行业的显著特点是,其一,它属于金融服务业,这是区别一般性咨询、中介服务业的标志;其二,它主要服务于资本市场,这是区别商业银行的标志;其三,它是智力密集型行业,这是区别其他专业性金融服务机构的标志。
编辑本段投资银行的起源和发展
在美国,投资银行往往有两个来源:一是由商业银行分解而来,典型的例子如摩根士丹利;二是由证券经纪人发展而来,典型的例子如美林证券。美国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发生在1929年的大股灾之后,当时联邦政府认为投资银行业务有较高的风险,禁止商业银行利用储户的资金参加投行业务,结果一大批综合性银行被迫分解为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摩根银行分解为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摩根士丹利以及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摩根大通。但是在欧洲,各国政府一直没有颁布这样的限制,投资银行业务一般都是由商业银行来完成的,所以形成了许多所谓的“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或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如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瑞士银行、瑞士信贷银行等等。事实证明,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由同一金融机构完成,在欧洲不但没有引起金融危机,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融资效率,降低了金融系统的风险。
投资银行业务的利润是很高的。以最常见的股票发行业务为例,投资银行一般要抽取5%-10%的佣金,也就是说,如果客户发行价值100亿美圆的股票,投资银行就要吃掉5亿-10亿美圆。债券发行业务的利润相对较少,但风险也较小。除此之外,兼并重组与破产清算是投资银行近年来的主要利润增长点,近年来欧美发生的大型兼并案,背后往往都有投资银行的推波助澜。
1990年代以后,世界投资银行的格局逐渐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兼并风潮席卷美国金融界,出现了花旗集团、摩根大通(即JP摩根)、美国银行等大型金融集团,它们都希望进入对利润丰厚的投资银行领域;另一方面,华尔街的投资银行与证券分析业务离的太近,许多投资者和媒体认为,投资银行雇用的分析师难以保证独立性,从而对投资银行的商业道德产生了怀疑。但是,如果投资银行和证券分析业务真的完全分离,投资银行业务将成为无源之水,证券分析业务则将丧失丰厚的利润提成,两者都难以生存。相比之下,商业银行经营投资银行业务有先天优势,它可以利用与各大企业的存款、贷款关系网争取到许多客户,不用像传统的投资银行那样依靠证券分析和咨询吸引客户。商业银行拥有更充足的资金和更良好的信誉,它们主要缺乏的是投资银行领域的业务经验。
编辑本段投资银行的类型
当前世界的投资银行主要有四种类型:
⑴ 独立的专业性投资银行。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在全世界范围内广为存在,美国的高盛公司、美林公司、雷曼兄弟公司、摩根·斯坦利公司、第一波士顿公司、日本的野村证券、大和证券、日兴证券、山一证券、英国的华宝公司、宝源公司等均属于此种类型,并且,他们都有各自擅长的专业方向。
⑵ 商业银行拥有的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主要是商业银行对现存的投资银行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或建立自己的附属公司形式从事商人银行及投资银行业务。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在英、德等国非常典型。
⑶ 全能性银行直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这种类型的投资银行主要在欧洲大陆,他们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一般的商业银行业务。
⑷ 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兴办的财务公司。
编辑本段投资银行的业务
经过最近一百年的发展,现代投资银行已经突破了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交易经纪、证券私募发行等传统业务框架,企业并购、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公司理财、投资咨询、资产及基金管理、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等都已成为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组成。
⑴ 证券承销。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活动。投资银行承销的职权范围很广,包括本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外国政府和公司在本国和世界发行的证券、国际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等。投资银行在承销过程中一般要按照承销金额及风险大小来权衡是否要组成承销辛迪加和选择承销方式。通常的承销方式有四种:
第一种:包销。这意味着主承销商和它的辛迪加成员同意按照商定的价格购买发行的全部证券,然后再把这些证券卖给它们的客户。这时发行人不承担风险,风险转嫁到了投资银行的身上。
第二种:投标承购。它通常是在投资银行处于被动竞争较强的情况下进行的。采用这种发行方式的证券通常都是信用较高,颇受投资者欢迎的债券。
第三种:代销。这一般是由于投资银行认为该证券的信用等级较低,承销风险大而形成的。这时投资银行只接受发行者的委托,代理其销售证券,如在规定的期限计划内发行的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则将剩余部分返回证券发行者,发行风险由发行者自己负担。
第四种:赞助推销。当发行公司增资扩股时,其主要对象是现有股东,但又不能确保现有股东均认购其证券,为防止难以及时筹集到所需资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发行公司一般都要委托投资银行办理对现有股东发行新股的工作,从而将风险转嫁给投资银行。
⑵ 证券经纪交易。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中扮演着做市商、经纪商和交易商三重角色。作为做市商,在证券承销结束之后,投资银行有义务为该证券创造一个流动性较强的二级市场,并维持市场价格的稳定。作为经纪商,投资银行代表买方或卖方,按照客户提出的价格代理进行交易。作为交易商,投资银行有自营买卖证券的需要,这是因为投资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管理着大量的资产,必须要保证这些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此外,投资银行还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无风险套利和风险套利等活动。
⑶ 证券私募发行。证券的发行方式分作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前面的证券承销实际上是公募发行。私募发行又称私下发行,就是发行者不把证券售给社会公众,而是仅售给数量有限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私募发行不受公开发行的规章限制,除能节约发行时间和发行成本外,又能够比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相同结构的证券给投资银行和投资者带来更高的收益率,所以,近年来私募发行的规模仍在扩大。但同时,私募发行也有流动性差、发行面窄、难以公开上市扩大企业知名度等缺点。
⑷ 兼并与收购。企业兼并与收购已经成为现代投资银行除证券承销与经纪业务外最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投资银行可以以多种方式参与企业的并购活动,如:寻找兼并与收购的对象、向猎手公司和猎物公司提供有关买卖价格或非价格条款的咨询、帮助猎手公司制定并购计划或帮助猎物公司针对恶意的收购制定反收购计划、帮助安排资金融通和过桥贷款等。此外,并购中往往还包括“垃圾债券”的发行、公司改组和资产结构重组等活动。
⑸ 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对一个特定的经济单位或项目策划安排的一揽子融资的技术手段,借款者可以只依赖该经济单位的现金流量和所获收益用作还款来源,并以该经济单位的资产作为借款担保。投资银行在项目融资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它将与项目有关的政府机关、金融机构、投资者与项目发起人等紧密联系在一起,协调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一起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而通过发行债券、基金、股票或拆借、拍卖、抵押贷款等形式组织项目投资所需的资金融通。投资银行在项目融资中的主要工作是:项目评估、融资方案设计、有关法律文件的起草、有关的信用评级、证券价格确定和承销等。
⑹ 公司理财。公司理财实际上是投资银行作为客户的金融顾问或经营管理顾问而提供咨询、策划或操作。它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根据公司、个人、或政府的要求,对某个行业、某种市场、某种产品或证券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提供较为全面的、长期的决策分析资料;第二类是在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时,帮助企业出谋划策,提出应变措施,诸如制定发展战略、重建财务制度、出售转让子公司等。
⑺ 基金管理。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它由基金发起人组织,吸收大量投资者的零散资金,聘请有专门知识和投资经验的专家进行投资并取得收益。投资银行与基金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投资银行可以作为基金的发起人,发起和建立基金;其次,投资银行可作为基金管理者管理基金;第三,投资银行可以作为基金的承销人,帮助基金发行人向投资者发售受益凭证。
⑻ 财务顾问与投资咨询。投资银行的财务顾问业务是投资银行所承担的对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一系列证券市场业务的策划和咨询业务的总称。主要指投资银行在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在二级市场再筹资以及发生兼并收购、出售资产等重大交易活动时提供的专业性财务意见。投资银行的投资咨询业务是连结一级和二级市场、沟通证券市场投资者、经营者和证券发行者的纽带和桥梁。习惯上常将投资咨询业务的范畴定位在对参与二级市场投资者提供投资意见和管理服务。
⑼ 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经过投资银行把某公司的一定资产作为担保而进行的证券发行,是一种与传统债券筹资十分不同的新型融资方式。进行资产转化的公司称为资产证券发起人。发起人将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分类整理为一批资产组合,出售给特定的交易组织,即金融资产的买方(主要是投资银行),再由特定的交易组织以买下的金融资产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用于收回购买资金。这一系列过程就称为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证券即资产证券为各类债务性债券,主要有商业票据、中期债券、信托凭证、优先股票等形式。资产证券的购买者与持有人在证券到期时可获本金、利息的偿付。证券偿付资金来源于担保资产所创造的现金流量,即资产债务人偿还的到期本金与利息。如果担保资产违约拒付,资产证券的清偿也仅限于被证券化资产的数额,而金融资产的发起人或购买人无超过该资产限额的清偿义务。
⑽ 金融创新。根据特性不同,金融创新工具即衍生工具一般分为三类:期货类、期权类、和调期类。使用衍生工具的策略有三种,即套利保值、增加回报和改进有价证券的投资管理。通过金融创新工具的设立与交易,投资银行进一步拓展了投资银行的业务空间和资本收益。首先,投资银行作为经纪商代理客户买卖这类金融工具并收取佣金;其次,投资银行也可以获得一定的价差收入,因为投资银行往往首先作为客户的对方进行衍生工具的买卖,然后寻找另一客户作相反的抵补交易;第三,这些金融创新工具还可以帮助投资银行进行风险控制,免受损失。金融创新也打破了原有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界限和传统的市场划分,加剧了金融市场的竞争。
⑾ 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对新兴公司在创业期和拓展期进行的资金融通,表现为风险大、收益高。新兴公司一般是指运用新技术或新发明、生产新产品、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可以获得远高于平均利润的利润、但却充满了极大风险的公司。由于高风险,普通投资者往往都不愿涉足,但这类公司又最需要资金的支持,因而为投资银行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投资银行涉足风险投资有不同的层次:第一,采用私募的方式为这些公司筹集资本;第二,对于某些潜力巨大的公司有时也进行直接投资,成为其股东;第三,更多的投资银行是设立“风险基金”或“创业基金”向这些公司提供资金来源。
编辑本段投资银行的组织结构
一般而言,一个投资银行采用的组织结构是与其内部的组建方式和经营思想密切相关的。现代投资银行的组织结构形式主要有三种。
⑴ 合伙人制。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⑵ 混合公司制。混合公司通常是由在职能上没有紧密联系的资本或公司相互合并而形成规模更大的资本或公司。本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在大公司生产和经营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中,投资银行是被收购或联合兼并成为混合公司的重要对象。这些并购活动的主要动机都是为了扩大母公司的业务规模,在这一过程中,投资银行逐渐开始了由合伙人制向现代公司制度的转变。
⑶ 现代公司制。现代公司制度赋予公司以独立的人格,其确立是以企业法人财产权为核心和重要标志的。法人财产权是企业法人对包括投资和投资增值在内的全部企业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法人财产权的存在显示了法人团体的权利不再表现为个人的权利。现代公司制度使投资银行在资金筹集、财务风险控制、经营管理的现代化等方面都获得较传统合伙人制所不具备的优势。
编辑本段投资银行的起源与沿革
现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产生于欧美,主要是由十八、十九世纪众多销售政府债券和贴现企业票据的金融机构演变而来的。投资银行的早期发展主要得益于以下四方面因素。
⑴ 贸易活动的日趋活跃。伴随着贸易范围和金额的扩大,客观上要求融资信用,于是一些信誉卓越的大商人便利用其积累的大量财富成为商人银行家,专门从事融资和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这是投资银行产生的根本原因。
⑵ 证券业的兴起与发展。证券业与证券交易的飞速发展是投资银行业迅速发展的催化剂,为其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天地。投资银行则作为证券承销商和证券经纪人逐步奠定了其在证券市场中的核心地位。
⑶ 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潮。资本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给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十八、十九世纪欧美掀起了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潮,这一过程中巨大的资金需求使得投资银行在筹资和融资过程中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⑷ 股份公司制度的发展。股份制的出现和发展,不仅带来了西方经济体制中一场深刻的革命,也使投资银行作为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资金中介的作用得以确立。
20世纪前期,西方经济的持续繁荣带来了证券业的高涨,把证券市场的繁华交易变成了一种狂热的货币投机活动。商业银行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频频涉足于证券市场,甚至参与证券投机;同时,各国政府对证券业缺少有效的法律和管理机构来规范其发展,这些都为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埋下了祸根。
经济危机直接导致了大批投资银行的倒闭,证券业极度萎靡。这使得各国政府清醒地认识到:银行信用的盲目扩张和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地卷入风险很大的股票市场对经济安全是重大的隐患。1933年后,美英等国将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分开,并进行分业管理,从此,一个崭新的独立的投资银行业在经济危机的萧条中崛起。
经过经济危机后近三十年的调整,投资银行业再次迎来了飞速的发展。七十年代以来,抵押债券、一揽子金融管理服务、杠杆收购(LBO)、期货、期权、互换、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创新,使得金融行业,尤其是证券行业成为变化最快、最富革命性和挑战性的行业之一。这种创新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正在绕过分业管理体制的约束,互相侵蚀对方的业务,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混业及其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已经变得十分强大。
编辑本段投资银行的发展趋势
近二十年来,在国际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趋势下,投资银行业完全跳开了传统证券承销和证券经纪狭窄的业务框架,跻身于金融业务的国际化、多样化、专业化和集中化之中,努力开拓各种市场空间。这些变化不断改变着投资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对世界经济和金融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已形成鲜明而强大的发展趋势。
⑴ 投资银行业务的多样化趋势。六、七十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开始逐渐放松了金融管制,允许不同的金融机构在业务上适当交叉,为投资银行业务的多样化发展创造了条件。到了八十年代,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以及金融创新工具的不断发展完善,更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趋势的形成。如今,投资银行已经完全跳出了传统证券承销与证券经纪狭窄的业务框架,形成了证券承销与经纪、私募发行、兼并收购、项目融资、公司理财、基金管理、投资咨询、资产证券化、风险投资等多元化的业务结构。
⑵ 投资银行的国际化趋势。投资银行业务全球化有深刻的原因,其一,全球各国经济的发展速度、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快慢不一,使得投资银行纷纷以此作为新的竞争领域和利润增长点,这是投资银行向外扩张的内在要求。其二,国际金融环境和金融条件的改善,客观上为投资银行实现全球经营准备了条件。早在六十年代以前,投资银行就采用与国外代理行合作的方式帮助本国公司在海外推销证券或作为投资者中介进入国外市场。到了七十年代,为了更加有效的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各大投资银行纷纷在海外建立自己的分支机构。八十年代后,随着世界经济、资本市场的一体化和信息通讯产业的飞速发展,昔日距离的限制再也不能成为金融机构的屏障,业务全球化已经成为投资银行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领制高点的重要问题。
⑶ 投资银行业务专业化的趋势。专业化分工协作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在整个金融体系多样化发展过程中,投资银行业务的专业化也成为必然,各大投资银行在业务拓展多样化的同时也各有所长。例如,美林在基础设施融资和证券管理方面享有盛誉、高盛以研究能力及承销而闻名、所罗门兄弟以商业票据发行和公司购并见长、第一波士顿则在组织辛迪加和安排私募方面居于领先。
⑷ 投资银行集中化的趋势。五、六十年代,随着战后经济和金融的复苏与成长,各大财团的竞争与合作使得金融资本越来越集中,投资银行也不例外。近年来,由于受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竞争,如收益债券的运销、欧洲美元辛迪加等,更加剧了投资银行业的集中。在这种状况下,各大投资银行业纷纷通过购并、重组、上市等手段扩大规模。例如美林与怀特威尔德公司的合并、瑞士银行公司收购英国的华宝等。大规模的并购使得投资银行的业务高度集中,1987年美国25家较大的投资银行中,其中最大的3家、5家、10家公司分别占市场证券发行的百分比为41.82%、64.98%、87.96%。
编辑本段投资银行在中国
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是从满足证券发行与交易的需要不断发展起来的。从我国的实践看,投资银行业务最初是由商业银行来完成的,商业银行不仅是金融工具的主要发行者,也是掌管金融资产量最大的金融机构。八十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开放证券流通市场,原有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逐渐被分离出来,各地区先后成立了一大批证券公司,形成了以证券公司为主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体系。在随后的十余年里,券商逐渐成为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主体。但是,除了专业的证券公司以外,还有一大批业务范围较为宽泛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投资公司、产权交易与经纪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在从事投资银行的其他业务。
我国的投资银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全国性的,第二种是地区性的,第三种是民营性的。全国性的投资银行又分为两类:其一是以银行系统为背景的证券公司;其二是以国务院直属或国务院各部委为背景的信托投资公司。地区性的投资银行主要是省市两级的专业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以上两种类型的投资银行依托国家在证券业务方面的特许经营权在我国投资银行业中占据了主体地位。第三类民营性的投资银行主要是一些投资管理公司、财务顾问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他们绝大多数是从过去为客户提供管理咨询和投资顾问业务发展起来的,并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在企业并购、项目融资和金融创新方面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正逐渐成为我国投资银行领域的又一支中坚力量。
我国现代投资银行的业务从发展到现在只有短短不到十五年的时间,还存在着诸如规模过小、业务范围狭窄、缺少高素质专业人才、过度竞争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我国的投资银行业正面临着有史以来最大的市场需求,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迅速发展和不断深化,社会经济生活中对投融资的需求会日益旺盛,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和民营企业谋求未来发展等方面也将越来越依靠资本市场的作用,这些都将为我国投资银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投资银行:是经营资本的行业,其主要作用是为资金的使用者和供应者手中的赋闲资源提供配置和组合的中介服务,从而为双方提供资源共享所创造的收益。(它是对资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的组合和运作)
意义:投资银行的市场中介作用是市场经济的充分体现。
伴随金融产品的衍生,投资银行业务范围有放大的趋势,特别是大的投资银行发散出来的小的投资银行机构。它在发达国家的市场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
主要产品:金融能力(建立在对经济和业务的财务分析基础之上)
财务建议(包括适宜的利率水平、认购价格及投资者的需求预期)
主要的收入:佣金
资金的有效使用是投资银行的思维核心
投行的历程:
1.14世纪意大利商人发明的“银行承兑汇票”
2.18世纪英国伦敦成为国际金融中心,投资银行家产生
3.制造业的竞争促使了一批专门承接海外贸易和出口业务财务风险的承兑商号和商人,又称商人银行
4.美国内战期间出现的政府债券和铁路债券成为美投行的起源。(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使得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严格分离)
5.二战后投行依然在资金筹措和企业投资领域占有优势,但已不再是纯粹的证券承销商
五次并购:
一.19世纪60到70年代,主要是规模经营基础上的横向并购
二.20世纪20到30年代,主要是整合主产业和关联产业的产品链条,形成原材料采购机械加工和制造、市场销售等流程作业一体化系统,即纵向并购
三.20世纪50年代的混合和跨行业并购
四.20世纪80年代盛行杠杆收购,垃圾债券为企业并购提供资金支持
五.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其风险资本投资和公众化融资迅速推广和普及了新技术的应用
经营模式:分离式(中美)、全能式(德、瑞士、荷兰)
四种定义:
一.任何经营华尔街业务(银行业务、承销业务、交易业务)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广义)
二.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证券包销、基金管理、公司资本筹集、收购兼并、项目融资、风险资本、公司理财、财务顾问,不包括向散户出售证券、对消费者提供不动产中介和抵押、保险产品)(最佳)
三.只包括某些资本市场业务,即证券承销、兼并收购(狭义)
四.从事一级市场的证券承销和二级市场的证券交易(不和时宜)
(大投行可以用第二个,小投行则限定在与资本市场有关的证券承销发行、企业融资、收购兼并)
美式投行—投行或证券公司—分业经营
分类:国别和传统习惯
英式投行—商人银行—货币市场存贷和证券承销
德式投行—综合银行—无专门的投行
规模和业务能力:国际级超大型投行、国家级、地区性投行、专业性投行
独立性投行和商业银行所控制的投行(高盛、美林、财务和业务独立性 摩根*斯坦利、第一波士顿、日本野村、日兴、华宝)
综合性投行和大型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
职能:金融中介、创造证券市场流动性、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中、金融创新、促进产融结合和培育企业家
业务分类:传统——证券发行承销、证券经纪、做市及证券私募
现代——兼并收购、项目融资、风险资本、财务顾问
其他——投资顾问、投资咨询、资产证券化
③ 投行业务岗是什么意思
投行,是投资银行的简称。是证券和股份公司制度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投资银行是与商业银行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现代金融业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形成的一个新兴行业。现代投资银行的组织结构形式主要有合伙人制、混合公司制、现代公司制。
国际上对投资银行的定义主要有四种:
第一种: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
第二种: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
第三种:把从事证券承销和企业并购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
第四种: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和二级市场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
投行岗位部门划分:
投资银行部: 直接和发行股票、债券的公司打交道,
负责IPO或债券发行的大部分前期工作。有的投行把固定收益部放在投资银行部之外, 投资银行部只负责发行股票;但是,大部分投行还是把股票和固定收益合并为投资 银行部,只是在投资银行部下面设置Equity Team, Fixed-income Team, Money Market Team等等。
资本市场部: 在投资银行部完成前期准备之后,由资本市场部负责调查买方客户(主要是机构投资者)的需求,确定究竟应该发行多少股票或债券,并确定大致的价格区间。有的投行把销售与交易也放在资本市场部之内;在一般的投行,资本市场部是夹在投资银行部和销售与交易部之间的一层奶酪,发展前途相对较小。
销售与交易部: 在投资银行部和资本市场部完成一 切准备工作之后,销售与交易部负责直接与买方客户打交道,顺利圆满地完成股票或债券的销售任务。当股票或债券上市之后,销售与交易部还要负责稳定股价,协商决定是否增发,等等。
兼并收购部: 负责对其他公司的兼并与收购业 务进行咨询,包括兼并战略,选择兼并对象,确定兼并方式,为兼并收购进行融资,以及帮助被收购对象进行反收购等等。有的投行把兼并收购部放在投资银行部之中。兼并收购部是近年来发展最快的投行部门。
研究部: 负责为其他部门乃至其他公司提供研究服务,包括股票研究,固定收益研究,兼并收购研究以及宏观经济研究等等。毫不夸张的说,研究部是投行其他部门立足的基础,如果没有研究人员提供的大量资料,IPO和兼并收购都不可能发生。
资产管理部: 为客户管理资产,主要是管理基金或独立账户,类似于传统的基金公司的工作。二十年前,大部分投行都没有资产管理部,但现在投行业务和基金业务日益融合,有的基金也开始做投行业务;总之,资产管理部是大部分投行目前集中精力发展的部门。
大宗经纪部: 为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共同基金或对冲基金提供经纪服务,主要涉及到金额很大的买卖,与零售经纪有本质的区别。有的投行把大宗经纪部和销售与交易部放在一起,因为两者的工作性质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私人股权部: 利用自有资金或筹集资金进行私人股权投资,即投资于非上市公司,或者对已经上市的公司进行买断,使之变为非上市公司。私人股权业务是近年来投行业务的另一个主要增长点。
自营投资部: 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短期交易或长期投 资。投行进行自营投资是很受争议的话题,因为这样很难顾全客户的利益。有的投行把自营投资,私人股权乃至资产管理等业务混合在一起,导致了更大的利益冲突。
④ 公司的境外并购不可以采取内担外贷吗
在我国,对外担保是或有外债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国际经验和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对外或有负债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实际外债,可能造成资金大量流出,进而引发债务和金融危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一套外债管理体系:发改委汇总规划并负责中长期外债审批;财政部负责主权外债借入、转贷和偿还;人民银行负责金融市场包括本外币管理;外管局(作为央行组成部门)具体负责外债登记及债务信息发布,并负责短期外债、金融机构外债及或有负债的审批或登记。
一、对外担保定义的沿革
我国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定义了对外担保的原始模式:对外担保是境内担保人以出具对外保证,或按照担保法规定对外抵押、动产对外质押或权利对外质押等方式,向境外机构或者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简言之,即境内担保人向境外机构或者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担保,债务人是否为境内法人在所不问。
随即公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将对外担保做了扩大解释:根据该实施细则第47条,境内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境内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金融机构离岸中心融资所提供的担保;经境内金融机构离岸中心作为担保人提供的离岸项下对外担保等情况均应纳入对外担保的范畴。
2004年起,《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又对涉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问题做出了修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的,仍为对外担保;但境内担保人对境内债务人向境内外资担保的,不再视为对外担保。
201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称39号文)再次重申,对外担保指境内机构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向境外机构担保境内外债务人债务履行。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如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而担保受益人为境内机构,视同对外担保管理。
二、跨境融资担保的实务形式
根据前文分析,在将外管局批准的境内金融机构离岸中心视为境外机构的前提下,考虑到三个主体(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境内、境外两种可能的身份,贷款币种有外汇和人民币两种可能,现将涉及对外担保(以下论述均为融资性对外担保)的可能情形明确如下:
1.境外银行向境内债务人提供外汇融资,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原始模式)。
这是境内企业利用对外担保举借外债的最基本结构。
值得注意的是,境内担保人为自身对外债务或其他对外付款义务提供担保的,不受对外担保相关资格条件的限制,不需要纳入指标管理或向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但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备案或逐笔登记。若发生对外担保履约,境内非银行担保人应向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
2.境外银行向境外债务人提供外汇融资,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内保外贷)。
该结构是境外投资的常见方式,实务中称为“内保外贷”。原始模式最大的缺点是境内经营性工商企业在向外管进行或有外债申请和登记时存在诸多限制。为了克服这个缺点,内保外贷应运而生:境内工商企业(通常为境外借款人的母公司)向境内银行(境内担保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反担保,由境内银行为境外借款人提供融资担保,由境外借款人向境外银行融资。
内保外贷形式上其与原始模式类似,不过境内担保人由境内实际用款的非金融机构变更为境内担保银行。该模式有两大优点:
首先,借助境内母公司实力支持境外子公司进行外汇借款,将境内企业的外汇监管转化为境内担保银行的外汇监管。换言之,内保外贷属于境内担保银行的对外担保,外管局对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依据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外汇净资产规模、上年度对外担保履约和对外担保合规情况、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当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当年度国家国际收支状况和政策调控需要等指标按年度为银行核定余额指标 [1]。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内,银行可自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须逐笔向外汇局申请核准。
其次,外管局放松了对境内反担保的监管。根据39号文第十八条,境内银行按对外担保规定为境外债务人提供对外担保时,其他境内机构向提供对外担保的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不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但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即境内银行内保外贷时,要求境内机构(一般是境外借款人的关联公司)为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该境内反担保不视为对外担保。
在海外并购为背景的内保外贷业务中,国内银行是境内担保人,向境外融资银行出具融资保函,由境外银行向境内企业的境外全资SPV贷款。值得注意的合规风险是,根据外管规定境内银行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项下的主债务资金不得以借贷、直投或证券投资等形式调入境内使用。境内担保银行在开立融资性保函时应当详细审核境外融资协议的支付路经、资金使用用途等条款是否符合外管规定。一方面我行出具融资保函后并不能真正控制境外资金流向,审查用途是我行向境内外管交待的重要证据;二是境外银行一般注重合同信誉,改变资金用途或路径对境外融资银行风险很大,一般不会得到允许。
3.境内银行向境内债务人提供外汇融资或人民币融资,境外机构作为担保人。(外保内贷)
此情况在实务中被称为外保内贷,即境外银行出具融资性担保给境内银行,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提供贷款;同时,境内借款人可能需要向境外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外保内贷包含着境内银行的或有负债外汇监管和境内债务人反担保项下的对外担保外汇监管。
外保内贷有诸多优势:境内贷款可能为境内外汇贷款,也可能为境内人民币贷款;可以借助境外公司的实力支持境内公司的发展;境外公司的外汇资金在不调入境内并享有境外高收益的情况下,作为境内贷款的反担保条件;境外反担保资金无须汇入国内,免除资金退出时的外汇管制。
从境内借款人角度看,外保内贷也是有限制条件的,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该业务目前主要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银行需要审核外资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境外机构担保履约额之和是否超过其“投注差”;一旦超过投注差,超出部分没法结汇。
从境内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的角度看,根据39号文第十八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的,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也就是说,如果担保标的是境内资产,或未来涉及购汇承担反担保责任,或未来涉及外汇汇出境外承担反担保责任,境内借款人应当注意履行相关对外担保义务。
从境内银行角度看,应当注意或有负债的外管登记制度。原汇发 [2005]26号文已经被汇发 [2005]74号所取代,即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由债务人逐笔事前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并且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既可以看出我国外管资本项目监管的逐渐宽松,也应关注新加给债权人银行的登记义务。
4. 境内银行向境外债务人提供外汇融资,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扩展模式-外汇贷款)。
此种对外担保类型来自于实施细则第47条的扩展解释。此类型对外担保同内保外贷一样,也是境外投资贷款的常见形式。如境内母公司在境外成立子公司或SPV公司,以后者作为借款人向国内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境内母公司向国内银行提供担保。
实施细则将被担保人身份严格限定在境内机构和境外投资企业 [2],境内母公司只能为其境外投资企业中的中方投资比例部分对外债务提供担保 [3]。随着39号文的出台,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得以放宽:(1) 境内非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从境内企业的境内外一级子公司扩大为担保人按照规定程序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2) 取消了当被担保人为境外合资企业时,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的相关要求。(3) 放宽被担保人财务指标,亏损企业或无经营记录企业也可作为被担保人。担保行为本身就是市场判断,为亏损企业进行担保时企业应当承担注意义务,而非外管不分具体情况一概禁止;为特定项目设立的SPV一般情况均无财务经营记录,禁止无财务记录的SPV作为被担保人为跨国项目融资带来诸多困难。
5. 境内银行向境外债务人提供人民币贷款,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扩展模式-人民币贷款)。
此类型与前述外汇贷款扩展模式的微小区别是贷款以人民币计价且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流动。由于人民币在境外无法流通,此类型贷款基本以境内银行的人民币计价的出口买方信贷形式进行,境内企业可能需要为境外借款人提供担保。人民币资金并不出境,而是按照合同约定由境内银行直接支付给借款人所购产品或服务的中国卖方。
该种情形下,担保人为境外借款人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属于《实施细则》47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值得讨论。2002年,外管局资本项目司通过汇便函 [2002]4号的形式已经确认:对外优惠贷款以人民币计值,境内机构为境外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亦以人民币计值,担保履约时不形成对外债务,也不形成对境内机构的外币债务,因此此类担保无需经外汇局审批,也无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针对非优惠性的出口信贷,该便函虽然并为直接确认,但如果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应当同样符合该便函的精神,进而不需对外担保的一系列程序。建议境内银行凭借该便函向有管辖权的外管机构咨询、解释,以获得确认。
6. 境内银行向境外债务人提供外汇融资,境外机构作为担保人。
一般来讲,此种业务类型属于境内银行参与的纯粹国际融资游戏,应属于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债务人的自营外汇贷款,相关担保应在担保关系所在国完善公示、登记手续,而不属于我国外管局监管的境内对外担保。但如果将经外管批准的境内银行的离岸中心视为境外机构,则该离岸中心为境外债务人向境内银行提供的担保属于《实施细则》47条第4款规定的对外担保。
另一方面,根据39号文第十八条,境内机构(一般为境外借款人的国内关联公司)向境外担保人(一般为境外金融机构)提供的反担保的,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
三、对外担保的监管及违规后果
1. 我国根据担保人不同身份实行不同的对外担保监管方式。
针对境内银行担保人,外管局实行报批余额、余额管理、不再履约核准的制度。针对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外管局对被担保人条件设定了严格限制,实行履约核准制度,并在余额问题上区别对待。
外管局规定了针对“特定”境内企业的额度管理制度,在余额指标内,企业可自行提供一般的对外担保,无须逐笔向外管局申请核准。39号文对“特定的”标准定义为对外担保业务笔数较多、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担保人为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外汇局为企业核定的余额指标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长远看,该规定会对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造成一定影响。目前尚未细化外管的核定标准、外管核定的态度未知,暂不会产生动摇内保外贷的优势地位。
无法获得“特定”企业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需要逐笔申请核准、逐笔登记对外担保。
2. 违规后果
对外担保未获批准、未按时登记、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更新登记等事件将主要导致三种法律后果。
1) 合同无效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对外担保,其对外出具担保合同无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了5种情况下一概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外汇行政责任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汇发 [2005]61号文,担保人违规出具对外担保的,将面临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者撤销担保人对外担保业务的行政处罚。
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外管局将进行余额管理下业务合规检查,银行违规的将按外汇条例进行处罚。企业是对外担保人的融资业务,即使融资银行并非直接被处罚人,仍然难辞其咎。
3) 履约障碍
39号文取消了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核准,该核准一直以来是惩罚不进行对外担保审批和登记利器之一。境内银行无论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还是非融资性对外担保,若发生对外履约,均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项下的对外支付。
但其他类型主体对外担保履约仍须向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其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可以购汇。39号文还规定,境内企业作为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其向债务人追偿所得资金为外汇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结汇。因此,境内企业对外担保违规可能导致需要履行担保责任时无法购汇履约,或者导致履约后向债务人追偿所得外汇资金无法合法结汇。
四、现行对外担保制度下的实务问题
1. 内资公司如何利用改革后的对外担保制度。
内资企业从39号文获益良多。首先,外商独资企业原本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须外管局逐笔审批。39号文明确规定未实行余额管理的外商独资企业,应参照一般企业的管理原则办理对外担保逐笔核准、逐笔登记等相关手续。取消外商独资企业特权后,内外资对外担保享有同等待遇。内资企业可以不受股权比例限制对外担保、可以向间接持股企业对外担保,可以向经营亏损和无经营记录企业对外担保。为企业走出去后境内企业的境外附属公司获得融资提供了便利。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加剧的今天,大量企业减少接受外汇,造成年度外汇收入减少,人民币头寸巨大。取消了原有被担保数额与上年度外汇收入挂钩的计算方法大大有利于内资企业。
其次,在明确区分融资性对外担保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之后,国内企业更容易获得“走出去”所需的国内银行开立的非融资性保函。以往实务中,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外非融资性担保函中规定了担保的数额和担保期限(以备外管审批、登记),但同时又规定如果实际付款义务超过该等数额或期限,境内银行仍得承担责任。原因在于为满足外管审批和登记要求而填入了表面的担保数额和担保期限,而实际将可能承担额外责任。39号文将使该种条款成为历史。
2. 母子公司之间的对外担保问题。
现有的对外担保制度允许境内母公司为境外子公司或境外投资合资公司进行担保;境内子公司为境外母公司对外担保的(upstream security),暂不符合外管的政策,需要外管局特批,实践中少有通过。判断这种母子关系的依据往往是企业登记信息,如果是外资投资企业(FDI),应有商务部的外商投资批准登记和工商登记;如果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ODI),应有商务部境外开办企业核准登记和外管局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可以通过间接担保的方式解决,即境内银行为境外母公司提供担保,境内子公司为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该境内反担保不视为对外担保。
3. 其他非典型担保方式的对外担保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承认的担保方式限于对外保证、对外抵押、对外质押等担保法规定的典型担保。而在国际融资交易中,经常会遇到以英美法为基础的非典型担保方式。比如某境内央企收购澳大利亚某上市公司的融资中遇到的equitable mortgage of shares这种让与型担保,或项目融资常见的assignment of insurance rights这种转让型担保。某些让与型担保甚至与现行法规定的“禁止流质契约”相违背的,仅在涉外交易中有条件的获得我国法律承认。
境内担保人以其拥有的境外担保标的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下,以上非典型担保是否属于对外担保从明文规定上尚不明确。从境外角度看,非典型担保的境外标的在境外的公示和登记(如有)是首先应当做到的。从境内角度看,根据实施细则第47条,境内担保人以其拥有的境外担保标的提供对外担保必须获得外管部门的审批。问题在于审批时外管是否接受非典型担保方式。无论如何,只要获得了外管部门的《对外担保登记证》,该对外担保就是合规的。
以某境外投资项目为例,境内母公司以其拥有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equitable mortgage,担保其全资拥有的SPV借款人,我行为贷款行。该情况下,需要首先在股权所在国进行equitable mortgage的公示和登记。其次,需要向外管局进行对外担保审批、登记。与外管局就equitable mortgage担保方式进行沟通后,只要获得了外管部门的《对外担保登记证》,即使该担保方式不在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范围内,将来违约事件发生时境外拍卖股权所得外汇也可以合法进入我国。如果外管局没有批准,折现现金将难以调回境内,可以考虑的是在满足我国对外投资程序的前提下,由债权人(根据合同文件)拥有标的股权。
⑤ 我国投资银行主要业务是什么
1、证券经纪交易
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中扮演着做市商、经纪商和交易商三重角色。作为做市商,在证券承销结束之后,投资银行有义务为该证券创造一个流动性较强的二级市场,并维持市场价格的稳定。作为经纪商,投资银行代表买方或卖方,按照客户提出的价格代理进行交易。
2、证券私募发行
证券的发行方式分作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前面的证券承销实际上是公募发行。私募发行又称私下发行,就是发行者不把证券售给社会公众,而是仅售给数量有限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
私募发行不受公开发行的规章限制,除能节约发行时间和发行成本外,又能够比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相同结构的证券给投资银行和投资者带来更高的收益率,所以,私募发行的规模仍在扩大。但同时,私募发行也有流动性差、发行面窄、难以公开上市扩大企业知名度等缺点。
(5)金融机构并购扩展阅读
投资银行的发展
近二十年来,投资银行业跻身于金融业务的国际化、多样化、专业化和集中化之中,努力开拓各种市场空间。这些变化不断改变着投资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对世界经济和金融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已形成鲜明而强大的发展趋势。
六、七十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开始逐渐放松了金融管制,允许不同的金融机构在业务上适当交叉,为投资银行业务的多样化发展创造了条件。到了八十年代,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以及金融创新工具的不断发展完善,更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趋势的形成。
如今,投资银行已经完全跳出了传统证券承销与证券经纪狭窄的业务框架,形成了证券承销与经纪、私募发行、兼并收购、项目融资、公司理财、基金管理、投资咨询、资产证券化、风险投资等多元化的业务结构。
专业化分工协作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在整个金融体系多样化发展过程中,投资银行业务的专业化也成为必然,各大投资银行在业务拓展多样化的同时也各有所长。
⑥ 中国并购基金发展经过哪些发展轨迹
一、并购基金在中国的发展机遇
1.日趋活跃的并购市场为并购基金提供标的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全球并购市场大幅下挫,2009年全球并购交易数量和金额均创近年来新低。然而,中国并购市场却逆势上扬,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和国内企业兼并重组双重因素作用下,2009年中国并购市场交易活跃程度和交易金额都有明显增加。随着中国经济在国际金融危机中的强劲复苏,2009年12月初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经将“调结构”作为2010年经济工作的重要目标。作为“调结构”的重要手段,兼并重组将成为2010年乃至今后几年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词。在新一轮的兼并重组浪潮中,部分企业在宏观经济政策推动下,出售意向将明显加强,从而为并购市场提供大量的并购标的。由此,并购基金在市场上的选择机会将明显增加,收购企业所有权的难度也将明显降低。
2.政府政策将推动并购基金发展
为了推动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多项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在不同方面对并购基金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2008年底,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从2009年并购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来看,商业银行的并购贷款主要投放到国有大型企业重组业务。然而,该项政策突破了商业银行《贷款通则》中禁止商业银行发放并购项目贷款的规定,为并购交易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同时,该项政策也为并购基金利用商业银行并购贷款资金开展杠杆收购业务提供了可能。随着并购贷款业务逐步开展,商业银行对并购交易的风险控制能力也将不断提高,在国内企业兼并重组浪潮中商业银行提供并购贷款的积极性将逐步提高。
2009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指出,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善制度、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境内外并购贷款,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贴息、风险奖补、设立并购基金等方式,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并购重组业务”。虽然《意见》中提到的并购基金是由政府主导的,但是这说明监管层已经意识到并购基金在并购市场中的作用,希望并购基金能够为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做出贡献。
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鼓励外资以并购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拓宽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在全球经济逐步恢复,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加速的背景下,国务院的此项决定将促进外资并购基金在国内市场的发展。
3.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实力壮大将带动并购基金发展
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市场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另外,随着人民币基金的兴起,本土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也将变的更加活跃。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掌握的资金量逐步增大,参与并购交易的可能性也在增强。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高成长性的投资项目市盈率将逐步提高,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也需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来维持资本的高回报率,而前景广阔的国内并购市场将成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重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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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花旗银行兼并上海浦发银行的相关资料及评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花旗集团,通过其子公司花旗银行,今天宣布,双方已经建立起战略联盟合作伙伴关系。
鉴于政府有关部门已批准同意美国花旗银行作为公司国外战略投资者,2002年12月31日公司与花旗集团、花旗银行、花旗银行海外投资公司、花旗国际有限公司(统称花旗银行)正式签署一系列有关战略合作、信用卡合作等协议。
根据双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股份购买协议》、《购股权协议》、《认股权协议》、《信用卡业务协议》、《花旗国际有限公司融资协议》、《商标许可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许可协议》、《监管协议》和《仲裁协议》,花旗将与浦发银行就三大方面开展战略合作:首先,花旗银行海外投资公司将成为公司唯一战略性参股的外国金融机构,公司也将成为花旗银行在中国境内(除香港、台湾、澳门以外)投资的唯一境内商业银行。基于双方的战略性合作关系,根据有关规定,花旗银行对公司的股权投资将是一个过程,花旗银行首期以股权受让方式入股公司总股本5%股份,其中3%股份由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让,2%股份由上海久事公司出让;并且将在未来获得中国监管当局批准后,花旗银行继续增持浦发银行的股份.;其次,公司将在花旗银行的协助下,通过在公司内部设立独立的信用卡中心的方式,合作经营信用卡业务;第三,花旗承诺将在个人金融、风险管理、财务管理、IT系统改造、稽核及合规性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对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及协助。作为战略股东,花旗银行将有权提名一名代表参选公司董事,并在当选后成为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成员。
此项联盟中令人关注的焦点是花旗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将共同打造其联合信用卡业务。并且希望在未来中国法律法规许可时,双方将向中国监管部门申请设立信用卡合资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建立于1993年,是中国的第九大商业银行,其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在各主要大中城市拥有270家分支机构。目前的资产为300多亿美元,员工6000多人。银行客户群体广泛,提供从个人到企业等在内的各项金融服务,并具有中国本地市场的资源和网络优势。
“中国在花旗集团发展策略中占有重要地位”,花旗集团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威尔先生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经成功地在中国大陆建立了全国性的服务网络的银行,作为合作伙伴。我们期待一种长期的,互惠的关系,一种融合上海浦发银行的本土优势,对销售和管理的明了洞悉以及花旗集团的国际网络,专业化产品和后台资源的互补关系。”。
“今后四年是中国进入WTO后的关键时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董事长张广生先生说。“作为中国上市公司,浦发银行正在积极推进经营管理与国际接轨,我们相信,浦发银行与花旗银行的联盟关系将为浦发银行推进国际化战略,同时也将对浦发银行的包括个人信用卡市场在内的业务提供一个极好的发展机遇。我们有理由相信浦发银行将成为中国最优秀的商业银行之一”。
“浦发银行拥有优质的客户、优秀的员工和优化的机制,我们相信,与花旗银行的联盟关系将使浦发银行的股东、客户和员工进一步受益”上海浦发银行副董事长兼总裁金运先生说。“通过借鉴花旗银行丰富风险管理经验和全球技术资源,包括公司、个人业务和信用卡行业的领先优势所带来的杠杆效应,我们期待着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全新的,高质量的财务服务”。
“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建立联盟伙伴关系是我们拓展中国业务的重要一步”,花旗集团亚太区企业和投资银行首席执行官龙肇辉先生说。“一如我们在中国市场上提供的其它产品一样,我们希望能通过信用卡,世界上最为流行的支付工具中的一种,为中国的广大消费者带来方便和安全感。”
花旗集团于1902年5月15日在上海建立了办事处,2002年恰逢其在华百年庆典。在中国的外资银行中,花旗集团提供的产品范围最为广泛,拥有最多网点的美资银行。花旗集团目前有四家分行,分别在北京、上海浦东、广州和深圳,在上海浦西有一家支行,在厦门和成都分别有办事处。2002年3月,花旗银行成为首家获准向中国本地居民提供外汇服务的外资银行。
⑧ 中信银行收购了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希望借助本次收购,利用中信国金的跨境服务平台,把分行网络伸延至国际金融中心,在香港建立更为稳固的业务。 很多股份制银行将香港视为国际化的前站,上市之初就开始在香港寻找国际化平台。通过并购香港的金融机构,这些银行可以直接吸纳国际化的管理体制,吸收大量优秀的国际化人才 10月23日晚,中信银行宣布完成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70.32%股权的所有交易程序,这标志着中信银行国际化迈出重要一步。 中信银行的努力为他赢得了2008年中国25家最受尊敬上市公司的大奖,排名第20位。该奖是由《巴菲特杂志》、《世界经济学人周刊》和世界企业竞争力实验室联合举办的。 交易“物美价廉” 2009年5月,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及Gloryshare Investments(中信集团全资附属公司)签订股份收购协议,宣布以135.63亿港元收购中信国金70.32%的股权,每股对价为3.35港元,该交易被中信银行副行长曹彤称作“物美价廉”。在香港市场,以市净率1.43倍收购一家金融机构的控股权,价格是非常低的。这得益于2008年底,中信集团以较低成本将中信国金私有化。中信银行也是在2008年获得由全球领先的财经杂志《巴菲特杂志》、《世界经济学人周刊》和世界权威的企业竞争力研究机构——世界企业竞争力实验室联合举办中国25家最受尊敬上市公司大奖。 中信国金是中信集团公司旗下在香港经营的综合性金融平台,横跨多个金融业务的服务领域。截至2008年底,资产规模约1500亿港元,其中包括持有中信嘉华银行100%股权,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50%股权,以及中信国际资产管理公司40%股权。在去年国际金融危机中,中信国金仍保持较好的盈利水平。中信国金旗下的中信嘉华银行于2008年底按资产值计是香港第十大持牌银行,在香港拥有27家分行,同时在澳门、纽约、洛杉矶设有海外分行。它亦是少数全资拥有内地注册银行的香港银行之一。 财务并表已启动 本次收购完成后,中信银行将委任副行长曹彤及行长助理曹国强担任中信国金及中信嘉华董事,目前中信银行与中信嘉华银行的财务并表工作已经启动。中信银行预计,通过业务整合、降低运营费用,以及各方面紧密合作的逐步落实,本次收购所产生的协同效益将会逐步得以显现,中信嘉华银行等资产对中信银行的盈利贡献能力也将有所提升。 在业务及管理上,中信银行与中信嘉华银行将充分展开各个层面的合作和互补,增加双方跨境服务的业务量和业务种类,并逐步整合双方位于境内及海外的服务网络。2009年7月,中信银行与中信嘉华银行已经展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合作,中信银行为中信嘉华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中信嘉华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 中信银行称,资本交易和风险管理是本次收购后业务整合的重点方面,双方将在债券交易、外汇交易方面加强信息共享,同时加强风险管理,在决策制度、制衡机制以及市场风险监测等有关方面加强合作,完善技术体系、监管理念和监控手段,有效保障未来中信银行国际化运营的资产安全性。 寻找国际化平台 中信银行希望借助本次收购,利用中信国金的跨境服务平台,把分行网络伸延至国际金融中心,在香港建立更为稳固的业务。在整合工作的初期,中信银行将继续保持中信嘉华银行的品牌。在将来的合适时机,中信嘉华银行将成为中信银行国际化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统一的产品优势。 中信银行在2008年获得由全球领先的财经杂志《巴菲特杂志》、《世界经济学人周刊》和世界权威的企业竞争力研究机构——世界企业竞争力实验室联合举办(第五届)2008年中国25家最受尊敬上市公司大奖,这项荣誉为他进入国际平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相信在即将到来的2009年中国25家最受尊敬上市公司大奖的评选活动中,中信银行可以继续努力,争取再次进入2009年中国25家最受尊敬上市公司大奖的榜单。 “香港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文化特点,往往成为内地银行国际化的第一站。通过在香港市场选择一个比较合适的平台,实现向东南亚及欧美地区拓展,中信嘉华银行在澳门及美国的网络,将帮助中信银行提高跨境业务的服务能力。”曹彤表示。 “很多股份制银行将香港视为国际化的前站,上市之初就开始在香港寻找国际化平台。通过并购香港的金融机构,这些银行可以直接吸纳国际化的管理体制,吸收大量优秀的国际化人才。”国都证券银行分析师对记者表示。
⑨ 除了中国平安收购富通集团,中国还有哪些保险公司尝试海外并购外国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
什么收购不收购
中国人寿是中国第一的保险公司
是国家控股的保险公司
中国平安是民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