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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审计

发布时间:2020-11-26 08:06:20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介绍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8月11日发布。

2. 审计机关不能对下列哪个金融机构进行审计

选D。
审计机关是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集体企业。

3.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第六章 审计结果的利用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外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版书后及时权将副本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
第二十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结果、整改建议等审计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外部审计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重视并积极整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并将整改结果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

4.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外部审计的事项有哪些

银行抄业金融机构所接受的由外部机构开展的审计一般可分为由国家审计署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施的政府审计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社会审计。中国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中将外部审计定义为“外部审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5. 审计机关有权对下列哪些金融机构进行审计

选D,理由: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每家县联社都相当于一家独立的银行(企业),实际所有人是省政府。不选C,理由:2012年4月全国最后一家城市信用社宁波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监督对象应该是城市商业银行。

6. 对金融企业进行审计有什么突出特点和区别

和一般企业不一样,金融企业受不同机构监管,披露要求是不一样的。专另,报表科目设置也有一定区别属。披露和监管的影响有多大呢?很多银行只需要出据一份审计报告,保险公司每年根据保险会要求变化可能会出据诺干份大小报告,而证券公司则可能需要事务所出据近。百。份。报告。
另外,金融机构的内控测试cycle…花。样。那。个。多。大致掌握基本原理做熟了是可以以不变应万变的,但第一次做的时候内心几乎是崩溃的。工业企业cycle一般就那几个(采购,生产和销售、人力资源、资金、存货、固定资产、会计凭证…)但金融类企业…每个行业,不,每家公司都不一样…十几个几十个(据说证券业?)cycle太正常啦。
报表科目,各个行业不太一样,比如保险、银行、证券、融资租赁。但是和内控一样,可以根据原理,以不变应万变。

7. 关于金融审计风险

金融审计风险的表现形式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和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普遍应用,金融审计的思路和方式发生了重大的转变。随着新的审计方法的创新和推进,计算机技术在金融审计过程中被广泛应用。审计监督在宏观经济运行和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中的作用日渐突出。然而,金融审计的现实风险与潜在风险也随之而产生,并越来越引起广泛关注。在总结经验及教训的基础上,揭示金融审计风险的表现形式,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研究金融风险的防范对策,对有效规避金融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水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金融审计风险的表现形式

保险公司专门经营风险,商业银行时刻防范与化解风险,审计人员则一直在寻求防范与有效规避风险的途径。所谓金融审计风险,是指专门实施金融审计的人员在对金融机构审计的过程中,由于业务素质与行为原因导致重要错误或不完全的财务信息及技术过失,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或做出不正确审计结论的风险。 金融审计风险与一般审计风险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

信息不对称风险 被审计单位及其经济活动是审计的对象,审计对象的财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及电子数据是审计工作的主要信息源。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主体和客体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对称分布。被审计单位占有的财务报表、会计资料及电子信息资料是各项经济活动全面、完整、综合的反映,是既有符合财务核算和会计准则规定的,也有不符合规定的完全信息,处于信息完全占有的优势。而提供给审计人员或审计人员索取的相关信息有可能是不完整、不真实或加以粉饰的不完全信息,审计人员处于信息资料不完全占有的非对称劣势。审计人员虽然可以通过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但是对审计范围期间的全部经济活动的隐含性、实效性和真实性还是难以全面准确把握。这将给审计人员的取证、判断、分析和评价行为带来难度和风险,从而影响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影响着审计质量和成果。

系统评价风险 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普遍实行的是统一法人体制、系统化扁平式管理、分级核算、授权经营、贷审分离制度。金融企业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它的固有风险和操作风险一直隐含在决策、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中。审计机关和内部稽核部门对金融系统审计一般都采取轮流、专项和专题的审计方式进行,其特点是运用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财务变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由于审计机关、内部稽核部门整体力量不足,时间有限,加上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信息技术水平的约束,面对众多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基层营业网点,面对金融机构的海量数据和大量资料,难免存在一些应该发现而未能发现的普通或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应该揭露而未能揭露的典型性、倾向性和突出性问题,并带来检查风险。

质量成果风险 影响金融审计成果风险的因素很多,最基本的风险则来源于审计客体的信息质量和审计主体的审计质量。

首先,是审计取证不充分或者取证不恰当形成的风险。不论是国家审计还是内部审计及稽核,往往会由于审计证据不充分、不完整、不恰当,导致对某一问题做出不正确的结论。

其次,是由于审计人员经验不足,对重要的审计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揭露不透彻,没能查深、查透、查实,或是判断失误、定性不准所致之风险。

再次,就是审计的技术方法达不到控制整体风险的要求造成的风险。审计与稽核应以促进防范风险、健全内控、规范管理、提高效益为目标,审计的内容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审计的重点是风险、管理、效益,揭露违法违纪行为,揭示经营的漏洞,检查内控制度的执行,关注业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现新问题和新手法。若想达到既定目标,在发挥作用的同时必须考虑不利的因素,将检查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并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

审计定性风险 确定审计查出问题性质的主要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及内部控制制度。导致定性不当的风险具有多方面的可能性:一是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或者是同一类问题引用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有的是监管机关法规与部门规章相互矛盾产生的风险。二是对审计查出的同类型问题,由于审计人员专业水平差异而导致判断错误和定性不准。比如“小金库”问题,既有把它定性为“账外资金”的,又有把它定性为“少计收入”的,造成处理不一致,处罚不恰当的风险。三是由于各种评价分析指标不科学或责任划分不清楚导致的风险。各级金融机构行长(经理)离任审计,必须对上级主管机构下达的利润指标、额定减亏、质量降比、费用控制、授权管理等指标进行评价考核。但目前没有一套科学有效的指标体系,一些违规违纪责任的界定与划分难以掌握,界定不准会造成责任旁落,责任划分不清则会难以追究,判断错误会引起不良的后果及不可预见的影响和风险。四是对问题性质的表述不清,措辞不当,无意之中夸大了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或对严重问题轻描淡写,不了了之。五是由于受外界干预、讲情或审计人员私自“人情放水”,给审计机关或内审部门造成隐患和风险。

操作程序风险 在我国,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虽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行为准则和操作程序指南以及内控制度,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审计人员的行为,但是还不够成熟和完善,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进。实际工作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违反操作程序,不自觉遵守准则,形成实际工作与操作规程的偏差。执行程序违法会导致结果无效。为有效规避程序风险,在金融审计过程中,大都采取统一组织、统一方案、统一实施、统一定性、统一处理、分级审核、分别征求意见、告知被审计单位有权举行听证来加以避免。若执行程序不完备,导致审计结论无效或者被审计单位质疑,往往会引起行政复议的风险。

信息披露风险 各项社会和经济信息的披露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成熟的表现,是增强透明度的要求,是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重要手段。随着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对金融机构的审计信息逐渐通过媒体披露,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反响。同时也给信息披露者及被披露者双方带来压力和风险。一是媒体披露与事实不符或资料来源不明的信息,轻则造成多方的尴尬,重则影响金融机构的经营和发展,还有可能对审计机关声誉造成损害,对媒体可信度造成降低。二是审计信息披露是一把双刃剑,既揭露被审计单位的问题,也检验着审计机关的工作质量,增加了审计机关自身的风险。三是披露被审计单位的经济问题或披露时机等因素,有可能引发社会或民众对被审计单位或被披露者的信誉危机。

8. 金融审计的基本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一度撤销了审计机构,金融审计也相应为专业监督所代替。1983年 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内设金融审计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内设金融审计处;地(市)、县审计组织中也都设有金融审计机构和配有专业人员。1984年国家审计署发出《关于对金融保险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的通知》,决定对金融机构实行分级审计的办法。
金融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审计机关对国家金融机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的一种经济监督形式。主要是对国家金融机构执行信贷计划、财务计划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另一种含义是,国家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一种经济监督形式。
金融审计与金融稽核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家审计与中央银行稽核同属政府对金融机构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但两者之间有3点显著区别:①监督的对象不尽相同。审计部门只监督国家的各类金融企业;而中央银行稽核则监督各种所有制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国家的、集体的、股份的、外资的、侨资的、合资的金融机构。②监督的内容重点不同。审计部门侧重监督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而中央银行稽核则侧重监督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③监督的要求不尽相同。审计部门主要是维护国家财政法律和法规,检查金融机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中央银行稽核则主要是维护国家金融法律和法规,检查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安全性。

9.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第五章 与外审机构的沟通

第十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审机构应当适时举行双方或三方会谈,及时交流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外审机构根据审计准则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情况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阻挠: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章程;
(二)影响持续经营的事项或情况;
(三)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四)管理层有重大舞弊行为;
(五)决策机构内部发生严重冲突或关键职能部门负责人突然离职。
第十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鼓励外审机构依法根据审计准则开展外部审计,并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部审计质量存在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

10. 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可由什么部门承担

为了衡量内部财务控制的合理性、健全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专,必须制定并属执行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自我评价体系和内部审计制度。
一方面,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财务内部控制衡量标准,将内控制度的自我评价制度化,对内控制度的检查有章可循,减少主观性和随意性。
设立具有相对独立权限的来负责财务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评价各级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并提出奖惩意见,完善和健全相关制度漏洞,纠正可能存在的内部控制失效问题。另一方面,建立合理的内部审计,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增强内审部门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内部监督的职能,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进行有效监督。良好的自我评价和监督机制能够确保切实、良好地执行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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