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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财富金融中心公司目录

发布时间:2021-03-14 08:48:12

㈠ 北京财富金融中心归哪个派出所管辖

貌似它的地址是在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属于呼家楼派出所管,这张图是呼家楼的界限

㈡ 北京财富中心诈骗案

只能算是治安案件;拘留;还不到判刑的标准一、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 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 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 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 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 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 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 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 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 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行为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㈢ 北京财富金融中心多少层

257米,财富中心公寓A座共45层没有3.13.14.24.34.44层

㈣ 北京财富金融中心 3座在哪,怎么走!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3、4号楼)财富中心
昌平区

220米
步行至 昌平南大街站

4站
乘坐 郊94路(或 870路), 在 南邵站 下车

780米
步行至 南邵站

4站
乘坐 地铁昌平线, 在 朱辛庄站 下车

12站
乘坐 地铁8号线(南锣鼓巷方向), 在 北土城站 下车

10站
乘坐 地铁10号线(内环), 在 金台夕照站 下车(D西南口出)

250米
步行至 财富中心

㈤ 北京金融街商会的会员名单


北京金融街商会会员单位名录 (截止2015年10月)(排序不分先后)


国家主权投资公司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金融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精算师协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国银行总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华夏银行总行、中国民生银行总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北京银行总行、北京农商银行总行、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渤海银行北京分行、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南京银行北京分行、杭州银行北京分行、恒丰银行北京分行、昆仑银行国升知铅际业务结算中心、中国银行金融中心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金融街支行、广东发展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中国民生银行金融街支行
(二)财务公司
中化集团财务公司、航天科技财务公司、国核财务公司、中国大唐集团财务公司、中国华电集团财务公司、供销集团财务公司
(三)信托公司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中国金谷国际信托、华鑫国际信托
(四)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信达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五)金融租赁公司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证券业金融机构
(一)证券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宏源证券、中银国际证券、东兴证券、首创证券、信达证券、中国民族证券、恒泰证券、北京高华证券、东吴证券北京分公司、华龙证券北京分公司、国海证券北京分公司
(二)基金公司
华夏基金、泰达宏利基金、建信基金、东方基金、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华安基金、华商基金、易方吵好达基金、方正富邦基金、南方基金北京分公司、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保险业金融机构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国电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城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唐泰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金融控股集团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大型国有企业集团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金融结算中心及要素市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北京产权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金融专业公司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征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综合投资类公司
中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长电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银河创新资本管理公司、北京银河鼎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天素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国投创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财富投资有限公司、猛贺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海金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大正财富投资有限公司、黑鹰(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外资金融机构
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德意志银行北京分行、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摩根士丹利银行北京分行、加拿大皇家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澳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苏格兰皇家银行北京分行、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北京分行、道富银行北京分行、星展银行北京分行、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代表处、美国国际集团北京代表处、法国安盛公司北京代表处、汇丰银行金融街支行
服务机构
中证资本市场运行统计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中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华财会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瑞富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区邮局、国寿会议中心、北京和睦家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北大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北京五月花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北京华融新媒广告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信苑物业管理公司、北京盛利达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㈥ 万达金融中心都有哪些理财公司

万达金融中心招商新闻发布会暨招金财务入住签约仪式在烟台芝罘万达文华酒店举行,招金财务是继中建二局、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华林证券、上钰财富、高银创新财富等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入住万达金融中心之后入住的又一家本地龙头企业,来自烟台芝罘万达广场、招金财务、银行界的领导和代表及企业家、老业主和意向客户等共150余人出席了本次活动。
招金集团副总经理、招金财务公司董事长李宜三女士出席本次活动并致辞,李宜三表示,招金财务之所以将总部设立在芝罘区,作为烟台的首善之区,其得天独厚的人文环境、地理位置和金融环境是重要因素。据悉,招金财务公司是由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招金集团和招金冶炼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5亿元,招金财务公司的成立可以显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财务管理水平,为成员单位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中介服务,可以显著降低财务费用和企业运营风险,以满足公司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作为银监会批准的大型金融机构,招金财务总部入驻万达金融中心,将对芝罘区发展金融、高端服务业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烟台芝罘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副总理赵钢先生在致辞中对招金财务入住万达金融中心表达了热烈欢迎,赵钢表示,万达金融中心建筑面积12万㎡,依托万达大商业和超五星文华酒店,是目前烟台市规模最大、档次最高、设施最全、配套最好的商务楼宇。作为烟台最具地标形象的商务楼宇,万达金融中心将成为芝罘区发展楼宇经济,招大引强,拓宽税源,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随着万达金融中心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将吸引更多像招金财务这样的本地龙头企业落户万达,让入驻企业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万达金融中心自3月中旬正式启动招商,于3月28日正式揭牌,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目前招租率已经超过20%,另外还有大约10层的写字楼正在进行意向洽谈。万达金融中心依托于整个万达广场城市综合体,是一个“超五星商务集群”,一般入住的大企业租赁面积多为半层、整层乃至数层,这让很多处于创业期的中小型企业望而却步,面对这样的问题,赵钢说,“万达是一个非常鼓励、支持创业和创新的企业,创业期的企业选择万达广场的百变SOHO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 万达SOHO面积45-1300㎡,空间灵动,可随意组合,可兼容商业、居住和办公功能,非常适合创业型企业,而且可与万达大商业共享旺盛人流。

㈦ 北京财富中心入驻企业名录

国贸周边性价比高的写字楼内热租中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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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北京财富金融中心楼下的雕塑是谁

渣打银行 IATA 国际航空组织 阿里云计算 华夏银行 还有很多不一一写了。

㈨ 北京的第三方理财公司有哪些,最好有联系方式

目前国内一线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只有两家上市了,他们是:康宏财富金融集团和诺亚财富。其它有规模一些的三方有:展恒理财、恒天财富、宜信、中天嘉华等……
康宏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宏财富)是大陆开设的首家第三方理财机构,公司旗下拥有高品质、高素质、高效力的专家顾问团队,他们在大陆、香港具有多年理财从业经验。公司与中国的品牌供应商合作,形成包括信托、PE等在内的一揽子产品供应线。
地址在西直门嘉茂T1楼1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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