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金融公司 > 疫情防控金融机构并重

疫情防控金融机构并重

发布时间:2020-11-24 23:29:58

Ⅰ 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时,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

不需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Ⅱ 我国疫情防控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下一步流调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流调是流行病学调查的简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的应对传染病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流调工作是病例早发现的核心,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一般来讲,它是疾控人员针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聚集性疫情开展的一种现场调查。这个过程主要是和患者面对面进行交流,询问他们在发病前后的一些暴露情况和接触其他人员的情况,以及了解他们的活动轨迹、就医情况等,通过一系列询问,能够科学判定患者或者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都有哪些人。之后,尽快对判断出来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并尽早采取隔离医学观察措施。这种做法的目的就是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实现病例早发现、早报告。
目前我国外防输入的压力不断加大。为了落实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目前流调工作有几方面重点:第一,要做好入境人员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发热症状的人群以及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第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社区、家庭发现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和聚集性疫情。第三,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学校、托幼机构在复学、复园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异常情况的摸排。第四,养老机构、残障人员福利机构、监管场所等发生的异常情况,这些都纳入目前我国流行病学调查的重点。

Ⅲ 疫情防控不力,如果某些国家不采取有效措施,将意味着全球疫情更会严重,为什么

如果每个国家都不管不问,那么将来会有更多的人感染,整个地球也都会被病毒包围,到时我们人类是无法控制的。所以面对疫情,全世界的人都应该一起努力共同对抗病毒。

Ⅳ 公司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1月已开专用发票,近期难开红字发票,能否先享受免征增值税再开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据此,你公司可以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Ⅳ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什么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要注意适用主体和免税范围。
答:在疫情期间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有利于减轻运输企业负担,调动各方货运能力保障重点物资运送到位。这里我对两个问题进行说明。
第一,关于政策适用主体。这项政策聚焦于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运输,适用主体是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第二,关于免税范围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享受免税的货物种类是有范围的,即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8号公告里规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确定,目前,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已经分别在官网上公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对所有纳税人都是公开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对照清单,对于清单所列货物范围内的运输服务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二是对纳税人的运输方式是没有限制的,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规定包括了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以及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Ⅵ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如何申报享受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九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Ⅶ 我公司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以后,还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称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情形,不属于2号公告规定的退税后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适用范围。

Ⅷ 企业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对纳税信用级别的要求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Ⅸ 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对列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有何要求

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Ⅹ 我公司是国家发改委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2月份可以去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因此,你公司可以在2月份纳税申报期内,先完成2020年1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然后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阅读全文

与疫情防控金融机构并重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天高科国际贸易 浏览:896
都匀经济开发区2018 浏览:391
辉县农村信用社招聘 浏览:187
鹤壁市灵山文化产业园 浏览:753
国际金融和国际金融研究 浏览:91
乌鲁木齐有农村信用社 浏览:897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ipo保荐机构 浏览: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药材种植产业发展规划 浏览:748
博瑞盛和苑经济适用房 浏览:708
即墨箱包贸易公司 浏览:720
江苏市人均gdp排名2015 浏览:279
市场用经济学一览 浏览: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浏览:59
中国金融证券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814
国内金融机构的现状 浏览:255
西方经济学自考论述题 浏览:772
汽车行业产业链发展史 浏览:488
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理念 浏览:822
国际贸易开题报告英文参考文献 浏览:757
如何理解管理经济学 浏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