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以2008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为标志,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管要求逐步从规则为本过渡到风险为本。
2018年我国迎来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第四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中国人民银行等反洗钱监管部门先后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反洗钱规范性文件,要求各类金融机构深入实践风险为本,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二
起源和发展
2000年
英国制定的《新千年的新监管者》提出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这一理念;
2004年
英国发布的《国家反洗钱战略》承诺政府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将以风险为基础,用灵活的原则性规定取代描述性的、具体的监管要求;
2006年
金融机构反洗钱自律组织沃尔夫斯堡集团发表了《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引》,将风险为本反洗钱原则确定为机构用以识别潜在洗钱风险的度量准则之一;
2012年
FATF正式颁布《FATF新40项建议》,详实阐述了FATF第四轮“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体系互评估的具体内容和技术名称;
2013年
《FATF新40项国际反洗钱/反恐融资体系合规性与有效性说明》的颁布,系统阐述了FATF“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互评估的技术要求及规范标准;
三
风险为本的特征
1、风险和措施相称
为预防洗钱风险或降低洗钱危害,所采取的措施应与识别出的风险相匹配。按照优先次序,使风险或危害较大的领域受到更高的关注。
2、成本和收益相称
反洗钱资源的投入将被有效地运用于高风险金融机构、业务和已识别的威胁,降低洗钱活动对社会的危害,并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更好地管理风险。
3、方法和效率相称
反洗钱工作方法将更富弹性,并优先采取效率较高的方法,通过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显著减轻洗钱对于全社会的危害。
四
风险为本的原则
1、合法审慎原则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2、保密原则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3、全面性原则
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 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打击洗钱活动。
五
以风险为本的风险管理概念介绍
定义:
风险管理是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涵盖内容:
所涉及的风险管理包含且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洗钱风险、网络信息科技风险等。
六
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介绍
第一道防线:运营和管理
企业的业务部门或是流程的所有者,作为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机构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风险负有完全责任,识别风险并确保有效的控制到位。
第二道防线:风险和合规性管理
职能部门,包括法务、合规、财务、人力、质量、安全等,所有可以协助一线核心业务部门进行风险管控的部门。
独立于业务侧,基于专业知识,协助业务部门识别,评估和报告风险。从整体层面把握企业风险管理目标,并监督和促进业务和运营层面的风险管理有效进行。
第三道防线: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现有业务风险管理流程的质量控制,对企业重点风险管理和控制结果出具独立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应当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和客观性,通过检查风险疏漏和控制缺陷,帮助第一道防线修补漏洞。
B.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