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财政部为什么在次级债的问题上批评三大信用评级公司,确实是这三家公司的错吗
国际三大信用评级公司透视(转贴)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深入,对信用的要求就越高。为减少投资风险,增加市场透明度,信用评级应运而生。所谓信用评级,是指专业机构对债务人就某一特定债务能否准时还本付息的能力及意愿加以评估,分为资本市场、商业市场及消费者等三类评级,其中资本市场评级居核心地位。长期以来,穆迪(Moody′s,美资)、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美资)和惠誉国际(Fitch Rating,原为美资,现为法资控股)位列国际资本评级市场“三甲”,不过惠誉在市场份额、赢利能力以及国际影响力方面远逊于前两者,国际资本评级市场的话语权实际是“两强垄断”。三大评级公司在一定程度与一定范围内增加了市场透明度,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了管理依据与参考资料,但与此同时,它们也成为西方某些势力持续推行美国价值观与强权,进而威胁主权国家经济安全的一个新工具。
三大评级公司的独立、公正、客观与科学性受到广泛质疑
美国信用评级制度运作已近一个世纪。美国商法规定,评级公司属于一般股份公司,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为保证评级的公正与客观,评级公司应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主要是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评级公司虽对股东负责,但当股东与大众利益冲突时,必须置大众利益于优先的地位。因此,独立、公正、客观与科学是信用评级公司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但正是在这方面三大评级公司受到了广泛质疑。
令人质疑的独立性。一是政府给予特权。1975年SEC认可穆迪、标普与惠誉三家公司为“全国认定的评级组织”(NRSRO),并规定外国筹资者在美国金融市场融资时必须接受NRSRO评级公司的评估,由此确立了三大公司的垄断地位。今年3月,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理查德·谢尔比在参议院就评级公司问题举行的听证会上指出,穆迪和标普几乎遇不到什么竞争,其所以财源滚滚,主要是得益于“受控特许”。二是长期受到庇护。为防止那些“缺乏道德”的评级公司肆意出售AAA评级,SEC限制其他公司进入资本评级市场。在安然、世通等一系列公司财务丑闻发生后,SEC在诸多压力下,也只增加了多美年(Dominion)一家评级公司为NRSRO。名义上信用评级受SEC监管,但事实上三大公司极少向SEC报送相关资料,SEC的例行检查平均每五年才有一次。因此,长期以来,三大公司几乎没有受到任何监督。
令人质疑的公正性。首先是以美国的标准为标准。国家因发行国债而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鉴于国家的巨大清偿能力以及主权的敏感性,一般的评级公司都不涉及主权国家信誉评级,但三大评级公司的一个重要评估标的却是主权国家信誉,而且把市场自由化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东亚金融危机爆发后,马来西亚为稳定经济,采取关闭外汇市场的断然措施,受到三大公司的一致声讨,然而事后证明马来西亚的管制政策是成功的。其次是长期奉行双重标准。三大公司在美国本土评级时,主要依据被评估公司自身或经美国会计公司发布的报告,但对于美国以外的企业,除少数进行“自愿评估”(需要付费)外,大多数则是所谓的“独立评估”。问题在于,三大公司对美国本土市场存在的问题经常视而不见,对他国尤其是美国不喜欢的国家的金融市场动态则往往“明察秋毫”。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破产,当时美国银行的金融衍生品不良投资高达23万亿美元,但三大公司都不曾降低美国银行的信誉等级。从“9·11”事件到安然等巨型企业财务丑闻,摩根大通等知名银行金融欺诈,再到伊拉克战争与持续恐怖袭击威胁等,美国金融市场遭遇连续的冲击,国际资本一度纷纷逃离美国,三大公司同样不曾也不打算降低美国主权信用评级。
令人质疑的客观性。长期以来,三大公司坚持以美国的价值观来审视亚洲文化与市场环境,因而在对亚洲进行评级时总是“另眼相看”。2002年,三大公司将日本政府债券的评级列在工业七国最末,其信贷级别排在博茨瓦纳之后,与拉脱维亚和波兰同等。日本国际金融中心(JCIF)认为,外国评级公司未能反映日本独特的商业惯例,评级结果并不能表达真实情况。时任财务省国际事务次官黑田东彦要求三大公司出具详细的评定标准,认为日本拥有很高的个人储蓄率及庞大的海外资产,对国内投资者能完全清偿债务,因此没有任何理由继续调低日本政府债券评级。中国经济多年来的快速增长和良好的发展预期令全球瞩目,但直到2003年底,标普对中国主权信用评级10年不变,即“适宜投资”的最低限——BBB级。《华尔街日报》评论,标普将中国大陆银行全部定为垃圾等级。众多国际著名的投资机构都认为标普的这一评级“保守得有些可笑”。这不仅损害中国的国际形象,影响中国的投资环境,而且造成数以百亿美元计的经济损失,因为中资机构与企业在境外融资时要付出更高的成本。
令人质疑的科学性。法国《世界报》2003年5月6日载文指出,评级公司缺乏信息发布工作的规则,发布信息的无规律性使人们对其预测能力产生怀疑。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黄京志认为,三大公司使用的方法与模型已经过时,模型使用的数据对于美国本土公司一般一季度才更新一次,而境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公司的数据更新周期往往超过一年甚至更长,远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的需要。长期以来,三大公司收集和发布信息的活动一直是灰色的,乃至暗箱操作,信息可靠性存在严重问题。英国《金融时报》今年3月13日就此发表评论:按照大多数标准衡量,信用评级行业都是全世界最缺乏竞争性和透明度的市场。当为安然公司评级的评级师被质问为什么对安然财务报告的重大疑点视而不见时,该评级师承认他没有能力把握安然的业务和财务结构,也没有认真读过这些财务报告。此外,三大公司利用其垄断地位,在向客户主动提供信用评级时往往变相要求购买其他服务。1996年穆迪曾受到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调查,原因就是被怀疑对客户变相进行了捆绑销售,迫使客户购买其全套服务。
不仅难以发挥预警功能,反而时常加剧金融市场动荡
三大公司因为已经存在而合理,因为美国政府而获得垄断地位并具有强大影响力。但由于缺乏应有的独立、公正、客观与科学性,它们不仅难以及时、准确地发挥预警功能,相反时常加剧金融市场的动荡。
难以发挥预警功能,在美国本土备受质疑。三大公司或根据被评估企业公布的信息资料进行评估,或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进行所谓独立评估。但实际表明,这两种评估的科学性都存在疑问。1992年,加州保险司长控诉标普及穆迪先前给予倒闭的Executive Life保险公司不实且过高的评级,导致投资人遭受损失;1996年,加州橘郡指控标普未能对该郡所投资的基金风险进行恰当评估,以致扩大举债终至破产。自2001年底,一连串巨型公司出现财务欺诈丑闻,美国金融市场由此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评级公司反应滞后,未能发挥所期望的预警作用,自身信誉备受质疑:要么有意隐瞒不报,这意味其丧失了应有的独立与公正性;要么真的没有发觉,这意味其丧失了应有的客观性与科学性。连美国国会和联邦调查人员都指责评级公司的失职,没有在“大厦将倾”之前发出警告。在内外压力下,SEC出具的报告罗列了信用评级业存在的12种问题与缺陷,使三大公司陷入了空前的尴尬境地。
常步市场后尘,在国际领域屡屡失信。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酝酿之时,三大公司未能发出任何警告;等到危机爆发后,慌张应对,降级过激,加剧市场恐慌。1996年9月,穆迪与标普分别给韩国开发银行的长期债信评级为“A1”及“A+”,均属于投资等级;韩国危机发生后,急速降至为“Ba1”及“B+”,已属垃圾等级。1997年7月,泰铢发生危机,穆迪与标普仍给泰国政府公债“A”级,直到10月才加以调整。1998年俄罗斯金融危机与2000年土耳其金融危机,三大公司都未能预测危机的到来,直到危机已经成型,才迟迟降低有关信用等级。因此,国际清算银行(BIS)认为,“评级公司经常步市场的后尘”。
加剧国际金融动荡,受到越来越多的指责。三大公司几乎垄断了整个国际资本市场的话语权,俨然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调节者,往往一个业务声明就能引发金融市场的震荡。1997年以前,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增长、外汇储备、外贸顺差、制造业竞争力、居民储蓄等项指标都好于美国等诸多发达国家。但由于话语权掌握在三大公司手中,东南亚国家所获得的评级均低于美欧国家,由此引发相关国家的资本外逃,恶化了地区的金融局势。1997年11月28日到12月11日,穆迪将韩国外汇债券和票据的评级从原来的A1急速调降到“Baa2”,导致韩元对美元汇率暴跌,股市一落千丈,中型企业接二连三倒闭,从而引发韩国全面金融危机。德国《经济周刊》1998年2月5日载文评论,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对亚洲危机毫无预感,它们知道的并不比金融市场多,根本就不起作用,而现在却火上浇油。法国《世界报》2003年5月6日的文章认为,信用评级公司提供的信息(特别是关于可能出现危机形势的信息)毫无作用。人们责备信用评级公司,认为它们要么没有提前预测危机,直到危机已经到来,才迟迟降低有关信用等级(如在1998年俄罗斯危机、2000年土耳其危机问题上),要么相反,过早地降低有关信用等级,加快了危机形势的到来(如在1999年巴西危机、2001年阿根廷危机问题上)。
“在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的另一新强权
评级公司的“魔力”形成路径是“建立信誉——确立地位——产生依赖——实施影响”。穆迪与标普“两强”不仅通过大力宣传、积极公关等多种手段建立市场信誉,影响与操控市场,谋取垄断利益,而且充分利用其垄断利润,通过暗中利益输送、直接向本土评级公司购买、聘请政府官员开讲座或担任咨询师、与高校及研究机构进行学术合作等各种途径,获取各类商业与非商业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在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协助美国政府攫取政治利益。《纽约时报》曾在社论中指称:评级机构是冷战结束后,国际上的另一个新强权。
配合美国公司的经营扩张。穆迪与标普的评级直接决定融资成本,制约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已变相掌握了企业的生杀大权,这种权力正被悄悄运用于美国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与经营战略。日本证券市场相对闭塞,长期为本土四大券商垄断,美国投资银行垂涎已久。东亚金融危机使日本金融业陷入动荡,四大券商之一的山一证券成为金融链条中最薄弱的环节。1994—1996年,山一股票价格一直在600—1000日元之间波动。但是,自穆迪1997年6月宣布要降低山一评级后,山一股价一路下滑,8月滑落到200日元。11月穆迪宣布正式降级后,美国证券公司立即抛售其股票,不仅造成山一股价狂泻,最后跌到1日元,还断绝其从短期资金市场筹资以起死回生的后路。山一倒闭后,美国最大券商美林公司乘机接管山一证券,原本属于山一的50间店面、2000名精干员工及经营技术,全都归属美林。
扰乱主权国家的经济秩序。评级公司作为一个公共服务机构,本只具有引导资本市场的服务性功能,然而穆迪与标普的权力不断膨胀,几乎充当了金融市场的调节大师。日本的泡沫经济破灭后,日本银行业累积了巨额不良债权。按传统习惯,日本官方、民间机构与传媒,不会轻易触及国内累积巨额不良债权的银行与金融公司,而是依照日本独有方式由银行与金融公司悄然渐进处理,以期不出现重大金融风波。但是,穆迪与标普“毫无保留地”重估日本企业的投资安全度,打破了日本的传统游戏规则,使日本金融陷入持续动荡。日本媒体将穆迪与标普给日本企业、经济带来的冲击描述为:不单像历史上用大炮打开日本锁国大门的“黑船”,还像最终全面占领日本的赫尔“最后通牒”,具有强大无比的破坏力,以致在工商界普遍出现“评级恐惧症”。
直接为美国政治利益服务。有研究认为,东亚金融危机是美国对东盟吸纳缅甸加入表示不满的一次政治报复,而穆迪和标普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不容忽视。1997年4月中旬,穆迪将泰国政府的长期借贷级别从A2下降为A3,4月25日又宣布降低泰国大城、京都和泰军人三家主要银行的信用等级,从而加剧市场恐慌,诱发资本外逃,导致金融危机爆发。1998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峰会上,马来西亚总理就此严词批评穆迪和标普缺乏客观性,助纣为虐。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德国一直反对,两国裂痕加深。2003年3月,德国企业接二连三地被标普降低信贷评级,由此导致包括最大的钢铁制造商——蒂森克虏伯公司在内的相关企业股价跌至有史以来的最低点。德国社民党经济委员会领导人温德称,“近期的降级引起我们高度关注,我不排除德美紧张的外交关系间接地影响了评级结果的可能”。十分“巧合”的是,澳大利亚全力支持美对伊战争,标普将澳外汇债务评级升至AAA最高级。德国政府为此愤怒不已,明确表示向美国评级领域的霸权发起反击,要求欧洲信贷机构联合起来抗衡美国评级公司。德国财政部表示,将对标普和穆迪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并宣称德国要通过立法以“保证评级的公正性”。
三大公司尤其是“两强”的垄断与危害,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知。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信用评级看成是一项非常特殊的行业,扮演着一个国家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角色,涉及国家主权,关系一国经济、金融与信息安全。因此,纷纷采取措施,消除对三大公司的迷信与盲目追捧,限制与三大公司的联系,加强对三大公司的监督,减少直至消除对三大公司的依赖,促进本土评级公司的发展。
(转贴于: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江涌同题文章)
⑵ 2010年以来国务院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财政政策金融政策
从2005年起,我国连续实施7年的积极财政政策正式被稳健的财政政策所取代。 2005年末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做出了2006年继续实施稳健财政政策的决定。所谓稳健财政政策,就是中性财政政策,指财政政策对总需求既不扩张也不收缩的情形,是介于扩张性和紧缩性财政政策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是在经济总量基本平衡、物价比较稳定、结构性问题相对突出情况下,实行的一种财政政策。从近年来我国实施稳健财政政策的实践看,稳健财政政策是相对于我国过去实行的适度从紧财政政策和积极财政政策而言的,财政部门落实稳健财政政策的核心内容是,“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控制赤字,反映了财政政策“松紧适度”的增量平衡取向,主要措施是适当减少财政赤字和长期建设国债。调整结构,反映了财政支出结构“有保有控”的结构优化取向,这轮宏观调控呈现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既要防止通胀的苗头继续扩大,又要避免通缩的阴影卷土重来;既要间接控制投资需求膨胀,又要努力扩大消费需求;既要控制部分行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又要着力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推进改革,反映了财政政策促进“制度创新”、完善市场机制的取向,就是要转变以往主要依靠财政支出拉动经济增长的方式,通过财政自身的改革以及有利于改革的财政收支安排,实现推进整体改革的目的。增收节支是指财政部门要通过加强税收征管、努力增加财政收入,同时要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的过快增长,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2006年,财政支出政策的基本特点是调整支出结构,在压缩一般性开支的同时,保障公共支出需要。财政支出重点投向农业、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的薄弱环节。其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本年度财政支出政策的重要内容。为了配合全面取消农业税政策,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安排了1030亿元转移支付资金。与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农民减负约1250亿元,人均减负140元。“三补贴”政策(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共发放补贴资金188.7亿元。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西部地区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继续执行“两免一补”政策中规定的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其中部分专项资金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达学校,受益学生达到4880万人,平均每个小学生减负140元,初中生减负180元。中部地区每个省选择一个县于秋季学期开始试点,东部地区大部分省份也主动实施了改革试点。2006年中央政府的财政投资重点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比例达到48%左右,比2005年提高了3个多百分点。1994年,分税财政体制改革初步确定了中央与省级单位之间的财政体制,但并没有确定统一的省以下财政体制,而是由各省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近年来,基层财政运行中的矛盾日益突出,县乡财政困难、地区间财力不均衡等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解决地方财政运行中的问题,近年来,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对省以下分税体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其中“乡财县管”和“省直管县”是涉及到财政级次改革的重大措施。 2006年,全国28个省份推行了乡财县管改革,18个省份推行了省直管县改革。但是,在改革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重要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2006年,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重要进展。其中,在总结2005年政府收支科目分类改革模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政府收支科目分类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2007年的预算将采用新的收支科目进行编制。此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国债余额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各领域的改革,均有不同程度的进展。相对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通常将目前正在推进的税制改革称为“新一轮税制改革”,其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12个字。 2006年在税制改革领域取得的主要进展包括全面取消农业税,调整消费税税目与税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草案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出台,资源税政策调整,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等。近年来,我国财政政策的基本走势,可以概括为以公共化为取向,以均等化为目标,以规范化为原则,加快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政策实施:1 2005年,我国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在许多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和调整,内容涉及增值税及其出口退税政策的大量调整、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系统化、企业减免税政策的规范化、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大幅调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及配套政策等等,税收政策的变化,2加快建设一批交通、能源和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推动一批重点工业和高科技项目的建设。第二,加大对装备制造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研究设立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基金。依托国家重点工程,提高铁路、地铁车辆,造船基础设施和重点船用配套设备,重大电力、石化、大型施工机械等重大技术装备的系统设计、制造和成套能力。第三,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升级3财政地区导向投入:中央财政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中央财政增加预算内经常性建设投资,向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倾斜,支持西部大开发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国家发改委下达了2005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专项(第一批)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在下达的63个项目中,东北地区占40项目,其中辽宁省19项,吉林省8项,黑龙江省9项,大连市3项,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1项。63个项目总投资规模达68.97亿元,国债资金5.8亿元,其中东北地区投资规模44.07亿元,占总投资的63.9%;安排国债资金 4.29亿元,占国债资金总额的73.8%。4.出口退税:2005年我国出口退税3374.66亿元,由此测算每美元出口商品综合退税为0.4429元。比2004年全国实际退税2196亿元增长了53.7%退税比例调整:减轻地方财政负担: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分担的比例由75:25改为92.5:7.5。5农业财政投入:2005年,全国28个省份已全部免征农业税,还有3个省也将农业税税率降至2%以下。“十一五”规划开局的2006年,我国将全部取消农业税,农民将彻底告别几千年来的“皇粮国税”。农业基础设施投入: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重大水利项目建设,支持粮食生产,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二是加大对基础教育、公共卫生体系、公检法司设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全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达到2975亿元,比上年增加349亿元。农业生态生态建设:中央财政支持林业生态建设。2005年中央财政天然林保护工程经费支出74.87亿元,支持保护了14.3亿亩天然林;退耕还林支出290.31亿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支出46.83亿元,累计支持完成退耕还林1.35亿亩,荒山荒地造林1.84亿亩,封山育林0.19亿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支出 20亿元,支持保护重点公益林试点面积4亿亩。 2005年用于污染治理资金支出99.84亿元,重点用于“三河三湖”等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等。6财政对就业投入:加大财政对扩大就业的支持力度,一是扩大投资要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对就业促进很小的投资项目需严格控制土地、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加大对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就业增长点的扶持力度,如对新增就业数量较多的企业,可采取适当力度和适当期限的税收减免、财政贴息政策。二是加强减税和补贴等政策,扶持失业人员创办"微型企业",鼓励大学生及其他社会高层次的人才独立创业,给予适当期限的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要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三是鼓励各种非盈利、非政府组织发展,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四是扩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能和人力配置,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和创业能力。加大对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补助、再就业补助209亿元,比上年增加29 亿元。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就业工作。中央财政还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财政投入: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明显提高,中央财政安排优抚事业费74.6亿元,比上年增长90%。 28个省(区、市)、2300个县(市)已初步建立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救灾和扶贫工作力度加大。全年中央财政用于抗灾救灾的资金89亿元,救助受灾群众9000多万人次。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抉贫资金162亿元,农村贫困人口比上年减少245万人。7财政支出:政府采购:财政部日前发布的《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显示,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2927.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1%。
⑶ 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是不是 农村商业银行
如您欲咨来询中银富登村镇自银行业务,建议您拨打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客服热线40011-95566。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⑷ 我国现有哪些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中国农村金融法正在酝酿讨论中,还没制定、公布。
⑸ 如何做好普惠金融
首先得有普及金融机构,特别是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能为这些地区的人提供小版额信贷业务,包括各类权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或者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之类的。其次是降低交易成本,现在普遍情况是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成本太高对一般弱势群体来说是不划算的,基本就是在给金融机构打工,因此他们的诉求是合理的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然后就是风险控制了,基本能做到这几点,普惠金融也就差不多了!
但是,现在的中国,难!大家都向前看,有钱都到钱多的地方去再赚钱,谁去钻山沟呢!
⑹ 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怎么样
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由中国银行与淡马锡下属的富登金融控股公司合作设立。自专2011年起,属中行与富登金融合作,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2011年3月,中银富登村镇银行于2011年3月在湖北蕲春开设了第一家村镇银行。截至2016年末,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已在全国12个省(直辖市)设立了82家村镇银行和77家支行,其中78%的银行在中西部,33%的银行在国家级贫困县,成为国内机构数量最多、地域覆盖范围最广的村镇银行。
根据中银集团总体战略,中国银行将运用国际化视野,把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打造成为广袤农村市场上的独特品牌,通过并购和自建等方式逐步扩大村镇银行机构的覆盖面,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巩固在村镇银行领域的行业领先地位,更好地服务县域实体经济,特别是助力中西部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经济发展。
所以据此来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还是很不错的。
⑺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根据银监会统计和认定所确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加大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补贴资金,加大补贴政策力度,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第六条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七条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⑻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全国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
第九条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拨付。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补贴资金后,及时编制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补贴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规定的补贴比例,计算贷款平均余额和相应的补贴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县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金融机构法人为单位申请;其他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申请。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金融机构应当于下一年度2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年末存贷比等数据,并对自身是否达到银监会监管要求等情况进行说明。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贷款情况表,包括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情况,作为今后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本机构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各网点的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等数据,并附银行业监管部门对该机构在当地设立网点的批复。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县贷款发放和补贴资金情况表(见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贷款发放和补贴情况表(见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的补贴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专员办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贷款和各项监管指标完成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专员办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规范审核拨付程序,保证补贴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财政部不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作为调整政策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补贴资金,取消金融机构获得补贴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补贴资金管理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表
表2:_______县(市)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