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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备案清合同

发布时间:2021-01-26 09:17:06

1. 金融公司贷款结清了如何要到消费信贷合同条款

贷款已经结清了,现在你觉得贷款还多了,超过了36%的年利率是高利贷,想要起诉,想要要到消费信贷合同的话,你可以在网上下载电子合同,然后进行起诉。
高利贷。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都受法律保护。

接下来给大家科普一下,有关民间借贷的一些常识,希望大家能能清楚掌握,以免掉进陷阱。

1、合法的民间借贷才受法律保护

明知对方借钱的目的是非法行动,你仍然借给他,不仅不受保护,还会受相关法律制裁。

乘人之危,或者使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2、民间借贷的1分利息怎么计算

通常月息1分即1%,年利率是1%*12=12%,借1万,1年利息1200元;

年息1分,代表年利率是10%,借1万,1年利息1000元。

3、如何界定高利贷

高利贷其实只是个约定俗成的词,法律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和解释。

因此界定其实很难,刚开始是跟银行贷款利率对比,一般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就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而最新的界定标准是根据2015年最高法出台的有关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规定》,其中有两个关键数字要牢记:24%和36%。

举个例子,假如老王找你借钱,约定年利率不超过24%,后来老王耍赖不还钱,你去法院起诉他,要求返还本金和利息,法院是支持的。

假如当初约定的年利率是30%,这时就不一样了,超过24%的部分,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但是如果之前已经付过的,法院也不干涉。

而如果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那就属于所谓的高利贷了,法院会判决超过利息部分无效。

不过在现实中,很多放高利贷的公司,大多会采取手续费等名义,或阴阳合同,将借贷合同做到36%利息以下,以规避日后的借贷纠纷,需要特别小心!

4、有三种情况要注意

最后,有三种情况要注意(特别是写借条的时候):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视为无息借款;

提前还款,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按实际借款期计算利息;把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即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

2. 贷款买车,金融公司签的合同只有一份,而且还是租赁合同,绿本到了之后又说拿绿本去车管所做了抵押手续

贷款买车金融公司签的合同只有一份而且还是租赁合同绿本到了之后又说我觉得像这种的话你直接跟买车的一个4S店进行一个直接沟通一下买断

3. 合同需要备案吗

你好,我了解一般合同是不需要备案的。
一些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企版业持合法的权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合同备案凭证的行为。
购房合同也是需要备案的。
而常规的合同只要双方对条款无异议,签字盖章就是生效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协议某些条款应该没有合同来的全面。
签协议或合同都是可行的。

4. 税务局清包合同备案的流程

你的意思表达的不清楚,备案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存档是两回事,一般来说,涉及到税收优惠、减免,使用的会计制度等事项,才需要相关的批准文书等资料备案,合同则是用来征管资料存档的。

5. 基金管理人怎么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版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权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6. 合作合同备案手续怎么办

联建房

一、联建的定义及特征

所谓的联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他方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建房,并对建成后的房地产共同经营管理或进行利益分配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联建协议、合作开发合同、联合开发合同都属于联建合同。

从概念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联合开发房地产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联营,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体现在联合开发双方中必须有一方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至少一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否则,联建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了较高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以确保进入该领域的公司具备相应的开发能力。
(二)贯彻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实践中,有很多联合开发行为就是因为违反了联营个这一基本原则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中约定:甲公司仅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不参与项目的建设管理,不论项目是否赢利,乙公司均应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此类条款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的规定,这类合同不再直接认定无效而是作改性处理,即认定为借款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责权利统一,是从整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从宏观上看,双方权利和义务向统一,并非指在开发的任何环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均等的付出和收益。比如说,在项目的建设工程中,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往不参与具体管理工作(或者仅派人监督),而是由房地产公司全权负责,这并不意味着违反了该原则。
(三)法律关系复杂。
联合开发房地产涉及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首先是合作双方的关系,如上文所说应属联营关系,而联营又分为法人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组织形式和权利义务分配都需要仔细约定(文将详细分析);其次是联合体与政府主观部门的关系,开发房地产的各个环节,立项、到规划、开工、预售、验收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督,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要申请办理若干个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联合开发更需要向政府部门做好审批工作,办理证件或批文都应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办理,只要这样联合开发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由于没有做好联合开发的审批工作而导致某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训非常惨痛。再次是联合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关系,包括与建筑承包商、拆迁安置人员、购房业主、贷款和按揭合作银行等。

二、房地产联建的主要类型及其法律性质

在房地产联合开发领域中,由于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操作,联建的类型则多种多样,正确区分其类型则有利于判断其法律性质,确认合同的效力。现就几种常见类型的联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质分析如下:

第一、双方共同提供建设用地,共同出资,共同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房屋竣工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在此种类型合同中,因为规划许可证是以双方的名义取得,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的有关规定,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投资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办理产权登记。 从此类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可以看出,这类合同的主体双方是为共同的事业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种房屋联建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合作行为,其权利义务关系类似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伙关系。联建合同,应认定为房屋合建合同。

第二、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另一方出资,双方办理了土地出让及合建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此类合同因符合房地产经营开发的法定条件,则属典型的房屋联合开发形式。

第三、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建房审批手续,另一方出资,并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这种房屋联建方式较为常见,主要发生在有地无钱和有钱无地的双方之间。

在此类合同中,另一方是以投资方式参与一方的房地产开发,因规划工程许可证等建房审批手续系一方领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房地产转让行为,房屋产权应首先归持有建房审批手续的一方享有,只有一方在办理了房屋权登记后,才能根据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产权转移于另一方。而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的规定,一方在向另一方转移房屋产权时,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因此,此类合同不仅具有房屋转让的性质,且具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性质。

第四、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和资金,以自己的名义领取建房审批手续,自行负责建设施工,另一方只是按照约定的单价和面积提供一定的资金,房屋竣工后,一方按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特定的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这种联建方式也较为常见。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建房资金不足时,往往采取这种参建方式,吸引另一企业带资参与“共同开发”,由于参建投资方取得特定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是以不承担任何经济风险为前提的,且又有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没有建房开发资格,未实际从事建房及房地产开发活动,因此,这种参建形式实质上是一种非法融资行为。这类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本应认定为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的规定,这类合同再次被认定为改性合同,即融资借款合同.

总之,房屋联建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房屋联建,都应根据合同的内容,正确把握其法律特征,确认其法律性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合同的效力。

三、房地产联建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主体资格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房地产开发联建也属于房地产开发的一种,因此也必须遵守此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了这一条件限制。因此在进行房地产开发联建时,其风险首先来自合作对象。在选择联建合作对象时,有土地使用权但缺乏资金或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首先应当核实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条件;有资金或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但无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须确认对方是否合法持有用于项目建设的土地的使用权。否则,双方所签的参建、联建合同可能会因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件而导致无效甚至受到行政处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4条、第35条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当然,如果企业既有土地使用权,又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仅仅是缺少资金,那就好办多了。
为此,应要求合作方提供经过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最好复印一套存档备查)并仔细审查;同时,还可以委托律师对对方进行资信和土地权属等调查,以确认合同主体资格。

(二)联建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确定联建的合作对象后,就进入双方合作具体事宜的谈判、签约阶段。
本阶段,双方一般至少应就下列事项(风险包含于其中)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联建合同(或协议):(1)双方合作事项概况,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报批手续、项目拆迁与前期开发等;(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项的约定事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式及相应权限、项目总投资数额及投入方式、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许可证书的办理、资金到位进度安排、利润或所建房屋分配比例、税费承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的事项;(3)违约责任;(4)合作期限;(5)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6)纠纷的解决方法。
在本阶段,联建方应作的主要事项有:(1)核实对方持有的该建设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相应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这是因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建设项目属于违法建设,会导致国家有关部门的查处。(2)签订合同应当注意如下原则:合同条款尤其是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必须明确、具体、详细,用词(包括标点符号)准确而不发生歧义,切忌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口头协商一致的事项最好能够落实到具体的书面合同中。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毕竟发生纠纷时需要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宁愿签订合同时麻烦一点,也不要在以后发生争议、己方利益受损时索赔无凭无据,吃哑巴亏。
这里,联建主体最好是委托律师参与合同的谈判、合同的拟订,或达成初步协议后将合同草案交由律师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再签订正式合同。

(三)办理土地使用权和建设项目相关证书变更登记的法律风险防范

联建合同签订后的风险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变更登记,办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许可证书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的变更手续。如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变更则该合同无效,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只有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获得批准后,联建方才获得该土地使用 法律之所认规定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变更登记,是因为参建、联建名为合作,而联建方往往并没有申请土地使用权,但通过参建、联建,其变相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而又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参建或联建等于变相变更了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主建单位和联建单位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权申请书;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项目地形图;联建合同;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证件等有关文件。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10日内,联建双方应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项目开发人变更等有关手续。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如下文件:参建、联建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参与联建方应有对项目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资本金;计委立项批复和商品房计划;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程建设总平面图;涉及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批文及安置清单和安置情况说明;建委对工程初步设计意见批复;“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项目手册”;参与联建方的财务报表(上一季度资产负债表及银行当月对账单)或银行资信证明;联建双方企业的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联建双方签定的“联建合同”或“联建协议”原件;项目建设进度计划;项目未抵押的证明;联建双方确认的该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质量责任人”的书面文件。经批复后方可开始房地产联建。

7. 金融公司在车管所备案都要什么

公司简介、材料真实合法的承诺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银监会或者商务部同意从事金融业务的批复文件、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上证件、资料有正副本的都有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有的还要求带着原件去现场确认。

(7)金融公司备案清合同扩展阅读:

初次登记:

1、登记审核(受理)岗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的,接收有关手续,给申请人签发《待办单》,通知申请人交纳检验费,并通知机动车检验岗检验车辆。接收的有关手续由车管所内部传递给检验岗。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理由,退还全部手续,出具《退办单》。

2、机动车检验岗检验车辆,符合规定的,在有关证、表上签字,由车管所内部传递到登记审核岗。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理由,出具《退办单》。具有走私、盗窃、抢劫以及非法拼(组)装机动车嫌疑的,送嫌疑车辆调查岗处理。

3、登记审核岗查验机动车检验岗交来的手续,符合规定的,在有关证、表上签字,送档案管理岗。申请人提供的手续不符合规定,退给申请人并告知不符合规定的理由,出具《退办单》。

上一岗位办理的手续不符合规定或有疑问的,报机动车和驾驶员业务监督岗处理。发现假手续,暂扣并交嫌疑车辆调查岗处理。

8. 金融证券公司如何进行备案

相关的流程可能有些复杂,如果想要效率快的话,可以找满懿企业咨询服务这样的公司来进行代办。他们可以做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备案等,效率都是很高的。能采纳我的建议是我的荣幸,谢谢,祝你生活愉快!

9. 我在一个金融公司贷款,钱已经还清也开了结清证明,房贷的时候银行说

还完就没事的,只是银行要确认而已

10. 关于金融公司在车管所备案问题

1 备案证明文件

XX市XXX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备案证明

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我单位XX市XXX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重要证件保管原因,不便在每次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时向贵单位提供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现申请将上述三项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以复印件加盖公章形式在贵单位备案。
贵单位在办理我单位申请的车辆抵押登记时,对抵押权人身份证明的审查可凭我单位的加盖公章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备案存底核对,若与存底的备案证明相符即可按贵单位规定进行办理,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特此证明

XX市通XXX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附备案存底内容:
1、 加盖公章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3、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4、备案申请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原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办事抵押、解押、备案要注意的事项

办理公司证照备案登记需要准备:
1:备案证明(公章面签面盖)
2:公司公章(请自带印泥)
3: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及正本、副本的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本、副本原件及正本、副本的复印件
5:融资担保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证明书(最好填写上编号)
7: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委托授权书(最好填写上编号)
9: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本地身份证请再准备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准备好以上资料到车管所备案登记后,今后去办理业务时,每次,必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如果办理抵押、解押、取证的车证较多时为稳妥起见,最好一并带齐公司公章、法人身份证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居住证原件,总之车管所需要验证什么资料您公司就提供什么,以免耽误自己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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