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国七十年来,我国金融行业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建国七十年来,我国金融行业无论在规模、结构还是业态方面,都发生了不小的变化。目前,我版国权金融业已形成了覆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领域,逐步建立了功能相互补充、交易场所多层次、交易产品多样化的金融市场体系,资源配置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持续增强。
对于我国金融行业的整体变化,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梁之平给出的“大、全、新”三个字的总结,也比较符合当前实际。“大”指的是中国金融行业从无到有,到现在为止已经成为全世界最大的一个金融市场;“全”是指,经过70年发展,整个金融市场,包括证券市场,不管从投资主体、投资工具、投资品种而言都很齐备,已经位居世界前列;“新”是指,整个中国金融市场运用了大量的新技术,以现在的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技术为核心的金融创新,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处于领先地位。
B. 阳光普惠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阳光普惠拥有线上/线上双线并进的精准营销团队,拥有领先的互联网、大数回据、AI研发能力答,力争打造行业先进的普惠金融服务平台。致力于服务中低收入群体,服务中小微企业,为发展普惠金融、促进消费、改善民生、服务实体经济发挥积极作用。
法定代表人:闵祥强
成立时间:2017-11-24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0811000001214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共青团路14号弘义家园沿街商业楼
C. 如何正确看待与对待期货场外市场
发展场外市场的必要性
首先,期货场内市场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不匹配。近年来,随着期货产品体系的丰富和完善,我国期货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但与发达成熟市场相比,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仍相对滞后。例如产业客户参与期货市场的面不广,众多企业还没有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这主要是因为衍生品市场与企业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在当前场内市场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并不完全匹配的情况下,规范发展场外衍生品市场,将利于市场价格指引体系及价格避险体系的完备。
第二,有利于提高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场外市场的蓬勃发展,通常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市场对风险管理工具的需求急剧增长,场内衍生品不能完全满足企业需求;二是场外交易具有较为宽松的法律监管环境,交易方式灵活,成本低。目前我国期货品种并不完善,市场主体参与程度不充分,而失衡的投资者结构也制约着市场功能充分发挥。发展场外衍生品市场,可拓展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更好满足企业实际需求。
第三,场外市场空白被不法机构占领,部分地区的地方交易平台缺失有效监管,对整体市场产生负面影响。由于缺乏有效监管,部分地方交易平台与市场 三公 原则相背驰,沦为投机聚集地,既不利于实现价格引导与风险管理,也对我国整体市场的建设产生负面影响。
第四,金融市场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解决期货市场 小行业、大市场 的困局。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成交规模不断创出新高,而同期全国期货公司净利润总额并未有效增长,甚至不涨反跌。期货公司创新业务陆续开闸,但业务结构依然单一。OTC市场是对衍生品市场体系的补充和完善,与国内现有的期货、证券市场可以形成良好的互动和配合。加快发展多层次期货市场,将利于解决期货市场 小行业、大市场 的困局。
第五,建设阳光化的场外市场,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我国衍生品市场,存在 管制严格,但监管仍有不足 的情况,建设阳光化的场外市场可与期货交易所市场形成互补。
如何发展多层次的期货市场
根据产品形态,金融衍生品可以分为远期、期货、掉期、期权等类型。这些衍生品根据交易场所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场内市场(交易所市场,ETD)和场外市场(柜台交易市场,OTC)。
场外市场可选择的市场组织形式,主要有四种:
一是交易所下设。对于某些场外衍生品的组织形式,可借鉴股票市场主板和中小板、创业板的做法,在现有交易所下设立板块,运行独立、代码独立、监察独立。
D. 非法集资怎么举报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非法集资有什么办法追讨呢?案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或工作组)。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的发布工作。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掌握案件的集资总人数、集资总金额、已返金额和未返金额等情况。专案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以及对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专案组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制订统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则、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实施清退,并以处置报告的形式结束案件善后处置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 如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
从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功能的发挥情况看,由于直接融资比例偏低,金融市场体系发展滞后,导致金融结构失衡,金融体系的各项具体功能未能有效发挥。在当前的环境下,需要通过发展直接融资体系、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以及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等措施,改善金融结构,促进金融体系功能的发挥。
一是放松管制,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市场体系。继续深化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放松管制,弱化行政审批,强化信息披露,建立事后问责和民事赔偿制度,夯实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基础,促进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主体归位尽责,逐步实现股票发行制度的完全市场化;加快发展全国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通过建立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放松挂牌上市企业标准,强化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的自律体系,建立和完善各层次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 加快全国统一的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扩容与发展;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促进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探索建立跨市场执法机制,逐步建设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
二是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稳步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目前我国的金融风险高度集中于银行体系, 金融体系自身对风险管理与风险分散功能的需求迫切。建议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稳步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为金融体系提供有效风险配置与管理的工具。具体而言,建议加快完善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体系及配套税收政策,建立统一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平台,稳步推出国债期货等利率衍生品以及信用衍生品等金融工具。
三是以新基金法的实施为契机,积极培育专业机构投资者队伍。我国金融结构的改善意味着金融体系中金融市场的比重将逐步增加,金融工具将更加丰富,在此程中需要培育一支强大的、种类丰富的专业机构投资者队伍,为不同风险偏好与风险承担能力的家庭提供多样化的资产管理服务,实现与不同风险特征、品种多样的金融工具的对接。目前新基金法已正式实施,建议以此为契机,放松各类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或备案限制,明确税收政策, 避免重复征税,通过积极引导和培育,大力发展专业机构投资者。
F. 期货对实体经济有什么好处
1 有好处,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现货是以期货来定价的
2 我国期货市场现在也比较成熟了,交易机制也很合理
3 西方国家比我们早很多年,期货品种也多,影响全球的商品价格
4 保值,一般企业才会去保值,比如大的钢厂呀,有色企业呀,会借期货市场来规避价格波动的风险,而这些风险会转移到普通的投资者身上,也就是参与期货市场的投机着,他们为了搏得更大的收益。
其实也可以看成是赌博,但这种赌博是国家允许的,并且鼓励的,当然在这个市场就要遵守这个市场的规格,只有好学睿智的人才会在这个市场里赚钱,任何侥幸的心理都可能导致你的失败
G. 国都期货:期货公司如何服务实体经济
近年来,中国实体经济连续多年保持高速增长,逐步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加工中心和制造基地,也成为全球大宗商品重要的生产国和消费国,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国内期货市场的历史性发展。目前,中国已推出期货交易品种26个,2010年期货市场成交金额突破300亿,2010年中国还跃升成为全球最大的商品期货市场。而在全球化进程加快以及近年来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剧烈变化的大背景下,期货市场对实体经济企业“规避市场风险功能”的作用也日益显现,国内政策面也开始明确“鼓励生产经营者运用期货交易机制规避市场风险”,引导实体经济企业正确认识、合理运用期货市场。倡导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产业发展作用的发挥对期货市场的中介机构――期货公司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认为研发服务模式创新能力是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核心,而研发服务团队培养则是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延续性的保障。
一、 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适应实体企业客户需求
传统的期货公司研发产品或者服务大多集中在资讯产品、品种行情研判、以及客户交易指导,行业服务一直呈现同质化的特征,同质化也导致期货行业陷入手续费竞争的困境。但对于实体经济产业链客户而言,由于企业面临的风险敞口不一样,企业参与期货市场模式及对服务的需求也呈现多元化特征,期货公司只有针对客户的多元化需求寻求产品和服务模式的创新,提供差异化服务,才能有效服务于实体经济企业。
1、 期货交易贴身式服务向倡导现货经营模式创新延伸
作为期货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高效、快捷、稳定的交易跑道是期货公司责无旁贷的职责,同时,期货公司还必须能够为产业客户提供包括协助制定企业内控制度、套期保值方案制定、套期保值头寸申请、协助交割等环节的服务,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后者。
对于产业企业而言,期货市场是企业规避风险的风险管理工具,现货经营才是根本。因此,期货公司为企业提供服务,无论是协助制定参与期货交易的制度还是策略的制定都必须与企业的现行管理体系以及现货经营管理保持协调。首先,在协助企业制定参与期货内控制度方,期货公司应对企业管理体系进行充分的了解,保证期货内控制度与企业运营管理的协调性,在企业运营管理框架下制定期货交易内控制度,并引导企业建立参与期货市场规避风险的长效机制;其次,由于实体企业生产运营中购销模式、定价模式、库存管理水平、现金流情况千差万别,企业面临的风险敞口和风险承受能力也存在差异,期货公司为实体企业制定套期保值方案时,仅依靠简单的市场分析和套期保值基本原理提供的模板式套保方案基本无法满足企业需求,必须尽量与企业进行沟通,给企业灌输期现货结合的风险管理理念,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制定真正符合企业个性需求的套保方案;对于企业的投机需求,引导企业做好资金管理及相应的风控措施;此外,期货公司在套保申请及交割的流程性服务方面,不仅要充分解读交易所交割相关规则、熟悉各流程操作细节,还要对交割品种、质量、交割库库容情况、物流条件、物流成本、出入库状况等各种细节都要做到了然于胸,同时结合企业经营的产品情况、物流条件、物流成本等实际状况、为企业提供一站式贴身服务;最后,期货公司在为实体经济服务时尝试引导企业利用期货创新企业产品的定价机制,结合期货市场走势改善现货购销以及库存管理,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对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2、 品种研发产品服务进一步细化,风险管理方案更加多元化
近几年,随着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的不断优化,期货公司根据投资交易者、套利交易者以及套期保值交易者的不同需求,研发服务产品也开始呈现产品细分的趋势。针对产业链客户的服务,期货公司不能单方面猜测客户的需求,而应该与产业客户及时沟通需求以及对研发服务产品的反馈信息。
就产业客户的需求层次而言,首先,与产业链相关品种的期货品种研发报告应该只是最基础的日常服务。其二,受经济全球化影响,各种类型的企业都不可避免受宏观经济周期性的影响,尤其是2008年暴发全球性金融危机会后,企业对宏观经济的关注程度明显提高,对宏观经济深度分析报告的需求也增强。其三,尽管单个企业对本行业较为了解,但对于各行业市场之间的联动性以及行业变化的新动态缺乏全局性的认识,因此,为产业客户提供某一具体品种或者产业链的风险管理方案时,期货公司应该将套期保值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延展。例如我们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现货经营的品种结合情况,为客户提供工业品和农产品相组合的套保策略。最后,期货公司还可以为产业客户提供产业链的数据库信息服务,除了常规的产量、进出口数据外,为客户制定行业的深度数据产品,成为企业的数据资源库。
3、 依托股东背景,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实际上,实体经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并非只局限于受价格因素影响的市场风险,期货公司可以依托公司及股东背景资源,在服务实体经济企业范围上进一步延伸。
例如,目前,银行信贷资金仍是中国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而中小企业即使能够获得银行信贷资金,授信额度也相对有限,融资难导致的资金紧张和资金成本过高一直困扰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期货公司可积极引导企业开展标准仓单质押业务,或开展新的金融创新业务,为实体经济企业开拓了新的融资渠道。2008年下半年,国都期货就开始与兴业银行(601166,股吧)洽谈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合作,尝试为客户提供创新金融服务。同年,我们还依托股东的信托背景,以第三方担保的方式,在2天内完成2亿元信托自有资金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为企业解决了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实际问题。
H. 互联网十金融十倍增
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
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
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