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际金融简答题:简述国际收支不平衡的调节机制
(一)、国际收支的自动调节机制
国际收支自动调节是指由国际收支不平衡引起的国内经济变量变动对国际收支的反作用过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国国际收支不平衡时,受价值规律的支配,一些经济变量就会出现相应变动,这些变动反过来又会使国际收支不平衡自动地得到一定程度的矫正。在不同的货币制度下,自动调节机制也有所差异。
1、国际金本位制下的自动调节机制
在国际间普遍实行金本位制的条件下,一个国家的国际收支可通过物价的涨落和现金(即黄金)的输出输入自动恢复平衡。这一自动调节规律称为“物价–现金流动机制(Price Specie-Flow Mechanism)。”它是在1752年由英国经济学家休谟•大卫(Hume David)提出的,所以又称“休谟机制”。“物价–现金流动机制”自动调节国际收支的具体过程如下:一国的国际收支如果出现逆差,则外汇供不应求,外汇汇率上升,若外汇汇率上升超过了黄金输送点,则本国商人不再用本币购买外汇付给商人,而是直接用黄金支付给外国出口商,这样黄金就大量流出。黄金外流导致本国银行准备金降低,从而使流通中货币量减少,物价下跌,而物价下跌使得出口成本降低,本国商品的出口竞争力增强,出口增加,进口减少,直至国际收支改善。这样,国际收支的不平衡完全能够自发调节,用不着任何人为的干预。如果一国国际收支出现顺差,其自动调节过程完全一样,只是各经济变量的变动方向相反而已。
上述自动调节过程可用图(8.1)表示如下:
图8.1 物价–现金流动机制
休谟的“物价–现金流动机制”在理论上分析存在着一系列缺陷:第一,他是以货币数量论为依据的,因而得出物价仅因货币数量变化而变化;第二,在金币流通的情形下,黄金流动不一定会引起物价变动,因为金属货币可以自发调节到必要的数量;第三,他强调相对价格的变动,而忽视了产量和就业的变动;第四,黄金流动同恢复国际收支平衡自动联系起来,金融当局没有进行干预的余地。正是因为休谟忽略了上述4方面的情况因而过高估计了“物价–现金流动机制”对国际收支不平衡的调节作用。
2、纸币流通条件下的国际收支自动调节机制
在不兑现纸币流通条件下,黄金流动虽已不复存在,然而,价格、汇率、利率、国民收入经济变量对于国际收支自动恢复平衡仍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1)价格的自动调节机制
当一国的国际收支出现顺差时,由于外汇支付手段的增多,容易导致国内信用膨胀、利率下降、投资与消费相应上升、国内需求量扩大,从而对货币形成一种膨胀性压力,使国内物价与出口商品价格随之上升,从而削弱了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导致出口减少而进口增加,使原来的国际收支顺差逐渐消除。
如果一国的国际收支出现逆差时,由于外汇支付手段的减少会导致国内信用紧缩、利率上升、国内总需求量减少、物价下跌,使出口商品成本降低,从而增强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与此同时,进口商品在国内相对显得昂贵而影响其进口,于是,国际收支的逆差逐渐减少,恢复平衡。
(2)汇率的自动调节机制
汇率调节国际收支是通过货币的升值、贬值消除顺差或逆差,从而恢复国际收支平衡的。
当一国国际收支出现顺差时,外汇供给大于外汇需求,本币汇率上升,进口商品以本币计算的价格下跌,而出口商品以外币计算的价格上涨,因此,出口减少,进口增加,贸易顺差减少,国际收支不平衡得到缓和。
当一国国际收支出现逆差时,外汇需求大于外汇供给,本币汇率下跌,出口商品的价格以外币计算下跌,而以本币计算的进口商品的价格上升,于是刺激了出口,抑制了进口,贸易收支逆差逐渐减少,国际收支不平衡得到缓和。
(3)国民收入的自动调节机制
国民收入的自动调节机制是指在一国国际收支不平衡时,该国的国民收入、社会总需求会发生变动,而这些变动反过来又会减弱国际收支的不平衡。
当一国国际收支出现顺差时,会使其外汇收入增加,从而产生信用膨胀、利率下降,总需求上升,国民收入也随之增加,因而导致进口需求上升,贸易顺差减少,国际收支恢复平衡。
当一国国际收支出现逆差时,会使其外汇支出增加,引起国内信用紧缩、利率上升,总需求下降,国民收入也随之减少,国民收入的减少必然使进口需求下降,贸易逆差逐渐缩小,国际收支不平衡也会得到缓和。
(4)利率的自动调节机制
利率的自动调节机制是指一国国际收支不平衡会影响利率的水平,而利率水平的变动反过来又会对国际收支不平衡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
一国国际收支出现顺差时,即表明该国银行所持有的外国货币存款或其他外国资产增多,负债减少,因此产生了银行信用膨胀,使国内金融市场的银根趋于松动,利率水平逐渐下降。而利率的下降表明本国金融资产的收益率下降,从而对本国金融资产的需求相对减少,对外国金融资产的需求相对上升,资本外流增加、内流减少,资本项目顺差逐渐减少,甚至出现逆差。另一方面,利率下降使国内投资成本下降,消费机会成本下降,因而国内总需求上升,国外商品的进口需求也随之增加,出口减少,这样,贸易顺差也会减少,整个国际收支趋于平衡。
反之,当一国国际收支出现逆差时,即表明该国银行所持有的外国货币或其他外国资产减少,负债增加,于是就会发生信用紧缩,银根相应地趋紧,利率随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上升,利率上升必然导致本国资本不再外流,同时外国资本也纷纷流人本国以谋求高利。因此,国际收支中的资本项目逆差就可以减少而向顺差方面转化;另外,利率提高会减少社会的总需求,进口减少,出口增加,贸易逆差也逐渐改善,国际收支逆差减少。
在纸币流通条件下,国际收支自动调节机制的正常运行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往往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因为它要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1)国际收支的自动调节只有在纯粹的自由经济中才能产生作用。政府的某些宏观经济政策会干扰自动调节过程,使其作用下降、扭曲或根本不起作用。自西方国家盛行凯恩斯主义以来,大多数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
(2)自动调节机制只有在进出口商品的供给和需求弹性较大时,才能发挥其调节的功能。如果进出口商品供给、需求弹性较小,就无法缩小进口、扩大出口,或扩大进口、减少出口,改变入超或出超状况。
(3)自动调节机制要求国内总需求和资本流动对利率升降有较敏感的反应。如果对利率变动的反应迟钝,那么,即使是信用有所扩张或紧缩,也难以引起资本的流入或流出和社会总需求的变化。对利率反映的灵敏程度与利率结构相关联,也与一国金融市场业务的发展情况息息相关。
由于自动调节机制充分发挥作用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而在当前经济条件下,这些条件不可能完全存在,导致国际收支自动调节机制往往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当国际收支不平衡时,各国政府往往根据各自的利益采取不同的经济政策,使国际收支恢复平衡。
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地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状况;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制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第六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 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第八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第九条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第十条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账户与非中国居民发生的交易及账户余额。
第十二条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国际收支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或者普查。
第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十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
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③ 经常项目资本金融项目对国际收支的区别
区别:
经常项抄目是正常的商贸往袭来,而资本项目只是投机投资资金的流动。
经常项目完全进入国家经济中融为一体,资本项目来了多数还是要回去的,会造成价格的大幅波动要进行管制。
国际收支是指一国或地区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交易的货币统计。国际收支表包括经常项目账户,资本和金融项目账户,以及错误和遗漏项目账户。金融项目中包括储备资产。
相关概念:
资本项目:反映的是本国和外国之间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在国际间的变动,换言之,就是一国为了某种经济目的在国际经济交易中发生的资本跨国界的收支项目。资本项目包括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或金融资产的转移。
经常项目指本国与外国进行经济交易而经常发生的项目,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最主要的项目,包括对外贸易收支、非贸易往来和无偿转让三个项目。
金融项目反映的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投资与借贷的增减变化,它由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和储备资产等四部分构成。
国际收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国际收支的定义为:国际收支是一种统计报表,系统的记载了在一定时期内经济主体与世界其他地方的交易。大部分交易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
④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第五章 申报数据的修改处理
第三十九条 境内银行发现所报送的基础信息有误时,应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的改变,境内银行应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中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币种或收付款金额时,应通知申报主体按原申报号码重新申报,或者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第四十条 纸质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境内银行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进行修改。对于以录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境内银行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直接进行修改;对于以接口导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银行应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在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网上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申报主体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经申报的无实际交易背景的涉外收入或付款的错汇款,经办银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申报数据,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
对于因交易被撤销等而支出或收到的原涉外收付款的退款,申报主体应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中勾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如无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填写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
⑤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第四章 涉外付款申报
第四章 涉外付款申报
第一节 汇款项下涉外付款业务
第二十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
第二十七条 境内银行收到申报主体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
(二)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
(三)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汇款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审核有误的,境内银行应要求申报主体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的,境内银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境内银行应将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该笔涉外汇款的申报号码填写在《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留存联”、“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加盖银行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外汇局留存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八条规定处理;“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
第二十九条 境内银行应于款项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相应的涉外汇款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三十条 境内银行应将审核无误的境外汇款申报信息,于款项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节 信用证、保函、托收等项下涉外付款业务
第三十一条 申报主体采用信用证、保函、托收等汇款以外的结算方式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使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来单后,填制《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应由银行填写的到单信息,并在第一联“到单通知银行/客户留存联”上签章后,将相应联次送达付款人。
第三十三条 申报主体收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联填写完整,并加盖印鉴后,按境内银行规定时间,退还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第三十四条 境内银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为:
(一)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
(二)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
(三)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付款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审核有误的,境内银行应要求申报主体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的,境内银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第三十五条 境内银行应将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该笔涉外付款的申报号码填写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银行留存联”、“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外汇局留存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八条规定处理;“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
第三十六条 境内银行应于涉外付款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相应的涉外付款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三十七条 申报主体在境内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返还境内银行的,境内银行应在涉外付款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将审核无误的涉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三十八条 申报主体未在境内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返还银行的,申报主体应于境内银行按惯例付款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
境内银行应将本工作日内审核无误的涉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⑥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第三章 涉外收入申报
第十九条 解付银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解付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结汇中转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结汇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十条 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应将原始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笔传送到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该原始信息应能够表明该笔款项为境外款项。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该笔款项后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一条 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二条 涉外收入纸质申报流程:
(一)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之日,通知申报主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通知内容应包括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产生的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何日前完成该笔涉外收入申报等相关信息)。
(二)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之日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申报单背面的填报说明逐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交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
(三)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发现有误,应于本工作日内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涉外收入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签章,或者将申报单退回申报主体。
(五)申报主体应于申报单退回的当日对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退回的申报单进行核实。核实有误,则在原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在修改处签章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核实无误,则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连同原申报单一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
(六)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无误后,应在《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业务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于申报主体申报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将申报信息录入或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十三条 机构申报主体可以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完成涉外收入申报,并可以不填写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的申报主体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四条 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流程:
(一)对于以网上申报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自动将其《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和涉外收入基础信息发送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
(二)涉外收入款项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之日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完成涉外收入申报。
(三)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本工作日营业结束前对前一个工作日的网上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2.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对审核无误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予以审核通过;对审核未通过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系统中标注原因,要求申报主体核实。申报主体应于当日对未通过银行审核的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并在系统中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或对核实无误的说明原因。
(五)申报主体发现所报送申报信息有误时,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第二十五条 通过境外汇路进行的境内款项划转,应由款项原始汇出银行在SWIFT报文的52场填写原始汇款行信息。对于不通过SWIFT系统的银行,应比照SWIFT格式发送报文,将原始汇款行信息传递给境内收款行。
⑦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第七章 外汇局职责
第四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管理和指导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二)核查全国范围内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三)建立和维护全国的外汇局基本情况表、金融机构代码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四)维护全国的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统一管理和维护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
(六)按境内银行总行开通/关闭收入网上申报功能;
(七)考核、考评外汇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
(八)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九)定期清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历史数据;
(十)分析、编制、公布有关统计资料;
(十一) 国家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管理辖内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日常工作;
(二)核查辖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三)建立和维护辖内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四)核查和修改辖内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根据辖内银行分支机构的申请开通/关闭其收入网上申报功能;
(六)考核下级外汇局和辖内银行、企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
(七)制定辖内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标准和程序;
(八)对辖内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九)分析、编制、提供辖内有关统计资料;
(十)上级外汇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⑧ 32.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资本与金融账户包括( )
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和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出售,前者主要是投资捐赠和债内务注容销;后者主要是土地和无形资产(专利、版权、商标等)的收买或出售。 金融账户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间接投资)和其它投资(包括国际信贷、预付款等)。 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资本与金融账户包括(ABC ) a债务减免引起的资本性转移 B。直接投资 c证券投资 D。外汇储备 E。投资收益
⑨ 国际金融 1、一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帐户是( )
1、一国国际收支平复衡表中最制基本、最重要的帐户是( A) A、经常帐户 B、资本帐户 C、金融帐户 D、储备项目
2、德国某公司购买了美国的一套机械设备,此项交易应记入美国国承收支平衡表中的(B )A、贸易收支的贷方 B、经常项目借方 C、投资收益的贷方 D、短期资本的借方
3、吸收分析法分析的是(A )A、经常项目 B、资本项目 C.金融项目
⑩ 国际收支与外汇收支有何区别与联系
第一条 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地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状况;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制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第六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 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第八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第九条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第十条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账户与非中国居民发生的交易及账户余额。
第十二条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国际收支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或者普查。
第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十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
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