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是否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3]11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内借款的利息支出容,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② 支付给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可税前扣除吗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内
第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容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2)金融机构的借款可以税前扣除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③ 【所得税】关于企业间借款形成的资金占用费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九条“非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其释义中做了如下解释: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本身是同一法人内部的交易行为,其发生的资金流动,不宜作为收入和费用体现;另外,由于企业内各营业机构不是独立的纳税人,而且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要求同一法人的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即取得利息收入的营业机构作为收入,支付利息的营业机构作为费用,汇总纳税时相互抵消,在税前计入收入或者扣除没有实际意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不得扣除的费用,不包括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这主要考虑到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主要从事的就是资金拆借行为,其成本和费用的支出,主要就体现为利息,如果不允许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扣除,对各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的会计账务、业绩等都无法如实准确反映,且由于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后,准许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扣除,相应获取这部分利息的其他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就将这部分利息作为收入,两者相抵,并不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总额,国家的税收利益不会受到影响。
你公司是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不属于非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不适用这条规定。
④ 企业贷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4)金融机构的借款可以税前扣除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第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⑤ 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今年,我公司向银行贷了一笔款,由此产生了一笔利息。请回问,在缴纳企业答所得税时,这笔贷款利息的支出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吗?
专业解答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由此可见,您公司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
⑥ 公司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某公司是内资生产型企业,2004年在建工程万,短期借款3000万;2005年在建工程10000万,短期借款9000万;在建工程一直未结转完工。其他资产负债类科目无较大变化,2005年盈利1000万。2005年企业当年发生的借款利息全部计入了期间费用。
在2006年的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要求对借款利息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资本化,理由是根据上述数据,企业一部分借款实际上是用于在建工程,依据实际重于形式原则及2000年84号文34条,一部分利息应资本化。
企业的理由是企业的借款合同上都是经营性质的借款,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说借款是用于在建工程,而且税法也无相关规定。
请问针对这种情况,哪种立场比较妥帖,有何文件依据,多谢。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对于需要资本化的利息,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都没有明确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在建工程如何资本化的问题,在扣除办法中也仅是就未指明用途的借款利息按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分配进行资本化。企业应掌握确实用于流动资金的借款的证据,才可以费用化在税前扣除,否则,税务机关会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来判定是用于了在建工程,而不是用于了流动资金周转,从而进行资本化处理。
⑦ 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借款利息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税收依据是什么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内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容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手续费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过,实务中: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借款利息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金融机构利息结算单也暂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⑧ 借款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提到借款来费用时我们想到源的一般是利息。关于利息的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⑨ 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借款利息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税收依据是什么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专个人,对外发生属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手续费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过,实务中: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借款利息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金融机构利息结算单也暂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⑩ 企业以法人代表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当然不可以。但是法人代表将资金再借给企业,企业支付的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