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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有什么金融租赁公司

发布时间:2021-01-19 21:25:21

① 国外著名融资租赁集团的案例介绍

我没有明白你的意思啊,如果你想看国际融资租赁案例,建议你看一下两个公司,通用电器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从事飞机和医疗设备的租赁;卡特彼勒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是从事机械设备的租赁。

②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1. 外资融资租赁业务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2. (1)申报程序 :
    设立(含并购、再投资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申请人应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准备材料并向拟注册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申报条件 :
    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4)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3)申报材料 :
    1 )申请书;
    2 )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场地使用协议书(原件)和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10)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③ 什么是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详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租赁业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实物租赁公司,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两个的区别点主要在,前者最终只转移使用权,后来最终要转移所有权。

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实际是一家金融机构,与银行不同在于,银行贷款给企业,企业用于购买设备,以先付息后归还本金。金融租赁公司是先购买设备,再将设备租赁给企业,企业付租赁费,比如付五年的租赁费,五年租赁费的总和等于基金加利息。


(3)国外有什么金融租赁公司扩展阅读:

金融租赁公司中国的发展

起源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源于1981年4月,最早的租赁公司以中外合资企业的形式出现,其原始动机是引进外资。自1981年7月成立的首家由中资组成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到1997年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6家。

1997年后,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国际租赁公司和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00年关闭)先后退出市场。目前,经过增资扩股后正常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8家,它们主要从事公交、城建、医疗、航空、IT等产业。

发展

融资租赁是不同资本市场之间进行资源传导和资本形态转化的有效机制。由于融资租赁具有其他筹资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点,所以国际上已普遍使用之,其发展速度也首屈一指。八十年代初,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被引进中国,在近20年来中国租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因各种原因。

金融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着经营范围较为混乱、在高风险领域投资规模过多过大又疏于风险控制与资产管理,加之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法律、监督、会计准则和税收)不配套,导致了一些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着资产质量恶化,出现严重的支付困难、正常的业务经营已难以为继的状况。

完善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完善,法律、监督、会计准则和税收环境对租赁业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求。

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织商务部、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结合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

融资租赁立法将推进融资租赁业市场化进程,盘活固定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满足企业技术改造的要求,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消费。

增加行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融资租赁的立法将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在加快折旧、呆帐准备,流转税缴纳、关税缴纳、外汇结算资金来源等方面给予了重大政策扶持,宏观政治环境十分有利于中国租赁业的发展。

前景

未来的几十年是中国经济发展上台阶的时期,国家将继续对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大力投资,中国企业经过几十年市场化运作和积累后急需产业更新和技术改造。

这些都会带来大量的成套设备,交通工具,专用机械的需求,,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已经证明了租赁是解决这些需求的最有效途径。今后市场的巨大需求是租赁业务发展的最好时机。

④ 问下国内有哪些是行业内比较知名的外商融资租赁公司

国银金融租赁公司[2]
2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
3 昆仑金融租赁版公司
4 民生金融租赁有限权公司
5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6 建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7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8 兴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9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
10 远东租赁有限公司

⑤ 国内融资租赁行业和发达国家的有哪些业态区别

发达国家之间也有许多不一样的地方,比如美国和日本之间就在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上就不一样,造成了业态的不一样。仅宽泛的谈一下个人理解,很多地方没法面面俱到,有不当之处请轻拍:
1、融资渠道不同。国内大部分租赁公司目前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即从银行贷款,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这种方式下租赁公司业务开展极大的依赖于银行,造成了资金来源少且成本高(基准往上,少数能够到基准或往下,也看承租人质量),同时也造成业务开展上的劣势(同样的业务很可能在成本上就输给银行);国外的租赁公司很多可以通过发债、资产证券化等直接融资的形式,融资渠道多同时避免了间接融资的成本上升。国内租赁公司发债的还较少,大多是金融租赁公司;租赁资产证券化大家都想尝试,但首支证券化产品已在襁褓中待了很久了,不知夭折没;
2、业务形式不同。目前国内开展最多的还是融资性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相对于较少,大多见于飞机和船舶;风险管理基本以承租人信用以及担保条件为首要考虑,而对于租赁物仅作为次要考虑。这一方面是由于国内租赁公司对于租赁物处置手段有限,即使承租人违约收回了租赁物也无法很好的处置,另一方面作为租赁公司主要资金来源的银行在评估给租赁公司的贷款时,也是以承租人信用以及担保条件为首要考虑的。这种情况下,租赁公司业务模式与银行无本质差异,租赁公司无法形成自身竞争力。但在国外有很多大型的厂商系租赁公司如卡特彼勒等,在承租人违约无法还款的情况下,能够将收回租赁物很好的进行处置,或变卖或翻新或出租给别的承租人,总体上能减少大部分损失,因此能够创造出不同的业务模式,也因此具有了更强的竞争力;
3、发展环境不同。在世界范围内看,租赁业发展都需要较为强有力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支持,如曾在飞机租赁中广泛使用的日税租赁结构,其优势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日本政府的税收优惠(主要和折旧方式有关),在日本政府停止优惠政策后就基本消失了。因此在很多国家对于租赁行业都有着相应的税收优惠或补偿措施。国内目前开展营改增,将融资租赁纳入其中,但是对于即征即退等与租赁公司息息相关的税收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完善和贯彻,许多租赁公司税负增加,但是政府所承诺的退反却迟迟无法落实,造成租赁公司较大的负担。同时,国内尚未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法规出台,也对租赁公司在业务开展和风险防范上造成了一定影响;而国外发达国家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均有较为成熟的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

⑥ 什么是金融租赁公司

租赁业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实物租赁公司,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两个的区版别点主要在,前者最终只权转移使用权,后来最终要转移所有权。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实际是一家金融机构,与银行不同在于,银行贷款给企业,企业用于购买设备,以先付息后归还本金。金融租赁公司是先购买设备,再将设备租赁给企业,企业付租赁费,比如付五年的租赁费,五年租赁费的总和等于基金加利息。
这样做的好处是,在企业未付清全部租赁费前,该设备的所有权归金融租赁公司,企业倒闭了,在清偿时,其先于其他债权人。

⑦ 国内目前有哪些融资租赁公司

截止2016年6月,金融租赁公司52家,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权在银监局,在国外只有financeleasing公司,只有在中国才区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凡是金融租赁公司,其融资渠道可以通过发金融债来募集资金。因此审批难度大!
外资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单(739家),大概在2010年,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从国家商务部下放到了省、直辖市的商务厅,因此目前增加最多,也让人感到很陌生的就是这类公司。其注册资本金的门槛就是2000万美元。很多公司正好处在该门槛,且不少公司是假外资。2011年以来这类新成立的公司多是为了这个牌照,多半并不开展实质业务。

⑧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2年以上香港公司,香港审计报告,律师公证,银行资信证明,就可以办理;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审批权限
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
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申报程序
设立(含并购、再投资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申请人应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准备材料并向拟注册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报条件

4.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4.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4.4、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申报材料

5.1、申请书;

5.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5.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5.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5.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5.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9、场地使用协议书(原件)和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5.10、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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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资料:

香港公司公司,香港审计报告,香港律师公证,银行资信拿证:

融资租赁业务范围: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⑨ 我国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有根本上的区别,国外有没有

金融租赁公司是银监会批准和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是银行机构成立的子公司,也可以是非银行机构成立的公司。必须接受银监会严格的监管(如1104报表系统)。

普通融资租赁公司包括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必须经过商务部和国税总局批准,外资只需要省级商务局(厅)批准即可,而且监管不严格。

金融租赁公司相比其它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要求较高,租赁设备价值较高,灵活度不够,资金充裕,大项目较多。

“Financial Lease”是外来语。可翻译成“金融租赁”,也可以翻译成“融资租赁”。若从业务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没有任何差别。但要从产业划分和监管上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七、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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