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特岗教师的招聘
1、招聘范围:内蒙古普通高校毕业生及区外普通高校毕业的内蒙古生源。
2、招聘条件:
(1)以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对于紧缺学科,乡镇中心学校可招聘少量应届普通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年龄在30周岁(1979年7月1日后出生)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4)报名者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证书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从速办理教师资格证书,为毕业生提供方便。确因特殊情况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师范类毕业生,可以先报名参加考试考核,待公布拟聘用名单时再审核其教师资格证书等报考条件。 1.“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由自治区教育、人事、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教育厅具体组织实施。
2.“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合同管理。“特岗教师”全部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由旗县教育行政部门与“特岗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书》。
3.招聘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旗县、定学校、定岗位)原则,采取考试、考核(面试、试讲)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文化课考试工作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组织,考核(面试、试讲)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布需求。自治区教育厅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各旗县分层次、分学科、分授课语种拟招聘“特岗教师”计划。
(2)报名审查。应聘者自愿报名。2009年4月28日—5月8日应聘者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将在公布录取名单前进行。
(3)考试考核。报名人员统一参加自治区组织的专项考试。2009年考试时间为5月30日,考试科目为:汉语授课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蒙古语授课考试科目:语文(蒙)、数学(蒙)。考场设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自治区教育、人事、纪检等部门监督考务工作全过程。自治区将考试成绩以旗县为单位分学科转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考试合格的应聘人员按1:3的比例进行面试和试讲,重点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面试专家组人员名单由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确定,专家组组长由特级教师或有威望的教师担任。当地纪检部门参与监督面试考察工作。同时,要组织考核人员进行体检。因体检不合格产生的空缺岗位,按笔试、面试成绩排序递补。
(4)公布名单。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按面试成绩确定拟聘用初选人员名单,报自治区教育、人事等部门审定。教育、人事部门审定前,自治区教育厅委托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资格复核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通过审查的人员,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和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5)集中培训。相关盟市要对拟招聘人员进行岗前集中培训,时间为3—5天。培训内容为: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政策、教师职业道德、教学方法、新课程理念、安全预防知识等。
(6)签订合同。实施“特岗计划”的旗县与拟招聘的特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有关情况专题向上级人事、教育、财政、编制部门汇报。同时,要及时为“特岗教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7)上岗任教。实施“特岗计划”的旗县务必于8月底前安排签订了《聘用合同书》的人员到协议学校任教。
Ⅱ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奖励扶助补助是一次性的吗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牧区居民户口”的解释。 (一)“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是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应的户口类型。各苏木乡(镇)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是否属于农牧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是否在村委会;是否有承包责任田或草牧场、以从事农牧业生产为主要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方面进行具体界定。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性质必须具备以下情况之一:1、又方均是农牧业户口;2、双方均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3、一方是农牧业户口且另一方界定为农牧区居民户口。丧偶或离异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进行界定,为防止弄虚作假,离异的需村委会出具离异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过的证明。 (三)以下几种情况不能作为奖励扶助对象:1、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2、只有一方是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另一方不属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的。 (四)若双方户口都在同一苏木乡镇的奖励扶助双方;若一方户口在本苏木乡镇的只奖励扶助户口在本地的一方,另一方在其户口所在苏木乡镇奖励扶助;若户口不在本地的一方也想在本地享受奖励扶助,需户口所在地出具属农业牧区户口、且当地未进行奖励扶助的证明。 二、关于“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解释。 (一)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已婚,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至少一方曾经生育过子女。“已婚”包括离婚、丧偶等。未婚者不能作为奖励扶助对象,如光棍抚养、未婚单身子女生育等。一方曾经生育过子女指夫妇至少一方必须生育过子女。双方均未曾生育过子女的夫妇不能作为调查登记及奖励对象。 (二)“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指从1973年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关于“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开始,到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以来,在此期间夫妇双方均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具体到我区1982年6月25日以后结婚生育的,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以1982年6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试行)为准;1988年12月8日到1990年10月12日生育的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为准;1990年10月12日至2002年12月1日生育的以《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及以后两次修正和《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中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第一次修正。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及《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中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2002年12月1日以后生育以《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3年12日1日施行)为准。只要一方曾经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过小孩、或无证生育、不够间隔生育,就不能作为奖励扶助对象。双女户虽间隔不够但已做绝育手术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三、关于“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解释。 (一)该条件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夫妇曾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因小孩死亡现无子女的;2、夫妇曾生育子女不属上述第1条规定,但符合当时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的,子女死亡(界定时间为母亲育龄期内),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现无子女的;3、夫妇因不育合法收养一个女孩又生育一个女孩,现存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或因小孩死亡无子女的。以下三种情况无论现存子女如何均不包括在内:1、曾经生育后收养子女的;2、未曾生育收养子女的;3、未曾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二)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再婚夫妇现存子女累计计算,同居、组合家庭无合法证件者,单独计算子女数。 (三)收养子女认定是指1992年《收养法》颁布以前合法收养的子女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户口在一起;共同生活;属于子女关系;分别由村委会和5人以上与本人无任何亲戚关系的其他人做出书面证明并签字;1992年以后的收养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但收养两个孩子(民政部门委托收养的除外)的不予登记。 四、关于“出生在1933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之间”的解释。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确认应以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出生在1933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之间的夫妻作为2004年年满60周岁的奖励扶助对象。夫妇双方只有一方出生在期间的只登记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不登记另一方。出生年月以户口登记为准。
Ⅲ 求农村牧区工作要点,急~~
2011年全区农村牧区共青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团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全团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即将召开的自治区团的十二届四次全委会议的部署,抓住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有利时机,以共青团内蒙古青年劳动力转移就业“东西互助”行动为统带,整体推进农村牧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大力促进农村牧区青年就业创业,继续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引领农村牧区青年为完成好自治区“十二五”开局之年工作任务发挥生力军作用。
一、整体推进农村牧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
按照把全团面向基层工作的桥头堡推进到乡镇一级的目标,抓住机遇、整体推进、夯实基础、探索创新,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团组织建设,为做好党的农村牧区青年群众工作奠定基础。
1.全面推进乡镇团的组织格局创新。结合乡镇党委换届,重点抓好乡镇团委书记选配,力争推行乡镇党政班子成员兼任乡镇团委书记。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编制内外相结合的方式,配备副书记、委员,组成9—11人左右的乡镇团的委员会;设计工作载体,建立工作机制,拓宽联系青年渠道,丰富工作资源。到年底,90%以上的乡镇团委完成组织格局创新工作。研究乡镇团委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及具体任务,推动其发挥桥头堡作用。
2.加快推进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组织团建工作。与农牧业部门合作,培训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组织青年专业人才,创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青年示范社,促进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加快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组织建团步伐,年底前,符合建团条件的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组织建团率力争达到50%;不符合建团条件,但又有团员青年的,采取联建共建等方式,扩大团的组织覆盖。明确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组织中团组织的职责和任务,促进作用发挥。
3.加强村团组织建设。抓住村“两委”集中换届选举的机遇,同步推进村团组织统一换届,配强村团干部。积极参与村党组织活动场所、农村牧区远程教育站点、农家书屋的管理与使用,拓展村团组织阵地。制发村团支部工作手册和工作实录,明确工作职责,量化工作任务,推进标准化建设。
推动旗县级团委抓住中央和自治区出台党建带团建政策的机遇,制定本地加强共青团工作的政策措施,支持乡、村两级团组织开展工作。继续参与做好大学生村官工作,推动大学生村官兼任农村牧区基层团干部.
二、大力实施共青团内蒙古青年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东西互助”行动
以共青团内蒙古青年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东西互助”行动为统带,扎实开展小额贷款、就业创业培训、科技支农支牧、致富带头人培养等工作,增强服务农村牧区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效,引导农村牧区青年为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做贡献。
1、深入实施共青团内蒙古青年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东西互助”行动。按照自治区团委下发的《关于实施共青团内蒙古青年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东西互助”行动的意见》(内团发[2011]1号)文件精神,各地一是要摸清底数,建卡立档。要抓住春节农闲的有利时机开展青年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专项调研,掌握详实情况,建立本区域内的统一台帐、统一信息簿、统一统计报表、统一青年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随时登录和掌握青年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情况;二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根据青年意愿和需求,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手段,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地进行政策宣传、基本权益维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就业岗位、市场就业方针等方面的引导性培训。通过走访企业,签订用工“订单”,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要大力实施“订单式”培训。根据国家、自治区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青年劳动力,要积极进行创业意识、创业技巧和管理知识培训,鼓励和引导他们创业;三是输入与输出地有效对接。争取劳动就业部门支持,建立与劳动就业中介机构的协作互助网络,将各级团组织的工作内容纳入其中,不断提高青年劳动力输出组织化程度。在青年劳动力供需相对集中的盟市、旗县区、乡镇苏木街道、嘎查村开展结对互助,适时举行仪式,并积极探索建立长期的组织和联络制度。形成输入地提供岗位“菜单”,输出地按照“菜单”和青年劳动力意愿组织人员的良性互动。四是加强协调和跟踪服务。定期与相关部门、用人单位、青年劳动力举办座谈会,畅通联系渠道,积极协调用人单位和青年劳动力之间关系,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工资、保险等各种矛盾和问题。培养表彰一批青年劳动力转移就业先进典型。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青年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成功经验和典型事例,使广大青年劳动力特别是农村牧区青年劳动力了解政策,更新观念,增强就业意识,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输出地团组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提供有效帮助,切实为转移就业青年劳动力解决后顾之忧。
2、全面推进农村牧区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分解工作指标到各盟市,全年完成3亿元左右的扶持农村牧区青年贷款任务。坚持注重实效,扩大贷款青年覆盖面,力争使小额贷款工作覆盖全部县域,使更多的青年受益并团结在团组织周围。开展“送金融知识、科技服务下乡”、“金融知识、科技服务进社区”等活动,帮助团干部和农村牧区青年熟悉、掌握有关金融知识和实用科技知识。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创新小额贷款担保方式,落实贷款贴息、创业奖励等优惠政策,为青年就业创业提供有力支持。依托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数据管理系统,加强数据核查分析和工作月报。
3、加强农村牧区青年致富带头人培养。开展技能培训、创业小额贷款工作,帮助农村牧区青年创业致富,壮大农村牧区青年致富带头人群体。大力选树农村青牧区年致富带头人,动员他们通过开展订单式培训,创建创业示范基地、见习基地等方式,示范带动农村牧区青年就业创业。积极向各级人大、政协、青联举荐农村牧区青年致富带头人。依托自治区青年企业家协会,探索建立农村牧区青年致富带头人协会。继续与科技部门合作做好以农村牧区青年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为重点的科技支农工作。
4、做好内蒙古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的运行管理工作。积极筹措资金、配备人员、完善运行机制,制定运行办法,充分发挥基金会作用,扶持农村牧区青年创业就业。
5、继续办好《内蒙古青年就业创业简报》,力争达到每月两期,进一步推进交流,指导好基层工作。
三、不断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
坚持组织化动员和社会化动员相结合,以植树造林为主要载体,引导青少年树立生态文明意识,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贡献。
1.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以内蒙古青少年生态园建设为重点和示范,指导、规范各地各类“青”字号工程建设,继续抓好大青山解放军万亩林、中日友好林、海外赤子林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鼓励、帮助各地围绕当地城镇化进程开展各类青少年生态建设活动。以我区江河湖泊为重点,通过流域或区域团组织联动等形式,扩大植树造林规模。与农牧业部门合作,开展农村牧区环境整治和清洁生产活动。
2.推进保护母亲河宣传实践活动。利用保护母亲河日、植树节、世界水日等重要节庆,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组织好第五届“母亲河奖”参评工作。
3.培育青少年生态环保队伍。以高校和中专、职业院校为重点,扶持各类青少年生态环保社团开展工作。加强青少年生态环保社团骨干培训和小额资助,扶持其开展保护母亲河行动。探索建立区域性和流域性青少年生态环保社团联盟。
继续开展乡村青年文化活动。按照“诚信守法好、尊老爱幼好、家庭和谐好、邻里和睦好、积极作为好”的标准,开展“村村都有好青年”选树活动。
四、其他工作
1.健全工作推进落实机制。深入基层,靠前指导;加强阶段性、区域性工作总结、交流和推进。完善重点工作分析评价通报制度和约束激励机制。发挥内蒙古青年就业创业简报、农村牧区战线飞信群、QQ群等平台作用,畅通信息渠道,宣传推广典型。
2.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研究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进程中农村牧区青年群众工作和农村牧区共青团工作的重大课题。注重研究、把握社会机理,结合农村牧区共青团工作实践,深入挖掘好的做法、经验和工作推进路径、方法。
Ⅳ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金每人每月给多少钱
各地情况不同,具体情况,你可以咨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Ⅳ 内蒙古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是全区通用的吗
给赤峰合作来医疗办公室打电话告自诉一下,(也算是申请异地住院治疗,否则有的时候难办理手续),等出院以后再拿着住院是的单据,如:病志复印件,住院诊断书,住院收据等(可以问问医生或那个单位主管合作医疗办公室的人员,都给告诉的)到赤峰农合办理相关手续。每个市的补偿金额有一定的区别。
Ⅵ 内蒙古农村牧区固定观察点工作中心是做什么工作
很多哦。。
采纳我的答案吧。。
Ⅶ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相关政策
1.聘任期间,“特岗教师”的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享受所在地同级别公办教师的相同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待遇等。“特岗教师”中途离岗后剩余的资金,要滚动进入下期专项经费,仍用于特岗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
2.“特岗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6]5号)以及《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3.“特岗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符合“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特岗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经历。
4、“特岗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5、聘期结束后,“特岗教师”报考普通高校研究生,在初试成绩的基础上加10分,专科类毕业生可免试读成人本科。
6、“特岗教师”评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7、“特岗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可连续计算工龄(教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