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优化物流供应链管理的五大步骤
第一步:明确任务
作为ROI评估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你的任务不是去验证该项目的可行性,而是争取让你公司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明确这一目标对于整个分析过程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步:明确计划的周期
在确定计划周期时,需要结合项目相关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公司未来发展的规划,经济的预期和环境的稳定性等因素进行考虑,若上述因素无法确定,可以选择十年作为计划的周期。
第三步:提出目标
详细阐述进行这项投资的原因,并牢记在心。在评价的过程中,你也许会发现一些支撑项目投资的新内容,不过重点还是善于发掘一些潜在的因素。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提出的供应链项目的目标系统化,而且会让投资回报率分析的内容更加具体。
第四步:确定备选方案
这一步看似简单,传统的观点是在“投资与不投资”之间做出选择,这是不正确的。在这里,你必须通过集体讨论,列出一些目前可能实现的方案(它们的成本和收益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直至你找出最好的方案。
例如:对是否建立一个新的自动化仓库进行决策时,就可以考虑以下方案:改建现有的仓库、建设新的自动化仓库、建立一个半自动化的仓库、与第三方物流合作来管理库存等。
第五步:估计每个备选方案的现金流
这是很重要的一步。为每一个方案进行详细的计划,对近期公司的现金流进行相关的记录。这项工作需要从运作和财务的角度出发,涵盖公司中所有可能从该项目获益的相关部门。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形成完整的数据,为顺利进行评价分析过程提供有力的保证。
Ⅱ 创新创业理财的五大交换模式
近日,财政部发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并且提出,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的基金,应支持创新创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
(一)支持创新创业。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四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五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十三条 上级政府可通过转移支付支持下级政府设立投资基金,也可与下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投资基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向政府投资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
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
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第六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各级财政部门向投资基金拨付资金,在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要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要根据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应按照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权益法进行核算。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按当期损益情况作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处理;财政部门收取政府投资基金上缴投资收益时,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要按本办法规定将政府累计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和应分享的投资收益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要求,相应增加政府资产和权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Ⅲ 国内保险公司排名前十是哪几家
说到中国保险公司的综合排名,谁也没办法给个定数,毕竟衡量一家保险公司好不好的因素太多了,如:偿付能力、理赔纠纷、服务等级、盈利周期、保费收入等等……每个因素都能拎出来弄成榜单进行单独比较,倒不像是中高考分数那样,多少分就是多少名。
奶爸这里正哈有一份最新的保险公司排名,好奇的小伙伴赶紧戳《2020保险公司全国排名新鲜出炉!》
衡量选择一家保险公司,消费者不妨从以下几方面来综合考虑:
1、品牌规模
如果从险种上看,各家保险公司都各有特点,但如果从安全方面考虑,规模大的保险公司肯定会更稳妥些,万一保险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国家可能会优先扶持规模大、客户多、影响大的保险公司。
2、产品种类和产品细节
通过各保险公司网站或咨询电话都可以了解有关产品信息,看看公司产品是否涵盖了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保险产品,给买家更广阔的选择空间,满足更多的保障需求。更重要的是,应当选择能为客户量身打造人性化产品的保险公司。
选择一家靠谱的保险公司难,选择一份合理的保单更难,如果自己不太懂又想买保险不被坑的话,可以找一家第三方咨询公司进行咨询。比如奶爸保,奶爸保是一个互联网第三方保险咨询平台,从客户角度出发,用大数据模型在全网产品中整合资源、筛选比优,推荐真正适合客户和高性价比的保险配置方案。
Ⅳ 中国待遇最好的十大国企分别是哪些
首先就是人人都熟知的中国烟草总公司,作为我国创利最大的一个企业,他的实力可谓是非常雄厚,他的员工工资是公务员的两倍,福利也是数不胜数,稳定且高收,就是很难考进去。
第二中国铁路,刚进入公司可能工资不高,可转正之后就很可观了,而且公司配工作服,住公寓,吃住都是公司管,过年过节福利也是很多,就是需要加班。
第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这个公司工资待遇比外企都好,很多大学生的最佳选择,工作稳定,福利丰富,适合长期发展。
第八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他们员工收入从五千到二十万之间,还有年终奖各项福利社保齐全,正常假期也是休息的。
第九第十为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这两家公司不但有带薪年假,各种奖金和保险都有,而且是资历越老待遇越好。
Ⅳ 国有企业行政级别 国有企业有行政级别吗
国有企业没有行政级别。
1999年9月22日第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有:“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不再确定行政级别”
国有企业“一把手”多由中组部发文任免,因此有了“行政级别”。很多央企最初成立时的“一把手”是“副部级”,其级别便顺延下来了。这种交流甚至成了一种司空见惯的“正常的”人事变动。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第五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扩展阅读:
国有企业一把手没有行政级别,但调任和行政级别存在对应关系:
在国资委网站列出的115家央企名录中,前54家企业“一把手”(指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及总经理)多为“副部级”。此外,前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张庆伟出任时其级别为正部级,是因为他曾担任国防科工委主任。
“副部级”央企还包括中国四大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类央企;
还有国务院直管类的,如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另外,中国烟草总公司也是“副部级”。
另外,直属国资委领导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正部级央企,其“一把手”就属于正部级。而属于副部级央企的中石油,其前董事长蒋洁敏本身是正部级领导。
Ⅵ 北京五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北京五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2月24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等。内
法定代表人:卢文容辉
成立时间:2009-02-24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1011501170382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滨河坊5号楼5-3号3层322
Ⅶ 美国前五大资产管理公司是哪五个,请高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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