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际96金融案件是什么意思
流通票 最近某报发表《优质上市资源不能流失》,认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本不是坏事,在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的同时,如何让本土市场在优质上市资源争夺中保持足够的竞争力已是一个迫在眉睫的课题。这篇文章希望能有好的企业在本土上市,强调优质资源不能流失。文章还列举联华超市在上市时的发行市盈率达到了近20倍。另一家H股比亚迪更是远远超过了选择A股发行所能募集的资金。该公司发行前的净资产规模3.9亿人民币,筹资总额达到了16.2亿港币。以前一年的利润计算,其发行市盈率高达24倍。两项指标均超过了目前A股发行的“发行市盈率不超过20倍,集资额不超过净资产2倍”的惯例。
我觉得这篇文章的观点是不全面的,联华超市、比亚迪在香港上市正好是在外国投资者重视H股的时候,而且是对H股有选择地进行投资,近几年中石化、华能国际等H股在港上市之后,又回归内地发行A股价格远远高出H股,让内地投资者为其净产值的增加做出了巨大贡献,几乎是净产值发行的中石化H股,却以高出两倍多的价格发行A股,不仅套牢了普通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而且还套牢了社保基金。华能国际发行A股也达到H股的两倍,这不仅是对内地投资者不公平,而且让内地的资源大量流失,白白为国际投资者做贡献,近两年来”海归“公司已经让内地投资者望而生畏。
A股市场资源的流失,不仅因为A股与H股的巨大差价,而且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差价,也让广大股民做了无偿的贡献。某软件公司股本结构畸形,75%的非流通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1.118元,发行市盈率达64.35倍,超过了截止2001年4月13日上交所61.43倍的平均市盈率。2000年净资产不过8384万元的普通财务软件公司,在招股时却以每股36.68元的高价发行2500万股,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8.875亿元资金,每股净资产骤然飙升至9.71元。其它A股虽然不象它这样典型,但是“一股独大”的现象也很严重。
张卫星算过一笔账:十多年来上市公司融资获得了8000多亿,一级市场大资金申购主力也获得了8000多亿申购利润,10多年间印花税总收入2500多亿,券商的佣金为2500多亿,10年间一些获利的机构庄家获利为2000亿左右,合计为2.3万多亿。但是,上市公司的效益如何?实在让人不敢恭维,一年好,二年差、三年就被ST成了口头禅。不要以为股民的钱都是个人的,从整体上看,居民存款的总和是社会资源,能不能合理地利用资源关系到国计民生,那么我们的上市公司究竟在干些什么?最近,公布的一组统计数字令人触目惊心:去年下半年以来,1175家上市公司中,有57.53%的上市公司(676家)存在被大股东占用巨额资金的现象,被占用资金合计高达966.69亿元,超过2002年市场一年的首发新股融资额度560亿,平均每家被占用资金1.43亿元。非流通股利用价格差从股市吸取的资金,实际上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流失。
至于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造成的资源流失更是让人感到寒心。
蓝田股份也是有名的“绩优股”、“农业板块龙头股”,真是光彩照人。1998年开始公司的每股收益一直保持在0.5元/股之上,98年为0.81元/股、99年为1.15元/股、2000年为0.97元/股、2001年中期为0.378元/股。2001年8月28日、30日在《金网理财》出现了三篇文章《重重迷雾锁蓝田》、《“纸上富贵”话蓝田 》、《蓝田股份:“会计手段”机关算尽》,拉开了打假序幕。9月5日《证券时报》刊登了李向阳的文章《蓝田股份:鱼塘里放卫星?》,直到这时人们才恍然大悟,“鱼塘里放卫星”象1958年的“大跃进”,甚至比“大跃进”还“大跃进”。当假象被揭穿后,事情并没有完。2001年11月20日,蓝田(集团)总公司总裁瞿兆玉亲自来到中央财经大学研究所会议室大叫:“因为你在《金融内参》的文章,全国银行都停了我们的贷款。我们的资金链断了,我们快死了。”瞿兆玉要求刘姝威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否则后果自负。
2001年12月13日,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通知,“湖北蓝田股份公司诉刘姝威侵害名誉权案”将于2002年1月23日开庭,刘是被告。与此同时,《金融内参》不得不发表声明:刘文纯属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刊编辑部。
但是1月23日并未成为刘姝威的“劫难之日”,事情出现戏剧性的转折。” 1月23日,蓝田(现已更名“生态农业”)诉刘名誉侵权的庭审非但没有开成,股份公司发布公告称,因涉嫌提供虚假财务信息,1月12日,公司董事长保田、董事兼总会计师黎洪福、董事会秘书王意玲及7名中层管理人员已被公安机关拘传接受调查,目前调查正在进行之中。而中国蓝田总公司总裁、蓝田股份原董事长瞿兆玉也已被从北京传至湖北接受调查。(《刘姝威,蓝田谁在“等死”?瞿兆玉后悔什么?》《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1月28日)
为什么刘姝威一篇600字的文章会引起轩然大波?原来捅了马蜂窝。据查,ST生态仅为中国蓝田总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总额就达到16.39亿元,涉及6家银行,加上蓝田总公司以ST生态名义从北京交行贷款0.6亿元,共计达到16.99亿元,其中已有4.7亿元被起诉并判决。从2002年年初开始,包括中、农、工、建、民生、交通、光大、中信、国家开发银行与洪湖当地的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相继起诉蓝田以追讨贷款,涉案标的高达十多亿元。农行总行曾在北京召集下属各债权人支行开会,会上通报ST生态、蓝田经济开发公司(蓝田股份原第一大股东)以及蓝田总公司(蓝田经济开发公司的母公司)所欠银行贷款的总数在30亿元以上,其中工行9亿多元,农行7亿多元,另外,民生、建行、光大等也是贷款大户。(《ST生态:“上海德隆”惊现蓝田重组始末》《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1年9日)。
郑百文从1996年起着手建立全国性的营销网络,在没有一份可行性论证的情况下,大规模投入资金上亿元,建起了40多个分公司,最后把1998年的配股资金1. 26亿元也提前花完。……公司规定,凡完成销售额1亿元者,可享受集团公司副总待遇,自行购进小汽车一部。仅仅一年间,郑百文的销售额便从20亿元一路飚升到70多亿元;与此同时,仅购置交通工具的费用就高达1000多万元。为完成指标,各分公司不惜采用购销价格倒挂的办法,商品大量高进低出,形成恶性循环。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以来濒临关门歇业,有效资产不足6亿元,而亏损超过15亿元,拖欠银行债务高达25亿元。
2001年根据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猴王集团公司于2001年2月27日宣告破产。截至2000年12月底,其资产总额为3.7亿元,而负债为23.96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645.53%。在猴王集团的债权人中,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上市公司猴王A,其中欠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务4.5亿元,欠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务2亿多元,而被欠得最多的是猴王股份,多达11亿元。目前猴王集团已累计亏损25亿多元,其成为被告的经济纠纷案多达230多件,涉案金额高达14亿元,猴王集团称,已无任何资金也没有资产可供执行。猴王集团破产了。《四川金融投资报》2001年3月9日
从蓝田股份到郑百文和猴王,弄虚作假的公司后面都有大股东的操纵,一旦被揭露,巨额欠债就被曝光,而且我们股市还只这三家公司,人们不禁要问究竟有多少资源流失了呢?
股市资源的流失还表现在国有股的贱卖,一些公司竟然以低于净资产值的价格把非流通股卖给外企和民企,美其名曰“资产重组”,根本不考虑付出最大代价的流通股投资者的利益,股民不明白:为什么国际投资者可以用净产值的价格买H股,外企和民企可以用净产值的价格买非流通股,他们付出的代价最小,却享受与股民同样的分红和权利。这算不是股市资源的流失呢?
人们还要问:民企重组上市公司就能带来效益吗?1998年,“四砂”迎来了一位名叫李协平的民营企业家,他的通辽艾史迪公司以每股2.02元的价格收购了“四砂”34.48%的股权,据知情人说,李协平在某些人的帮助下,早就提前进入了“四砂”,开始了所谓的资本运作。一开始,李协平并没有真的拿出8000多万现金来收购股权,就连仅有的1500万元收购定金也是从银行贷出来的。进入“四砂”后,他首先由“四砂”为艾史迪公司担保贷款收购了四家柠檬酸厂,再让“四砂”从艾史迪高价收购这些厂,凑足了购买“四砂”股权的资金。实际上,用“四砂”的钱收购了“四砂”。李协平并没有就此罢休,随后他又以“四砂”股权作抵押贷款5000多万元,等于把“四砂”当成了自己的提款机。如果不是一桩假增值税发票案东窗事发,李协平还会从“四砂”套走更多的钱。一位公司职工说,“四砂”上下都被李协平出色的演技闹蒙了。他来到“四砂”后首先提高待遇,总经理的年薪达到了10多万元。他还把办公室搬到车间,摆出一副同甘共苦的样子,很快就取得了领导权,把“四砂”变成了他的私人企业。(《年报夭折引爆内幕 “四砂股份”沦为提款机》《北京青年报》2001年5月9日)
李协平的所做所为,用现在最时髦的话说,可以叫做MBO,深入“四砂股份”,掌握了领导权,然后开始一系自买自卖的“空手套白狼”活动,表面上做出一幅同甘共苦的样子,实际上把自己的年薪提高到10万元。1500万元收购定金也是银行贷出来的,经过一系活动用“四砂”的钱收购了“四砂”。这不仅提醒我们贱卖国有股给了某些居心叵测的人有可乘机,而且也说明了暗箱操作的MBO后患无穷。
有统计资料显示:截止到2002年上半年,在139家A股民营上市公司中,采取直接上市方式的民营企业有59家,约占民营类上市公司总数的42%;买壳上市的民营企业共有80家,约占民营类上市公司总数的58%,从2002年半年报来看,民营上市公司平均0.103元的每股收益高于沪深两市0.082元的平均水平,但是直接上市的民营企业整体业绩要高于买壳上市的民营企业。买壳的民营企业整体业绩相对较差,去年平均每股收益为-0.08元。(《民企加盟能否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上海证券报》2002年9月20日)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民企借壳上市的3家公司中,有1家因连续三年亏损已经退市,其余2家经营业绩尚好,退市的公司为PT琼南洋;1997年民企借壳上市的5家上市公司中,到2001年有2家公司大幅亏损,其中最差的是ST万家乐(000533)和国嘉实业(600646);1998年借壳上市的14家公司中,有6家公司即鼎天科技、ST高斯达、英豪科教、诚成文化、宏盛科技、光彩建设借壳上市后业绩起伏比较大,还有2家公司金帝建设、四通高科到2001年业绩仍没好转;1999年借壳上市的22家公司中,共有7家公司业绩大幅下降,约占当年民企借壳上市公司的1/3,它们是ST银广夏、ST亿安、ST龙科、中讯科技、富邦科技、圣方科技和朝华科技;2000年有ST海洋、世纪中天、美亚股份3家上市公司的业绩大幅下滑。从资产注入的角度分析,重组没有见效的原因具体又可分为三种情况:(一)重组方没有优质资产注入,重组陷入停顿状态;(二)重组方所谓的优质资产并不具备高盈利能力;(三)所谓的高盈利资产至今未获收益。(《民企借壳症》《证券市场周刊2002年9月7日》 )
由此可见,买壳上市的民营企业未必产生高效益,甚至出现短期行为。
为什么买壳上市的民营企业不如直接上市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国有股、法人股的价格远远低于流通股,经营者与普通股的持有者的利益相差很大。银广夏的造假,亿安科技的百元股神话破灭之后,高价买入这些公司流通票的投资者所受到的损失非常惨重。这是不是股市资源的流失呢?
所以,要改变A股市场的资源流失,最根本的问题是改变股权结构的分裂和不平等,既要防止国有股、法人股被贱卖,引起炒题材的“重组”,给股民造成严重损失;也要防止“海归公司”返回A股市场圈钱,让内地投资者白白为国际投资者做贡献。为什么现在A股市场一有“国有股减持”的传闻或者QDII的传闻就应声而落呢?原因就在于A股流通股的发行价高于B股、H股和非流通股,起点的不公平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不按市场规律办事,把A股市场当作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提款机,实际是A股市场资源流失的根本原因,这个问题必须解决,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投资者信心。
红两千 “红两千”是民国36年原国民党时期发行的一种纸币,因为这种纸币是红色的,面值为2000元,俗称“红两千”。这种纸币现在已不能流通,仅仅具有收藏的价值。但是,近几年一些发财心切的人却打起了它的主意,有些人也趁机利用它干起了诈骗的勾当。
2002年12月14号下午,鄄城县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接到一个举报电话,有人利用“红两千”进行诈骗活动,但报案人只提供了对方的车牌号码鲁H—57650,就挂断了电话。接到举报后,县经侦大队迅速组织民警侦破此案。办案民警经过两个多小时的侦查,终于发现这辆车牌号为鲁H—57650蓝色的桑塔那轿车。这辆车在县水利局招待所、华澳宾馆转了一圈后,开进了县政府招待所。车上下来五个人,在招待所开了房间。
为了人脏并获,鄄城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他们隔壁定了房间以后,盯梢了一夜,于15号9点半左右,在他们双方进行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办案民警当场收缴了1000张“红两千”,还有5张票据证明。参与交易的七个人中,卖方五个人。卖主焦明桐48岁,山东邹城市北宿镇西江村人;刘福山42岁,山东兖州市小孟乡北门村人;张兆坤46岁,宁阳县建材公司店泗店建材站职工;孙现兵29岁,邹城市王村乡尖村人。徐富亮57岁,鄄城县闫什镇刘楼村人。买方两个人,买主胡三豹今年50多岁,浙江温州人;杨华山34岁,鄄城县临卜乡人。双方已经以每张“红两千”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谈好了交易。那么一张“红两千”的价值到底有多大呢?
菏泽市钱币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徐平安告诉记者说:红两千的实际意义只是国民党证券中的一种,由于当时印发、印制的很少,所以它的价值比其它纸币稍微贵一点。平常收藏交易市场价位也就是好品行的(一张)30多块钱,低品行的(一张)20多块钱、10多块钱,全部连号的稍微贵一些,最高不过(一张)50块钱。
既然如此,胡三豹为什么要高价收购“红两千”呢?原来,在贩卖“红两千”人当中,流传着这样一个说法。成箱“红两千”是5个亿,按张数来说是25万张,每张2000元。据传说最低兑换是人民币5个亿,中间联系人按名额最低可得36万人民币。
正是由于高额利益驱使,许多人做起了“红两千“的发财梦,温州人胡三豹就是其中的一个。胡三豹这几年在陕西搞木材生意,一年前迷上了“红两千”。
2002年九月,胡三豹听说一个台湾客商正在收购“红两千”,就找到在陕西的朋友鄄城人杨华山商量对策。杨华山打听到家里一个叫徐富亮的远房亲戚,认识一些手中的“红两千”的,便马上带着胡三豹从西安赶到鄄城,请徐富亮牵线搭桥。徐富亮告诉他们济宁邹城市有货源。
徐富亮所说的邹城货主叫焦明桐。这个人自称手里有1000张“红两千”纸币和相关证明。一心想发大财的胡三豹、杨华山跟着徐富亮急忙赶到邹城市北宿镇找焦明桐商谈购买“红两千”的事。但是,他们怎么也没想到焦明桐等人正挖下陷阱准备让他们跳。
焦明桐与徐福亮商议,慌称自己姓李,是国民党机要员李老太的后代,李老太曾保存着大量的“红两千”。为了使骗局做得天衣无缝,焦明桐还四处放风,使胡三豹深信不疑。其实,焦明桐手中的“红两千”,只不过是从市场上低价买来的。大部分货是从曲阜、成都等地买回来的,证明材料都是卖的人跟着带过来的,总共花了一万多块,也有真的,也有假的,假的多,真的少,真的不好弄,买不着,用假的骗人家。
焦明桐带着一沓真的“红两千”到胡三豹、杨华山的住所,让他们验货。胡三豹、杨华山验完货后,决定大量购买。眼看鱼儿上钩了,焦明桐又放出了新的诱饵。
这时焦明桐提出要路费和信誉金。当时胡三豹、杨华山给焦明桐茶水钱1000元,吃饭钱300元,车费200元。
为了骗取更多的钱财,焦明桐提出必须给李老太见面礼,才能早日拿到成批的“红两千”。为此,杨华山给了他3300元。
交上了见面礼,焦明桐仍迟迟不肯发货,胡三豹、杨华山便沉不住气了。他们把目标转移到了焦明桐同伙身上。经过一番说服,焦明桐的同伙答应以每张30元的价格偷偷卖给他们“红两千”100张。既然是偷偷摸摸的事,检验过程当然一切从简,孰不知这正中了别人的圈套。
事后杨华山发现,买来的“红两千”中,只有一张是真的,剩下全部是假的。大小不一样,字头也不一样,里面梅花暗点也不一样,全部是假的。
上当受骗的胡三豹、杨华山仍不死心,心中还惦记着焦明桐手里的真“红两千”。2002年12月,俩人又商量着找到焦明桐准备继续购买真的“红两千”。鱼儿真的要上钩了。焦明桐便找到朋友刘福山、张兆坤和孙现兵,凑了1000张“红两千”。他们到焦明桐家将八、九十张能用的真品用白纸封上,真的放上面,假的放下面,这样,看好就给钱,看不好就不给钱。
这次的交易地点选在了鄄城县政府招待所,他们没成想刚刚谈妥条件,就被鄄城警方一举擒获。
那么,“红两千”的可信度到底有多大呢?菏泽市钱币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徐平安告诉记者:“红两千”你到哪里都换不出钱来。不象他们说的值几千几万,到花旗银行或到哪个机构,或带到国外都值多少钱。没有这回事,这只是一个骗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上当受骗的胡三豹仍不愿意相信眼前的事实,他还希望能找到真正的“红两千”。那么,骗人的人又是如何看待“红两千”的呢?
犯罪嫌疑人刘福山:“参与这个事的太多了,因为这个事情都是一个谜。都想发大财,究竟哪里要,哪里买谁都没见过,哪里真正有货,谁都没见过那么些。”
犯罪嫌疑人徐富亮:“都是跑空的多,也不少花路费,大部分倾家荡产。”犯罪嫌疑人焦明桐:“实际上这就是一种骗局,都跟着上当受骗。”
目前,犯罪嫌疑人焦明桐、刘福山、徐富亮、孙现兵、张兆坤因涉嫌诈骗已被鄄城警方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常言说,天上不会掉馅饼。奉劝那些想发财的人,要靠辛勤劳动去致富,要靠守法经营去赚钱。在此也提醒那些想骗人的人,尽快悬崖勒马,停止犯罪活动,否则迟早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㈡ 金融公司盗窃抵押车案件
一、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二、处罚
1、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1]。
2、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
3、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刑法第265条扩大了盗窃罪的范围: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话号码或者明知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也属于盗窃罪的范围。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话号码或者明知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罪处罚。
㈢ 信和大金融案件怎么判
现在还没有具体的宣判 估计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性大
㈣ 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是谁
自己
㈤ 南市派出所承办的关于富瑞共同金融公司的案件进展情况怎么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进展是保密的。
警务秘密不允许泄露。
你需要了解,可以直接到办案单位。
㈥ 新型金融案件有哪些特点
犯罪手法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增强
证券类犯罪发展为综合运用资金、持股、持仓、信息、价格、速度等各种交易优势,破坏市场公平秩序,隐蔽性不断增强。非法集资类案件,多假借投资理财名义,利用互联网集资,集资模式、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涉案公司从层级简单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增多。
犯罪多层级集团化作案,欺骗性较强
金融类犯罪集团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常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完备的组织架构、固定的工作人员,在全国各地设有分公司或营业部,对社会公众的欺骗性很大。
内外勾连作案,追赃难度大,被害人往往损失惨重
从查办的案件看,出现了金融机构内部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利用社会公众的信任销售虚假理财产品,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案件频发的特征,直接造成金融犯罪案件追赃难,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㈦ 金融犯罪案例研析的目录
总序
前言
第一章 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
案例:万某熔币制假港币案
——对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的界定
第二节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案例:任某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第三节 购买假币罪和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共同犯罪
案例一:李某、杨某共同购买假币案
——对金融工作人员与非金融工作人员共同购买假币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郭某、胡某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对金融工作人员与非金融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以假币换取货币
行为的认定
案例三:潘某、李某分别实施购买和换取货币案
——对金融工作人员与非金融工作人员分工实施购买换取假币等
行为的认定
第四节 持有、使用假币案的司法认定
案例一:蔡某盗窃假币案
——对实施非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上游犯罪而持有假币行为的
认定
案例二:李某持有假币案
——对持有、使用假币罪交叉行为的定性
案例三:周某等购买、使用和持有假币案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罪数等问题认定
第二章 危害金融机构设立管理制度犯罪
案例一:胡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对“擅自设立”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某信用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合法的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属于“擅自设立”
案例三:杜某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对私设地下金融组织行为的定性
第三章 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高利转贷罪
案例一:福鼎工贸有限公司高利转贷案
——对“高利”标准的认定
案例二:某公司高利转贷案
——对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界定
案例三:齐某套取银行资金高利转贷案
——对“行为人将自有资金抽出高利借贷给他人”行为的定性
第二节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案例:罗某骗取贷款案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一: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彭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对“委托理财”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
案例二: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及惠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如何认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案例三: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定
案例四:冯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资格等问题的认定
第四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例一:周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案例二:古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的界限等
案例三:钱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等
第五节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案例一:马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案例二:某保险支公司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界限
案例三:杨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第四章 危害客户、公众资金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案例:某支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中“违背受托义务”的认定等
第二节 违法运用资金罪
案例一:李某违法运用资金案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主体认定等
案例二:王某违法运用保险资金案
——违法运用资金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等
第五章 危害金融票证、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案例一:王某等伪造信用卡案
——伪造信用卡行为的定性
案例二:刘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
——对填充空白票据行为的认定
第二节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例一:洪某、薛某等人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案
——对“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葛桌等人骗领多家银行信用卡案
——对“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三:王某等人冒名办卡、售卡案
——对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四:孙某、杨某等人信用卡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对信用卡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界定等
第三节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案例:杨某非法出具票证案
——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
第四节 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案例:张某等违规承兑票据案
——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票据诈骗罪的界定
第六章 危害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案例一:何某、祝某内幕交易案
——对内幕交易罪的主体和内幕信息的认定
案例二:张某、李某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对“建议”行为和“不作为”行为的定性
第二节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案例一:韩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界定
案例二:张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未遂案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第三节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案例:李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对“虚假信息”的认定等
第四节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案例:陈某、李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主观方面和主体的认定
第五节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案例:赵某操纵“莲花味精”股票价格案
——对“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行为的认定
第七章 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逃汇罪
案例:王某等人逃汇案
——对逃汇罪主体的认定
第二节 骗购外汇罪-
案例:王某、石某骗购外汇案
——对骗购外汇罪的认定
第八章 洗钱犯罪
案例一:元某信用卡诈骗案
——洗钱罪主体的认定
案例二:游某洗钱案
——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案例三:汪某洗钱案
——洗钱罪与隐瞒毒赃罪的界限等
案例四: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洗钱罪客体的认定等
第九章 金融诈骗犯罪
第一节 贷款诈骗罪
案例一:张某转移资金逃避偿还贷款案
——对事后故意不归还贷款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贷款诈骗案
——对单位进行贷款诈骗行为的认定
案例三:李某、姜某非法取得他人贷款案
——贷款诈骗罪与贪污罪、诈骗罪等犯罪的界限
案例四:陈某、李某骗取贷款案
——对贷款诈骗罪犯罪形态的认定
案例五:刘某贷款诈骗案
——对以骗取担保形式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定性
第二节 票据诈骗罪
案例一:游某票据诈骗案
——对盗窃空白票据后使用行为的定性
案例二:吴某票据诈骗案
——票据诈骗与合同诈骗罪的竞合问题
第三节 信用证诈骗罪
案例:张某信用证诈骗案
——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是否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四节 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一:陈某信用卡诈骗案
——对“伪造”与“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蒋某信用卡诈骗案
——对“冒用”、“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三:金某盗窃以及信用卡诈骗案
——对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四:李某信用卡诈骗案
——对“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认定
案例五:林某侵占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案
——对“侵占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认定
案例六:杜某等抢劫信用卡并使用案
——对“抢劫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七:肖某伪造金融票证案
——对“伪造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认定
案例八:张某信用卡诈骗案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认定
第五节 保险诈骗罪
案例一:吕某等保险诈骗案
——对瑕疵投保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定性
案例二:张某等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
——对保险诈骗罪罪数的认定
案例三:张某保险诈骗案
——对“冒名骗赔”行为的定性
案例四:航运公司协助毁损货物所有人事后骗保案
——对事后投保、骗保行为的定性
案例五:郑某、常某内外勾结骗保案
——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等共同骗保行为的定性
㈧ 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以下哪些案件属于第三类案件
一般是知识产权、撤销权诉讼、不正当竞争案件等情形中,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㈨ 求近年金融职务犯罪案例+分析
内外勾结贪污银行巨款案
「案情」
被告人:薛根和,男,32岁,海南省琼山县人,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东风办事处会计。1992年12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贻全,男,52岁,海南省文昌县人,原系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总经理。1993年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熊道先,男,50岁,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副总经理兼业务总经理。1977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2年12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赵东方,男,42岁,河北省唐山市人,原系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成员。1984年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1993年2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杨绍琼,女,50岁,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成员。1993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德全,男,41岁,海南省琼山县人,原系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房地产部聘用经理。1993年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熊元龙,男,25岁,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财务部聘用经理,系同案被告人熊道先之子。1993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戴开业,男,28岁,海南省海口市人,无职业。1992年12月14日投案自首,1993年5月22日取保候审。
1992 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薛根和与被告人陈贻全经过共谋,以做生意为名,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四张,以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益通公司)的名义,分别汇往甘肃省物资交易中心10万元,陕西省咸阳市旅游公司产销部5万元,山东潍坊经济开发投资公司10万元,陈贻全自带汇票到陕西省咸阳市解付10 万元,总金额35万元。此款被陈贻全占有使用。
1992年6月5日,被告人熊道先代表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陈贻全代表益通公司,双方达成“合并联合办公,共同办理出口山羊绒业务”的协议。熊道先提出急需解决100万元资金。经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等人共谋后,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填上100万元金额,以益通公司的名义汇往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第一营业所,由熊道先指使其子、被告人熊元龙自带汇票前往解付。解付后,熊道先将其中的50万元转到海南明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将337500元归还海南百威装潢公司欠款,提取16万元交给被告人赵东方、杨绍琼用于修改美元信用证条款的手续费,余款2500元由熊元龙作为解付汇票的费用。
1992年6月间,被告人赵东方、杨绍琼与熊道先、陈贻全、薛根和等人商定,由益通公司、远洋公司和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金龙公司筹备组)联合成立华南金龙企业集团公司。赵东方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和调剂美元为名,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两张,以益通公司的名义,先后汇给金龙公司筹备组人民币共500万元,由杨绍琼指使其子赵卫(在逃)解付。其中,杨绍琼用100万元偿还贵州省贵阳电视机厂的欠款;赵东方用 12万元在唐山市购买私房,用110万元作为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的注册资金。同时,还汇到远洋公司的海口帐户9万元,分三次汇到益通公司的海口帐户共计140万元(其中陈贻全偿还广东省徐闻县粮油饲料公司的个人欠款561100元)。余款129万元被陈贻全、赵东方、杨绍琼占用挥霍。
1992 年6月中旬,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等人共谋,为支付香港国华银行开出的600万美元信用证的开证费,由杨绍琼与香港恒基公司蔡德基签订了所谓的山羊绒包装袋合同。同年6月17日和29日,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两张,以益通公司的名义,汇往广东省东莞市霄边商行人民币400万元,并由陈贻全将汇票带到广东省南海县交给赵东方、杨绍琼,再由赵、杨将两张汇票交蔡德基带到东莞市霄边商行解付。然后由霄边商行将人民币400万元兑换4494949元港币汇到香港宝生银行蔡德基妻子罗沛雄私人存折上。其中,蔡德基用于600万元美元信用证的开证费及中间人手续费2614000元港币,余款1880949元港币由港商邓××提取占用。
1992年6月18日,熊道先、陈贻全与薛根和密谋,以定购山羊绒需要资金为名,由薛根和将一张银行空白汇票带到熊道先的办公室,当着熊道先、陈贻全的面,按照熊道先提供的收款单位和帐号,以益通公司的名义,填写汇票金额200万元,并将汇票交给熊道先。熊指使远洋公司的业务员林晓彬到中国工商银行包头市分行环城路办事处解付。林晓彬按照熊道先的指使,汇回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大英山办事处45万元并提取现金,交给海南昌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诗锦为熊道先、熊元龙、黄康仁、田静办理出国护照费用;汇105万元到包头市商检劳动服务公司,其中又转50 万元偿还熊道先在湖南株州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的个人欠款,转呼和浩特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40万元作为定购山羊绒的定金,10万元由马长春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其余50万元由林晓彬提取现金后与熊道先、熊元龙等人共同使用。
1992年6月29日,熊道先、薛根和密谋策划购买房屋。薛根和将一张银行空白汇票带到熊道先的办公室,按照熊所提供的收款单位及帐户,以益通公司的名义,填写金额人民币400万元,并将汇票交给熊道先。熊指使黄康仁(在逃)自带汇票到广东省电白县解付,黄康仁将395万元转回远洋公司帐上。同年7月2日,又转到海南华秀开发承包公司3906757元用于购买海口市滨海花园小区三号楼二单元和七号楼。除广东省电白县石化公司占用5万元外,余款43243元被熊道先占用。
1992年6月至7月间,薛根和与潘正东(在逃)多次策划盗取银行资金。薛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五张,分别以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远洋公司的名义,先后汇往湛江市、长春市、南海县九汇镇等地,由潘正东等人解付,总金额为人民币559万元。潘正东用其中180万元购买7辆轿车(组装件),尔后将其中5辆车转给熊道先的远洋公司使用。薛根和用其中228万元为远洋公司购买海口市滨海花园小区三号楼二单元和七号楼提供购房手续费,办理房产证费、装修费、电话安装费,办理美元信用证等费用;用30万元购买海口市岭下村70号三层楼私人住宅一栋;用36万元购买海口市沿江西路433号三层楼私人住宅一栋;用162000元归还挪用海口市橡胶三厂经营部等企业款;以许雪梅、麦惠芳的名义存入银行(定期)40万元;余款29万元被薛根和挥霍。
1992 年8月25日,薛根和察觉事情将要败露,找熊道先、张德全、潘正东策划携款外逃。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以远洋公司的名义,填写金额人民币400万元,交给熊道先、张德全带到湛江市通过陈丹(在逃)解付。熊道先交给赵东方60万元,先后两次又转回远洋公司100万元;陈丹交给薛根和和现金40万元;薛根和外逃时在陈丹处取走现金13万元。案发前陈丹转回远洋公司191万元。
1992年10月9日,薛根和与熊道先、陈丹等人共谋,以购买海口市滨海花园小区的两栋楼房需要装修费的名义,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填写金额人民币150万元,以远洋公司的名义汇往昆明市(收款人李可文),由陈丹在昆明解付后汇回远洋公司帐户。案发后由于发现及时,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将该款分录冲销,故未造成损失。
1992 年10月9日,赵东方打电话给薛根和、熊道先,谎称已经搞到6000万元港币汇票,但需要手续费人民币600万元,并将收款单位、解付银行传真到远洋公司熊道先处。薛根和与熊道先密谋后,由薛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以远洋公司的名义,按赵东方提供的帐号,将人民币600万元汇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公司怡新商店。由于薛根和在填写汇票时没有打盖密押,此款被及时发现扣押,未造成损失。
此外,薛根和利用本人掌管同城票据交换、综合的职务之便,分别于1991年12月5日、12月10日先后两次伪造两张进帐单夹进原两张同城票据凭证的进帐单中,与二三五暂收款项对转入帐,以假充真,将4710元分两次转入益通公司陈贻全处。陈贻全提出现金4650元交给薛根和,供薛挥霍使用。
薛根和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涂改同城票据(代付)凭证的收款单位,编造假进帐单的手段,分别挪用海口市化工三厂、海口市大海服务部、海口市橡胶三厂、海口市轮胎厂等企业单位结算资金共6笔,计人民币162458.03元,用于他人做生意及归还陈贻全的欠款。
1992 年10月15日,薛根和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东风办事处接到外地查询汇票电话后,觉察到自己和同伙的犯罪事实即将败露,便与熊道先、张德全、熊元龙以及被告人戴开业策划潜逃。熊元龙、戴开业即连夜开车将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送往广东省港江市。10月16日薛根和等人从湛江市郊劳务粮油公司购销部经理陈丹处提取现金后,由熊元龙开车把他们送到广西边境,当晚由戴开业找人带路,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偷越国境,逃往越南,案发后戴开业于1992年12月 14日到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审判」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根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等人,采取内外勾结,盗取银行汇票,擅自打盖密押,隐匿和销毁底联的手段,共开出银行空头汇票19张在外地银行进行解付,共同贪污公款3344万余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逐)。此外被告人薛根和采取伪造银行进帐单的手段,贪污银行代收手续费4710元。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与被告人薛根和相勾结,由薛根和采取盗取银行空白汇票,开空头汇票不上帐的手段,共同贪污银行公款。被告人薛根和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伙同贪污,均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其中,被告人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张德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被告人薛根和还采取涂改同城票据(代付)凭证的收款单位,编造假进帐单的手段,挪用海口市橡胶三厂经营部等企业资金共6笔共计人民币162458.03元,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为逃避法律制裁而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均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熊元龙、戴开业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有重大犯罪嫌疑而协助他们逃避法律制裁,将他们转移、窝藏,均构成窝藏罪。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本案各被告人的具体罪责如下:
被告人薛根和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共同贪污人民币33444710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遂)。薛根和本人实际占用人民币612465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2573912.34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贻全勾结薛根和并伙同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12354710元。陈贻全本人实际占用人民币175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65941.7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熊道先勾结薛根和并伙同陈贻全、赵东方、杨绍琼等人,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2050万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遂)。熊道先本人实际占用人民币749 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4685775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东方勾结薛根和并伙同陈贻全、熊道先、杨绍琼等人,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900万元。赵东方与杨绍琼等人实际共同占用人民币311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2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杨绍琼通过赵东方勾结薛根和并伙同陈贻全、熊道先等人,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900万元。杨绍琼个人挥霍并与赵东方共同占用人民币339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1264576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张德全受薛根和的指派,与熊道先一起参与解付400万元汇票的犯罪活动,是本案从犯。张德全归案后能积极协助检察机关抓获薛根和、熊道先等主要案犯,对侦破此案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元龙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属重大犯罪嫌疑对象,为了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帮助他们偷越国境,窝藏犯罪分子,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戴开业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属重大犯罪嫌疑对象,为了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帮助他们偷越国境。案发后尚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对侦破此案起了积极作用,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共追回赃款人民币4974255.18元(不包括贪污未遂的600万元和工商银行冲销的150万元),追回赃物折款人民币627157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1245825.18元,尚有14698884.82元没有追回,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于1993年8月13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根和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贻全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熊道先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赵东方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被告人杨绍琼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被告人张德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七、被告人熊元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八、被告人戴开业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九、以下追缴的赃款赃物,依法退回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对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赃款赃物清单略)
十、本案中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及与本案有关的查封、冻结的财产依法继续追缴处理。
宣判后,薛根和服判不上诉。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以他们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理由提出上诉,熊元龙、戴开业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1)项的规定,于1993年8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死刑复核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确认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1993年9月9日依法作出刑事截定如下:核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薛根和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贻全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熊道先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东方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绍琼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评析」
本案是建国以来全国最大的贪污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薛根和骗取银行巨款的行为定贪污罪没有异议,但对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的行为能否定贪污罪,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在主观上缺乏贪污的故意,客观上他们的行为是分别代表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和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实施的,是法人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法律上没有法人犯贪污罪的规定。所有款项均用于公司费用,他们并未非法占有,中饱私囊。而且他们四人均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因此,他们的行为均不构成贪污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1)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多次勾结薛根和,由薛利用职务之便盗取银行空白汇票,他们向薛提供收款单位及帐号,并参与填写汇票。汇票填好后,又由他们亲自携带汇票或指使他人去外地解付,进行占用。杨绍琼明知汇票是薛根和从银行盗取的,却指使他人解付并共同占用。这表明他们主观上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是十分明确的。
(2)陈贻全所在的益通公司和熊道先所在的远洋公司经查均没有国有资产,注册资金来源是诈骗所得的赃款,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按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关制度进行管理,分配方式也不是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分配方式进行的。上述两公司是名为全民所有制实为个体的企业。且益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贻全的时间是1992年8月24日,在这以前陈贻全没有任何法人授权委托书。熊道先虽然有远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但其实施的行为已超过了授权委托范围。因此,陈贻全、熊道先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法人行为,应由他们个人负责。赵东方、杨绍琼所在的贵州金龙公司的注册资金是赵、杨勾结薛根和等人伙同贪污银行的公款,且该公司是在1992年10月12日注册登记的,而本案案发时间是在1992年10月15日,在此以前赵、杨使用贪污款所进行的经济往来是个人行为,并且是非法的。再者,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参与贪污所得的赃款,绝大部分用来购买私房、金银首饰、豪华小汽车和其他个人挥霍。因此,他们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3)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虽然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无职务之便可以利用,但他们与薛根和相互勾结,伙同贪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认定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是正确的。
㈩ 什么是金融榨骗案件
金融骗贷案件呈现的主要特征:
一是欺骗情节。其实质是嫌疑人在不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不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情况下,采取虚假手段掩饰真实的资产和经营情况,从而达到骗取贷款或者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二是给贷款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损失的直接表现形式就是贷款划入不良形态,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规定,贷款形态有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种形态,前两类为正常,后三类为不良。贷款划入不良,即面临损失。按照司法解释,损失的标志是已经作为不良债权进行了拍卖,或者债权所有人发生了转移。
三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集资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四是贷款诈骗罪是刑法的旧条款;骗取贷款罪2006年刑法修正时补充的条款,只适用于2006年6月29日以后发生的案例,贷款诈骗罪不存在这个限制。
五是贷款人的多样性和贷款形式的多样化。贷款既包括银行,也包括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小贷公司等。贷款形式既有传统意义上的贷款、也有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六是骗取贷款罪强调破坏金融秩序,是一种情节罪;贷款诈骗罪强调诈骗贷款,注重结果。贷款诈骗罪突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际审计中这点很难取证,只能用借款人贷款后挥霍、转移、隐藏贷款资金等行为来反证动机,因此审计实际查证的案例很少;骗取贷款罪没有强调这点,也就是骗取贷款罪中的贷款动机也包括想利用贷款搞经营,但客观造成了损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