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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金融机构数据犯罪

发布时间:2021-01-12 21:58:05

『壹』 盗窃罪是刑事案件吗

保释在我国就是指取保候审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需要有一定条件限制的:比如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不宜逮捕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要想取保候审,需要证明存在上述情形。如果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一般情况下应判处有期徒刑,但由于数额较低,从理论上存在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贰』 盗窃金融机构比抢劫金融机构判刑重的原因

楼主,你好,,在次我对前面的回答做个详细的补充,,请你仔细理解,
回答你问题前,我想问,是谁告诉你盗窃金融机构比抢劫金融机构判刑重的??
肯定的告诉你是没有依据的同类案件内容相同的情况下,抢劫要比盗窃严重的多,不管其对象是金融机构也好,或者私人家也好,抢劫罪量刑都会比盗窃罪重的多,
只是同样是盗窃或者抢劫的情况下,若对象是金融机构那就严重了,因为金融机构是其两种罪型的加重情形之一.
在此补充一点,,楼主你说的,盗窃从无期起判,抢劫从10年其判,,昨天我回你的消息说没有这回事,,但法规里有这两句,,所以你完全误解了其真正的含义,,抢劫金融机构罪从10年起判,意思是指只要某人有抢劫金融机构的事实,不管其金额多少,都得最少判10年,,而盗窃金融机构从无期起判,,这规定只适用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才可引用.,要提醒的是,必须是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到此两句话就很明了,,盗窃无期起判,前提是必须金额特别巨大,,而抢劫金融机构不管你抢了多少,,最少的从10年起判,,所以两者之间抢劫要远比盗窃金融机构严重的多,,当然,如果两者数额都达到巨大,最高型都可引用死刑,,,不知道这样回答楼主清楚了吗

『叁』 盗窃学校教学设备(电脑)价值100万以上是否判处死刑

1、盗窃罪可以判死刑
2、如果不涉及金融机构和重要文物,一般不会判死刑
3、从本案金额来看,肯定不会判死刑

『肆』 中国影响性诉讼许霆案案件情节是否成立盗窃金融机构罪

本人观点为无罪
1、盗窃罪: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ATM为公共场所,人人专可用,而且银行还属有摄像头,所以一直处于监视和众目睽睽之下!其根本原因在于ATM机出现了故障!所以也不成立具体的盗窃金融机构罪!
2、侵占罪:此罪以侵占而不归还为要件!首先谈侵占,最简单之意为不应其占有而占有,在ATM机出故障时,多出了钱,难道就亮在外面不管?既然已经多出来了,那么许即占有之是合情合理并合法的!深层次讲,银行不能以许的卡中余额作为多取出款的依据,常识有存折(卡)规定或须知中都有“不以显示数额为准,以实际数额为准”,所以这完全可以是银行的一面之词!所以许不构成侵占。现实中他也归还了,更不能定罪!
3、信用卡诈骗:此款要求有恶意透支行为,即透而不还,明显,许的行为没有透支!其卡里是有余额的,并且银行帐户中也未记录为透支!

『伍』 关于许霆案分析我国的法律性质

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

许霆案是近期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与争论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少民众与学者都卷入其中发表见解,而且分歧还很大。各种意见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论自然不同,然而,法院终归要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该案作出定论。

在许霆案的争论中,可以看到我国法律规定乃至司法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我们首先应在法律的理性与轨道上来看待,然后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公正。这正是人民法院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许霆案的审理过程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在这个意义上说,许霆案的激辩将会起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作用。



(5)窃取金融机构数据犯罪扩展阅读:

关于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存在有罪说和无罪说两种观点。

无罪的观点中有不当得利说、无效交易说、银行过错说、没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说、行为难以模仿说、刑法谦抑说、刑罚目的说、罪刑法定说等种种主张。

在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又有着构成侵占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上述无罪说的诸种观点以及构成侵占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见解均值得商榷,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评析。

在中国当前刑事法学的语境下,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应当是盗窃罪,主要理由如下:

从实质上看,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首先,许霆在意识到ATM机出现故障后,在贪欲的刺激下,仍一而再、再而三地操作170余次,累计取款17万余元。在取款后,又携款潜逃一年多,足以证明其有相当程度的主观恶性。

其次,许霆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严重。许霆恶意取款达17万余元,数额不可谓不巨大,而且事后都被其挥霍一空,严重侵犯了银行的合法财产权益和资金安全。

从法律上衡量,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完全齐备了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首先,从主观方面来说,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许霆第一次欲取款100元时ATM机吐出1000元,账户上只扣款1元,对于超出的999元,应该说是出乎其意料的,因其事先并不知道ATM机出了故障,许霆只是被动而意外地获得ATM机吐出的超额款项,故他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思想基础,他所得的超额款项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从最有利于被告人之合理性上考虑,我们也许还可以再宽容地认为许霆在意识到ATM机存在故障进而第二次取款时是出于“再次试试”的心理,并不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然而,许霆在其已经完全意识到ATM机出了故障,且在取款时自己账户余额不足无权再次取款的情况下,仍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复操作170余次,累计取款达17万余元,其主观恶性暴露无遗。

应当说,此时许霆的主观心态已发生了转化,由意外受益的心理转变为非法占有的意图,由被动地获得超额款项转变成为积极主动地侵犯银行的财产。通过反复操作恶意取款,许霆非法占有银行财产的主观意图已经明显地表征出来了。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许霆实施了秘密窃取银行钱款的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

其一,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

虽然许霆是利用真实的信用卡和输入自己的账户资料取款,银行也能够根据账户信息追查到许霆的真实身份(身份的公开),可事实是许霆实施恶意取款行为时银行并不知晓情况,其身份的公开并不能否定其行为的秘密性,不能将盗窃罪中要求的行为的秘密性等同于身份的秘密性。

退一步讲,即使银行当时知晓情况,但只要许霆行为时自认为银行并不知晓,也已足够;

其二,许霆实施了“窃取”银行钱款的行为。许霆的行为方式虽相对于一般的盗窃手段和犯罪方法有较为明显的不同,但这只是形式的差异,并无本质的区别。

从许霆行为的整体性质来看,其完全符合盗窃罪中窃取的本质特征,应认为属于违背银行意志、侵犯其财产所有权和资金安全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窃取”;

其三,许霆窃取的钱款数额特别巨大。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17万余元,已达到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完全充足了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此一要件。

『陆』 盗刷银行卡属于盗窃罪的情况下,属于盗窃金融机构吗

盗刷银行卡,不是盗窃金融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的规定,“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盗刷银行卡,盗取的是银行卡持有者个人账户的资金,一般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柒』 被盗这不追究小偷的法律责任,但已立案,那么小偷还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不会发觉的方法,秘密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窃取是盗窃罪区别于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盗窃罪的构成有两个标准:一是数额较大,指个人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00—2000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以在此幅度内自行规定起点。二是多次盗窃未作处理的 ,应将数额累加计算。多次盗窃,指1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累犯;(4)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您可以根据以上标准并结合该小偷的行为危害程度来判断,如果达到法律所规定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小偷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但不能因此免除他的法律责任。

『捌』 什么叫盗窃金融机构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

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8)窃取金融机构数据犯罪扩展阅读:

案例:砸取款机偷钱400获刑8年法院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

拿着一纸袋,凭借一根钢筋和砖头水泥块,泗洪一青年在夜深人静的时候三次冲砸ATM机(自动取款机)去“取钱”。7日,泗洪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人张豹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接到法院判决时,距离张豹19岁生日还差一个星期时间。

家住泗洪县瑶沟乡周塘村的张豹卫校毕业后,一时找不到工作,因为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上网、吸烟等开销又大,无所事事的张豹开始盯上了街边的自动取款机。随后,张豹开始寻找下手的机会。

今年3月4日,下午天空中开始飘起了蒙蒙细雨,张豹焦急地等待着一家家商店打烊。等到街上的行人在夜幕中渐渐隐去,接近午夜11点多钟时,大街上已看不到人影了。

张豹把棉袄后面的帽子戴在头上,然后面戴黑色毛线口罩,走到当地时代超市一店西侧的自动取款机前,他看到自动取款机的面板上有一条裂缝,就用拳头使劲砸。但砸了十几下,自动取款机那裂缝还是原样。

但他并不甘心就此罢手,发现路边有一水泥块,于是他拿起水泥块向自动取款机一阵疯狂猛砸,自动取款机面板终于被砸碎了,张豹从里面取出400元后逃离现场。

3月7日晚10时许,有了第一次得手的经验的张豹,带上一根钢筋、一个纸袋和半块砖头等作案工具,来到县城农村合作银行设在青阳镇步行街西北角的银亭,采取用拳头砸、钢筋撬银亭东南侧的自动取款机,欲盗窃机内现金。

后张豹发现来往行人较多而离开。此时,银行的值班人员已在监控屏幕上发现了张豹砸自动取款机的一举一动,他们立即向“110”报了警。

23时许,当张豹再次来到时代超市一店西侧的银亭,用拳头砸、钢筋撬自动取款机实施盗窃时,发现街上有巡防保安在巡逻,张豹慌张逃跑过程中,被巡防保安抓获。

6月22日泗洪法院受理了检察机关起诉张豹盗窃一案。7月7日泗洪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4日、7日晚,被告人张豹先后三次进入泗洪县农村合作银行设在青阳镇时代超市一店西侧、步行街西北角的两座银亭,用手扳、钢筋撬、水泥块砸其中三台自动取款机。

欲盗窃机内现金,造成时代超市一店西侧银亭一自动取款机损坏,价值计人民币70233元,张豹三次共盗取现金400元。在张豹作案时,三台自动取款机内共有现金41.23万元。

泗洪法院认为,张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张豹的辩护人则提出,自动取款机不属金融机构,不应认定被告人张豹盗窃金融机构的辩护意见。

法院则认为,自动取款机是银行营业场所的空间延伸,并处于银行的严密控制之下,是金融机构的组成部分,自动取款机内的现金是银行的经营资金。

被告人盗窃自动取款机内的现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

被告人张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豹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玖』 盗窃6000元定什么罪.

盗窃6000元就可以定盗窃罪了,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9)窃取金融机构数据犯罪扩展阅读: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拾』 盗窃ATM取款机中的钱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为什么

这个现在没有定论,但是我的观点是不是。因为,第一,ATM取款机其实只是金融机构版下设的机械设备,“在权法律地位上,和银行的办公桌、电脑一样,不能称之为金融机构”。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准确界定什么是金融机构,既然法律没有对ATM取款机界定为金融机构的一部分,或者是金融机构的延伸,那么从从ATM取款机中盗窃的行为就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第二,当初刑法对“盗窃金融机构”要加重刑罚也是有一定的立法目的的。银行容易成为盗窃抢劫的目标,需要特别的保护。但银行有严格的保安系统,突破层层关卡进入银行盗取东西并不容易,如果真的成功了,其行为则比较恶劣,法律上将这种行为作为“加重情节”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盗窃ATM并不需要突破层层保安,就表明柜员机和银行受到的风险是不一样的,它们的地位是不同的,将柜员机等同于金融机构是不符合理性的逻辑和生活常识的。说明盗窃ATM也是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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