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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打造法治银行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21-01-12 01:25:38

Ⅰ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如何依法进行监管

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问题,具体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职责,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派出机构的领导与管理方式;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的任职条件、行为准则,以及不得兼职和保密义务;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程序公开,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规定了国家审计、监察等机关依法对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同时,还规定了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金融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活动中,地方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配合和协助的义务等。
第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释义] 本条是对银行业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的设立、职责及对其领导与管理方式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成立后,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职能主要转由其行使。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一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成为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三个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之一。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与其他金融机构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大、设置区域广,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了依法做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但是派出机构不是设的越多越好,而是要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设立。目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置工作正在进行。
按照本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所谓统一领导和管理,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其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不受地方管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保障和支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贯彻执行法律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但不得干预其正常的业务活动。
目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拟设省、市各级,必要时也设立县级机构。派出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发布的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命令和规章,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对本辖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承办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需要强调的是,派出机构必须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活动,其活动不得超越授权的范围;同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授权也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必须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的职责,不得授权派出机构履行。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附带说明:国务院提交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对监督管理机构通篇使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从草案内容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完全是由中国银监会实施的,其各级派出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也要实施,建议明确哪些条款只适用于中国银监会,哪些条款适用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因此,在银监法中,将适用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条款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只适用于中国银监会的,保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释义] 本条是对从事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资格的规定。
银行业是风险行业,商业银行是特种企业,负债经营,一旦发生风险,不仅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而且往往会导致一系列的后果,严重的则可能引发经济危机。二战以前,世界上曾多次发生金融危机、经济危机,二战以后,较长一段时间世界经济相对稳定,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危机、尤其是银行危机再次引起全世界的关注。对于亚洲金融危机,我们还记忆犹新。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非常重要,从事监督管理工作责任重大。银行业与一般的行业相比还有一个很大不同,就是专业性很强,是一个理论性与操作性密切结合的行业。对于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要求监管者既要懂得金融业务,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还要懂得如何监管。我国正在改革金融体制,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也将进入我国。如何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需要不断地学习,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因此,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要把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必须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国务院提交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没有规定这一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金融监管工作非常重要,业务性强,对于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的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应当提出要求。而且,监管机构要做好监管工作,首先应当搞好自身建设。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增加了这一条。这一条只是一个原则性要求。对于从事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要求,国务院行政法规有不少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由银监会承担后,根据本条要求应当研究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工作要求。同时,还要通过业务学习、培训、进修等,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与工作能力。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把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
第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释义] 本条是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的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虽然在性质上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工作人员虽然在性质上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但是其所从事的工作属于行政管理工作。因此,有关国家公务员的行为准则也适用于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金融风险对社会、经济的冲击力和破坏力很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直接影响着银行业的运行,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是通过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来实现的。同时,一些不法之徒往往会以利益引诱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为其不法行为开绿灯。面对种种诱惑,一些监督管理人员被拉下水的不乏其例。所以必须对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作出规定。本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就是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公正地履行职责,遵纪守法、遵守道德。
本条还作了一个具体的规定,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在审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过程中,曾有人提出,此项应当改为“不得在被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由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广泛,且与其他金融机构、企业关系密切,对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要求。因此,没有采纳这个意见。所以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仅不能在其监管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兼职,也不得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中兼职。
第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Ⅱ 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什么金融机构

第一,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扩大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几年前,国家已出台政策,允许民间资本投资建立小型金融机构,但必须和现有银行共同发起。《决定》提出的措施,突破了原有规定,使民间资本可以单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并主导业务运营,这就大大提高了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积极性,对于扩大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定位于较小区域如城乡社区和小微企业,范围小,能够全面了解服务对象资信情况,较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减轻贷款担保和抵押品要求,缓和利率波动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影响等,从而有效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第二,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有效提高居民消费水平。居民消费信贷具有金额小、笔次多、受众广的特点,大银行要达到规模效益点,只能提供少量标准化信贷产品,实行面向大众的无差异营销,并且往往设定了严格的抵押担保条件,这不仅难以满足千差万别的居民个性化消费信贷需求,也在无形中抬高了居民消费信贷的“门槛”。而发展与当地居民近距离接触的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能够比大银行更好地满足居民个性化消费信贷需求,还能引导城乡社区居民形成新的消费热点。
第三,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促进我国金融体系不断完善。一是发展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保持和扩大国内银行的市场份额,减轻外资银行给国内银行带来的直接压力;同时,有利于提高银行体系的竞争力和服务效率,改善地区、社区金融运营环境。二是发展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助于降低金融市场风险,维护银行体系和实体经济的稳定。由于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特殊的经营策略、市场定位、运营规则,有效分隔了市场,从而既减少了单一产品市场的恶性竞争,又能降低金融风险。三是发展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够提高我国金融服务水平。中小型银行面对的是相对较小的区域或社区,金融服务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消费信贷可能会成为主要贷款形式,对客户的服务也会较大型商业银行更为全面和更具个性化。
第四,贯彻《决定》精神,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完善金融组织体系。一是制定相关政策,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等领域门槛,同时,推进配套改革和制度创新,克服隐形的准入障碍,构建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二是在完善相关支持政策,落实监管措施和稳健标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允许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立足当地、立足基层,主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服务群众的地区银行、社区银行等中小型银行。三是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和贷款公司等。加快形成竞争充分、服务优良、成本低廉、风险可控,服务小微企业、社区群众和“三农”的金融组织体系。

Ⅲ 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其抵押借款行为依法应当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 高新技术产业是近年来各国增长最为迅速也是支持力度最大的产业,其贸易竞争力受贸易发展战略、外资规模和结构、人力资本投入和知识积累、国内经济的增长速度和相关产业的支持等因素的影响。本文对中国的高技术产业贸易的整体中国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问题研究竞争力进行实证分析, 研究在当前科技创新和知识积累迅速增长的背景下,随着中国其他国家之间贸易规模的急剧增加,中国贸易竞争力在高技术产业领域是否有所改善, 随着知识要素的积累和人力资本的投入, 其比较优势是否已经提高, 通过对比研究以期得到一些有价值的结论。
关键词: 高新技术产业 比较优势 研究和开发 (R &D ) 外商直接投资 (FD I)
一. 技术产业贸易及提高高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的理论框架
关于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问题的基本理论和研究背景古典国际贸易理论认为, 各国使用的技术 (生产函数) 不同或者生产要素使用比例的差异而导致的生产成本不同决定了国际间生产和贸易的分工, 发展中国家有劳动力和资源的比较优势, 发达国家有资本和技术丰富的比较优势, 因此典型的国际分工模式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品, 而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 自由贸易会使贸易的双方福利都增加。然而古典贸易理论只是两种产品两种要素的简单模型, 没有考虑知识、人力资本以及科技创新对比较优势的影响, 而信息经济时代决定各国产业贸易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已经转移到知识、人力资本等科技创新要素上, 由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遇到了科技创新等因素越来越多的挑战: (1) 传统要素已细化为有形资本、一般劳动力、人力资本 (可细分为技能型人力资本和高素质人力资本) 等种类, 而智力要素成为决定当前各国比较优势的最关键因素, 智力或知识密集型的高技术产业具有规模报酬递增和外部经济的特征, 这是以假定规模报酬不变为前提的新古典经济学所没有考虑到的; (2) 高技术产业贸易更多的表现为使用相同生产要素的水平型或产业内国际分工, 使用相同生产要素比例的国家间发生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的规模占全球高技术产业贸易的主体; (3) 跨国公司推动的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极大的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的发展; (4) 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战略要求发展关键产业, 特别是在通讯信息、生物技术、计算机等高技术产业中占有竞争优势, 但新古典贸易理论不支持发展中国家从事不具有比较优势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生产, 因此发展中国家陷于两难选择, 要么以牺牲静态贸易利益为代价换取长期的动态比较优势, 要么放弃长期工业化努力。
动态贸易理论考虑到了科技等要素对比较优势的影响, 并将落后国家的工业化战略与国际贸易理论协调起来。同时新增长理论对动态贸易理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超越索洛模型中已经系统的研究了研究和开发 (R &D ) 以及人力资本在经济增长的作用, 决定经济长期增长的因素是知识及人力资本等要素的观点更符合目前国际贸易结构中高技术所占比重不断提高的事实 (罗默, 1999)。动态贸易理论认为比较优势的变化关键在于要素的不平衡增长, 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只要保证经济的快速增长就可以在自由贸易的条件下同时实现工业化利益和贸易利益, 发展中国家完全可以在不损失贸易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 逐步改变在国际分工中的不利地位 (李荣林, 2000)。近年来战略贸易理论对发展中国家发展关键产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也提供了理论支持, 通过技术引进、高科技投入以及贸易保护政策扶植本国战略产业,能较快的提高产业的竞争力。
(二) 高新技术产业国际贸易的地位和影响高技术产业的贸易竞争力的因素
高新技术产业贸易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地位和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产业贸易反映了动态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 有利于提升一个国家的贸易结构。动态贸易理论已成为近年来国际贸易理论的主流, 比较优势不再囿于一个国家的禀赋的绝对拥有量和相对拥有量, 加大知识技术及人力资本等要素的投入, 使其增长速度快于实物资本及劳动力普通要素, 就会将该国的比较劣势部门产业变成比较优势产业, 进而提升其贸易结构。
2. 高新技术产业贸易已经成为中国产业升级和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形式。高技术产业成为中国推行工业化战略中优先考虑发展的产业之一, 从理论上讲一个国家的贸易优势转向高技术产业后, 国内围绕该产业的相关行业的成长发展和市场的扩大, 加之要素积累都会更有利于其发展, 从而带来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3. 高技术产业贸易是跨国公司企业内贸易的主要形式, 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动力。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全球利润最大, 将处于不同国家的各个子公司的生产、销售连为一体, 特别是通过加工贸易的国际分工形式, 将各个东道国参与到了跨国公司构造的国际分工体系中, 享受国际贸易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利益。
4. 高技术产业贸易有技术外溢的作用, 有利于推动一个国家的技术水平的提高。高新技术产业是各国发展最为迅速也是支持力度最大的产业, 其贸易竞争力受各国贸易发展战略、外资规模和结构、人力资本投入和知识积累及研发投入 (R &D )、国内工业增长速度和相关产业的支持等因素的影响。本文准备对发展中国家的整体高技术产业贸易的竞争力进行实证分析, 研究在当前科技创新和新技术革命条件下, 随着发展中国家内部以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贸易规模的急剧增加, 发展中国家贸易竞争力在高技术领域是否有所改善, 随着知识要素的投入和人力资本的积累其比较优势是否已经提高, 通过对比研究以期得到一些有价值的结论。
二、中国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的实证分析
(一) (一) 以RCA指标衡量的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
通常以进口数据为基础的竞争力指标包括国际市场占有率。净出口。贸易分工指数和RCA指数等。由于RCA指标剔除了国家总量波动和世界总量波动的影响,能较好的反映该产品的相对优势,因此,本文采用RCA指标来衡量我国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力。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处于竞争优势的商品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和服装鞋帽等商品很由外资占很大比重的办公室及信息处理设备等商品上,这充分表明了现阶段我国主要利用廉价劳动力优势参与国际贸易的实现。在技术含量较高的化工产品和专用机械产品以及高端电子产品上,则处于全面的劣势。外资企业不仅在发展中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占有较高份额, 而且生产技术水平和出口商品档次较高。根据一项对外资在中国投资的研究表明, 33 家著名跨国公司在华投资项目中, 有 17家企业填补了中国空白的技术。另有一项日本在中国 40 家企业的调研表明, 新技术、填补空白技术和先进技术三种类型企业有 39 家, 占全部调查企业的 95% 以上 (江小涓, 1999)。 外商投资高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是跨国公司全球生产和研发体系的组成部分, 对中国具有很强的技术溢出效应。创新型研究的技术领先性、技术全面性和技术共用性较好, 与跨国公司研发体系的联系密切, 但在使用东道国人才和产生技术溢出效应方面的作用相对较弱。适应型研发和专用技术型研发活动, 虽然技术先进性、技术全面性和技术共用性方面相对较差 , 但能够更多地使用东道国当地人才, 产生较多的技术溢出效应(江小涓, 2000)。发展中国家高技术产业贸易与产业结构的升级。 高新技术产业关联度高,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远远强于一般制成品贸易, 根据清华大学的一份研究报告, 高新技术及产品出口对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带动度为 4. 76, 成套设备的带动度为 3. 89, 轻纺产品为 2. 4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贸易会带动很多产业的调整, 推动整个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会成为推动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的强有力的工具。1980 年代末 1990 年代初以来, 亚洲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四小龙”等新兴工业化经济中第三产业已占据主导地位, 因其保持核心产业技术和占据高新技术产业关键生产环节而将附加值低劳动力成本高的环节转移到中国和其他东亚国家, 其国内已经出现了从制造业撤出的迹象 (吴建伟, 1999)。

(二) 决定中国高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因素的经验与实证
1 外商直接投资仍是中国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改善的重要原因。1990 年代以后, 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规模剧增, 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 1980年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 (FD I) 净流入额为 44亿美元, 到 1990 年增加到 243 亿美元, 10 年增长了 4倍, 1999 年又激增到 1854 亿美元, 比 1990 年增长了近 7 倍, 2000 年 FD I 虽有所下降, 但净流入仍高达 1780 亿美元。外资在中国的产业分布大多集中在其具有传统比较优势的纺织、食品、机械、原材料加工业以及近年来发展极为迅速的电子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设备等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智力型投入要素、贸易发展战略、经济增长等因素与高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的关系: 一项计量检验。正如前文所论述,中国在高技术产品贸易中的份额有逐渐上升的趋势, 表明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决定中国高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除了跨国投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将中国纳入到世界高技术产业国际分工体系中外, 投入要素的积累、国内经济增长以及是否外向型的贸易战略都会直接影响到高技术产业的贸易竞争力, 它是内外各种因素聚合和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新古典贸易理论一般认为, 产业贸易竞争力的提高是国内生产要素积累状况使要素价格变动导致各国产业劣势的转换和产业的升级, 按此推论, 近年来中国日益提高的高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应该与其正在或已经积累起来的高技术产业最重要的投入要素——知识积累以及人力资本要素有很强的相关性。国内经济增长代表了供给方面的因素对高技术产业的支持, 同时也是传统资本要素积累的数量的反映, 应该与高技术贸易竞争力有一定相关性, 外向型贸易战略直接推动本国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 也应该与高技术贸易竞争力有很强相关性。中国家在知识积累等高技术要素方面仍处于劣势, 高技术产业竞争力的提高主要靠其他因素如外贸、国内工业的快速增长以及外资来推动,比较优势仍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及部分资本密集型产品, 发展中国家近年来高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的改善主要靠政府的推动而非知识等智力型要素生产率大幅提高之带动, 其高技术产业国际竞争力仍不能同发达国家抗衡。另外吴建伟 (1999) 对影响中国出口贸易因素作过计量模型分析, 他把劳动力分为普通劳动力、技能型劳动力和人力资本, 用受高等教育人数占同龄人比重代表各国人力资本储备虽然不尽完美, 但回归结果得出人力资本要素对出口的回归系数为负数, 表明中国人力资本仍很匮乏, 对出口的正面影响较小, 这也符合要素禀赋决定的比较优势理论。三、中国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状况及政策主张1980 年代以来,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高技术产品出口也迅猛增长, 从而使中国的进出口贸易结构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与国外相比, 中国高技术产业及高技术产品贸易仍存在很大差距, 中国不但与发达国家在高技术产业贸易中差距大, 而且也落后于有的发展中国家。与国外比较, 中国及主要的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的重点城市近年来在高技术贸易中存在的主要差距和问题是: (1) 高技术产品竞争力依然很弱。 (2) 完善的国家创新系统没有建立起来对推动高技术贸易的持续发展作用有限。(3) 外商直接投资大规模流入与中国高技术产品贸易的比重提高幅度缓慢形成了反差。(4) 近年来中国高技术产品贸易逆差有所扩大。高技术产业具有不完全竞争、战略选择的相互依存、动态的规模经济和技术的外在性等特征, 这为政府对高技术产业的干预提供了沃土 (罗拉, 1996) , 欧盟、日本、巴西以及亚洲“四小龙”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对本国高技术产业的大力扶植就是一例, 即发达国家对高技术工业也有贸易壁垒和国内贸易补偿等手段。虽然自由贸易仍是当今国际贸易的主流, 对高技术贸易的保护主义仍存有不同意见,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 放任自流的高技术产业会使本国贸易条件损失、损害国家安全、放弃带动经济良性增长的贡献, 因此无一例外的是各个国家都对发展高技术产业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扶植。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追赶发达国家及在关键产业中提高竞争力的任务, 重点支持高技术产业是发展中国家首选战略之一。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 存在着知识等智力要素投入和积累不足、高技术产业发展主要靠跨国公司、外向型贸易战略等外部因素推动的共同问题。为了缩短在高新技术产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贸易方面的差距, 中国应该在政策扶植、提高国内配套率和出口产品附加值、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海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产品出口等方面做好工作, 迎头赶上。
参考文献:
[1] 戴维·罗默《高级宏观经济学》(中译本) , 商务印书馆 2002 年版。
[2] 罗拉·D 安生·迪森:《鹿死谁手? —高技术产业中的贸易冲突》,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3年版。
[3] 江小涓:“利用外资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管理世界》2003 年第 2 期。
[4] 江小涓:“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的研发行为”,《科技导报》2003年第 9 期。
[5] 吴建伟:《国际间产业竞争与市场容量》,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
[6] 李荣林:《动态国际贸易理论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4 年版。

Ⅳ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通过后,如未能在金融机构任职...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成绩终身有效.至少在是现在的规定下是这样的.不用担心.

Ⅳ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应履行哪些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按照《反洗钱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回行政主管部门答,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1)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2)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4)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5)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Ⅵ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札构监督管理职责()

错误。
银监会成立的,对这些金融机构的监管划归了银监会的职责范围,中国内人民银行容不再对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监管,专职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Ⅶ 涉金融案件执行中如何保护银行抵押权益

八十年代,金融机构放贷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的很少。主要是由于当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贷款经营、借鸡生蛋的意识淡薄,加之受计划指标的制约,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很少。银行将能贷出去款的多少作为考核信贷工作成绩好坏的标尺,因此,只要有形式上的担保,金融机构便可给予放贷,而主动要求借款人提供实物设定抵押的很少。近几年,由于涉金融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各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经营和管理日趋完善和规范。银行所发放的贷款一般多有抵押,且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作抵押担保成为了各商业银行首选的重要贷款方式之一,据不完全统计约占贷款总类的80%左右。在实际操作中,相当部分银行都十分重视抵押合同的签订,认为签订了抵押合同,就可保证贷款的安全,但忽视了抵押合同签订后贷款清偿前即抵押期间,可能给银行抵押权益带来种种不利影响的依法保护和处理,不少抵押根本起不到担保作用。以至出现有的银行在贷款逾期后,通过诉讼并申请了执行,却仍不能全面实现抵押权益,不能及时按量收回贷款本息。笔者现就涉金融案件执行中银行抵押权益的有效保护方式作一初步探讨。
一、抵押物转让或出租后,银行抵押权益的依法保护。
在对抵押物进行处置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以下两种常见的情况:一种情况是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即银行的同意,擅自转让或出租,或虽通知抵押权人银行,银行却不同意转让或出租的。对此,根据《担保法》第49条第1款、《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7条第2款和第49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6条第7项,《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第7项的相关规定,抵押人转让、出租抵押物的行为应属无效。在此情况下,抵押权银行有权请求法院依法裁定享有抵押权,并及时通知受让人或承租人,防止无效转让、出租行为对银行抵押权益的实现造成可能的侵害。若与抵押人或第三人由此产生抵押权纠纷时,银行则可以依法请求法院确认抵押人转让、出租行为无效,保护银行抵押权益的安全。另一种情况是,抵押人将转让或出租抵押物的事项及时通知抵押权人银行,银行同意的。则根据《担保法》第49条第3款之规定,抵押人转让或出租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上述款项如不作清偿债权数额的,由债务人另行清偿或重新提供经抵押权银行认可的抵押担保,否则,抵押权银行可以拒绝同意抵押物的转让或出租。为避免抵押物转让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权银行应主动请求法院参与并及时追偿抵押物转让或出租款项,防止抵押物转让或出租款项的无端流失。
二、原抵押范围内土地上新增房产时,银行抵押权益的依法保护。
根据《担保法》第55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4条之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原抵押范围内土地上新增的房屋(包括以房屋作为抵押,其所占用土地上新建造的房屋,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该副土地上新建造的房屋两中情况)。不属于抵押财产,银行对新增房产据此就不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但在实际执行操作过程中,为便于对抵押物变现能力的有效实现,抵押权银行应当有权请求法院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原抵押的房地产作为一个整体一同变卖或拍卖,抵押权银行对原抵押房地产变卖、拍卖所得的款项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保证银行抵押权益的及时实现。
三、抵押人对抵押物不享有所有权,银行抵押权益的依法保护。
在抵押贷款中,有的抵押人对抵押物虽不享有所有权,但对其却享有用益物权,且该用益物权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可得利益。如果抵押人除此之外,已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这种抵押,因为《担保法》对此虽然没有规定,但也没有限制。法院在执行中,为保证银行债权的依法实现,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并积极执行。并以对抵押物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及时清偿抵押权银行的合法债权。
四、抵债返租,实现银行抵押权益。
抵债返租是一种新的执行方式的探讨,即将抵押人原设定的不动产抵押物,因其价值较大,经依法评估后变卖或拍卖价直接折抵给抵押权人银行,抵押物所有权(土地一般为使用权)则归债权人银行所有,债权人银行再将其租赁给他人,在同等条件下,原企业对租赁物享有优先租赁权。抵债返租可以务实地落实金融债权,进一步融洽银企关系,有利于改善融资环境。目前,房地产抵押贷款中,以乡、镇企业厂房所有权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现象较多,而这些企业多是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的其他不动产也多属于政府,这就使政府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理直气壮。原抵押的不动产抵债返租后,企业作为承租人仅对债权人银行负责,可以不再受行政干预,在银行的支持下,大胆投入资金进行生产经营,理顺了新老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规范和完善了企业的改制工作。这种对抵债资产的处理方式,在目前企业破产受到一定限制的情况下,可以说是金融部门对困难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实现抵押债权的最好方式。但在抵债返租方式的具体实施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对抵押物的性质必须查清。如是否属于抵押人所有、是否被其他法院查封、是否被租赁给其他第三人等等;2、如抵押人所设定抵押的厂房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该企业的,首先必须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同意(主要针对乡镇企业)。3、抵债返租方式仅对还贷无望的企业适用,正常生产的企业不适宜用此方式执行。
综上,在金融案件执行中,为保证抵押债权的有效实现,防止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笔者认为,法院对金融案件的执行必须加大公力救济的力度,在执行维权意识上应与其他当事人一视同仁,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情况下,该强制执行的就应当有所为。只有这样,金融债权案件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Ⅷ 如何处理拓展业务与合规经营的关系

依法合规经营是《商业银行法》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基本要求。随着商业银行改革的逐步深入,发展业务经营与加强内部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尤其是一些基层金融机构的部分员工对依法合规经营的认识不够到位,不能摆正加强内控防范、依法合规经营与业务发展、提高经营效益的关系。本文试就当前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形势,谈谈对基层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认识。
一、当前金融风险防范形势。
近年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力度不断加大,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已经有所化解,基层银行经营环境有所改善,但由于金融领域中的问题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各种社会经济因素与金融体制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得这些问题短期内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目前金融风险防范形势依然严峻,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利于金融安全和稳定的因素还一定程度地存在,依法合规经营现状仍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
(一)外部针对银行犯罪依然猖狂。社会金融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危及金融机构资产和员工人身安全。近年来,虽然公安部门加大了打击犯罪的力度,社会治安形势有了一定的好转,但金融机构仍是犯罪分子作案的重点目标,抢劫、盗窃、诈骗银行资金的犯罪案件不断发生,且作案手段日益凶残狡诈,犯罪呈现智能化、团伙化趋向。据统计,去年全省共发生抢劫、盗窃、诈骗三类金融案件55件,涉案金额800万美元、2500万港币、1.9亿元人民币。除了以上三类直接犯罪案件外,非法融资、金融机构职务类犯罪案件也有所抬头,这些都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内管形势严峻,风险无处不在。内控制度还不尽完善,违规经营和经济案件屡禁不止。总体上说,近年来商业银行内控防范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风险管理不断加强,基本能够做到依法合规经营。但在具体内控措施上仍嫌检查监督不够。一是信贷管理缺乏有效性,应该说近些年来各行在信贷管理上花了很大的功夫,但是其管理的有效性没有得到很好地体现,有些问题虽然不能形成风险,如有的行每次检查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二是财会监管缺乏再监督,不可否认,会计出纳风险也一直是商业银行经营风险中的重要环节,大问题没有,小问题不断,这些都归结为员工素质问题似乎能说得通,但是对监管人员缺乏有效的再监督机制才是问题的关键。三是执行制度不够严格,有的基层同志不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有关规定,如存款实名制、大额现金管理规定等,往往在无意间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四是查处不够到位,客观上说,一方面,由于检查督促工作缺乏责任制,对应查出而未查出问题的检查人员没有一定的约束,而使检查督促工作没有压力。另一方面,对被查出问题的责任人处理宽松、处罚不到位,而使查处工作对违规违纪人员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二、充分认识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依法合规经营,是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重要前提,也是衡量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依法合规经营不仅是商业银行法赋予我们的责任,也是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就目前的具体实际而言,依法合规经营与业务发展是一致的,业务发展必须坚持合规经营,依法合规经营是促进业务发展的重要保证。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合规经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有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企业,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自有资金都非常有限,业务经营超过90%的营运资金来源于客户的存款或银行的其他负债,所从事的业务具有高风险性。依法合规经营则要求各经营行所从事的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国际业务、中间业务,以及内部管理与控制等必须合法合规,从而维护各行一级法人的整体利益和国有银行的整体形象。江总书记曾经说过 金融是国家经济的核心,金融的稳定就是国家的稳定,就此角度而言,依法合规经营不仅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实践江总书记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2、合规经营是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客观需要。安全就是效益。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相当部分经营行受过去专业银行体制束缚,思想不解放,习惯于粗放经营,导致不良资产比例不断攀升,财务状况不佳,经营效益低下,不能适应商业银行经营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依法合规经营就是要求各商业银行加强和完善内控约束机制,牢固树立商业化经营观念,扭转只顾经营不顾风险的局面。不依法办事,就会给银行带来损失,没有合规经营就没有银行的发展,没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3、合规经营是应对外资银行挑战的需要。市场竞争有一定的规则。中国入世后,外资银行将分期、分批进入国土,外资银行实力雄厚,金融产品多,科技进步,内控制度健全,尤其是其具有遵守国际准则的自觉性。而国有商业银行在此方面则相对逊色。从某种意义上讲,国有银行要想与外资银行一争高低,就必须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在大力发展业务的同时,依法合规经营,从而才能发挥国有银行特独的优势,抢占市场制高点。
4、依法合规经营是基层行业务经营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随着我们业务经营呈现不断向好的势头,客观上,不少同志都存在管理偏松、制度执行不够严格的思想。一部分同志对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更没有摆正规范经营、加强内管与业务发展、提高效益的关系。有的同志担心加强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制度会影响业务的发展,甚至有部分人认为只要负债成绩上去了,业务发展了,经营安全无事故就行,忽视或不重视法制教育,也不注意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对有关制度执行的检查监督也未能完全到位,导致内控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以致在信贷管理、财会监管等条线的检查中仍然有一些不该发生的现象出现,有的甚至影响商业银行的整体形象和声誉。因此,迫切需要我们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工作力度。
三、对依法合规经营的几点建议:
依法合规经营,既然是我们基层行业务发展的内在需要,我们首先要自觉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努力做到在规范的前提下发展业务,在发展业务的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其次,要强化自身制度建设,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和内部制约机制,严格按商业银行法规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规范业务经营,不搞恶性竞争。第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强化法纪教育,加强业务培训,最大限度地降低道德风险和能力风险。
1、从学习入手,强化思想道德教育。依法合规经营,要求我们特别注重要加强学习,在防范能力风险的同时,要十分注重道德风险的防范。要认真学习《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人民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要通过学习让全员知道哪些能为哪些不能为,对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应知应会知识,金融机构的广大干部职工必须无条件掌握,并努力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2、从严管入手,强化规章制度执行。依法合规经营,关键是制度执行要从严。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凡是超出制度范围的行为就要受到制度的惩罚,凡是违规违章办事的,就要为此付出代价。因此,要严格每一道防线,把好入口,加强内控防范 三道防线(岗位制约、业务主管部门监管、监察审计再监督)监管,尤其在二道防线上,要以制度管人,以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
3、从内控入手,强化监管机制建设。监管主要抓好三个层面。一是要抓监管的人,这是重点也是难点,对监管不到位的要有所说法,对有些不尽心、不尽责的人,要采取一些警醒措施。二是要抓监管的事,凡是已经在监管中暴露出的事情,要一查到底,决不可手软。三是要抓被监管人,监管人尽心尽责,被监管人要态度诚恳,对被监管出的问题要敢于承担责任,尤其是要积极地做好整改工作。
4、从培训入手,强化队伍整体素质。依法合规经营是商业银行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因此要坚持学习的长期性。人事、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订长期培训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展好一些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以切实提高员工队伍学法用法的自觉性。
5、从干部入手,强化岗位责任观念。依法合规经营,一个不可缺少的保证是要有责任意识。这就要求我们基层行的高级管理人员(行长、主任)要负起责任来,特别是要从基层营业网点的主任、内勤主任抓起,强化责任意识,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职责。各行的营业网点、业务主管部门 一把手负责同志都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本单位、本部门、本条线的工作进行 回头看 ,以确保业务经营的合规合法。
总之,内部控制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风险消除在业务流程的前端和萌发阶段。监察、法规、保卫等监督保障部门要各负其责,在相互监督中相互促进,不断提高监控效果,防范和化解一些可能出现的矛盾,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向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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