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银行业务的特点包括一致性
1、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
2、银行卡业务: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3、代理中间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
4、担保类中间业务:担保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
5、承诺类中间业务:承诺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一段时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
6、交易类中间业务:交易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资产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
7、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资金管理公司的委托,安全保管其所托管的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的基金办理资金清查款项划拨、会计审核、基金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业务。
8、咨询顾问类业务:咨询顾问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
② 直接金融机构和间接金融机构的优缺点
间接融资方式和直接融资方式(一)融资方式 1、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含义:(1)直接融资:盈余部门直接把资金贷给赤字部门使用,即赤字部门通过出售(发行)自己的债务凭证融入资金,而盈余部门则通过购买这些凭证向赤字部门提供资金(直接证券)。(2)间接融资:盈余部门和赤字部门以金融机构为中介而进行的融资。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的需求者,出售间接证券融入资金,盈余部门则买入间接证券。作为供给者,买进赤字部门的直接债券融出资金,而赤字部门则卖出直接证券,融入资金。 2、二者的联系和区别:联系:(1)都是资金的融通活动。(2)相互渗透、相互支持。区别:(1)金融机构所起的作用不同:在间接融资方式中,商业银行是核心中介机构。资金赢余者——银行——资金短缺者。在直接融资方式中,以证券公司为核心。资金赢余者——证券公司甲=证券公司乙——资金短缺者。(2)特点不同:间接融资比直接融资的风险小、成本低、流动性好等优点 3、二者的优缺点比较:(1)间接融资的优缺点:优点:(1)社会安全性较强;(2)授信额度可以使企业的流动资金需要及时方便地获得解决;(3)保密性较强。缺点:(1)社会资金运行和资源配置的效率较多地依赖于金融机构的素质;(2)监管和控制比较严格和保守,对新兴产业、高风险项目的融资要求一般难以及时、足量满足。(2)直接融资的优缺点:优点:(1)筹资规模和风险度可以不受金融中介机构资产规模及风险管理的约束;(2)具有较强的公开性;(3)受公平原则的约束,有助于市场竞争,资源优化配置。缺点:(1)直接凭自己的资信度筹资,风险度较大;(2)一般逐次进行,缺乏管理的灵活性;(3)公开性的要求,有时与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需求相冲突。(二)金融证券化对融资方式及其结构的影响 1、金融证券化:指把银行贷款和其他资产转换成可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有价证券,即资产证券化。 2、资产证券化的背景: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业务创新。 3、资产证券化的最初形式是将期限和利率大致相同的同质住宅抵押贷款等金融资产集聚成一个集合基金,然后发行以集合基金直接担保的抵押担保证券。 4、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意义:(1)资产证券化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加速了资金周转,增加了收益;(2)资产证券化使间接融资方式和直接融资方式变得界限模糊,使银行贷款证券化后的持有人与抵押资产有了直接联系;(3)资产证券化还将银行借贷市场与证券市场、抵押市场、资产管理市场等有机的连接起来,对金融市场各个局部和整体的深化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4)资产证券化也刺激了投资银行在发展国内业务的同时,
企业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充当信用媒介获取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融资方式.
1.间接融资特点
(1)贷款条件高.需要较硬的抵押条件(土地证,固定资产).
(2)审批程序复杂.国有银行正在改制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嫌贫爱富"是其经营理念,对贷款的风险控制正成为终身责任制,导致许多银行"惜贷"现象较严重.
(3)融资风险大.当企业经营不善时,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必然导致企业变卖资产以至破产,企业难以借助改善
融资结构分散风险和转移风险负担.
(4)融资成本刚性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使金融成本"钉死"在银行贷款利息上,企业金融成本的高低主要取决于银行调整利率政策,特别在银行紧缩银根,利率提高的情况下,就会使企业的融资成本刚性上涨.
(5)资金使用受限制.通常银行为了保证银行贷款的及时归还,对贷款用途有明确的规定.如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使企业难以灵活运用资金.
(6)难以享受银行的国民待遇.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扶持具有政治风险.银行中长期贷款主要支持产品有市场,效益好有还款能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对中小企业贷款主要是流动资金贷款。
③ 简述现代金融市场的特点
金融市场
离岸金融市场的概念
离岸金融市场(offshore finance market),是指主要为非居民提供境外货币借贷或投资、贸易结算;外汇黄金买卖、保险服务及证券交易等金融业务和服务的一种国际金融市场,亦称境外金融市场,其特点可简单概括为市场交易以非居民为主,基本不受所在国法规和税制限制。离岸金融市场在60年代的兴起,使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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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金融市场兴起的原因
50年代以后,国际经济关系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
第一,许多国家获得了政治独立,并渴望有一个能为它们提供不受任何一国管辖与影响的、资金可自由借贷的国际金融市场。
第二,跨国公司获得了巨大发展。它们不仅以对外直接投资为特点促使生产国际化,而且资本也国际化,迫切要求有一个灵活自由的资金贷放市场,以满足国际业务迅速发展和资金频繁调动的需要。
第三,一些短期资本持有者,鉴于美元总的地位相对下降和资本逃避的需要,也要求有一个不受各国法令管制的资金“避难所”。
第四,美国自从50年代开始,就连续发生国际收支逆差,大量美元流往境外,形成了“欧洲美元市场”,即境外美元市场。60年代后,欧洲联邦德国马克、欧洲法国法郎、欧洲荷兰盾以及其他境外货币,也在这个市场出现,从而使欧洲美元市场发展成为欧洲货币市场。
欧洲货币市场是一个新型的国际金融市场。这种金融市场,最早出现在伦敦,以后在新加坡、纽约、东京、香港等地相继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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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金融市场的类型
从不同角度来看,离岸金融市场有不同的类型。从从事的业务范围来看,有混合型、分离型、避税型及渗漏型等离岸金融市场;从市场形成的动力来看,有自然渐成型和政府推动型离岸金融市场;从市场功能来看,有世界中心、筹资中心、供资中心及簿记中心等。下面我们仅从市场业务范围来考察离岸金融市场的类型。
1.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
该类型离岸市场的特点:离岸金融交易的币种是市场所在地国家以外的货币,除离岸金融业务外,还允许非居民经营在岸业务和国内业务,但必须交纳存款准备金和有关税献,管理上没有限制,经营离岸业务不必向金融当局申请批准。我国香港离岸金融市场属此类型。
2.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
它是指没有实际的离岸资金交易,只是办理其他市场交易的记账业务而形成的一种离岸金融市场。该类型离岸市场的特点:离岸业务所经营的货币可以是境外货币,也可以是本国货币,但是离岸金融业务和传统业务必须分别设立账户;经营离岸业务的本国银行和外国银行,必须向金融当局申请批准;经营离岸业务可获得豁免交纳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金的优惠,并享有利息预扣税和指一种把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分立,居民的存款业务与非居民的存款业务分开,但允许离岸账户上的资金贷给居民的离岸金融市场。地方税的豁免权。纽约、东京、新加坡等离岸金融市场属此类型。
3.避税或避税港型(taxhaventype)离岸金融市场
这种类型的离岸市场的特点:市场所在地政局稳定,税赋低,没有金融管制,可以使国际金融机构达到逃避资金监管和减免租税的目的。巴哈马和开曼以及百慕大等属于此类型。
4.渗漏型离岸金融市场
这种类型的离岸市场兼有伦敦型和纽约型的特点,但最突出的特点是离岸资金可贷放给居民,即国内企业可以直接在离岸金融市场上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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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金融市场作用
离岸金融市场的产生和发展,有利于大量国际资本的流入,弥补国内资金缺口,使国内市场主体能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渠道筹资、融资;有利于缩小各国金融市场的时空距离,便利国际借贷资金成本的全球性降低;有利于引进大量现代化的金融技术工具和金融产品,促使东道国国内同业改进经营管理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从业人员素质,加快金融创新;有利于加快东道国的金融监管向国际惯例靠拢,提高监管质量;有利于增加外汇收入,增加本国外汇储备;有利于调节东道国的国际收支,稳定国际经济金融秩序;有利于带来广泛的经济效益。
离岸金融市场作为一个高度自由灵活、快捷便利、高效新型的市场,它的建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所在国或地区的政治和经济稳定;有发达的国内金融市场,完善的金融体系和经验丰富、运作高效的金融机构;有灵活自由的金融法规制度及有利于市场发育的财税政策,放松或取消外汇管制,放松金融管理,提供减免税的优惠;有比较优越的经济和自然地理位置。
金融市场的特点
1.交易价格具有特殊性
在商品市场,商品的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而金融市场上特殊商品的价格:利息率,不是表现特殊商品的价值,而是表现特殊商品的使用价值。货币等金融工具买卖、转让的不是货币,而是货币的使用权。买者购买使用权后,可以投资于各种经营活动,以获取更多的利益,即获得多于偿还货币给贷款者的本息。金融市场的价格:利息率的波动,客观地反映市场银根的松紧。在金融市场上,由于“商品”的单一性,决定了利率的一致性。不论借钱的目的是什么,在期限一致、金额相同时,利率基本相同。因此,统一的利息率是金融市场特殊商品交易的参考值,对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价格有制约作用。
2.交易对象的周转具有特殊性
在商品市场上,商品随交易活动的结束而退出流通领域转入消费领域。但是,金融市场交易完成后,交易对象还会在预先约定的时间内,带着利息返回。因为金融市场交易只转让了资本的使用权而未出卖所有权。
3.贷款活动的集中性
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者很多,涉及政府、工商企业、家庭和个人等多方面,但却很少是直接将资金提供给需求者。往往是通过金融机构把各方面的资金集中起来,然后再贷给需求者使用。可见,金融市场的借贷活动不是零散的,而是具有很强的集中性。
4.金融市场买卖关系具有特殊性
商品市场中的买卖双方只是简单的买卖关系,一旦买卖过程结束,双方则不存在任何关系。金融市场买卖双方的关系不仅仅是简单的买卖关系,卖方为了获得一定量的“租金”而转让该商品一定时间的使用权,保留所有权;买方支付“租金”后获得该商品在一定时间的使用价值。显然,买卖过程结束后,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务者必须按期偿还本息,债权者有权按期收回本息。
5.交易对象的单一性
商品市场交易的对象——商品实物是多种多样的,而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却是单一的货币,不涉及任何其他交易对象,表现出明显的单一性特征。
④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特点
⑴有政府的财力支持和信用保证。⑵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⑶具有特殊的融资机版制。政策性金融机权构的融资机制既不同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也不同于政府财政。它的资金来源除了国拔资本外,主要通过发行债券、借款和吸收长期性存款获得,是高成本负债,而它的资金运用则主要是长期低息贷款,通常都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所不愿或无法经营的,这样的负债和资产结构安排是通过由国家进行利息补贴、承担部分不良债权或相关风险等来实现的。但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融资又明显不同于财政,它的基本运作方式是信贷,通常情况下要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营和金融机构的自我发展能力,因此,在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要求前提下,行使自主的信贷决策权,独立地进行贷款项目可行性评价和贷款审批,以保证贷款的安全和取得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相应的直接经济效益。⑷具有特定的业务领域,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进行市场竞争,它的服务领域或服务对象一般都不适于商业性金融机构,而是那些受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重点或优先保护,需要以巨额、长期和低息贷款支持的项目或企业。
⑤ 现代金融企业的特点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
金融机构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它与一般工商企业既有共同点,也有其特殊之处。其共同点是:从事直接的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自有资本,独立核算,通过经营活动获取利润等。其特殊之处在于:
(1)来自于资本高杠杆率的特殊利益。在银行经营过程中,银行不需投入很多的自有资本即可进行经营,并获取可观的收益,资本的财务杠杆率非常高。在资本高杠杆率的作用下,银行作为信用中介,以其所拥有的巨额信贷资本、兼有理论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大量专业管理人才,在业务经营活动中能够创造出丰厚的收益。
(2)银行的特殊风险。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企业,它与客户之间并非是一般的商品买卖关系,而是以借贷为核心的信用关系;这种关系在经营活动中不是表现为等价交换,而是表现为以信用为基础、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借贷,即银行以存款方式向公众负债、以贷款方式为企业融通资金。银行经营活动的这种特殊性,产生出特殊的风险:即信用风险、经营风险、公信力风险和竞争风险等。
经过 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大陆的金融机构体系已逐步发展成为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作为最高金融管理机构,对各类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监管。各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
(1)银行业;中国大陆的金融机构体系以银行业为主体,目前银行业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两个体系,一是商业银行体系,一是政策性银行体系,它们都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2)证券业;目前证券业的金融机构主要有:)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各种中介服务机构,如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评级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3)保险业。
⑥ 农村商业金融机构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什么叫农村正规的金融机构哟,只要是能称得上金融机构的都是正规的,而且理论上都可以对农村提供金融服务。
当然由于农村的特点,能针对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还是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业银行现在也受国家政策要求大力扶持农业金融。
特点主要是在农村地区具有网点优势,也比较受农村地区及农民认知,金融产品相对传统,产品及服务还有技术手段相对其他城区的金融机构要落后一些,但现在逐步向城市中心地区发展。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现在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⑦ 中央银行的业务范围,特点及其原则
中央银行是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
中央银行职能主要以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活动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
中央银行以国家货币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身份,通过金融手段,对全国的货币、信用活动进行有目的、有目标的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国家宏观经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其预期的货币政策目标。
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有:货币发行、集中存款准备金、贷款、再贴现、证券、黄金占款和外汇占款、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的划拨清算和资金转移的业务等。
中国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英语:People's Bank of China),标准简称人民银行,亦简称人行或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总行位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是世界上资产最多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行徽由中央工艺美术学院教授陈汉民设计,形似布币和汉字“人”,于1988年启用。
⑧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征是什么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特点有:(1)政府的财力支持和信用保证;(2)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具有特殊的融资机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融资机制既不同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也不同于政府财政。它的资金来源除了国拔资本外,主要通过发行债券、借款和吸收长期性存款获得,是高成本负债,而它的资金运用则主要是长期低息贷款,通常都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所不愿或无法经营的,这样的负债和资产结构安排是通过由国家进行利息补贴、承担部分不良债权或相关风险等来实现的。但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融资又明显不同于财政,它的基本运作方式是信贷,通常情况下要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营和金融机构的自我发展能力,因此,在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要求前提下,行使自主的信贷决策权,独立地进行贷款项目可行性评价和贷款审批,以保证贷款的安全和取得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相应的直接经济效益;(4)具有特定的业务领域,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进行市场竞争,它的服务领域或服务对象一般都不适于商业性金融机构,而是那些受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重点或优先保护,需要以巨额、长期和低息贷款支持的项目或企业。
⑨ 商业银行有哪些特点
1、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货币、资金,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范围不是生产流通领域,而是货币信用领域,商业银行不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而是为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
2、商业银行作为特殊银行,首先在经营性质和经营目标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同。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营过程中讲求营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不受政府行政干预。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等。职责: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而且是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商业它主要的业务范围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
(9)金融机构业务特点扩展阅读
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
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