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会计决策者相关。再次求助~
作为CDS的卖方,正确的披露应该是既在资产一边确认获得类似年金的固定费用的收益,也应在负债一边根据第三方违约发生的概率,及时计提自己的或有负债或准备等。这也符合财务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此外,财务报告中的问责制,要求诚实披露即使是对自己不利的消息。在对高杠杆的披露上,虽然投资银行在年报上体现了自身的杠杆比率,但是由于有表外业务SIVs等的存在,真实的杠杆比率则更高。所以在对CDS和SIVs等工具的披露问题上,相应的银行和机构并没有做到诚实的披露,也就意味着企业实际存在更高的风险。
(3)或有事项披露。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环境污染整治等。东亚国家对担保的披露很少,而熟悉东亚经营环境的人都知道,几乎所有的大公司和银行都经常为其关联或无关联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如以银行担保贷款为例,在东亚各国,企业的普遍做法:一是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为实力较弱的企业提供借款担保,以帮助后者获得贷款;另一是许多企业集团为取得借款相互提供担保。如果这些交叉担保借款不予以披露,则一方面为银行不良债权的形成留下了隐患,另一方面许多效率低下,不具备盈利性的项目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了资金,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一旦市场略有波动,就会出现企业偿付危机的连锁反应,进而引发银行的兑付危机。
以上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缺陷,掩盖了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造成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误导了投资者,当市场出现波动,出现投资者没有预料的情况,投资者就会恐慌,纷纷撤资,进而出现金融市场的混乱,最终引发金融危机。
(二)薄弱的内部控制难以应对金融风险
内部控制的目的包括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高经营管理效率,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实现单位经营管理目标。良好的内部控制能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内部控制薄弱,就会降低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最终难以承受金融风险的冲击。
1、金融企业内部控制松懈难以抵制金融风险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要求其必须实行资产负债管理.以资金来源控制资金的运用, 防止超负荷经营.保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数量、结构相对应.提高资产的流动性。降低不良资产比例.规避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在金融危机中,被整顿、兼并、重组的银行大多是在经济过热的环境中,没有能够严格贯彻风险控制的经营原则,盲目追求高利润,甚至银行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潜伏着巨大的风险。一旦遇到市场环境的急剧变化,就难以应对。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内部的经营管理不善,不按资产负债管理原则经营,各种制度如贷款审批制度、贷审分开制度、贷后跟踪制度、贷款回收责任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稽核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没有严格执行。
亚洲金融危机中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表现之一是在会计管理上存在帐外经营、弄虚作假的现象。许多金融机构为了逃避管制,获得巨额收益,放松了会计管理,搞帐外经营。比如,日本山一证券公司倒闭的直接原因是帐外债务高达21亿美元。还有些金融机构弄虚作假,编造会计信息,如大和银行纽约分行隐瞒严重亏损,虚报利润。表现之二是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上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许多亚洲国家的金融机构在内部牵制制度上存在严重缺陷。如,大和银行在美国债券市场上的交易完全由井口俊英一人负责,交易过程和交易纪录只有他一人知道,最终酿成巨额亏损。内部控制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在许多亚洲国家,金融机构的内部稽核常常是走过场,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导致银行的经营状况恶化、经营风险大增。
在次贷危机中,对借款人进行认真而详细的审查是银行发放贷款的第一个步骤,也是银行过滤风险的重要基础。本来住宅抵押贷款的取得,银行是有相当严格的标准,贷款人一般需要满足5C 标准( 既品德,能力,资本,抵押品,经营环境和联系性),才可以得到贷款。同时借款人在得到款项以后还需要严格的执行协议并受到发放贷款机构的监督。但随着住房价格的上涨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贷款机构为了扩大自己的利益, 开始放宽甚至取消相关标准,规避内部控制,最终酿成金融危机。
2、非金融企业内部控制薄弱难以应对风险
在金融危机来袭时,非金融企业遇到的最大困难莫过于流动性不足,以致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终导致停产,倒闭。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下,货币大幅度贬值,房产等抵押品的价值下跌,导致许多在经济过热的时候大量负债的企业无法偿付债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产生大量不良负债,出现挤兑风潮,结果是大家都对市场失去信心,金融机构收缩信贷,不敢轻易贷款,企业出现资金断流,流动性危机。许多经营多年的大牌企业也都纷纷重组,兼并,甚至倒闭。中小企业更是缺乏资金进行生产,有的只能停业。这些纷纷停产,倒闭的企业,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在经济繁荣的时候,抱有过于乐观的态度,过度负债。负债是可以降低企业资金成本,为股东带来收益,但是当负债上升到一定比例时,负债带来的破产风险就会超过收益。
发生金融危机的亚洲国家内部控制形同虚设,致使经营杠杆和财务杠杆作用程度普遍偏高。当这些国家受到外部冲击,在海外的销售额下降而又不能被其国内需求平衡时,企业的利润额下降会变得很显著,甚至会造成企业的巨额亏损。危机过程中揭示出来的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财务问题远比想象得严重,货币贬值又进一步使它们的财务困境恶化。当金融风暴来袭时,自然经不起冲击,加剧金融危机。
(三)审计监督弱化加大了金融危机的风险
审计主要职能是监督和公证,就是由审计人员通过对被审单位会计信息的审核检查、判断被审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否符合既定的标准。对违反标准的经济行为予以揭露井提出纠正措施;根据被审单位的会计信息审核检查的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表示意见。审计人员很重要的一条职业道德就是独立、客观和公证。对于前面阐述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和内部控制缺陷问题等,审计人员是否发现,是否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并向有关部门揭露都与金融危机的发生有着一定关系。如果能及时发现这些问题,并提出建议,那么就会减少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可惜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普普遍没有注重审计监督。固然审计本身由于政府的干预,抽样审计不可避免存在风险,加之会计技术和内容的复杂性等有局限性,但为世人所瞩目的大规模、普遍性金融危机出现时,不能不说监管当局监督不力,其中当然包括审计当局难以逃脱的责任。
(四)违背谨慎会计原则削弱了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谨慎原则是世界公认的会计原则,它要求各企业或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合理预计将来可能要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并要计人本期损益。也就是将可能要集中发生的大额损失或费用,在未发生之前就要有所准备、合理配比和适当分散。使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建立在一种稳妥可靠的基础上。
韩国的金融危机从表现形式上看,是一个外债偿付危机。由于企业大规模投资造成外债太高。高负债率和不利的外部环境使许多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的边缘,银行呆帐、坏帐急剧加大, 无力偿还外债。此外,韩国没有谨慎对待开放资本市场问题,韩国资本市场在条件尚未十分成熟时过早对外开放,结果引起汇市、股市大幅度波动,使经济陷人困境。再如泰国,银行要求财务公司计提坏账准备金的比率平均为1.13% ,这在1996年经济滑坡的局势下,显然是相差甚远。从会计角度分析,说明这些国家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在内,没有充分合理地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和可能要出现的风险,该提坏帐准备金的没有提,该提足的却没有提足,等到危机发生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弥补,违背了谨慎原则。
在本次的次贷危机中,金融机构的贪婪性促使其过度贷款,却没有考虑其潜在的风险,计提足够的坏账准备。在一些法律诉讼中多指控某些金融负债存在不当估计。如当带追索权的抵押资产被打包证券化出售后,类似于应收账款按质押取得借款处理,在不核销该类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同时增加一项负债,有关债权的坏账风险仍由出售抵押资产企业负担,并合理提取用于质押资产的坏账准备。抵押贷款机构既要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个负债,又要按合理的方法计提坏账。FASB Statement No.140《金融资产的转移、服务权以及金融负债的解除》规定与带追索权义务的金融资产相关的负债应以公允价值计量,FASB No.45解释要求还需附注披露担保品的性质、未来可能支付的最大金额、负债的账面价值和可获得担保品的性质及可回收金额,但在一些法律诉讼中多指控该负债金额为不当估计,违背谨慎会计处理原则。
四、会计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作用
(一)为防范金融危机提供会计信息
会计信息是通用的国际商业语言。一切金融交易、资金流动,都要通过会计核算来加以计量、分类和报告,都必须在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加以记载和反映。它既服务于企业内部管理,又服务于投资者,以及与企业工作相关的财税、金融及审计部门。因此会计是金融活动的信息源和数据库。会计提供的金融活动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和完整,直接关系到金融决策的时效性和正确性。会计信息滞后、失真和残缺,是产生金融危机的重原因之一。如果会计核算是真实、全面、及时的,当金融风险起于青萍之末时,金融企业决策者重视会计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就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或化解。因此,为决策部门提供及时、真实、全面的会计信息,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通过内部控制提高企业自身免疫力
通过内部控制提高企业对金融危机的免疫力才是防范金融危机的根本。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为了使各种风险控制在许可的范围之内,建立内部控制必须以审慎经营为出发点,要充分考虑到业务过程中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容易发生的问题。设立适当的操作程序和控制步骤来避免和减少风险,并且设定在风险发生时要采取哪些措施来进行补救。如建立健全严密的会计柜台监督制度,对资金流出进行事中监督,把差错、事故消除在日常业务处理之中。又如在贷款程序上,加强财务监督,严格审查借款企业的会计报表,防止资本不足、资不低债、无力还贷的企业通过障眼法和种种不正当的甚至违法的手段,骗取贷款,把会计部门的财务监督与信贷部门的贷款“三查”制度结合起来。运用会计手段,通过检查、分析借款企业的银行帐户、会计帐簿、报表,还可以有效地督促那些有钱不还的赖帐企业,及时还贷,以化解企业的不良资产。以上种种措施都可以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从而起到防范金融危机的作用。
五、防范金融危机的会计对策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各国在经济、金融方面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在给全球经济带来诸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使金融不稳定因素大大增加。表面繁荣的背后,潜伏着较以往更大的能够导致金融危机的风险。因此,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必须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谨防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会计对金融危机具有一定的防范作用,那么加强会计改革就显得很有必要。
(一)健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尽快完善现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制定资本市场所急需的新的规范性法规,对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会计信息内容、时问、方式以及违规后的处罚应作出更详尽的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尤其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将提高金融信息透明度成为完善外部风险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明确各类机构的作用、运作规范,参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金融体系透明度的要求,对金融机构特别是金融创新方面,实行必要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措施,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金融运行、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产品的透明度。
(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切实防范各种经营风险
进一步加强对高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比如,对信用证管理的控制。此外,配合各项授权制度,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程序,将各种经营风险压缩到最低限度。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的目标是:保证公司财产安全与完整;控制有关数据的正确性与可靠性;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 防止舞弊,控制风险。与此同时,在建立公司内控制度时,要具有前瞻性,要统观时间与空间全局,通过在公司内部营造有利的控制环境,有效的会计系统和各种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控制程序,辅之以一定的控制手段如组织架构控制、授权批准控制、预算控制、实物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并将这些控制手段揉入到建立的各种经营管理的具体制度中,如固定资产的资、采购、报废处理制度、物质进出保管使用管理制度、产品的保管与出库管理制度现金收支与核算制度、费用报销审批制度等,因为这些控制制度,都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密切相关。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不仅能有效保证会计信息资料披露的真实和完整性,而且能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效果,从而能应对金融风险。
(三)加强外部监督体系的监管力度
要保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不仅要搞好公司内部的整治和规范,同时要加强和完善公司外部的治理结构,保证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督质量。首先中介机构自身要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其次作为中介机构的行为主管约束部门( 如财政部门、证管部门、行业协会等) 要努力创造条件去能够真正起到其应有的约束中介机构行为的职能作用; 第三,如果一旦中介机构在履行自身职能时出现有违职业道德或失职行为的,作为管理约束部门决不能姑息迁就,应加大处罚力度,通过外部监督机构的审计监督和加强外部中介监督机构的法律责任约束,以保证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四)健全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健全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立法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制订出具体的会计法规实施细则,明确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判断标准和惩处方法,避免执法上的混乱,使有关法规更具实用性、可操作性,以堵住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法律漏洞;其次,有关管理部门应该加大执法力度,特别要严加追究违规公司领导人责任,强迫那些私欲膨胀、以身试法者能反省和收敛自己的趋利行为,使会计信息在法制的维护下恢复其本来面目。再次是完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规范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根本保障。
(五)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一般情况下,会计人员是虚假会计信息的直接操作者,客观地讲,如果会计人员具备了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可以有效防范和抵制虚假会计信息的出笼。加强会计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积极开展对更新的会计知识的培训及定期的检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会计人员不允许上岗,要把定期开展期培训与考试结合起来,给出上岗与否的标准。一个国家的经济运行质量的好坏和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是密不可分的,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依赖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提高。所以,只有不断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六、结束语
金融危机的爆发是由各种因素引起的,会计只是其中一个方面的因素。本文从会计角度分析近代几次金融危机,进而提出防范金融危机的会计对策。目的是为预测,防范金融危机提供一点帮助。金融危机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引发金融危机的因素也会出现变化。然而我们只有不断的研究,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才能更好的预防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
㈡ 什么是帐外帐
指采用虚复列费用等多种方式制,套取资金,另行设账。以记录不法经济活动。关于账外账,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账外现金账和银行存款账,即小金库账;
2. 账外资产账,即小仓账;
3. 账外成本、权益,利润账等。
如某公司设置两套财务账册,私设小金库,用于年末职工奖金和福利费支出,有的企业搞账外经营,最常见的就是以各种名目将资金套取出来,另行开设账户进行经营,整个经营活动另设账簿核算,未反映在法定账册内。如某企业以私人名义开了10个储蓄存款账户和银行存款账户,将大量资金转至企业财务大账之外的私人账户,用来进行一些非法行为。
㈢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具体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
为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全国金融秩序和金融风险状况,了解各分支行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情况,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
一、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分为快报、季报和年报三类,实行逐级上报方式。
(一)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向所在地的地(市)分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副省级城市分行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总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报送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于季后15日报送,年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于年后45日报送。
各县(市)支行、市(地)分行和副省级城市分行上报季报和年报时间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快报于事发当日书面向上级行报告。
三、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的内容
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情况(附表一)。
文字说明报告期末资产、负债余额、本年增加额和增长比例。资产中要说明贷款、投资和或有资产情况(保险公司为资金运用情况)。负债要说明存款和或有负债情况(保险公司为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情况)。
(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情况(附表二)。
文字说明对本表所列指标的分析,评价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状况和报告期债务支付能力。
(三)辖区内社会金融秩序状况(附表三)。
文字说明:
1、是否存在越权或非法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情况,对发现问题的查处和取缔情况。
2、是否存在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对其制止、查处和清理的情况。
3、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问题,非法集资的数额、期限、利率等情况。
(四)辖区内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附表四)。
文字说明是否存在超范围开展业务特别是未经批准开办新业务种类的情况,分析其对金融秩序和风险的影响;是否存在利率(保险公司为费率)违规行为;商业银行违规投资情况,主要方式;是否存在帐外经营问题,具体方式;其它要关注的违规行为。
对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要列出名单,进行专题分析。
(五)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发生情况,包括经济犯罪、盗窃、诈骗、抢劫等案件(附表五)。
文字说明:
1、发生件数、金额,与上年同期比较变化情况。
2、分析各类案件新的特点,案件暴露出来的管理制度、管理行为中的问题。
3、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主要监管工作及成效
本部分简要概述分支行在报告期内执行上级行制定的主要金融监管制度和完成上级行布置的金融监管工作情况。
1、对报告期内上级行制定的各项金融监管政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报告期内本级行制定下发的金融监管工作的主要文件;
(2)落实的具体措施;
(3)取得的成效,并分析这些政策、制度对本地区金融状况的影响;
(4)存在的问题。
2、完成上级行布置的各项金融监管工作任务的情况。
(1)已完成项目和结果;
(2)未完成项目,要说明未完成的原因、进展成度及采取的措施和何时完成。
(七)特别说明事项
1、企业债券发行情况,要说明报告期末企业债券余额,当期新发行额及批准文号,本期已兑付额,到期兑付有问题的企业债券种类及余额、兑付困难的原因,解决方式。
2、彩票发行情况,彩票名称、数额、批准单位和文号、经销商等,有无变相发行行为或违规发行行为。
3、有无违犯国家外汇外债政策情况,如未经批准擅自向境外机构借用外债或向境外投资问题,如有,要说明数额、国别、期限等;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外汇业务或衍生业务等问题。
4、对前一报告期发现或反映的问题进行后续检查情况。
(八)改进和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本部分要针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的风险和问题、金融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提出分支行下季度监管工作安排计划。
年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除包括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内容之外,增加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数量及其增减情况,详见附表六。要分别说明银行、保险公司、信用社、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数量,银行(分别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说明法人机构、分行(公司)、支行(公司)、办事处、营业所(部)和储蓄所的数量。对撤销的机构说明原因,增加的机构要说明批准设立的机关(总行或分行)、批准文号。
(二)金融机构财务经营成果。
四、重大事项快速上报制度
人民银行分支行遇到以下紧急情况要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上级行,不得拖延。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包括经济案件、盗窃、诈骗、抢劫案件和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
(二)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严重挤提问题(保险公司发生重大赔付问题),出现支付困难。
(三)当地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影响金融机构正常工作或营业的。
(四)金融机构负责人涉嫌经济、刑事犯罪案件受到司法机关治安处分、拘留和逮捕的。
(五)因其它原因金融机构被当地群众围攻影响金融机构安全或正常营业的。
(六)发现辖区内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或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依法进行取缔、清理情况。
五、报告报送要求和份数
(一)分支行要在季后,根据职责分工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风险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分析,对上季(年)金融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由分支行综合部门或行长指定部门进行汇总。
(二)分支行要及时召开行长办公会,讨论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对主要问题重点分析,研究提出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形成正式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三)分支行行长对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负责,并签字后上报。分支行行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其委托副行长签字上报。季报、年报和快报分别编顺序号。
(四)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要一式10份统一报送上级行办公室(厅)(紧急情况快报可同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但抬头应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五)上级行认为如有必要,可要求下级行在上报本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的同时,附辖区内分支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六、总行对报告的处理方式
(一)由总行办公厅分送银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司、保险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稽核监督局、监察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司局收到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后,要在季后8个工作日(年后14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报告进行综合和分析,针对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向分管行领导和行长报告,并抄送办公厅一份。
对分行请示的问题,由职能司局研究后,在季后25日前书面答复分行。
(三)办公厅要在季后25日(年后30日)内对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综合分析报告,呈送总行分管金融监管工作的行领导和主要负责同志,并印发分行和总行有关司局。
同时,办公厅要对总行有关司局提交的分类分析汇总报告进行综合,形成汇总报告,作为行长办公会讨论文件。
(四)召开行长办公会议研究上季(年)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主要政策措施,对重大问题向国务院反映和报告。
各分行可参照以上要求对下级行提出本分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处理方式。
㈣ 帐外交易是指什么
帐外交易:简单说就是字面的在账本以外的交易。
那先要理解什么是账外账回。拿银行为例子答说,银行帐外帐,是指银行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在法定会计帐册之外另外设立帐册的行为。主要表现是,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均不通过法定的会计程序记帐和登记,也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的业务在同一帐户内轧差处理;经营收入未列入法定的会计帐册等。
因为容易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形成逃税、或者挪用款项等,所以说相关人员因此涉嫌犯罪。
㈤ 什么是信用社的账外经营
信用社的账外经营抄
是指信用社或一些金袭融机构为了小团体的利益和个人
利益,逃避金融监管和财务监督,采取账外吸存、账外放贷、账外拆借以及私设金库、在境外注册融资性公司、境外融资境内用款、将利润直接转移到境外等办法,进行账外经营活动。使一些业务变成个人和小团体谋取私利
的工具,赚钱归自己、亏损归公家,风险则转嫁给银行。
㈥ 什么是帐外经营
所谓账外经营,就是收入及购货款都不经过公司账户流入流出,也不从公司开票,也不向所属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确属公司的业务,完全在账外进行,就是账外经营。
㈦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专以牟利为目的,属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储蓄、贷款发放相关的规章、制度、纪律等的规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不将储户的资金入帐的行为; 2、有利用未入帐的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 3、达到数额较大,造成重大损失的程度。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银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 借、发放贷款罪,其他人员不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为谋取私利而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纪律的规定,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㈧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l.21 法[2001〕8号)
(二)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3.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行为的认定和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客户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以牟利为目的,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本单位或者个人牟利,不具有这种目的,不构成该罪。这里的“牟利”,一般是指谋取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价等。对于用款人为取得贷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续费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的回扣、手续费等,应认定为“牟利”;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小的,以“牟利”论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将用款人支付给单位的回扣、手续费秘密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索取用款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财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大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帐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帐目以外设立的帐目,不影响该罪成立。审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件,要注意将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与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区别开来。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帐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将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相关犯罪数额和情节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行了《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对伪造货币,走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的定罪处刑标准以及相关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正确执行刑法,在其他有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假币犯罪以外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数额和情节,可参照以下标准掌握:
关于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对于单位实施违法发放贷款和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二至四倍掌握。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㈨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
为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全国金融秩序和金融风险状况,了解各分支行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情况,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
一、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分为快报、季报和年报三类,实行逐级上报方式。
(一)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向所在地的地(市)分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副省级城市分行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总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报送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于季后15日报送,年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于年后45日报送。
各县(市)支行、市(地)分行和副省级城市分行上报季报和年报时间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快报于事发当日书面向上级行报告。
三、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的内容
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情况(附表一)。
文字说明报告期末资产、负债余额、本年增加额和增长比例。资产中要说明贷款、投资和或有资产情况(保险公司为资金运用情况)。负债要说明存款和或有负债情况(保险公司为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情况)。
(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情况(附表二)。
文字说明对本表所列指标的分析,评价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状况和报告期债务支付能力。
(三)辖区内社会金融秩序状况(附表三)。
文字说明:
1、是否存在越权或非法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情况,对发现问题的查处和取缔情况。
2、是否存在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对其制止、查处和清理的情况。
3、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问题,非法集资的数额、期限、利率等情况。
(四)辖区内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附表四)。
文字说明是否存在超范围开展业务特别是未经批准开办新业务种类的情况,分析其对金融秩序和风险的影响;是否存在利率(保险公司为费率)违规行为;商业银行违规投资情况,主要方式;是否存在帐外经营问题,具体方式;其它要关注的违规行为。
对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要列出名单,进行专题分析。
(五)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发生情况,包括经济犯罪、盗窃、诈骗、抢劫等案件(附表五)。
文字说明:
1、发生件数、金额,与上年同期比较变化情况。
2、分析各类案件新的特点,案件暴露出来的管理制度、管理行为中的问题。
3、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主要监管工作及成效
本部分简要概述分支行在报告期内执行上级行制定的主要金融监管制度和完成上级行布置的金融监管工作情况。
1、对报告期内上级行制定的各项金融监管政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报告期内本级行制定下发的金融监管工作的主要文件;
(2)落实的具体措施;
(3)取得的成效,并分析这些政策、制度对本地区金融状况的影响;
(4)存在的问题。
2、完成上级行布置的各项金融监管工作任务的情况。
(1)已完成项目和结果;
(2)未完成项目,要说明未完成的原因、进展成度及采取的措施和何时完成。
(七)特别说明事项
1、企业债券发行情况,要说明报告期末企业债券余额,当期新发行额及批准文号,本期已兑付额,到期兑付有问题的企业债券种类及余额、兑付困难的原因,解决方式。
2、彩票发行情况,彩票名称、数额、批准单位和文号、经销商等,有无变相发行行为或违规发行行为。
3、有无违犯国家外汇外债政策情况,如未经批准擅自向境外机构借用外债或向境外投资问题,如有,要说明数额、国别、期限等;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外汇业务或衍生业务等问题。
4、对前一报告期发现或反映的问题进行后续检查情况。
(八)改进和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本部分要针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的风险和问题、金融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提出分支行下季度监管工作安排计划。
年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除包括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内容之外,增加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数量及其增减情况,详见附表六。要分别说明银行、保险公司、信用社、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数量,银行(分别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说明法人机构、分行(公司)、支行(公司)、办事处、营业所(部)和储蓄所的数量。对撤销的机构说明原因,增加的机构要说明批准设立的机关(总行或分行)、批准文号。
(二)金融机构财务经营成果。
四、重大事项快速上报制度
人民银行分支行遇到以下紧急情况要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上级行,不得拖延。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包括经济案件、盗窃、诈骗、抢劫案件和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
(二)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严重挤提问题(保险公司发生重大赔付问题),出现支付困难。
(三)当地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影响金融机构正常工作或营业的。
(四)金融机构负责人涉嫌经济、刑事犯罪案件受到司法机关治安处分、拘留和逮捕的。
(五)因其它原因金融机构被当地群众围攻影响金融机构安全或正常营业的。
(六)发现辖区内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或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依法进行取缔、清理情况。
五、报告报送要求和份数
(一)分支行要在季后,根据职责分工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风险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分析,对上季(年)金融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由分支行综合部门或行长指定部门进行汇总。
(二)分支行要及时召开行长办公会,讨论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对主要问题重点分析,研究提出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形成正式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三)分支行行长对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负责,并签字后上报。分支行行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其委托副行长签字上报。季报、年报和快报分别编顺序号。
(四)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要一式10份统一报送上级行办公室(厅)(紧急情况快报可同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但抬头应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五)上级行认为如有必要,可要求下级行在上报本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的同时,附辖区内分支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六、总行对报告的处理方式
(一)由总行办公厅分送银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司、保险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稽核监督局、监察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司局收到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后,要在季后8个工作日(年后14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报告进行综合和分析,针对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向分管行领导和行长报告,并抄送办公厅一份。
对分行请示的问题,由职能司局研究后,在季后25日前书面答复分行。
(三)办公厅要在季后25日(年后30日)内对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综合分析报告,呈送总行分管金融监管工作的行领导和主要负责同志,并印发分行和总行有关司局。
同时,办公厅要对总行有关司局提交的分类分析汇总报告进行综合,形成汇总报告,作为行长办公会讨论文件。
(四)召开行长办公会议研究上季(年)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主要政策措施,对重大问题向国务院反映和报告。
各分行可参照以上要求对下级行提出本分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