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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发布时间:2021-01-10 20:30:14

㈠ 4.如何理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1、商业银行软预算约束导致的主体缺位延缓了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与改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完善是微观经济主体的自觉行为,但是却受到宏观经济的影响,如果存在主体缺位问题将从整体上制约治理结构的优化。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呈现明显的软预算特征,即当商业银行资不抵债时,外部组织通过非市场化手段给予商业银行流动性支持,从而避免破产清算。由于软预算约束,因而我国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优化出现了主体缺位现象。根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类型,可从三个层面来分析:首先,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缺位问题产生了治理结构优化主体缺位问题。由于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主体地位是虚拟的,其委托权必须由科层组织授权给官员并由其实施,名义上国家所有的国有银行其控制权实际上为政府官员高度集中使用,在国有银行的剩余索取权属于国家而不是政府官员、导致政府官员与国家目标的不一致的情况下,政府官员自然缺乏改善治理结构的动力,出现了治理结构优化主体缺位问题。第二,地方政府与国家的博弈影响了地方性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地方性商业银行(其实还应该包括城乡信用社)主要由地方政府出资组建(地方财政参股投资占城市商业银行总股份的1/3左右),当地方商业银行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甚至是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地方政府由于财政困难或是本身不愿承担责任,往往最终仍收中央银行来解决,即将问题留待国家来解决。因此,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性商业银行的出资人缺乏优化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动力与压力。第三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出资人的国有企业主体地位制约了其治理结构的优化。虽然股份制商业银行引入了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了对银行经营者的产权约束,但是由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有企业股东往往占有主体地位,因而其治理结构优化进程有限。而作为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民生银行,其治理结构更加完善,业绩也比较优良。2003年该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分别达到66.87%和60.2%。可见,由于国有企业本身在产权设计上存在的不足已经影响到其投资入股的商业银行,阻碍了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

2、银行业的高进入壁垒限制了外国资本和民营资本的进入,从而无法从资本投入源头、利用外部人的力量促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根本要义是解决投资人与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以合理的制度安排来保证企业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而行业开放程度决定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的进程。一般来说,在行业开放条件下,各种资本包括国际资本和民间资本能够自如地进入银行业,出资人为保障自己的投资回报和应有的权益将会关注企业的治理结构问题,从而促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如果商业银行业绩不佳或治理结构不完善,不仅投资人会通过更换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来贯彻投资意图,而且还会面临竞争对手的兼并与收购,因此,行业开放和竞争的激烈程度将决定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程度。而我国一直以来对银行业的发展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政策,特别是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国家为保证正常的金融秩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先后关闭了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投资公司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并从严掌握银行业的准入标准,虽然光大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引进了国际资本,促进了这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改善,但是总体而言,目前银行业的开放程度尚未形成对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改善的足够压力。因此,借助外部投资人和行业性重组来促进商业银行改善治理结构的难度很大。

3、从商业银行面临的外部环境来看,无论是市场压力还是监管环境均尚未构成对商业银行优化治理结构的强大压力。一方面,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业尚处于垄断竞争阶段,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绝对控制地位,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尚不足以全方位对国有商业银行形成冲击,因而商业银行业经营的信用基础仍然是国家信用(由于国家实行了严格的金融保护,因而各家金融机构事实上都享受了国家或近似国家信用),在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市场垄断竞争条件下,治理结构优化对提升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的作用并不明显,导致商业银行将经营重点放在业务规模的扩张而不是治理结构的完善上,商业银行因市场压力进行治理结构改革的动力严重不足。如国有商业银行在治理结构并无明显改善的情况下,2003年的市场占有率却较以前有所提升,不良贷款率和余额有明显下降。而作为公开上市、具有治理结构优势的深圳发展银行(000001)却市场表现不佳。

另一方面,外部的监管政策和导向并未有效引导和促进商业银行优化治理结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将最低资本充足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信息披露)作为风险管理的三大支柱,其中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与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有紧密的关系。可见,根据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通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引导商业银行可以将外部压力转化为改善内部治理的动力,从而促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我国已经将治理结构问题作为改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大力推进,先后出台了《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等具体的监管要求,力图通过法规的形式借助外部监管的力量来促进商业银行改善治理结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效果却难以保证。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中提出具体的回报率指标,可以看作是出资人(国家)对经营管理层的目标要求,但该“指引”中并未明确经营者实现目标之后的激励措施,更未涉及经营管理层未能实现目标的约束手段,如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应如何承担负责。同时,对于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这两家目前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商业银行,其治理结构并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和要求,这表明,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而言,目前的治理改革仍处于预算软约束阶段。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自《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指引》颁布以来正在按指引的要求不断优化,但是距离规范的治理要求仍在不少的差距,而我国112家城市商业银行和众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改革并未渐次推进。这意味,在国家致力于2007年以前解决国有银行治理结构问题的背景下,通过外部监管来引导和促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完善仍然任重道远。

4、建立在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之上的治理机制尚处于探索阶段,全面深化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改革条件尚不成熟。治理结构的优化要求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形成权责分明、运作有序、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组织结构,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管理运行机制决定着治理结构作用的发挥程度。从已经初步建立了相对完善治理结构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运作机制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治理结构作用的发挥。
5、商业银行外部治理条件不完全具备,影响着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优化的进程。商业银行的外部治理主要通过竞争性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银行家市场以及由信息披露传递的银行经营信息等来完成。首先,我国公开上市的商业银行总量少、使资本市场无法形成对商业银行治理的约束。资本市场上商业银行的股价反映着其经营业绩和投资者的预期,经理人员不良行为的后果直接体现在公司股价上,股东通过资本市场的信息特别是商业银行之间的业绩比较,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表示他们对公司的信任程度,从而构成对经营管理层的约束。我国目前公开上市银行只有5家,占市场主体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并未公开上市,因而投资人无法通过资本市场完成对商业银行价值的评定,相应也就无法通过资本市场压力来促进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的优化。其次,受到直接融资市场发展滞后的影响,来自对银行竞争性产品的外部约束也很小。商业银行并无因竞争性产品的冲击而改善内部治理的压力。第三,银行家市场尚未形成,不尽职的或是低能的银行家难以被淘汰。目前我国的银行家市场尚未形成,无论是合格的董事、银行职业管理人才都无法通过人才市场来发现、挖掘和流动,特别是我国商业银行大都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其管理人才的选派任用与行政官员的选拔任用有紧密关系,因而无法借助银行家市场的力量来促进商业银行的治理改善。第四,债权人并不关心银行的经营绩效,以致债权人约束并不能影响商业银行的治理。商业银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核心是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债权人(存款人)传递商业银行经营信息,进而帮助债权人作出判断。而我国目前严格的金融管制政策使存款人几乎无须考虑商业银行之间的经营差异性,因而由信息公开披露所决定的外部债权人治理目前失效。

㈡ 如何更好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以下材料供你参考:
加强金融监管念,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业经营的日渐深入,如何实现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质的飞跃,建立起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制,以达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是当前所面临的紧迫而又棘手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应从以下五方面下手来加强金融监管:
(一)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法规,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面对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为顺应世界金融业发展潮流,遵循国际惯例,我们应当根据我国金融市场开发的状况、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经营等情况及时清理和完善现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相应加强我国金融业市场准入和业务规范、金融行业竞争、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金融网络化电子化等方面的立法。要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通过增强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促进借款人履约水平显著提高,降低金融风险,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为维护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此外,我们还应当对金融监管的执法理念进行调整,给金融个体更大的行动和选择空间,以适应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更新金融监管理念,明确金融监管内容。从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方式来看,主要存在监管目标不够明确,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和事后监管等弊端,已难到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此,我们应当更新监管理念,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一是从传统的合规性监管向经营性风险监管和功能性监管转变,现在的合规性监管主要侧重于金融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是一种一般性、浅层次、静态的金融监管方式;而经营性风险监管则是以风险监管为中心,着重设立风险监管指标体系,早期预警体系和有效的“进入-退出”机制等,是一种深层次,前瞻性动态的监管方式,有利于统一监管标准,有效配置监管资源和提高监管成效;功能性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各监管规则,强调的是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二是从单纯维护金融安全监管提升到兼顾金融安全和提高金融业核心竞争力上来。
过去金融监管往往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追求所谓的“安全”,难免会产生“惜货”和“大量超额储备”等现象,这是一种监管成果的变形和异化;真正的监管应当在维护安全的基础上努力提高金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注重在监管中不断提出解决问题的切实措施,将监管和强化法人治理结构,强化风险管理等有机结合在一起,做到兼顾安全和效率。三是以外部监管向内外结合型监管转化。目前我国金融业自律意识较差,行业竞争往往处于无序和牺牲效率追求总量的状态,加上金融监管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所以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外部监管;但是从国外金融监管改革的潮流来看,应当采用内外结合型监管方式,逐渐将监管重心转向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督促他们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定健康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机构披露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将直接影响看金融监管制效率和成果,从美国安然公司和环球电讯公司破产事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不完全披露信息或披露假信息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当前,我国在信息披露方面与国际标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披露的作不真实,如高估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质量、准备金提取严重不足等;二是披露的信息不充分,如缺乏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和风险管理的定量信息,对会计报表附注不够重视等;三是缺乏对信息披露的具体规范和统一规定等等。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统一信息披露原则和披露标准,规范披露内容,
注重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的真实性,满足披露信息的有用相关、可靠和中立,报表附注则应当包括会计政策、资产质量情况,可能构成损失的或有事项金额和衍生金融产品的实际状况等。要进一步改进披露方式,采用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相结合的方法,强调补充报表的披露;创新披露手段,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以实时披露代替定期披露,以复合数据披露代替财务数据披露以期达到巴塞尔协议和国际通行惯例的要求。

(四)完善金融监管操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首先是要制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统一量化监化监管标准,确定区域内的金融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结构,确定金融业务结构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严格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从而保证适度竟争和防范化解风险,其次,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科学地设计统一的金融机构报表体系,力求金融信息全面、真实和及时地反映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同时开发先进的报表分析软件,建立一套严格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负债运用结构、流动性、盈利性和资产质量等情况的比例分析体系,强化预警功能,对金融机构进行连续跟踪,充分发挥事前监管的作用,将金融风险扼制于萌芽状态。第三,加强金融信息系统的基本设施建设,因为金信息不仅是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进行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的依据,也是其改善金融服务,提高政策透明度,进行有效监管的基础,因此,应尽快建立一个适应金融发展变化,标准统一,检索方便,资源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统和包括企业和个人在内的信用信息系统,实现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进行实进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素质,我国己加入WTO,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汹涌而至,科学技术高速发展,金融创新日新同异,这些都要求金融监管人员掌握最新的科学知识,最新的技术手段,最先进的监管方法和最新的金融信息。监管人员如不具备这些素质,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效果将大打折扣,因此,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具备以上素质的金融监管队伍。一是要建立优胜劣汰的人才竞争机制,择优调配优秀人才和业务骨干充实副监管岗位,并在人、财、物方面向监管一线倾,形成突出金融监管这一主线的工作氛围。二是加强业务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地对监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如指派监管人员到金融机构进行实践锻炼,逐步熟悉金融机构的各项金融实务和业务流程,为监管工作打下基础;聘请学有所长,精通业务的学者,专家办理讲学,使监管人员更多、更快、更好地了解、掌握先进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开拓视野,全面提高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三是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再监管”,着重抓好对监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考核,使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监管形象。
此外,金融监管是一个长期、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应当在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的原则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教训,在坚持效率性、协调性、独立性和前瞻性有机结合的前提下,继续强化我国的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使我国经济稳步、持续、健康的发展。

希望能帮到你。

㈢ 求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建议

当前,我国国内的中资银行金融自主创新能力严重不足,具体表现有:吸纳
型和模仿型创新多,原创型和再创型较少;创新技术含量低;创新靠外力推动,
内部驱动力不足。之所以会出现以上情况是因为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全,金
融机构还不能完全成为金融市场创新的主体,金融创新更多地依靠政府和金融主
管当局,表现为一个自上而下的强制性过程。
所以,要解决我国中资银行的这一创新难题,首先要解决的是市场竞争问题。
西尔柏认为,金融机构创新是为了摆脱或逃避其所面临的种种内部和外部约束[29],
这些约束就是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要改变我国金融创新主要依靠外力推动,内
部驱动不足这一现象,这就需要我们首先在立法上放开金融市场准入。唐双宁在
2007 年银监会金融创新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过去农村
金融机构就是一个农村信用社,还有农业银行,应该说竞争很不充分,活力十分
有限。去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缓解城乡金融发展不平衡的矛
盾,尽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问题,银监会颁布了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
构市场准入的政策,诞生了一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的金融机
构,这是机构创新。”[1]
随着我国兑现加入 WTO 时签订的于 2006 年底开放我国金融市场的协议,我
国的金融市场已经开始引入了外国竞争者,相应的立法也进行了修改与调整。但
是,应该注意的是,我们强调放开金融市场准入并不仅仅是强调引入外国竞争者,
我国的金融市场要坚持对内、对外同时开放,从“只对外开放”转对外开放的同
时“对内开放”。要改变我国民营资本很难进入金融业的现状,在金融业全面对
外开放的同时增强民间资本在金融市场上的作用,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机
构体系,引入足够多的市场竞争者,只有这样我国的金融创新才会有内生的动力。
放开市场准入同时就意味着要加强对市场准入的严格准入监管立法,完善相
应的登记操作细则,防止出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在我国公司法实践中经常出
现的情况,保护存款人、投资者等相关利益者的权益。
要解决我国中资银行的创新内在动力不足难题,还要完善的是我国的金融机
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探讨公司治理改革,产权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产权的
明晰,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这就要求改变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等的国有独资性质,实施股份制改革。当前,我国的四大国有银行股
份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除了农行还在准备阶段以外,其他的国有银行已经
全部完成股份制改革,并最终完成上市。我国的其他金融机构同样也应该进行相
应的改革,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随着 1999 年按账面价值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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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剩余的不良资产都是 2004 年之后按市场价值收购的,
不良资产处置损失得以锁定,因此产权改革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与国有商业银
行产权制度改革类似,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设计当前仍然应该突出国有
股份的绝对控股,以后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有关金融法规及政策的进一步放
宽,再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使国家绝对控股逐步向相对控股发展。除了产权制
度以外,需要改革的还有改善其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完善的公司治理组织体系,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
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内部治理结构理应符合《公司法》
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但是目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同之处
在于它们既未设股东会,亦没有设董事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被分配到监
事会和总裁上,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遭到极大破坏,治理结构出现了极大的混乱。
在现有的治理结构下,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制权实际上被管理层单方掌握:
一方面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任命,决策与执行一体化的问题突出,对高级管理层
缺乏制度上的约束;另一方面将控制权授予了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而剩余索取
权属于国家,从而出现管理层目标与国家目标的偏离。因此,财政部同各家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之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部与办事处之间,都普遍存在明显的“内
部人控制”问题。所以,各个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明确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职责和权利。并且,我国除了要
加强对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完善以外,还应当填补这
些除了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
使其有法可依,防止其在真空中运行而导致的种种弊端。
3.3.2 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知识产权在保护金融创新上具有天然的优越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主要为
智力劳动成果,而金融创新则恰恰是人们在金融领域进行富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
的智力成果。同时,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无形性和信息性以及可共享性,这也是金
融创新的重要属性。也正是这种自然状态下的可共享性,使得知识产权成为保护
金融创新的合理的工具。并且,知识产权所包含的权利是十分广泛的,它可以涵
盖大多数的金融创新的内容,作为法定“私权”, 知识产权可以给金融创新主体
以切实的多方位的保护。依据 WTO 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金融创
新产品和金融创新服务作为智力活动的成果,可以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在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专利权的保护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地
位。正如欧洲专利局认为的那样:引导用户消费方法、商品及服务的方法、记账
方法、开发新市场和新交易的方法、在金融服务和与互联网有关的电子商务活动
中有更多的商业方法的专利等,都是重要的商业方法,这些商业方法,是金融创
新的关键产物。倘若授予这些商业方法专利权,将为金融业带来重大的变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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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金融类商业方法等在欧洲国家早就颁发了许多专利,美国、日本等国也已经
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将金融产品予以单独分类规定。而我国迄今还没有相应法规,
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比较落后,所以,从保护金融创新积极性角度来说,我国
的专利权保护客体应当进行拓宽。
最早的金融创新商业方法保护案可以追溯美国 1982 年派纳·韦泊与迈瑞
尔·里齐案,该案最早提出商业方法可专利性问题。1982 年,里齐获得了 CMA
账户的专利即“证券经纪现金管理系统”,一个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发现韦泊抄
袭该 CMA 账户的基本构思(当然也是用计算机来对该账户进行簿记的)时,里齐
便状告韦泊侵权。在该案件中,韦泊以该专利所请求保护的不是可以授予专利权
的主题为由向法院提交了一个简易判决动议,请求法院判定原告专利无效。法院
最终认定被告对这种账户计算机化簿记方法享有的专利有效,构成侵权。[30]1996
年,美国专利商标局颁布了《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指南》。该
指南称:“发明没有必要显示技术贡献的实际存在,而只需在技术领域内并产生
一种“有用、具体而且确实的效果”。新指南产生深远的影响,使得成千上万件
与商业方法软件有关的专利得到了美国专利商标局保护。根据美国专利与商标局
的统计,商业方法专利主要集中在美国专利分类的 705 类别内。在 705 分类中,
有关金融活动和管理活动的商业方法专利占了相当大的比例,1999 年以后,电
子商务和金融交易系统已占据了 705 分类专利申请的第一和第二位。可见,美国
已经扩大和加强了对软件的专利保护力度,大幅度地开放了与计算机软件有关的
专利保护范围,很多用于支持金融创新产品和金融创新服务计算机系统受到了专
利保护。这些计算机系统可做程序化交易、控制养老金计划、自动化保险报价和
保险单发行、操作股票和商品的交易、授权信用卡的购买,支持的自动柜员机,
实施按揭贷款和计算证券的支出等等,遍及金融业的各个领域。在金融创新领域
中出现的多许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可以通过对支持其运行的计算机软件申请专
利保护,达到保持技术优势和有利的竞争地位,限制其他竞争对手提供相同或类
似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目的。
是否授予商业方法专利,在我国也一直存在着争论。我国《专利法》第二十
五条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及方法是不能被授权专利保护的。照此解释,商业方
法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具有可专利性。然而,金融创新却提出了商业
方法可专利性的要求。为此,我们必须考察我国专利法的制定背景。我国的专利
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其背景是,发展中国家要想获得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必须
首先模仿和复制;没有证据表明,在发展中国家,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鼓励
更多的研发活动。但是,在这种模仿和复制的过程中,其实已经出现了技术创新
和技术进步,因此,如何使其得到专利制度的保护是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尤其
要注意的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金融创新的存在形式发生了质的变化。在以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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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为代表的传统产业中,技术主要以物化态和人化态形式存在;而以信息技术
为基础的金融创新中,则以纸化态形式或以符号形式存在,表现为针对金融问题
的各种创造性的解决方法,商业方法也包含其中。尤其是针对我国金融市场所创
造出的各种创新型商业方法,需要给予相应的专利保护金融创新要求的拓宽专利
权保护客体,集中体现在商业方法可专利性。因此,我国专利制度应根据经济发
展的状况适时作出调整,修改相应的专利法条款,保护金融业中具有自主知识产
权的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利用著作权保护的最好的案例是对于数据库的保护,世界贸易组
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伯尔尼公约都是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的。我
国同样在新著作权法第 14 条中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在法律上赋予了数据库以著
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金融创新可以利用著作权保护的另一个例子是作为保护
商标权或者专利权的补充。我们知道,金融机构的名称通常以优美的图形,辅之
以漂亮的美术字附置于金融产品之上。对此,可以著作权加以保护。一旦他人将
该图形、美术字的标识贴在商品上时,银行依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以侵犯
“在先权”为由诉请宣告注册商标者的商标注册无效。再以保险产品为例,保险
产品实际上也可以看做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因为保险产品要在现实中发挥作
用,必须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地外化。当保险产品以
合同形式外化时,即可以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但它只保护合同表现形式,而不保
护其内在的思想原理。其他保险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改变保险合同的表达方式以模
仿保险产品本质内容,达到规避著作权法的目的。所以,对于盲从模仿可以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予以补充规制。同时,对于新险种的保护,也可以列入专
利权的保护范围,南斯拉夫法律明确规定,给予新险种发明设计人以专利权。我
国台湾地区也对新险种予以三年的专利保护期限。所以,我国应当明确将新险种
列入著作权或者专利保护范畴。同时,关于金融创新的著作权保护还涉及到金融
创新的广告用语等各个方面。

㈣ 公司治理的三种投资主体模式是

公司治理结构自20世纪9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兴起以来,主要被概括为两种模式:美英模式和大陆模式。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日本为代表。两个国家企业在发展背景、市场结构、文化传统上各具特色,它们导致了两者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巨大差异。以下从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背景、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模式和内部治理结构模式等三个方面对美日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进行比较。 1.美、日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背景 美国从立宪到1840年半个多世纪的时间内,依然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国家。此时的美国尚不存在过股份公司。但是从1840年以后,美国股份公司以铁路企业的发展为起点并迅速崛起,这种现代企业制度随后又很快蔓延到批发、零售、金融、制造等各大行业。美国因此成为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发祥地,美国公司的组织体系、管理方法等为其他西方国家所效仿。 股份公司在美国的迅速发展导致了国家的经济实力迅速集中到少数大股份公司手中,但经济力的集中与股份公司的所有权的分散是同步进行的。在股份公司所有权日益分散化的趋势下,其中掌握“有意义股权”所需的股份额也日趋减少。其结果是,现代股份公司只是由最少量的股份所有权来行使支配权,甚至完全没有股份的经营者也可以行使支配权。进入七八十年代,美国股份公司所有权的趋势仍在发展。据统计,1982年美国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人数达3 200万,加上间接持股(即以股票经纪人登记和持有股票)的人数,则高达13 300万,约占美国人口的60%,这还不包括非上市公司的股东,而非上市公司在数量上占股份公司总数的95%以上,这种情况是其他西方国家无法比拟的。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散会产生代理成本,而高度的股权分散则会带来更大的代理成本。要减少这种成本,就需要设置一种恰当的机制,以激励和约束经营者,使其为股东的利益而行动,这种机制即为公司治理结构。美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十分分散,直接监督成本包括获取信息的成本太高,外部股东运用所有权直接约束的力量是不足的,由此形成了以资本市场间接监管为特色的美国公司治理结构。 日本企业结构则是典型的法人持股结构。二战前日本大公司的股权份额由以家族为核心的一些财阀绝对控制,甚至达到100%的控股,构成了战前日本企业的所有制特点。二次大战以后,美国占领日本,对这种制度进行了重大结构性改组。大多数以家族为核心的财阀被强行解体,完全消灭了个人大股东,其位置均被法人股东占据。日本法律对法人持股的限制不多,并不像美国立法加以严格限制。这样就导致了日本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互相持有股份。日本法律为法人持股开绿灯,成为战后日本法人持股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日本所具有的文化传统加强了其独特的法人持股结构的色彩。日本企业之间、企业与职工之间,均信仰“和为贵”、“忠诚心”,日本人具有强烈的集体主义意识。这些文化特征反映在经济活动上,就是日本企业间的兼并很少发生,这不仅因为被兼并的企业员工沦为别人的附属物,丧失独立企业的共同荣誉感,而且兼并企业的员工也会抵制一个陌生群体的进入。因此,通过兼并来促进企业的扩张在日本是很难实现的。这样,日本企业之间只能通过相互投资、交叉持股形成纵横交错的经济网相互控制,不断扩张。 2.美、日公司外部治理结构模式比较 完善的市场体系为美国公司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市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国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和完善的国家,其健全而有效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市场以及劳动力市场等为其公司的各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了便利的监控。其中,产品市场与技术市场对企业的产品和技术迅速做出评价,并影响到企业的财务;而企业财务的变化又通过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出来。金融市场通过股权市场和债权市场予以反应,这表现为公司股票价格的升降和外部融资的可能性,透明的证券市场使公司潜在的收购者能不受阻碍地收购公司的股票,从而使公司所有权易手,新的股东通过改组公司的经理层解雇不称职的经理;经理劳动力市场对经理的人力资本进行评价,从而使不称职经理的人力资本贬值,最终影响公司的收入。产品市场、金融市场、经理人市场构成了对企业和经理的外部监管体系。 相反,日本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弱,强有力的政府干预为其公司外部治理结构染上了鲜明的特色。日本模式中,政府通过制定经济战略、运用合适的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加强同企业的合作并参与企业的内部治理。日本政府运用多种手段与企业保持经常性联系、互通信息、共同商讨、制定、调整、实施有关政策、措施和计划,通过这种方式,使企业按政府的意图进行运转。 高度透明的企业运作是美国外部治理模式的又一特色。在美国,通过会计、外部独立审计、内部监督制度和信息披露的四位一体,保证企业运作的高度透明,以提供一个有效发现经营者滥用权力的外部监管环境。如果没有信息的充分披露,经营者滥用权力的行为就会难以被发现。美国企业所具有的高度的运作机制、有效透明,发达的会计、独立的审计和健全的内部监控从本质上确保了企业所有的交易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记录下来,并以全面公开的原则披露出来。 日本企业则是通过主银行的相机控制形成对经营者行为的外部监督。相对于以市场为公司治理模式的美国来说,银行成了日本模式的中心。尽管银行对贷款的公司拥有的股权不太大,但却能施以重大影响,包括:以股东或债权人身份,派驻人员到公司;要求查阅公司的有关信息资料;与公司高层人员洽谈,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依此决定是否追加贷款等等。这样,银行对公司的信息有了更充分的了解,因而能对公司形成有效的监督,使业绩稳定增长。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弱化了证券市场对企业的治理,企业监控权市场的功能缺失又会导致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主银行制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形成了有力的监督。 3.美、日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模式比较 美国的内部治理结构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组成。其发达的证券市场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面施加了巨大的外部压力。在美国公司的融资结构中,主要呈现以股权为主、股份高度分散化,并且股份多为机构投资者持有的特征。这种分散化的特点导致了其所有权的间接控制,即股东通过在股票市场上买卖股票的方式来评价经营者的绩效,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而不是通过股东会来实现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它被形象地比喻为“用脚投票”。由于分散的小股东难以承担昂贵的监督成本的问题,又会因“搭便车”而弱化对代理人约束的问题。因此美国通过“用脚投票”来抑制这一内部监控效率低下的缺点。它以简单、便捷、成本低下构成了对所有权的间接约束,成为美国股东的必然选择。 美国公司的股权分散的特点导致了股权结构不稳定,股东不能联合起来对公司进行控制,因此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和经理层则是分开运作的,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董事会负责重大项目的决策以及对经理层进行监督。传统的公司董事会常由公司的内部职员组成,因此无法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因此,现代美国企业更强调董事会的独立性。其董事须未被公司或子公司雇佣,也非任何公司雇员的亲属,不得向公司提供任何服务。这些规定确保了董事会的独立性,使其权力能够有效地予以执行。 日本模式中企业经营者成了实际权力拥有者。日本企业法人股东相互持股、交叉结合,占企业股份的绝对比重。法人股东相互持有股份常常使股东的影响力相互抵消。此外,不同的法人股东之间互相默契,互不干涉,一般不会反对公司的议案,并不构成对经营者决策的威胁。个人股东十分分散,基本上不起影响经营者决策的作用。 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构成。日本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企业集团内部,这种状况使得日本公司的高层领导机构既是最高决策机构,又是最高业务执行机构,这就形成了其决策和决策执行一体化的特点。日本企业公司董事名义由股东选举产生,实际上由经理直接提名经股东大会通过,而经理又是在董事会上选举的,这无异于经理自己选举自己,并在实际上导致了经营者具有超越股东会的特殊权力。

㈤ 主要的几种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模式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在工商登记里面,关于企业的经营状态有好几种方式,必须存续,开业,停业,注销等,那这些经营状态都说明什么呢,表示企业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状态呢,企盈小编今天跟你说说。

经营状态一般分为八种:存续、在业、吊销、注销、迁入、迁出、停业、清算。因为不同省份可能有细微的区别,一般在营、正常、经营、在营在册、有效、在业在册也是在业的意思。

1、经营状态存续是指:企业依法存在并继续正常运营,但是不生产,也被称作开业、正常、登记。

2、经营状态在业是指:企业正常开工生产,新建企业包括部分投产或试营业。

因不同省份可能有细微的区别,一般在营、正常、经营、在营在册、有效、在业在册也是在业的意思。

3、经营状态吊销;未注销是指: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工商局对违法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4、经营状态注销是指:企业已不复存在,丧失法人资格。

5、经营状态迁出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的变更,迁离某主管机关。

6、经营状态迁入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的变更,迁入某主管机关。

7、经营状态停业是指:由某种原因,企业在期末处于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待条件改变后仍恢复生产。

8、经营状态清算是指: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被吊销等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

㈥ 传统金融体系资金支持结构有哪些弊端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金融业为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但是整体来说我国金融体系还面临以下问题:
(一)金融发展格局还不合理
我国间接融资比重高,金融发展格局还不合理等问题仍未解决。金融体系仍然由银行主导,银行业资产占全部金融资产的90%以上,全社会的融资风险仍高度集中于银行体系。资本市场仍具有新兴加转轨的基本阶段性特征,证券业业务结构雷同且业务种类单一,资本扩张和市场融资能力有限;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保险密度和深度较低,保险产品不丰富保障功能发挥不够。
(二) 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服务需要加强与完善
从组织体系看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不足,银行业对民营资本的市场开放仍有空间。从服务领域看农村金融服务需要强化,截至2009年末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还有2792个。农村金融产品单一,服务不到位。同时,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往往面临融资困难的问题,金融体系对对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仍不足。2012年5月26日,中国银监会制定《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2013年7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这些举措表明意在完善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
(三)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经营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些金融改革偏重于机构的增减和人员变动,对金融制度和组织结构创新不够重视。银行业战略规划比较薄弱、竞争同质化考核机制和经营模式不科学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改观。农村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较为突出,证券公司业务模式比较传统,创新能力较弱。一些保险公司内控和基础管理较为薄弱,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市场竞争行为仍不规范。
(四) 金融机构潜在风险和金融系统性风险不容忽视
银行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仍然突出,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不高,内部控制需要进一步加强。银行巨量信贷增长存在风险隐患,贷款集中度风险日趋突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所加剧。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普遍存在资本金补充压力,证券保险类机构的经营机制和风险管控能力需要加强。普遍存在的顺周期行为和监管、会计等制度因素不利于防止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存在缝隙,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融资主体和部分金融产品存在风险隐患。
主要金融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改革有待深化。货币市场利率向信贷市场利率的传导机制不畅,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仍有管制长期利率定价缺乏有效的外部基准,金融机构风险定价能力较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存在灵活性不足,市场供求的决定作用有待提高,供求关系不尽合理等问题。

㈦ 中国金融体系现状

(一)金融发展格局还不合理

我国间接融资比重高,金融发展格局还不合理等问题仍未解决。金融体系仍然由银行主导,银行业资产占全部金融资产的90%以上,全社会的融资风险仍高度集中于银行体系。资本市场仍具有新兴加转轨的基本阶段性特征,证券业业务结构雷同且业务种类单一,资本扩张和市场融资能力有限;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保险密度和深度较低,保险产品不丰富保障功能发挥不够。

(二) 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服务需要加强与完善

从组织体系看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不足,银行业对民营资本的市场开放仍有空间。从服务领域看农村金融服务需要强化,截至2009年末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还有2792个。农村金融产品单一,服务不到位。同时,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往往面临融资困难的问题,金融体系对对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仍不足。2012年5月26日,中国银监会制定《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2013年7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这些举措表明意在完善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

(三)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经营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些金融改革偏重于机构的增减和人员变动,对金融制度和组织结构创新不够重视。银行业战略规划比较薄弱、竞争同质化考核机制和经营模式不科学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改观。农村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较为突出,证券公司业务模式比较传统,创新能力较弱。一些保险公司内控和基础管理较为薄弱,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市场竞争行为仍不规范。

(四) 金融机构潜在风险和金融系统性风险不容忽视

银行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仍然突出,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不高,内部控制需要进一步加强。银行巨量信贷增长存在风险隐患,贷款集中度风险日趋突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所加剧。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普遍存在资本金补充压力,证券保险类机构的经营机制和风险管控能力需要加强。普遍存在的顺周期行为和监管、会计等制度因素不利于防止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存在缝隙,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融资主体和部分金融产品存在风险隐患。

㈧ 求问如何完善欠发达地区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

周志平 胡雄勇 褚鸿飞
当前,张家界市农信社管理体制运作效果已初步显现。
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是以县联社为法人,省联社在全省范围内行使管理服务职能,并按行政区域设立市级联社(办事处),以利于省、县联社之间的管理与协调。在农村信用社改革初期,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管理薄弱而形成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和大量历史包袱,需要借助外部力量制衡和靠政府帮助化解,成立省联社加强行业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实选择,省联社也充分发挥了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使农村信用社改革得以顺利进行。
法人治理结构发生改变,抗风险能力逐步增强。一是明晰了产权、组织架构和运作机制。通过逐步规范的增资扩股,使农村信用社长期模糊的产权逐步明晰。二是股金数额扩大,资本充足率提高,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张家界市农村信用社股金从2004年的1.58亿元增加到了2008年的1.63亿元,增加了3%。三是产权制度开始起步,法人治理结构初步建立。农村信用社在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完善“三会一层”议事规则,初步形成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体系,形成了县联社、市联社、省联社依次向上入股,向下管理服务的组织结构。
内控机制明显强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省联社成立后,强化依法合规经营,对人、财、物经营等方面加强了管理。一是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管理制度体系。二是规范了人事、财务、经营、考核等管理程序,推行绩效考核的管理模式。三是加大了对违规问题、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为资金设立了安全屏障。四是开通了综合网络系统,开办了福卡业务,实现通存通兑,全市农信社的服务功能明显增强,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使农信社距离“自我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目标还十分遥远,因此强化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成为农信社改革细化、深化的重要目标。
优化股权结构,提高社员参与意识,真正做到所有者到位。
农信社股权结构的设计和实施要与当地区域经济特征相协调,以增强法人治理结构的“适应性”。在此基础上,要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在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之间确定适当的比重;建议在提高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同时,放宽对非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限制,大力吸收与引导各类资本投资农村金融机构。在股权设置上有所侧重,即侧重吸纳有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战略投资者(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加盟,使之成为农村信用社的股权主干;在理事会、监事会中侧重吸收涉农、爱农、支农的优秀企业家、投资家、实业家加入,以影响决策,加强监督。积极吸收养殖大户、私营业主、企业法人等有能力参与农信社管理的投资人入股,扩大其入股面,提高入股金额,加大经营者持股比例和数量,吸引具备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和优秀市场经营理念的经济组织进行战略性投资,优化和调整农信社股权结构,提高决策和管理能力,但也要防止股权过于集中。要规范资本金筹集渠道,有序地开展增资扩股工作,取消保息分红,坚决杜绝存款化股金和以贷扣收等违规做法。可将股金转为优先股,入股社员享受优先分红,不参与决策,以防止“用脚投票”的问题。要从严控制股金的转让,保持社员的相对稳定,进而建立、落实社员与农信社“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
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保持股本金的稳定性。
加快提高股权集中度,对经营好的机构,可以通过定向溢价增发,建立股权流通转让机制,促进股权适度集中;对经营相对较差的机构,进一步放宽投资人地域限制、放宽企业法人入股盈利年限限制,提高投资者入股积极性。要加快推进省内、省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之间的战略合作、区域联合和兼并重组,支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业务合作和资本联合,通过引资实现引智、引技、引进制度和机制,解决历史包袱,健全公司治理,提升管理水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议制定股本金柜面交易政策,增强股本金的流动性;规定社员可享受若干优惠政策,为社员提供同等优先贷款权、贷款利率相对优惠条件;制定股本金抵押贷款政策,完善稳定社员持股的有关政策条款,从而激发股金最优潜能,保持股本金的稳定性。
淡化省联社的行政管理职能,让权于基层农信社。
省联社与基层社应理顺关系,明确各自职能,积极维护基层社的完全法人地位。防止省联社通过强化行政管理职能,形成实质上的法人地位。在短期内,鉴于农信社所处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金融环境普遍较差,农信社自主经营能力薄弱等原因,省联社应加强对基层社的指导和协调。但这不等于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是上级行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省联社应将信用社基本决策权交给其理事会、经营管理层,由其对资本所有者负责,并逐步放开对信用社主任、理事、监事的任命权,向社会公开招聘过渡。探索省级联社改革的目标模式,适应湖南省城市化程度低、城乡差别大、县级机构多的特点,改组为加盟形式,逐步取消其行业管理职能,专职为会员机构服务,此举有利于保持县级机构一定程度上的联合。
设计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消除和限制各级经营者“逆向选择”。
将激励、监督机制运用于管理人员绩效奖励的设计中,通过引入期权报酬、责任追究等机制,促使其个人利益与农信社利益趋同。建立健全“三会”议事规则和程序,明确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促其各归其位,形成有效的责权利制衡机制。具体来讲:一是要细化理事长与农信社主任二者的职权范围,明确二者的权力、职责和义务,将理事会与主任的委托代理关系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改革监事会组织结构、议事规则和程序。从组成人员上,引进高薪聘任的外部人员等非职工监事,参与对重要经营事项的论证、决策;从人员结构上,监事会组成人员中非职工监事不得低于1/3,进一步增强对农信社经营活动的监督,提高透明度;从议事程序上,形成监事会定期办公制度,赋予其更大的权力,使监事会行使的职责不受制于理事长和主任。三是强化社员大会职责,在章程中规定社员大会的权力、义务,并进一步明确履行方式,将社员大会制度化,涉及农信社改革、重大投融资决策、高层人员的聘用、更换及其薪酬水平等重大问题由社员大会投票决定等。
完善农信社内外信息披露制度。
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要建立在掌握真实、充分的经营与财务信息的基础上,因此,首先要从制度上固化、细化农信社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出台农村信用社强制性信息披露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对该行业信息披露内容、形式、时间、报告格式、程序、对象进行明确规定;其次要在农信社内部建立畅通的信息传导机制,由各级农信社理事会负责制定内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应由哪个部门提供什么信息、何时提供,提供信息的内容、格式等相关问题;最后要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对已披露信息的合法、公允程度实施审计和评估,借助外部监督力量增强农信社披露信息的可信度。
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革进程。
按照“先经济发达地区、后经济欠发达地区,先城市地区、后农村地区,先符合条件机构,后不符合条件机构”的工作要求,先对城区和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地区的机构实施股份制改造,再逐步向农村地区扩展推广。适合合作制条件的地方,可以继续保留和探索丰富合作制。建议建立市级法人股份合作制银行,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

㈨ 目前我国金融体制存在哪些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金融业为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但是整体来说我国金融体系还面临以下问题:

(一)金融发展格局还不合理

我国间接融资比重高,金融发展格局还不合理等问题仍未解决。金融体系仍然由银行主导,银行业资产占全部金融资产的90%以上,全社会的融资风险仍高度集中于银行体系。资本市场仍具有新兴加转轨的基本阶段性特征,证券业业务结构雷同且业务种类单一,资本扩张和市场融资能力有限;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保险密度和深度较低,保险产品不丰富保障功能发挥不够。

(二) 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服务需要加强与完善

从组织体系看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不足,银行业对民营资本的市场开放仍有空间。从服务领域看农村金融服务需要强化,截至2009年末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还有2792个。农村金融产品单一,服务不到位。同时,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往往面临融资困难的问题,金融体系对对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仍不足。2012年5月26日,中国银监会制定《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2013年7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这些举措表明意在完善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

(三)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经营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些金融改革偏重于机构的增减和人员变动,对金融制度和组织结构创新不够重视。银行业战略规划比较薄弱、竞争同质化考核机制和经营模式不科学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改观。农村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较为突出,证券公司业务模式比较传统,创新能力较弱。一些保险公司内控和基础管理较为薄弱,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市场竞争行为仍不规范。

(四) 金融机构潜在风险和金融系统性风险不容忽视

银行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仍然突出,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不高,内部控制需要进一步加强。银行巨量信贷增长存在风险隐患,贷款集中度风险日趋突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所加剧。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普遍存在资本金补充压力,证券保险类机构的经营机制和风险管控能力需要加强。普遍存在的顺周期行为和监管、会计等制度因素不利于防止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存在缝隙,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融资主体和部分金融产品存在风险隐患。

主要金融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改革有待深化。货币市场利率向信贷市场利率的传导机制不畅,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仍有管制长期利率定价缺乏有效的外部基准,金融机构风险定价能力较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存在灵活性不足,市场供求的决定作用有待提高,供求关系不尽合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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