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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金融机构与非法人金融机构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1-01-10 07:42:23

① 什么是法人集团和非法人集团麻烦说明下各自的概念和区别。最好能详细点。谢谢!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 。

法人种类分为三种。第一,以行为能力为界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与限制行为 民法通则
能力法人,传统的法人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团体和中国特有的“两户”为限制行为能力法人。第二,从责任范围看,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是有限责任,而限制行为能力法人是无限责任。第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分营利与非营利法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法人也有营利与非营利之分,非法人团体属于非营利,而“两户”属于营利。第四,作为监督机制根据法人的性质不同可介入的机制不同,在这一点上,公益法人与公司法人形成严格与宽松的两极对照。第五,在享受税制优惠方面,公益法人以绝对享受为原则,营利法人以基于政策部分享受为原则。第六,作为准入机制,以准则主义为基本原则,以许可主义为特别原则。第七,特殊法人不做规定或做授权规定,即特殊法人由特别法规定。 关于将第三主体作为法人定位及其责任范围等问题,除各款所论之外,还需一些补充说明。第一,作为法人定位的理由:首先,三者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第三主体”法人并列是因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者在其内部财产关系的构成上基本都是共有中的合有关系,这一点同个人合伙没有差异;其次,民法通则中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都规定“可以起字号(民法通则第26条、第33条)”就意味着允许其作为独立的法主体存在,而且这种规定无论是否出于立法者的主观意识,但事实上它是符合和承认了中国传统的合股制度对现实法律制度的要求。第二,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第三主体法人承担无限责任的理由:首先,民法通则第29条和第35条都规定了这两户和个人合伙三者在外部关系上负有无限责任;其次,关于非法人团体在降低了传统法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的准入机制之后,如果仍然自我决定作为非法人团体存在,那么,令其承担区别于传统(完全行为能力)法人的加重责任也并不为过于苛刻,而且还可以起到促使团体尽可能作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成立的作用。第三,通过登记公示各种法人的能力范围以期保证与各类法人发生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安全,同时减轻政府的行政责任。

② 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的区别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内的企业容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和法人的区别在于:公司必须是法人,法人不一定是公司。

③ 法人银行与一般银行有什么区别

1、定义不同:

法人银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目前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银行代表处。

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

2、风险不同:

法人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低下。管理层风险意识薄弱。部分管理人员存在严重的“重业务、轻管理”思想,对风险管理认识不够,缺乏应对防范风险隐患的措施。

银行,风险显现出复杂性、突发性、扩散性和快速传播性等新特征。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绝对核心,银行业维持了健康和稳定运行,不可否认,受金融危机以及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国内银行业正面临一系列不可忽视的深刻挑战但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银行业仍然面临着异常复杂的外部经营环境。

3、业务简单:

法人银行的金融产品形式简单、缺乏特色,仍停留在存贷款、结算等基础业务上,具有很强的被替代性,市场竞争能力较弱。

银行业金融机构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发展环境与市场需求的跟踪研究,特别是对银行业务发展环境和客户需求趋势变化的深入研究。

(3)法人金融机构与非法人金融机构的区别扩展阅读:

法人银行的发展: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现存的外资法人银行多为代表处和分行。但是,根据《条例》的规定,只有外资法人银行才能经营人民币零售银行业务和银行卡业务。

而这两项业务又是绝大多数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后的主要目标,因此可以预计大部分外资银行将采取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法人银行的经营模式。

我国地方法人银行具有个体规模比较小、中小客户关系深厚、网点优势明显等特点,在整体上构成服务面广、贴近社区的网点优势,基本上具备了改造成社区银行的条件。

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各类经营问题成为地方法人银行发展道路上不能忽视的障碍,直接制约着地方法人银行社区银行转型。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银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外资法人银行

④ 什么是非法人金融机构 注意哦。不是非法金融机构

各银行的分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都是非法人金融机构.

⑤ 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法人企业是指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包括:

1.公司制企业(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非公司制法人企业(为历史遗留问题,多为尚未转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相对于非法人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等),法人企业能够以企业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也就是说,法定权利直接归企业享有而非企业业主或投资者,同理,法定义务也直接由企业承担而非企业业主或投资者。

举个简单的例子,可以帮助你更好的理解法人企业的概念:如果法人企业涉及法律诉讼的,由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也就是原告、被告等,而非法人企业在涉及法律诉讼时,不是由企业而是由企业的业主或者投资者作为诉讼当事人。

根据法律规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对外代表企业,其职务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⑥ 银行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区别和联系

2011-6-28 17:14:02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区别在于信用业务形式不同,其业务活专动范围的划分取决于属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社会资金流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从最终借款人那里买进初级证券,并为最终贷款人持有资产而发行间接债券。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这种中介活动,可以降低投资的单位成本;可以通过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调整期限结构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预测偿付要求的情况,即使流动性比较小的资产结构也可以应付自如。非银行金融机构吸引无数债权人债务人从事大规模借贷活动 ,可以用优惠贷款条件的形式分到债务人身上,可以用利息支付和其他利息形式分到债权人身上,也可以用优厚红利的形式分到股东身上以吸引更多的资本。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形式主要有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⑦ 有关法人金融机构的问题,了解的请给予解答,谢谢!

分支机构.分行不是法人,是法人授权的经营单位;但我个人看法,应可成为市场成员>

⑧ 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是一个概念还是有所区别,怎么区分

不是一个复概念,区别非常大制。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风险投资机构(Venture Capital Institutions),风险投资机构是风险投资最直接的参与者和实际操作者,同时也最直接地承受风险、分享收益。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机调的主流模式,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的权利和义 务通过精心设计的所有权结问来协调和保证。
在风险资金的融资过程中,风险资本家个人的能力和业绩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他们购买的是资本,出售的则是自己的信誉,诱人的投资计划和对未来收益的预期。 风险投资机构作为一种金融中介,首先从投资人那里筹集一笔以权益形式存在的资金,然后又以掌握部分股权的形式,对一些具有成长性的企业进行投资。当创业企业经过营运、管理获得成功后,风险投资机构再安排其股份从创业企业中退出。

⑨ 金融机构是法人吗

楼上律师,这种状态,案源会有问题的哟!要么就不要回答,要回答就认认真真回版答,无法回答算是权什么意思,呵呵!不要生气,同时天涯法律人,相逢何必生闲气。
所有金融机构都是法人,因为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自己的财产为保证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因其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资金,我国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合法登记为法人。
所以,金融机构是法人。

⑩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的主要差异是什么

1、从监管的角度看,信用社与地方银行有很大的区别,信用社属于农村合作金融,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但视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地方银行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监管办法进行监管。目前信用社实行的是多级法人体制并存,乡镇法人,县级法人,市级法人,省级法人或者省级自律组织等多种形式并存。地方银行属于股份制的一级法人,不存在多级法人。市级银监分局更侧重监管地方银行和信用社的市级机构,县级银监办事处更侧重于监管信用社,甚至可以说95%以上的精力放在信用社的监管上面。
2、信用社改制为合作银行或者商业银行,都不会去掉农字头,也就是说即便改制以后,也是农村合作银行或者农村商业银行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不少于1 000人;
(3)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 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4)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
(5)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不少于500人;
(3)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 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
(4)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
(5)有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改制条件最核心的部分是注册资本,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资产总额、不良贷款占比这几个条件。
3、从经营的政策来看,虽然国家在准备金政策的制定上,对信用社实施了很大的倾斜,但信用社同时也承担着国家支农的重任,农业贷款基本是由农村信用社来投放的,尤其是小额农户贷款,额度小,户数多,区域广,因此上经营成本是很大的。只能说准备金政策是国家对信用社支农的一种政策性补偿,算不得优惠政策。地方银行比信用社有着更加广泛的业务空间,在很多的业务上,信用社是不能取得准入资格的,比如基金的代销,证券基金的托管等。地方银行在吸收财政性存款方面更具优势,因地方银行都是由市级政府国资委来出资控股的企业,虽然进行了商业银行改制,但仍然是国有控股的,财政性存款依然向地方银行倾斜。
4、当前已经不存在城市信用社,经营较差的也全部改制为商业银行,有些经营较好的,已经改名为某某银行,如上海银行,北京银行,河北银行等。
不知道我有没有说清楚,希望能帮到你。
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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