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银行承兑汇票是怎么回事求答案
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BA)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据的一种远期支付票据,票据到期银行具有见票即付的义务;商业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开具的远期支付票据,由于没有通过银行的担保所以信用相比银行承兑汇票较低。两种票据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票据期限内可以进行背书转让。我们平时经常遇到的一般是银行承兑汇票。
由于有银行担保,所以银行对委托开据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有一定要求,一般情况下会要求企业存入票据金额等值的保证金至票据到期时解付,也有些企业向银行存入票据金额百分之几十的保证金,但必须银行向企业做银行承兑汇票授信并在授信额度范围内使用信用额度,如果没有银行授信是没有开据银行承兑汇票资格的。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银行作为底卡进行保存;第二联由收款人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作联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为存根联,由签发单位编制有关凭证。
❷ 哪些银行可以开银行承兑汇票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需要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必须符合《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2001】第5号)和《银行汇票准入推出管理规定》(银发【2000】176号)中的银行汇票准入条件,其中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必须符合规定,其中短期资产流动性比列不超过25%以上,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超过75%,拆入资金比例不超过4%。
2、具有较强的支付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备付金)比例不低于3%。
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和批准必须按以下程序: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经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分支机构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其总行批准,并就开办业务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备。
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行审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不得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在具体监管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有具体的分工,并可能对上述监管责任有所明确,但基本精神没变。
❸ 如何办理商业承兑汇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办理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简称贴现人)。商业汇票的贴现人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是贴现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其中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人必须是参加全国联行和省辖联行的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是贴现申请人,贴现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2. 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事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票据贴现的程序: 贴现申请人须向贴现人提交文件资料:①贴现申请书、根据汇票填制的贴现凭证;②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③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发运单据复印件。 贴现人根据贴现申请人的申请审查:①申请人是否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②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经济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是否符合《贷款通则》和信贷制度中规定的贴现条件;③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贴现要求,并留存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发运单据复印件;④确定汇票真伪,审查汇票记载事项是否齐全、背书是否连续、并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 审查无误后,贴现人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将实付贴现金额转入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贴现的期限是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计算公式为: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实际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贴现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贴现人在汇票到期时向承兑人收取票款,如承兑人拒绝支付,则贴现人应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收取票款,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贴现申请人未在贴现人处开立账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❹ 银行汇票需要承兑吗
需要来的,承兑了才能源收到钱。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付款期为1个月,即从签发之日起到办理兑付之日止的时期。比如签发日为3月5日,则付款期到4月5日止,如果到期日遇例假日可以顺延。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将不予办理。银行汇票结算程序如下:
❺ 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操作流程及所需资料
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以购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企专业发放的属贷款。贴现是指票据(如汇票、本票等)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而取得资金的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基本流程
注:①签订商品交易合同
②送交资料申请承兑
③报送上级审批
④同意办理或不同意办理
⑤签订承兑协议,盖章承兑并收费或退回有关资料
⑥交付票据
⑦到期收取票款
⑧到期委托银行收款
⑨发出票据及委托收款凭证
⑩划回票款或拒绝付款
贷款对象:
票据贴现系指银行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贷款条件:除流动资金贷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几点:
(1)借款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2)承兑汇票要素齐全,背书连续,内容无涂改,有关签章符合《票据法》要求。
(3)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汇票不得注有“不得转让”或“已抵押”字样
❻ 私营企业如何办理商业承兑汇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办理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简称贴现人)。商业汇票的贴现人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是贴现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其中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人必须是参加全国联行和省辖联行的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是贴现申请人,贴现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2.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事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票据贴现的程序:
贴现申请人须向贴现人提交文件资料:①贴现申请书、根据汇票填制的贴现凭证;②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③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发运单据复印件。
贴现人根据贴现申请人的申请审查:①申请人是否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②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经济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是否符合《贷款通则》和信贷制度中规定的贴现条件;③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贴现要求,并留存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发运单据复印件;④确定汇票真伪,审查汇票记载事项是否齐全、背书是否连续、并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
审查无误后,贴现人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将实付贴现金额转入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贴现的期限是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计算公式为: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实际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贴现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贴现人在汇票到期时向承兑人收取票款,如承兑人拒绝支付,则贴现人应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收取票款,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贴现申请人未在贴现人处开立账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❼ 村镇银行开办贴现业务需要什么条件
您好,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票据市场经营秩序,对金融机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对金融机构的要求。由于票据贴现是一种特殊的资金信贷,因此,并非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可以经营票据贴现业务,只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批准经营票据业务的金融机构,才可以从事贴现业务,以贴现人的身份买入票据。不具备贴现资格的机构不得办理票据贴现。 第二、对持票人的要求。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2、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第三,对票据的要求。贴现的银行承兑票据应符合《票据法》的规定。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风险提示指出:“贴现票据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是否对贴现票据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是否对客户有无背书及付款人的承兑予以查实。 贴现票据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即绝对记载事项齐备,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没有更改,票据在形式上没有涂改和伪造等痕迹,汇票没有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如票据已经背书转让,背书应当连续,当事人的签章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等。贴现票据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实质要件,是指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❽ 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出具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信用证有如下的定义:“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银行(“开征行”)应其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在国际贸易中,上述信用证定义中的申请人是进口方,开证行是进口地银行,受益人是出口商。于是我们可以对信用证作这样的理解:
信用证是开证行应进口方的请求向出口方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
付款的条件是出口方(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由银行向出口方付款,或对出口方出具的汇票承兑并付款;
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收款人可以是受益人,或者是其指定的银行。
对于信用证定义中表达的“约定”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其一,由银行承诺付款。而在汇款和托收方式中,银行均未作出此种承诺。其二,条件是由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在国际贸易中单据是第三者或当事人出具的履约证书,所以信用证的约定是要求受益人以单据的形式向银行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合同义务,银行即向其支付货款。对一个实际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出口商来说,要提交这样的单据是能够做到的。因而信用证所提出的条件,并未对卖方构成合同义务的实质性的变更或添加。
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
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与国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定义相似,但不同之处在于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往往是收款企业(出票人)自行签发给付款人的汇票,其性质相当于账单(bill),其在不同的情形中,对付款人的约束力亦有不同。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跟单的承兑汇票,一般是信用证付款文件中的跟单文件之一,买方对卖方开具见票后一定期限天数付款的跟单汇票,于银行提交货物运输及提货文件时,应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这种承兑汇票,因为是信用证付款文件之一,属于银行信用文件,对付款人有必须付款的约束力。 国际贸易中非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承兑汇票,一般是收款人(出票人)直接开给付款人的账单,属于商业信用,对付款人并不具有必须付款的约束力。
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信用保证书”或简称“保证书”。银行作为保证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银行保证被保证人未向受益人尽到某项义务时,则由银行承担保函中所规定的付款责任。保函内容根据具体交易的不同而多种多样;在形式上无一定的格式;对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处理手续等未形成一定的惯例。遇有不同的解释时,只能就其文件本身内容所述来作具体解释。
银行保函的特点:内容根据具体交易的不同而多种多样;在形式上并无一定的格式;对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处理手续等未成一定的惯例。
一、银行保函的概念及主要的法律关系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它有以下两个特点:
1.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2.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
银行保函业务中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委托人、受益人和担保银行,此外,往往还有反担保人、通知行及保兑行等。这些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环扣一环的合同关系,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
1、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此合同是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相对于保函协议书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两个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内容不全面,会给银行的担保义务带来风险。因而银行在接受担保申请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他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2、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保函委托书》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保函委托书》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凭证。因此,银行在接到委托人的担保申请后,要对委托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风险。
3、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保函是一种单务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银行偿付债务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就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二、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依保函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从属性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对由银行出具的,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条件时,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1、检索即付保函的历史及特征。
见索即付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属性保函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需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而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和信誉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见索即付保函。第二,见索即付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委托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能等来对抗索赔请求,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见索即付保函与我国国内经常使用的保证合同有重要区别,它有备用信用证的某些特征:
(1)、见索即付保函具有独立性。虽然担保人是依照基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向基础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见索即付的承诺,但一旦见索即付保函生效,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只要受益人按照保函的要求提交了索赔文件,担保人必须付款。担保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也不能以基础合同的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来对抗受益人。即使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基础合同已经因其它原因中止,担保人的责任也不能随之解除。只有在保函本身的有效期过后,担保人才能解除担保责任。相反,通常使用的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无效。
(2)见索即付保函具有无条件性。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中的约定相符合的索赔文件,担保人即应付款。担保人并不审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担保人的付款义务的成立也不以委托人在基础合同履行中违约为前提。而通常使用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其承担保证责任是以基础合同中主债务人违约为前提,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本人放弃抗辩权,保证人亦可以行使抗辩权而不受影响。
2、见索即付保函中银行的责任。
(1)、银行仅负有对保函规定的单证在表面上进行谨慎审查的义务。根据国际商会1992年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1995年签订的《联合国独立性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规定,保证人虽不对受益人所提交的单证的正确性承担责任,但保证人首先应尽合理的谨慎,对单证在表面上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如单证是否齐全,只要所提交的单证经合理谨慎、审查符合保函规定的表面要求,保证人就应付款,即便单证的内容是虚假的,形式是伪造的,保证人也不承担过错责任,即被保证人不得以此作为向保证人补偿的抗辩理由。
(2)、银行对受益人的赔偿请求负有通知义务。在受益人正式提出索赔时,保证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并将受益人所提交的单证悉数传递给委托人,以便委托人根据基础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对受益人的索偿提出抗辩。如果保证人怠于通知并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保证人应自行承担这部分损失,无权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此外,除非保证人能十分确定地证明受益人的索偿具有欺诈性,即受益人明知委托人没有违约而恶意提出索偿,否则保证人对受益人索偿的任何拖延都构成对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违约。
3、见索即付保函中银行的追偿权问题
(1)、根据委托书和反担保形成的追偿权。首先,委托人向担保行出具的委托书中应明确记载二项重要内容:一是委托担保行出具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二是承诺一旦担保人依据保函承担付款责任,委托人应无条件立即予以补偿。
其次,担保行还可以要求委托人以其财产或由第三人提供反担保。根据委托书和反担保函,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即可对委托人行使追偿权。若以财产为反担保物,则可以从该担保物的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若由第三人提供保证,则可向反担保人追偿。
(2)、根据代位求偿权而形成的追偿权。代位求偿权是保证人根据保函的规定履行保证义务后而取得的受益人依基础合同对委托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力。代位求偿权除基础合同权利外,还包括受益人所拥有的各种担保物权或对同意为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其他人的追偿权,如在委托人的财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和由第三人以保证或其它担保方式提供的各种担保权益。
见索即付保函主要适用于国际融资、国际商务的担保等业务,与其它国内商务或融资时的担保有不同法律特征。根据我国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本身提供的,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时,债权人可以随意选择某一担保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担保物的代位求偿权。而在见索即付保函下,付款责任顺序通常在保函中事先规定,一般开立见索即付保函的银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并享有对抵押物代位求偿权,这一点,不同于一般的保证合同。
三、银行在开立保函时应注意的问题
国际担保业务中银行使用的绝大多数为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将成为第一付款人,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为降低风险,银行在开立见索即付保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保函应将赔付条件具体化,应有具体担保金额、受益人、委托人、保函有效期限等。
(2)、银行应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提供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银行在保证金的额度内出具保函。
(3)、银行向境外受益人出具保函,属对外担保,还必须注意诸如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等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4)、银行开立保函,还应该对基础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以防诈骗。
国内的银行做国内业务时大多采用的是从属性保函。从属性保函是担保人在保函中对受益人的索赔及对该索赔的受理设置了若干条件的限制,保留有一定的抗辩权利,只有在一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之后,担保银行才予以受理、付款。因此,在从属性保函中,除需要注意以上四点外,怎样在索赔条款中设立条件更成为保函内容的重点。在实际操作中,有条件的索赔条款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一、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时,由委托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基础合同义务,或受益人没有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由委托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委托人不能证明,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受益人的索赔成立,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二、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时,同时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基础合同义务,或能够证明委托人没有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受益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则银行不予受理,由受益人承担不利责任。受益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是
发运货物的提单副本、第三家检验机构的商检证明或检验报告、合同双方之间的往来函电、项目监理工程师出具的证明或签字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三、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请求,必须经委托人同意或确认,银行才能受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金融中介的作用大为减少,保函的银行信誉转化为普通的商业信誉,对受益人的保护不利,因此,在实际应用中不被受益人所接受。
四、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的索赔请求,必须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担保银行仅凭仲裁机构的裁决或法院的判决来实施付款或免于付款责任。担保银行于签发保函时往往无法知道申请人在保函所涉及的法律诉讼案件中究竟应承担多大的实际赔偿责任,甚至还不能肯定委托人是否必须作出这样的支付,因此,保函项下是否发生赔付,以及实际上应赔付多大的金额等,都要根据法院的有关判决来确定,而绝不能仅仅依据受益人的单方索赔予以支付。
以上这四种类型的索赔条款,是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办理从属性保函业务时经常采用,或希望采用的表述,它有利于防范受益人的无理索赔。所以,对避免使银行卷入商业纠纷,维护担保银行本身的对外形象和声誉也大有益处。
❾ 我公司想到银行开银行承兑汇票,假如我开一张10万的汇票,银行怎么跟我收费
银行承兑手续费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银行承兑手续费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额度管理费和银行承兑汇票工本费。
1、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
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一般按照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手续费,由承兑银行从付款单位存款户中扣收。例如,出票金额为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为5000元。如果每笔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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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目前并没有统一规定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各个银行执行不同的标准。例如,招商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为票面金额的千分之二;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0.05%收取(目前按9折收取),电子商业汇票短信提醒服务费
0.3元/条。
天下通商贸提醒,如果是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作废,需要重新承兑签发的,则需要再一次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因此,企业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应该仔细、认真。
2、银行承兑汇票额度管理费
银行承兑汇票额度管理费是指办理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银行针对敞口部分收取的额度管理费。银行承兑汇票额度管理费各家银行收取标准不同,而且是因为企业的等级而不同,一般区间从0-2.5%。银行承兑汇票额度管理费公式为:额度管理费=实际开票所占用额度*额度管理费率/12*开票的月数(实际开票所占用额度,比如40%保证金的票即占用60%的额度,1000万0占用600万)。需要提醒的是,在“票面金额×敞口比例”后,不要四舍五入,无论小数点后有几位,都用作乘基,计算出来的最终数值可以四舍五入。
3、银行承兑汇票工本费
按照规定,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每张收取0.28元工本费。
❿ 怎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票据市场经营秩序,对金融机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对金融机构的要求。由于票据贴现是一种特殊的资金信贷,因此,并非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可以经营票据贴现业务,只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批准经营票据业务的金融机构,才可以从事贴现业务,以贴现人的身份买入票据。不具备贴现资格的机构不得办理票据贴现。 第二、对持票人的要求。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2、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第三,对票据的要求。贴现的银行承兑票据应符合《票据法》的规定。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风险提示指出:“贴现票据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是否对贴现票据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是否对客户有无背书及付款人的承兑予以查实。 贴现票据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即绝对记载事项齐备,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没有更改,票据在形式上没有涂改和伪造等痕迹,汇票没有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如票据已经背书转让,背书应当连续,当事人的签章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等。贴现票据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实质要件,是指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