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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长期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1-09 04:36:37

❶ 日本的金融业发达吗

日本的金融业比较发达了。
日本经济实力排名世界第二三位,而金融业可能只占到第六七位。日本金融业一直在谨慎前行,而没有像美国金融业那样过度膨胀。日本金融机构在对企业的长期支援上做得较好,比如,银行在企业之间充当中介角色,为企业拓展新业务牵线搭桥。不过,日本的金融机构欠缺创新、革新能力。

今后,日本金融机构如能在支持传统产业之外,将支援视野扩大到社会福利事业等领域的话,或许会在世界经济中发挥更大作用。

左右日本未来经济的因素,50%来自中国,50%来自欧美等国。现在,日本政府必须做的是扩大经济规模,依托环境科技、新能源政策等来刺激经济发展。如果中国等国纷纷购买日本的环境技术、环保汽车和新干线等产品的话,对日本经济将是极大促进。

在美国匹兹堡举行的二十国集团峰会上,日本将发挥的影响比较有限,但日本可以间接地提供一些帮助,比如将克服泡沫经济的经验介绍给各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增资问题上,日本也会与各国合作,但是日本想取得主导权是不太可能的。

❷ 日本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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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一点介绍,

日本金融体系由中央银行、民间金融机构,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等组成,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民间金融机构为主体,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为补充的模式。
中央银行是日本银行,它建立于1882年10月,1942年2月进行了改组。该行资本金为1亿日元,政府持有55%,民间持有45%,民间持股者只享有分红资格,而无对该行的经营管理权。日本银行的政策委员会是该行的决策机构。它由总裁、大藏省代表、企划厅代表、城市银行及工商、农业界代表等7人组成。其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的要求,调节日本银行的业务,调节通货,调节信用以及实施金融政策,如制订官定利率、从事公开市场业务,调整存款准备率等等。该行行政机构为理事会,由总裁、副总裁、理事、参事等组成,按照政策委员会决定的政策执行一般具体业务。尽管法律规定了政府对日本银行有很大的干预权力,如对该行的一般业务命令权、监督命令权、官员解雇任命权等,但政府实际上并未实行过这些权力。日本银行基本上是独立地实施金融政策,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其政策手段主要有官定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准备金率、窗口指导等。
民间金融机构有普通银行(城市银行和地方银行)、外汇专业银行、长期信用银行、信托银行以及相互银行、信用金库、信用协同组合;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农林中央金库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普通银行相当于英美的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体,城市银行有13家(包括专营外汇的东京银行),它们面向全国,提供存款、放款、票据贴现、汇兑等业务服务。
长期信用银行和信托银行构成日本长期金融机构,前者有3家,主要业务为发行金融债券,筹集长期资金,提供长期产业资产贷款;后者有7家,办理各种信托业务,同时还吸收储蓄存款。
相互银行、信用金库、信用组合、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劳动金库构成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主要向中小企业开展一般金融业务。
农林中央金库、农业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构成农林渔业金融机构。 日本民间农林渔业金融机构以合作形式为主体,并得到政府的保护与帮助,分为农业、渔业、林业三个系统,每个系统均有三级组织,单位协同组合为基层组织,协同组合为中层组织,农林中央金库为最高层的中央机构。
此外,民间金融机构还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融资公司,以及互助机构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
政府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资金运用部、政府银行和公库、海外经济合作基金以及政府有关融资事业团。邮政储蓄补充吸收国民闲置资金,提供给资金运用部,政府将邮政储蓄资金连同发行国债收入和简易保险资金以及财政特别会计资金,通过政府金融机构(主要是二行九库)向民间企业提供长期低利贷款。从事“财政投融资”活动。在日本,政策性金融活动都是由政府金融机构,其中主要是“二行九库”来从事的。1985年底“二行九库”贷款额655497亿日元,占贷款总额的9.9%。
日本金融体系坚持专业分工主义的原则,实行专业分工的银行制度。日本金融体系特点在于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业务领域限制,也就是说,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承担不同性质的金融业务,它们之间不能相互交叉,呈现出业务分离状况。(1)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分离。间接金融一直占有较大优势,承担间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有普通银行、相互银行、信用金库、长期信用银行、信托银行等。这些机构原则上不得兼营证券业务,证券业务等直接金融业则由专门的证券公司来经营。(2)长期金融业务与短期金融业务相分离。作为长期金融机构的长期信用银行和信托银行经营长期金融业务。普通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经营短期金融,这种分离不是由法令强制实施的,银行法令并末规定普通银行的资金运用期限,而是由设立长期信用机构专司长期金融业务和通过大藏省的行政指导,对普通银行吸收定期存款最长年限只允许为2年,而在客观上限制了其经营长期金融业务的能力来实现的。(3)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相分离。即普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业务,而由信托银行和从事兼营业务的普通银行的信托部门来办理信托业务。(4)商业性金融业务与政策性金融业务分离和机构分立。商业性金融机构如普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利润率为导向,从事商业性金融业务;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以贯彻政府政策为目的,促进宏观经济均衡增长为导向,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二者机构上、业务上分离,但又有一定的配合和协调。由于民间资本在运用上的客观局限性不能自觉地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因而,只能
由政府以政府资本来创设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来自觉地承担这一活动。

❸ 询问:日本在华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机构名称 国家(地区) 在华机构 成立日期 机构性质 在华联络方式 负责人
电 话 地 址 传 真
日本银行 日本 日本银行上海代表处 1/31/1996 代表处 (021)

❹ 日本在97年亚洲金融后的金融体制

日本金融业与我国不同,由于其政府的过多干预和管制,使金融业丧失了自我调节的能力,同时又与西方金融接触过多,导致了一个畸形市场。
在政府的保护下,日本金融业风险意识较差,依赖性较强,几乎没有自负其责、优胜劣汰的心理准备,因为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困难或濒临倒闭,政府就会伸出援手予以保护,同时,政府往往又会采取“暗渡陈仓”的非公开手段进行救济。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势必导致金融系统良莠不齐,真实的资信程度下降,整体素质弱化。
受政府行业管理的限制,各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被严格限定,未经当局许可,金融机构不得进行任何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项目的开发。同时,金融各业严格分工,不得跨业经营。这就使得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淡化,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服务手段的动力减低。虽然上述限制随着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实施有所放开,但并未得到根本改观。同时,受政府过细管制的影响,金融机构疏于自身内部管理,人事管理过于相信“人性善说”,业务管理则更为松懈,以致秘密违规交易盛行。
我们常常会看到,西方股市一有风吹草动,日本也被殃及池鱼。上世纪九十年代,因为日本急切要与西方金融接轨,太早的与西方基金合作,导致其资金大量外流,也是其那段时间通货紧缩的原因之一。

❺ 美国欧共体加拿大和日本等国的金融机构想进一步打开中国的金融市场包括银行保

D构中都用顿号,造成结构不清。第一个顿号改为“及”或“和”,第二顿号不 A括号前的逗专号应去掉;属B句末的句号应放在引号外;C在不同层次的语言结构中都用顿号,造成结构不清。第一个顿号改为“及”或“和”,第二顿号不变,第三个顿号改为“和”。

❻ 日本有哪些银行

中央银行:日本银行
都市银行:みずほ银行
三菱东京UFJ银行
三井住友银行
りそな银行
地方银行:近畿大阪银行など

❼ 请问'朱式会社'是日本商业集团还是金融机构

“株式会社”即日本的股份公司。 株式(かぶしき)就是股份、股权版、股票的意思。 会权社(かいしゃ)就是公司、有限公司、商行的意思。 “株式会社”即日本的股份公司。日本叫股份为株,如一股,日本叫作“一株”。几个股东凑起钱办公司,就叫有限公司,日本叫“株式会社”。 株式会社日本现在有很多学者写了“和拢经营革命”、“和拢经营哲学”等书。“和”即和谐,“拢”即靠拢,就是说:一个工厂、企业的内部,要凝聚在一起,大家紧密地连结成一体。整个公司好比一部机器,每一个人便是其中的一颗螺丝钉,缺少任何一个,机器便要发生故障。在作出重大决策时,要经多层次的研究,以及全体成员共同讨论,然后才集中,尽量避免上下、左右之间的对抗而消耗自己的力量。韩国 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和韩国称呼为“株式会社”(日文:かぶしきがいしゃ

❽ 日本不良债权问题!

其它具体措施(1)金融缓和政策1995年以来,日本银行一直实行超金融缓和的政策,目的在于刺激景气并减轻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负担。金融缓和政策是政府放宽了管制,使得市场拥有足够的资金供给,因此,日本银行将市场上的短期利率调低,大体接近于零。由此,起到了提高股市、刺激住宅投资和减少中小企业破产等方面的作用。(2)实施“早期纠正措施”根据《金融机构等经营健全性确保法》,为尽可能避免严重的金融事态的发生,并减轻破产金融机构的处理难度,从1997年开始,日本政府针对银行业和保险业建立起了早期纠正制度。所谓“早期纠正措施”,就是大藏省和日本银行根据自己资本比例这一客观标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改善经营方面的行政指导;对于经营恶化的金融机构,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可发出业务改革和停止营业的命令,要求其尽早采取重建和处理不良债权的措施。(3)债转股1999年7月,日本政府在《产业再生关联法案》中,正式规定了债转股的实施条款,允许金融机构对经营恶化、无力还贷的企业实行债转股。这种处理方式可以解除企业的负债,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同时,银行也可成为企业股东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好转,认购的股票价格上升,还有机会回收已经放弃的债权。三、第三阶段不良债权的处理措施(2001年以后)2001年4月,小泉政府上台后提出“没有改革,就没有日本经济复苏”,强调要“忍住阵痛”,把解决不良债权问题作为最主要的政策课题,2002年4月,在公布了对11家主要银行的债权、债务特别审查的结果后,日本政府正式推出“紧急经济对策”,把改革重心落到了以彻底处理不良债权为中心的经济结构调整上,这标志着不良债权的处理进入新的高峰。为此,2002年下半年以来,日本政府相继宣布实施了一系列金融对策方案,加速处理不良债权问题。1.制定的新目标和新方案2002年9月,竹中上台接替柳泽担任金融大臣时,明确提出了不良债权的早期处理方案。该方案要求,截至2005年3月末,大型银行的不良债权比率(不良债权余额与贷款总额的比率)要降至2002年3月末的一半,并要求各大银行将2002年9月前的旧不良资产在两年内处理完毕,9月以后的新不良资产在三年内处理完毕,以实现不良债权的正常化。同时,小泉内阁提出削减不良债权的新方案,这一新方案的内容包括:第一,从严掌握递延退税资产计算标准,要求银行的资产充足率达到10%;第二,命令银行严格审查贷款债权;第三,在对大银行注资所形成的优先股中,把到期未能偿还的部分立即转成普通股;第四,对日本主要银行的贷款资产进行新一轮审计,以期发现是否有更多的坏帐。2.构筑新的稳定的金融系统小泉政府上台后,力图从根本上再造金融机构的体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掀起金融机构重组浪潮对于发生经营危机的少数金融机构,可以让其他正常的金融机构对其救助或并购。一般金融机构也愿意并购处于经营危机状态的金融机构,在对金融机构开设分支机构实行严格管制的体制下,配合日本政府的救济行动并购处于经营困境的金融机构,不仅可以获得来自日本政府的资金援助,而且还可以获得在正常情况下无法得到的迅速增加分支机构的好处。对日本政府来说,也可以大大减轻其处理该问题的直接成本。因此,大多数金融机构卷入了合并的浪潮,在处理不良债权处理的金融再造过程中,形成了三菱联合金融控股集团、瑞穗金融控股集团和三井住友金融控股集团三足鼎立的格局。这样,缩减了金融机构的数量,避免了多家银行的过度竞争,金融机构也可以收回放贷利率决定权,使利率市场化。对于金融基础薄弱、无法恢复的银行,日本政府一般是通过强制性地注入,实施临时国有化的措施。例如,2003年5月向“利索纳银行”注入公共资金,2003年11月对足利银行实行临时国有化等。由于这些措施的实施,进一步消除了金融系统的总体不稳定,尽量地把由此造成的对其他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的影响降低了最小的限度。(2)进一步加强金融检查和金融监督首先,修订资产核查标准,严格核查银行资产,使银行自查和金融厅检查相结合,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并要求各银行采取措施,缩小与金融厅检查的差距。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及时缩小自查与金融厅检查差距的银行,金融厅可下达业务改善命令。其次,加强银行经营的监督体制,具体措施有:发挥外部监察人的作用,加强外部监察的机能,严格地进行外部监察;在金融厅新设专门机构,加强对主要银行的监督;严格实施“早期纠正措施”和“早期警戒制度”,对于未实现健全化计划的金融机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并下达业务改善令,限期整改;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经营者要宣誓财务统计的正确性,所有统计表都要有董事长签名。3.强化不良债权整理回收机构的机能不良债权整理回收机构一直以回收银行的不良债权为主业,在直接处理不良债权的方针出台后,日本政府在赋予其企业重组职能的同时,还采取了如下措施:进一步增强整理回收机构和企业重建基金的资金能力,最大限度提高其回收不良债权的能力;创设债权交易市场,提高不良债权的处置效率,并且使整理回收机构和政府系金融机构相互配合,加快转让回收的不良债权;扩充整理回收机构的证券化机能,推动债权担保证券的转让等。4.银行处理不良债权的方式由间接处理向直接处理方式转变日本各银行以往处理不良债权的方式主要是以间接方式,即由银行积累相应的坏账准备金,以防止贷款资金回笼风险。这样,即使贷款对象企业破产,银行也能运用积累的准备金扛过去。然而,其后患是不良债权继续在账面上挂着,对银行信用形成压力,出现不良债权越处理越多的结果。为此,日本政府于2001年4月6日出台“紧急经济对策”,把加速不良债权处理作为结构改革的主要内容,并决定按照市场原理,用直接处理的方式解决不良债权问题。所谓直接方式,即银行通过依法使贷款对象破产等做法,彻底理清债权和债务的关系,具体包括三种方式:第一,放弃债权;第二,以个别或打包的方式出售债权;第三,依法进行清算。金融厅将放弃债权作为最主要的手段,主要针对三年内经常账户可能出现盈余的企业。直接处理的重点是企业重组,其目的是通过企业债务重组,从根本上清除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直接处理可以彻底解除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融资关系,直接地清除不良债权。5.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条件,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宽松、优惠的贷款条件主要措施有:修改税制、投融资制度和商法的有关内容,继续放宽金融业的参入限制,加快面向中小企业的新建金融机构的审批,健全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和中小企业重建的金融支持制度,确保对中小企业的顺利融资;制定中小企业健全化计划,对于在向中小企业融资方面表现很差和未完成中小企业信贷计划的金融机构下达业务改善令;加强中小企业融资的检查和监督等。6.促进产业和企业再生日本政府先后修改《产业再生法》、《公司更生法》、《民事再生法》、《民事诉讼法》和《民事执行法》等,为产业改组和新生创造了宽松有利的法律环境,并充实了有助于产业和企业新生的司法机能,使不良债权处理以及产业和企业新生得以顺利进行。2003年4月,日本政府出资505亿日元,设立了面向大企业的产业再生机构。产业再生机构以时价收购银行的贷款债权,然后推进企业的整顿和重组。产业再生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向有希望改组、重建的企业追加融资、出资,并为其提供信托、担保等金融服务。为了促进企业再生,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主要包括:加强日本政策投资银行的机能,增加向企业再生基金的出资,扩大企业重建的融资和担保;制定判断供给过剩的指导标准;促使来自国内外投资者的民间基金在企业再生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以此为契机,日本的企业再生真正走上了轨道。再生后的企业,银行可以重新融资。长期来看,比起让融资对象破产的做法,这种做法体现出了经济方面的有效性,即通过各项重组,能够最大限度地运用可生成现金流的经营资源。另外,日本民间也在形成了一些投资基金,与企业步调一致地实施企业再生的计划。

❾ 请问'朱式会社'是日本商业集团还是金融机构

一,关于“日本的株式会社”:
1. 日语“株”字的解释:
<1> “株”本来指的是草本植物从根部以上丛生出来的数个“枝干”。
<2> “株”在日本商业中通常指的是“股份”, 比如:
* 株主:股东
* 株价:证券价格
* 株市场:证券市场
* 取引:证券交易
2. 日语,株式会社的中文解释:
日语:株式会社
中文: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
3. 特别说明:
<1> 中文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日语里都叫“株式会社”。
<2> 日本公司在登记注册的时候,都会有一个“登记簿腾本”,这里面记载了该公司的:
名称,注册地,事业内容,法人代表,股东,资本金,事业规模,是否是上市公司等。
----------------------------
二,关于日本的“金融机构”
<1> 包含:银行,保険公司,证券公司,信贷公司等
<2> 以“银行”为例:
日本的“银行法”第四条 规定 ,银行是“株式会社”,
而且需要具有“株式会社”所必须 具备的条件,
如:股东大会,监察役会,财务监督人等。
------------------------------
三,结论
日本的“株式会社”只是定义“法人”的性质。
至于是从事“商业”还是“金融”, 还是“教育”要看该“株式会社”的具体经营内容。
-------------------------------
日本的很多教育机构,属于“财团法人”,日本的银行属于“株式会社”,只是在法人名称上要区别于“一般株式会社”,所以,看似不是“商业机构”其实,还是属于“商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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