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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在设立或新设分支机构时

发布时间:2021-01-07 05:18:24

⑴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中的"当年"如何理解.我司是2013年8

2013年8月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2013年三季度(8、9月份)、四季版度(10、11、12月份)不就地分摊缴纳企权业所得税,但从2014年一季度开始(1、2、3月份),应该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4月15日前应该就地申报。

⑵ 2009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国税还是地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回所得税征管范答围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37号):
2009年1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同时附送能够证明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以确认该分支机构的国、地税主管税务部门。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⑶ 有哪些银行在北京新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所有的大型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在北京有分支机构;部份外资银行也有在北京设立分行的,估计要列出来,太多了。

⑷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有什么要求

分支机构设立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条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以2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
(二)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
(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六)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八)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第十九条
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
(四)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开业验收
第二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五)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七)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⑸ 目前,唯有哪个金融机构可在县一级的地方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简称ABC,农行)成立于1951年,总行位于北京建国门内内大街容69号,是新中国成立的第一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也是中国四大银行之一。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五百强企业之一,在全球银行1000强中排名前7位,穆迪信用评级为A1。2010年7月15日和16日,农行A股、H股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总市值位列全球上市银行第5位

⑹ 设立在外省的分支机构如何缴税

在外地有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公司,按照税务局的规定,需要执行属地管理,在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驻地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19条的规定,企业和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如果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属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应当独立建账核算;如果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财务并入总公司统一核算管理,是否要建立有关辅助帐、明细帐,可由总公司确定。

按照2008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有总机构汇总缴纳,但是分公司应当按照总公司的所得税分解表在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凡是总公司不提供分配表的,分公司的按取得的利润全额在注册地缴纳所得税。
流转税是需要在当地缴纳。
增值税条例规定,分支机构必须在同一县市,才能由总公司同意核算交纳增值税;分公司与总公司不在一个地区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公司的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注册地缴纳。

⑺ 某商业银行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即在新开发区设立该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并从事贷款业务,该行的行为属于

D、不够犯罪。

有些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版公司、保险公司或权者其他金融机构为了扩大业务,不向主管机关申报而擅自设立营业网点,增设分支机构,或者虽向主管机关申报,在主管机关未批准前就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进行营业活动,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但是这种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与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行为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此,对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⑻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何时起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版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权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5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设立当年”的确认应以营业执照上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如果营业执照上签发日期为2011年12月,2011年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开始就地预缴;如果营业执照上签发日期为2012年1月,2012年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开始就地预缴。

⑼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什么意思

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新设立当年不分配企业所得税。次年起由总机构分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⑽ 城商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在市辖县(市)设立支行,其总资产应该达到150亿元。”

第六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许可证

第一部分的资格

第121条中国工商银行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及其他成员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资格许可。
状态,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总裁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计长,总会计师,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该负责人财务部,分公司(分行级专营)行长(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支行行长,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经理,城市信用社董事长,副主任和主任,副主任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许可证。包括管理人员的资格
没有服务的职责,但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完成前面的两家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实际表现。
第122条应用程序的国有商业银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抱负的人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勤奋,良好的个人行为;
(三)拥有丰富的知识,经验和能力,以适应有抱负的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跟踪记录经济,金融
(五)熟悉经??济和金融的法律和法规,合规经营意识;
(VI)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沟通的信息,并积极与工作的金融监管机构;
(g)其他条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第123条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持有国有商业银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故意犯罪记录;
(二)工作机构非法业务活动或重大的损失承担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三)在履行工作职责,以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和其他侵犯的原则诚信;
(四)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或累计两次取消资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3倍累积的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 />(f)及拟担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
(七)违反公共道德的不良行为,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的个人或配偶带来的不利影响;
(H),或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明显超过家庭财产的能力;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124条应用程序国有商业银行的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122条,第123条规定的条件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超过5年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帮助履行职责的董事工作经验;
(二)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财务管理和风险状况该组织的行动;
(三)了解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以送达,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责任。
应用程序的国有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资格,有抱负的人,也应该是在法律,经济,金融和会计方面的专家,并按照规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系统的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准则。
第125条应用程序的国有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资格,希望除了应符合第122条,第123条,条24条件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BR />(一)被任命为主席,副主席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该有一个大学学位,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超过12多年的相关经济工作(这是在金融领域五年以上);
(二)有抱负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有学士学位或以上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这是在金融行业三年以上);
(三)有抱负的城市信用社董事长,副董事长,应该有二级或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
(四)提出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5年或从事经济工作的超过6年,超过9年(2年)从事金融工作,从事金融工作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三年以上在金融领域),有抱负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学士学位或以上,从事金融四年多,或相关经济工作8年(含2年)以上从事财务工作; </ (五)有抱负的国有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熟练使用位置适应国外的语言。
第126条适用于中国的商业银行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抱负的人都应该明白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的管理框架提出了服务机构熟悉该机构打算工作的内部控制系统,风险管理能力,盈利模式与拟任职务相适应。 127
应用程序拥有商业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除应符合第122条,第123条,一百和第二十○条件下16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任命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应具有学士学位或8年以上,从事上述金融工作或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在金融工作4年以上);
(二)有抱负的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裁,经理应具有学士学位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三)对有抱负的城市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四年多或9年,从事经济工作的(有抱负的中国商业银行境外机构总裁两年多的金融业);
(D)(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应具有学士学位或以上,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含3年)从事财务工作,并能较熟练地使用一个适应国外的语言;
(e)条提出的国有商业银行,助理总裁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具有学士学位或以上,超过6年,从事金融工作或相关经济超过10年的工作(这是在金融行业三年以上),有抱负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行长(总经理)助理主任,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四年多,或相关经济工作,从事金融工作8年(两年以上);
(六)被委任为核数师秘书长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了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审计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或认可的国家或国际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
(七)拟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应具有学士学位或以上,达到国家或国际认可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或认可的国家或国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六年多。
第128条应用程序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有抱负的人,除了应符合第122条,第123条,一百和第二十〇条件下16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下属的分支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异地支行下)的一级分行的总裁,副总裁,总经理(董事)总公司副总裁(副主任),分行级专营,总经理,副总经理在金融领域,应具有学士学位或以上,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超过10年的工作(这是三年多多年在金融行业);
(二)有抱负的二级分行(分支下的国有商业银行的支行)行长,副行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2岁)从事金融工作;
(三)提出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总裁,城市信用社有限公司分公司经理和临时党支部副总裁主持工作超过3个月,副经理局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4年或8年,从事经济工作金融业(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
第129条,有抱负的人不符合学历要求,但国家行政教育部门认可的机构授予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被视为符合相应的学历要求。
第130条有抱负的人不符合上述学历要求,但被视为符合相应的学历要求取得执业会计师及注册核数师或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他的任期在财务工作经验的要求,应增加至四年。
第131条不符合第122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7条,128,第129条规定的条件,有抱负的人,中资商业银行,如提供必要的知识,拟任职务的经验和能力的情况下,应用程序可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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