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机构对哪些交易或账户会进行反洗钱监测 频繁开户销户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⑵ 有大额资金汇入被怀疑洗黑钱银行会通知开户人吗
会的。
依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2)金融机构为客户开户时扩展阅读:
反洗钱的相关要求规定:
1、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2、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3、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⑶ 客户去开户行申请机构信用代码时,会有中征码吗
不会。,中征码是一个过渡期使用的、和原贷款卡编码同等作用的识别代码。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银发[2014]359号)文件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各支行已停止贷款卡发放和年审工作。原有贷款卡编码更名为“中征码”。
(3)金融机构为客户开户时扩展阅读:
已办理过贷款卡的企业和个人,办理贷款时不需要再配发“中征码”,未办理过贷款卡的企业和个人,办理贷款时可向金融机构提交机构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注册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后配发“中征码”。
机构信用代码证已逐步在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业务、信贷业务、账户业务、现金业务、票据业务、外汇业务等领域推广应用,将成为金融系统及其他经济领域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重要手段,成为机构的“经济身份证”。
机构在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出示机构信用代码证,可以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机构信用代码的使用优势:
1、经济性强。机构信用代码以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为基础,与机构的经济和信用活动密切相关。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已应用于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通过机构信用代码可以便捷查询企业的信用报告。
2、覆盖面广。机构只要有经济活动,就必须开立和经常使用存款账户,机构信用代码涵盖了所有从事经济活动的机构。
3、实用性高。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将机构信用代码与其他机构代码建立起对应关系,通过查询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可以方便、快捷地了解到某机构在其他部门领取的代码信息。
4、便捷性高。全国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均连通了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机构在开展经济活动、办理金融业务时,均可对机构信用代码信息进行查验和更新。
⑷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是什么东西
银行开户许可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一种开设基本账户的凭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此证,办理其它金融往来业务
一、申办基本账户条件人
1、企业法人
2、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3、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4、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独立核算)
5、社会团体
6、外地常设机构、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
7、法律服务所
8、国家法律允许的宗教组织
二、申办基本账户材料
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批文及复印件
3、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及复印件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5、社会团体登记证及复印件
6、民营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及复印件
7、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8、宗教活动许可证
(4)金融机构为客户开户时扩展阅读:
基本账户相关注意事项
1、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2、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如需撤销存款帐户,必须向开户行交回开户许可证正本由开户行于7日内报送人民银行进行撤销
4、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5、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⑸ 如果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时,应采取什么措施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5)金融机构为客户开户时扩展阅读: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⑹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提交的开户资料有哪些
中国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同的存款人应按下列要求向银行相关网点出具证明文件:
1. 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 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 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 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 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 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 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2. 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⑺ 金融机构可以拒绝客户开户吗的最新相关信息
不仅香港,全世界银行都对不符合条件客户拒绝开户,如客户涉及违法嫌疑,如洗钱等情况的,会要求关户。
⑻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开户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开户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中国内人民银行容的监督,这局话是错的。正确的为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监督。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8)金融机构为客户开户时扩展阅读: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⑼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有: 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
银行本票、汇票,支票的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