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税字[2000]7号文是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
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一些地区最近来函,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2. 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利润分配管理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筹资管理 2、投资管理 3、营运资金管理 4、利润分配管理
财务管理是指运用管理知识、技能、方法,对企业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分配进行管理的活动。主要在事前事中管理、重在“理”。会计是指以资金形式,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连续地反映、监督和参与决策的工作。主要在事后核算,重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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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税实务:集团统借统还资金如何处理
现在很多集团公司都开展资金统借统还业务,即母公司根据集团资金预算需要,统一由集团或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对外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收到贷款后分拨给集团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
两种模式
集团资金统借统还按照具体操作模式不同,可划分为两类。
一类是企业集团自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然后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借给集团其他企业,自集团其他企业收取利息后统一归还给金融机构。
另一类是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然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集团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第二种模式比第一种模式多了一个集团财务公司统筹资金的环节。两种模式有些共同的特点:资金来源于正规的金融机构,由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或者本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充当统借统还的资金中转角色(简称“统借方”),资金的最终使用方限定为集团内部企业,统借统还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即不得居中牟利。
实务中,集团母公司通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下属单位利息,但母公司一般不开具发票,仅是向下属单位开具收据。
实例分析
案例:2012年1月1日甲矿业集团母公司从某银行取得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6000万元,然后将该笔贷款平均分配给提交用款申请并签署借款协议的下属两家全资子公司乙和丙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某银行给甲集团的该笔贷款年利率为6.6%,约定按季计算并支付利息,甲集团按照惯例亦按6.6%向子公司乙和丙收取利息并开具了收据。
财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母公司甲取得银行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0
贷:短期借款6000
母公司甲收到贷款后分拨给子公司乙和丙时:
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借:其他应收款—丙公司 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子公司乙和丙收到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3000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对短期借款的核算范围的规定,即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甲矿业集团母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子公司乙和丙收到的甲集团母公司分拨的贷款不宜计入“短期借款”核算,应计入其他应付款。
第一季度母公司甲支付利息给银行时:
借:财务费用99(6000×6.6%÷4)
贷:银行存款 99
子公司乙和丙向母公司甲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49.5(3000×6.6%÷4)
贷:银行存款49.5
母公司甲收到子公司乙和丙上交的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49.5(3000×6.6%÷4)
贷:财务费用49.5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第0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统借统还资金母公司收取子公司的利息不需要营业税。
按照《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规定,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利息不超过母公司贷款利率,子公司支付的利息可以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借款人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子公司乙、丙和甲矿业集团母公司都不属于金融机构,甲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乙和丙之间签署的借用款协议不交印花税。
企业需注意三点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需要经过核准登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必须经过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同时注意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统借统还必须具备3个条件:一是资金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二是不存在提高利率水平的问题,三是适用主体为企业集团。
实务中需要规范统借统还合同,书面约定款项用途。《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因此,集团公司统借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必须注明事先约定统借方可以将贷款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成员单位使用,并事先在合同中明晰成员单位的范围和名称。
4. 如何理解财税[2000]7号与国税发[2002]13号
两个文件是一致的,都是对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方面的规定。即,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视同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
5. 会计专业可以从事哪些岗位
会计属于工商管理类专业类别。
会计学专业属工商管理学科,是一个应用性较强的专业。该专业设有企业会计、国际会计、注册会计师等三个专业方向。专业以企业会计为主,兼顾计算机与财务管理。在教学方法上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提倡启发式与案例教学,多方位培养学生处理会计业务与管理财务的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会计学专业是以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为基础的基本理论应用学科,以经济学、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为基础,主要学习财务会计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资本运营、资产重组、企业兼并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国际会计核算的惯例,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侧重于实务操作,通过会计手工模拟室和会计电算化实验室的基本训练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会计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和综合能力,同时注重强化学生财务管理、审计、经济法、税法方面知识的学习,为学生以后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打下坚实的专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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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小额贷款公司交什么税 各种税的税率是多少 谢谢 急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2)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3)本通知所称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综上,如果你公司是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符合上述条件就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计算营业税时,应以利息收入全额计税,不能扣减在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费用
7. 借款合同印花税率是多少
1、借款合同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005%
2、借款合同印花税率的多少要看借款人是跟谁借得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4、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5、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7)财税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