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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金融机构是

发布时间:2021-01-05 03:57:02

① 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指央行的货币政策如何作用经济,从而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各经济学派从不同角度出发,形成了各自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理论,如Mishkin将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分为利率渠道、货币渠道、信贷渠道等。在传统的货币传导机制下,传导过程为中央银行一货币市场—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企业(居民)。这里,商业银行处于关键地位,中央银行货币供给量的变动首先作用于银行体系和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发展起来以后,出现了中央银行一资本市场(资产价格)—企业(居民)这样一种崭新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在新的传导机制下,资本市场处于中介地位,资产价格是关键变量。由于资本市场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变动会迅速做出反应,并通过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化影响企业与社会公众的消费与投资行为。从理论上来说,这种新的传导机制的政策时滞较短,政策传导效率较高,政策效应亦较显著。但是,金融资产价格传导渠道的增加,又使得经济主体的行为选择更为多样化、间接化,有可能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意图相左,致使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更加复杂,具有不可测控性。
目前我国的货币政策传导主要以信贷传导为主,汇率、利率等传导途径为补充,资产价格在传导体制中的地位不显著。也就是说,资产价格渠道的出现并没有显著改变我国的货币政策传导效果。
我国企业普遍倾向于进入股市募集资金,对其他的资产形式(比如债券)不感冒。但同时从股市上募集的资金并没有用于实体经济,无法形成投资需求
为支持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需要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让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和投资主体,这是改善宏观金融调控效应微观基础的必要手段。进行分配体制改革我们应该缩小地区差距,减少低收入群体的比重,普及金融知识,加大投资工具的宣传力度,提高证券资产在个人金融资产中的比例,从而使资产价格更能有效地传导货币政策。

② 具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的金融机构是

A C D
B项完全错误,央行是银行的管理,只进行宏观的金融管理工作,不提供具体的金融服务
E项只是他的一项职能,在国际交往中的,不能体现题干中的意思!

③ 2010-2011年中国采取的货币政策有哪些,以及为什么;还有这些货币政策对不同的金融机构是否有区别,如果存

2010年
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1月18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0〕5号),提出积极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有针对性地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及时提供有效融资支持,并做好专项监测。

2月1日至2日,召开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信贷与金融市场工作会议。

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09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2月11日,发布《2009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2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3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信贷形势座谈会。按照宏观调控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引导金融机构贷款合理均衡增长,同时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3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加强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稳定、有效运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操作和使用。

3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八个部委出台《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督促金融机构认真落实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振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促进文化产业的振兴和发展繁荣。

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与白俄罗斯国家银行签署《中白双边本币结算协议》。该协议是我国与非接壤国家签订的第一个一般贸易本币结算协议,也是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实施后的区域金融合作的新进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中白两国经济合作,便利双边贸易投资。

3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春季农业生产和西南地区抗旱救灾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银发〔2010〕100号),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金融机构支持春季农业生产和抗旱救灾必须的流动性需求,切实加大对春季农业生产和抗旱救灾的有效信贷投入。

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10年第一季度例会。

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0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全力做好玉树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银发〔2010〕121号),及时出台支持灾区抗震救灾的特殊金融服务措施,要求加强灾区现金调拨和供应,确保支付清算、国库等系统通畅运营,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对抗震救灾和灾区重建的信贷投入,满足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5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5月1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暂不上调。

5月10日,发布《2010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要求以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突破口,大力推广普及在实践中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金融产品;根据农村发展的新形势,积极研发和推出一些适合农村和农民实际需求特点的创新类金融产品;通过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流程,再造农村金融服务模式,让广大农村和农民得到更多便捷和优质的现代化金融服务。

5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发〔2010〕170号),要求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多方面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密切跟踪监测并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做好金融支持节能减排工作。

6月8日,发布《2009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

6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与冰岛中央银行签署了金额为35亿元人民币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以推动双边贸易和投资,加强双边金融合作。

6月19日,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和我国国际收支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改革重在坚持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按照已公布的外汇市场汇率浮动区间,对人民币汇率浮动进行动态管理和调节。

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提出加强中小企业信贷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拓宽符合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多元化融资渠道,发展中小企业信用增强体系,多举措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增加国内试点地区,不再限制境外地域,试点业务范围扩展到货物贸易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以进一步满足企业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实际需求,发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积极作用。

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10年第二季度例会。

7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0年上半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7月23日,为推动双边贸易和直接投资,中国人民银行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签署了规模为1500亿元人民币/约300亿新加坡元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明确了黄金市场未来发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

7月3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对《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有关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并要求各地上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

8月5日,发布《2010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全力做好甘肃、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地区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226号),提出落实好灾前住房重建贷款因灾延期偿还政策、对灾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加强贷款管理、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加快恢复灾区各项金融服务功能等意见。

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允许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使用依法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8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兑付考核评审委员会第19次例会决定,对四川等8个省(区)辖内喜德等27个县(市)农村信用社兑付专项票据,额度为9.61亿元。

9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明确境外机构可申请在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该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9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271号),强调保持对灾区金融支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增强对灾区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10年第三季度例会。

9月29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要求商业银行更加严格地执行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及贷款利率等相关政策,明确了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等相关规定,坚决遏制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同时,要求商业银行继续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需求,支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9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0]91号)。

10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0年前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2.25%提高到2.50%;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5.31%提高到5.56%;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

11月2日,发布《2010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11月9日,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

1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11月16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后续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316号)发布,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认真履行专项票据兑付后续监测考核工作职责,准确把握监测考核重点,坚持激励与约束并举原则,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和金融市场准入政策的作用,促进农村信用社巩固前期改革成果,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11月29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11月22日,为促进中国与俄罗斯之间的双边贸易,便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满足经济主体降低汇兑成本的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对俄罗斯卢布交易。12月15日,俄罗斯莫斯科货币交易所正式挂牌人民币对俄罗斯卢布交易。

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信贷形势座谈会,分析经济金融和货币信贷形势,引导金融机构保持贷款合理适度增长,加强优化信贷结构,提升风险抵御能力。

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12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12月13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收市时间调整为16:30。

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信贷形势座谈会,传达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金融机构执行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按照宏观审慎要求,加强自我调整信贷行为,保持信贷适度增长,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10年第四季度例会。

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2.50%提高到2.75%;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5.56%提高到5.81%;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同时,上调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其中一年期流动性再贷款利率由3.33%上调至3.85%;一年期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由2.88%上调至3.35%;再贴现利率由1.80%上调至2.25%。

④ 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原则有哪些

1、不以盈利为目标: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和经济稳定。

2、保持资产的流动性:主要指中央银行一般不做期限长的资产业务。以备商业银行和政府之需,需要时,过多发行货币会破坏正常的货币、信用秩序。

3、主动性:主动性是指中央银行在进行金融监管或货币政策操作时,要独立判断并主动采取措施。

4、公开性:主要是指中央银行的业务状况公开化,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与财务状况,并向社会提供有关的金融统计材料。影响公众,以便形成合理预期,增强货币政策效应使其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4)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金融机构是扩展阅读:

按照其资产负债表的构成,银行业务主要分为三类: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

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和资产的重要基础。商业银行负债业务主要由存款业务、借款业务、同业业务等构成。

负债是银行由于受信而承担的将以资产或资本偿付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债务。存款、派生存款是银行的主要负债,约占资金来源的80%以上,另外联行存款、同业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项或发行债券等,也构成银行的负债。

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包括贷款业务、证券投资业务、现金资产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交易业务、清算业务、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业务、托管业务、担保业务、承诺业务、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

⑤ 为什么央行增加对金融机构的负债是实施紧缩性的货币政策

举个例子,央行对金融机构的负债就是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等等之类版的,这权是商业银行存放在央行的,央行对金融机构的资产就是央行提供的基础货币,按你题目说法,应该是提高存款准备金了,流动性必然减少,无疑是紧缩货币政策

⑥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有哪些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七)经理国库;

(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一)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及有关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人 民 币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六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七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刷、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条 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

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第四章 业 务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金融机构开立帐户,但不得对金融机构的帐户透支。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⑦ 中国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有什么区别

1、主要职责不同:

(1)中国银行中国银行主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内、个人金融、资金业务、容资金国际业务和金融机构业务等业务。

(2)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性质不同:

(1)中国银行是我国银行金融机构的领导力量。中国人民银行被称为“银行的银行”央银行,它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国家机关,是我国政府的组成部分。

(2)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属于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也是中国四大银行之一。因此中央银行的性质就是一个政府机关。

3、隶属不同:

(1)中国银行是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银行, 国家副部级单位。

(2)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创建时间不同:

(1)中国银行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于1912年2月5日正式成立。

(2)中国人民银行是在1948年12月1日,由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合并组成中国人民银行。

⑧ 中央银行实行货币政策的工具有哪些

1.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指那些传统 的、经常运用的、能对整体经济运行发生影响 的工具。如再贴现、存款准备金、分开市场业 务。再贴现政策是指中央银行通过各金融机构 的再贴现率的升降,来调节信贷规模与数量。 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指中央银行在法律新赋予的 权力范围内通过规定或调整商业银行和其他金 融机构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比率来降低 或增加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能力, 从而达到收缩或扩充社会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公开市场政策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 或卖出有价证券以扩大或收缩信用,调节货币 供应量。 2.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指那些只起到 加强或改进货币政策对特殊领域作用的工具。 它包括优惠利率、证券保证金管理、消费者信 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预交输人保证金, 直接信用控制、间接信用控制等。①优惠利 率:是指中央银行根据某一时期国家经济发展 的重点,对与国民经济关系重大的部门、行业 等制订并实行较低的贴现利率或放款利率。优 惠利率大都在不发达国家运用。②证券保证金 管理。是指为防止证券投机,中央银行对证券 市场实行信用管理,规定购买证券要缴纳的保 证金比率。保证金比率是指证券购买者在购买 证券时必须支付现款的比率。③消费信用管 理。是指中央银行对不动产以外的各种耐用消 费品的销售融资所予以的控制。①不动产信用 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就一般商业银行对客户购 房贷款的额度和分期付款等规定的限制性措 施。⑤预缴输人保证金。是指要求进口商必须 将其进口所需资金的一部分,在指定期限内存 人中央银行。⑥直接信用控制。中央银行基于 质与量的信用管制目的,依据有关法令对商业 银行创造的各种直接干预措施的总称,包括贷 款总额上限控制、有选择的信贷控制和利率上 限控制。⑦间接信用控制。直接信用控制及一 般信用控制以外的各种控制方法。主要有道义 劝说(亦称“窗口指导”)、公开宣传、君子协 定等。 3.直接性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尖银行 以行政命令方式,直接对商业银行及其他接受 存款金融机构进行管理控制。

⑨ 金融创新对货币政策效果有何影响

金融创新对我国货币传导政策的影响主要包括对货币供给变动以及货币传导渠道的影响两个方面。其中货币供给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货币层次界定、外汇存款、融资贷款以及基金等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货币传导渠道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

1.货币的供给受到金融创新的影响明显

(1)金融创新产品的增多降低货币供应的可预测性。金融创新产品的增多使货币层次变得复杂,加速了不同层次货币之间的转换,提高了其流通速度,因此必须对货币及其分层进行重新定义明确货币层次之间的界限,尤其是对流通中的准货币,如活期存款与准货币之间的界限等,以提高货币供应和流通的稳定性,提高政府以及央行对其的控制力度,使其及时准确的了解金融数据。在现实金融创新中,活期存款与流通资金之间的界限不明确,银行等金融机构常将其作为结算甚至支付工具。金融机构在进行创新的同时对其负债状况的计算方式不明确,如信用卡的大量出现导致一些银行的金融风险增加,但是金融机构并未降低列入资产负债表,这样很容易导致无法区分投机性货币与交易性货币,导致货币供应层次之间的划分较为混乱。(2)外汇存款的增加改变了货币供给结构。随着国家政策的开放,外汇存款的数量明显增加。同时外汇存款的优势在于可以随时兑换为人民币进行流通,这样给金融创新带来了方便,拓宽了其途径。但是就目前我国关于外汇存款的法律法规来说,其尚不属于货币统计范畴,因此造成了货币供给结构的改变,为金融机构的创新带来了较大的挑战。(3)票据融资业务的出现。票据融资业务是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主要来源,也是影响货币传导的重要因素。其在货币供给和传导渠道两个方面都对货币政策传导造成影响。此外,票据本身的流通性和支付性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流通性与支付性,如贴现或再贴现等方式。这样对我国的货币流通统计造成一定的影响。(4)贷款融资业务改变了资金供给结构。近年来,银行系统拓宽了业务范围,融资范围扩大,如个人公积金贷款、中小企业融资贷款等方式。但是,这个过程中的所产生的存款尚未纳入货币供应范围之内,影响货币供给计算。(5)债券的发行改变了资金核算范围。在广义货币流通统计中,常由于无法进行合理的统计而造成货币供给量的重复计算,同时对于短期债券来说,政策性银行向金融机构发行的期限低于1一年的金融债券,并不能全部纳入广义货币的统计,这样也造成了广义资金统计的重复计算。而对于企业短期融资债券应作为一种银行存款,但是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尚不能将其列入货币供给。总之,在债券发行过程中,资金核算的方式尚不明确,导致许多货币资金计算不准确,出现重复计算和没有计算的情况。

2.金融创新与货币乘数、货币供给量和基础货币的关系

货币乘数的公式为K=Dd/B=1/(h+r+e+f+p)(Dd、B、h、r、e、f、p分别代表活期存款额、基础货币、实际提现率、法定准备金率、超额准备金率、财政性存款占活期存款的比率和邮政储蓄占活期存款的比率)而货币供给公式为M=K*B(M、K、B分别代表货币供给量、货币乘数、基础货币)通过公式我们可以分析金融创新对货币乘数的具体影响:①由于金融创新对货币的流动性有所提高,所以现金的持有量明显减少,那么提现率就将随之下降,货币乘数被放大了②法定存款准备金由于金融创新的影响提取次数以及金额逐渐减少,法定准备金比率就会降低,货币乘数被放大了③金融创新会产生强流通性的金融工具,直接减少货币的交易性、预防性需求,相反增大了投机性货币的需求,所以货币市场是资金补充的理想平台,金融机构也就没有必要再中国银行存放超额准备金,降低了超额准备金比率,货币乘数被放大了④金融衍生工具的推广使货币流通性更强,银行类似活期存款的货币量增大,所以财政性存款占活期存款的比率以及邮政储蓄占活期存款的比率都会下降,货币乘数被放大了。货币供给量以及货币乘数都存在不确定性,所以金融创新间接影响了货币当局对基础货币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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