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商局如何监管银行金融服务业
主要有两项,一是市场主体准入。在发放营业执照前审查其准入资格。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㈡ 我最近也想开一家金融公司,但是现在工商管理比较严,执照不好办。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去办营业执照。
现在注册金融公司比较严格
首先准备材料:
1、全体投资人的身份证
2、法人身份证、监事身份证(或经理)
3、公司章程、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书
4、注册地址的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并由产权所有人盖章。
5、各类申请表。
6、确认经营范围
大概流程: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3-5个工作日 内资不收费
2、银行开设验资户等,全程5-7个工作日,主要看银行的效率;
3、到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5个工作日;
4、质监局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5个工作日;
5、然后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5个工作日;
6、最后到银行开设基本户,一般是5-15个工作日,不同银行的效率不同
㈢ 工商局会管金融投资公司跑路的事吗
不会的这些东西就跟踢皮球一样,踢过来踢过去,所以我建议你还是选择比较靠谱的公司,你比如说万资金控,国资背景,后台硬实跑不掉,而且收益也高。
㈣ 工商局属于金融机关吗
不是直属于金融机关,属于执法部门吧。
㈤ 金融投资公司为什么只是工商局批准,
简单点:
华尔街银行借钱的人低信用,收取较高的利率,而且还贷款的风险,他们没有发挥。没有钱可以得到银行贷款,买了一套房子,然后卖掉赚钱。这是银行过度放贷炸毁了房地产泡沫。有一天,(总天),以高昂的价格不能转手,没有人接手,最后一个人持有房子将无法还清银行贷款(次贷危机),银行只收回他的房子了出售,拍卖所得比放出来的贷款,银行倒闭,投资与此相关的银行相差太大,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将受到牵连。由于许多外资金融机构持有资产的华尔街银行有牵连,在全球金融风暴的全球性原因。由于中国政府采取的金融监管政策,外资金融资本很少进入中国,中国的投资资金仅限于外资金融机构,使中国金融机构的损失较小,仅中国银行和中国平安保险海外均资产更多的金融机构的损失。
但由于引发金融危机的全球经济衰退,外国人没有钱去买中国的事情,将极大地影响中国的出口,使中国的实体经济,广东的外向型影响沿海地区有大面积退出破产的,有国家的GDP和经济增长影响较大。
更快,更好,以维持经济增长,我们只能靠国家拉动内需,刺激经济增长,因此国家出台政策刺激房地产市场,保障房市场,而不是保险费率。一个活跃的房地产市场将受国内钢材,建材,劳动力市场,这是拉动内需的重要保证驱动。
㈥ 在金融公司贷款没贷成有活动还被收取了服务费工商局会管吗
不会,不信你去试试看,没人会理你的,提前收费的都是骗子,只能说明你太天真了
㈦ 投资公司跑路 ,按照谁批准谁监管工商局应负什么监管责任工商局负责赔付群众损失吗
如果是骗钱,可以去公安局报案。如果你是投资,只能去法院,工商局不可能赔付损失
㈧ 请问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局能查的到的。可靠吗
小额贷款公司不仅能在工商局查到,在当地区(县)政府、人民银行、银监会的官方网站上,也能查到注册情况。
一、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成立步骤
首先,有试点意向的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阐明试点工作方案并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其次,区(县)政府,对本区(县)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
最后,经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向所在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区(县)政府完成预审后上报市金融办复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局和人行分行报送相关资料。
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成立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 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5.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 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 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㈨ 工商部门能不能监管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工商公字【2008】7号): 除《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包括金融机构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监督检查权。
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工商公字【2008】7号) 具体内容为: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赣工商文[2007]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由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具体规定,该法第二条、第三条的原则性规定并不能排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权。因此,除《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包括金融机构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监督检查权。
二○○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