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国对WTO的承诺是什么
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1、中国扩大了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的内对外开放,加快推进容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投资便利化。
2、中国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完善外贸法律法规体系,减少贸易壁垒和行政干预,理顺政府在外贸管理中的职责,促进政府行为更加公开、公正和透明,推动开放型经济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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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的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
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
通过实质性削减关税等措施,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以开放、平等、互惠的原则,逐步调降各会员国关税与非关税贸易障碍,并消除各会员国在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
❷ 中国加入WTO应履行的承诺具体有哪些啊
中国加入WTO以来,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履行承诺。具体包括:
一、货物贸易领域:
1、关税: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于2002年1月1日大幅下调了500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15.3%降低到12%。工业品的平均税率由14.7%降低到11.3%,农产品(不包括水产品)的平均税率由18.8%降低到15.8%。
2、非关税措施:按照加入承诺,中国自2002年1月1日起取消了粮食、羊毛、棉花、腈纶、涤纶、聚酯切片、化肥、部分轮胎等产品的配额许可证管理。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制定了《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和《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细则》。2002年机电产品配额总量已于2月6日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
国家计委于2001年11月8日公布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该管理办法现已公布,并已于2月5日正式实施。2月8日,国家计委公布了《2002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以上两个文件于2月10日实施。
国家经贸委于2001年11月12日公布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办法》和《有关2002年化肥分配申请的公告》已经公布。
另外,按照加入承诺,中国已修改和废止一批与WTO规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同时,一批新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已于去年底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配套措施也已相继出台。
二、服务贸易领域:
中国加入WTO前后,中国政府根据所做出的承诺在一些重要的服务贸易部门颁布了新的审批外资进入中国的法规和条例,包括:《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等。对于以上的法规,中国政府各部门还将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以便使这些法规更具操作性。此外,还有一些法规正在积极制定之中,如《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审批规则》,其中《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审批规则》还在网上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以上法规在完成有关程序后将尽快公布。
三、知识产权领域:
我国已于2000年和2001年完成了对《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规的修改,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也将于近期完成。这些法规修改完成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方面可望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
四、投资领域:
中国立法机构已经对《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三个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法律及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外汇平衡条款、“当地含量”条款、出口业绩要求和企业生产计划备案条款。通过税制改革也已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制;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高收费;废除了对外籍人员购买飞机票、车票、船票,门票、公共设施的双重收费标准。根据我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汽车产业政策已经公布。
五、透明度领域:
根据我国加入WTO有关透明度的承诺,外经贸部通报咨询局自2001年12月11日我国成为WTO成员之日起,即正式开展工作。
2002年1月1日,该局在外经贸部政府网站公布了《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咨询办法》(暂行)和《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咨询办法登记表》,就提供有关贸易咨询的范围、方式和时限向公众做了明确说明,咨询方式为书面形式,咨询问题将在30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
1月14日,中国政府WTO咨询点正式开始向各界提供咨询服务,就我国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的信息向社会各界提供咨询。
截至目前,该局共收到来自各国驻华使馆、中外企业和个人的书面咨询300余件。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已对绝大部分的咨询问题作了书面解答。
为了保证咨询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组织成立了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咨询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包括外经贸部、其他部委以及相关研究机构的WTO专家和学者。
此外,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国政府咨询点的承诺,该局已经开始筹建中国政府WTO咨询网站。通过咨询网站,公众将获得简单、快捷、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WTO咨询的效率和质量将得到较大提高。
❸ 中国加入 WTO 后的哪些承诺尚未兑现
2010年8月,中国商务部、财政部先后正式宣告:中国加入WTO的所有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2011年,中国政府发布对外贸易白皮书,正式宣布入世承诺全部履行完毕。
中国加入WTO的“所有承诺”主要涉及三大领域: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
在货物贸易领域,中国按照承诺逐步削减关税,平均关税水平从入世前的15.3%降低到目前的9.8%。
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上百个部门中,银行金融、通信网络、保险证券等逐步放开。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国完成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使其与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相一致,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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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世界作出重要贡献
中国坚定不移奉行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遵循世贸组织自由贸易理念,在对外开放中展现大国担当。从加入世贸组织到共建“一带一路”,中国开放胸襟、拥抱世界,为促进世界经济贸易发展、增加全球民众福祉作出了重大贡献,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要稳定器和动力源。
(一)拉动世界经济复苏和增长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进入加速期,中国的发展有力促进了世界经济发展。
2016年,按照汇率法计算,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占世界的比重达到14.8%,较2001年提高10.7个百分点。自2002年以来,中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平均贡献率接近30%,是拉动世界经济复苏和增长的重要引擎。
中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推进,形成巨大的消费和投资空间,为全球创造了更多就业。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首份《中国与拉美和加勒比地区经贸关系报告》,1990-2016年,中国为拉美和加勒比地区创造了180万个就业岗位。
中国的快速发展为全球减贫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人民生活从短缺走向充裕、从贫困走向小康,现行联合国标准下的7亿多贫困人口成功脱贫,占同期全球减贫人口总数70%以上,为世界提供了最高的减贫贡献率。
(二)对外贸易发展惠及全球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对外贸易持续发展,惠及13亿多中国人民,也惠及世界各国人民。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等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中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努力促进对外贸易回稳向好。世贸组织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在全球货物贸易进口和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分别达到10.2%和12.8%,是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
中国货物贸易出口为全球企业和民众提供了物美价优的商品;2001-2017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口额年均增长13.5%,高出全球平均水平6.9个百分点,已成为全球第二大进口国。自2009年以来,中国一直是最不发达国家第一大出口市场,吸收了最不发达国家五分之一的出口。
(三)双向投资造福世界各国
中国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投资规则体系,促进生产要素有序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
中国积极吸引外国机构和个人来华投资兴业,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从1992年起连续26年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从2001年的468.8亿美元增加到2017年的1363.2亿美元,年均增长6.9%。外商投资企业在提升中国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同时,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红利。
四)为全球提供公共产品
中国的发展得益于国际社会,也愿为国际社会提供更多公共产品。中国致力于打造开放型合作平台,维护和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与其他国家共同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
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面对世界经济发展困境,中国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一带一路”倡议源于中国;
但机会和成果属于世界,对于促进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深化合作和共同发展,维护和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推动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经济全球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挥着重要作用。
❹ 加入WTO中国履行哪些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承诺了以下几项:
透明度:
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於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 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後,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 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中国应定期出版 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非歧视: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於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a)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及其货物据以在国内市场或供出口而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及
(b)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
特殊贸易安排: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使其符合《WTO协定》。
贸易权: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於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於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国营贸易:
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购买程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且应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施加影响或指导,但依照《WTO协定》进行的除外。作为根据GATT1994和《关於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中国还应提供有关其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
非关税措施: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遵守《TRIMs协定》,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的规定。中国应取消并停止执行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 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此外,中国将不执行设置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在不损害本议定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 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 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
价格控制:
中国应允许每一部门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且应取消对此类货物和服务的多重定价做法。
补贴:
中国应通知WTO在其领土内给予或维持的、属《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1条含义内的、按具体产品划分的任何补贴,包括《SCM协定》第3条界定的补贴。所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具体,并遵循《SCM协定》第25条所提及的关於补贴问卷的要求。
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
中国应保证国家主管机关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管理的海关规费或费用符合GATT1994。
技术性贸易壁垒:
中国应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式符合《TBT协定》。中国应保 证自加入时起,所有认证、安全许可和质量许可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此类活动的授权;加入1年後,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 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授权。对机构或部门的选择应由申请人决定。对於进口产品和国产品,所有机构和部门应颁发相同的标志,收取相同的费用。它们还 应提供相同的处理时间和申诉程式。进口产品不得实行一种以上的合格评定程式。中国应公布并使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获得有关其各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 相应职责的全部信息。
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GATT1994第6条、《关於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以及《SCM协定》应适用於涉及原产於中国的进口产品进入一WTO成员的程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b)在根据《SCM协定》第二、三及五部分规定进行的程式中,在处理第14条(a)项、(b)项、(c)项和(d)项所述补贴时,应适用《SCM协 定》的有关规定;但是,如此种适用遇有特殊困难,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考虑到中国国内现有情况和条件并非总能用作适当基准这一可能性的确定和衡量补贴 利益的方法。在适用此类方法时,只要可行,该WTO进口成员在考虑使用中国以外的情况和条件之前,应对此类现有情况和条件进行调整。
❺ WTO协议具体内容
从国际法上说,WTO本身包含着三位一体的因素。从其功能上说,有三个:一个国际组织,一套世界贸易的法典,一种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
我们通常所说的“入世”,明确含有加入这套包括以及由其而引申出的货物贸易(GATT1994)、服务贸易(GATS)和知识产权贸易(TRIPS),以及解决争端机制等几大块国际条约群及其的多边条约群的世界贸易法典的含义。这些构成现在的规范世界多边贸易的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法律体系。
WTO这一整套法律规则对中国“入世”后的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的影响。同时WTO的多边贸易体制,从其构来看,包含了外交(政治)、贸易和法律等多方面的因素。WTO是用国际条约规范世界贸易的,其条款都是用规定各成员方法律义务的方式来表述的。
按照第38条关于国际法渊源的表述,WTO条约群正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不管是在GATT运行阶段,还是针对现在的WTO规则,这一点都应毫无质疑。尤其在WTO颇具特色的解决争端机制里,除传统的协商、调解、斡旋等外交方法外,其核心机制是国际法中常说的“司法解决”。
并专门设立上诉机关来复审专家组判案中的“法律问题”,包括对WTO各“涵盖多边协议”(条约)的法律解释。这就大大强化了WTO条款的法律约束力。WTO的法律规则将直接规范各成员国的国内法,深刻影响国内经济、社会、文化的许多方面。
关键的问题在于WTO协定如何在成员国实施,从另外一种意义上讲,亦即WTO协定对于其成员的效力如何?这是WTO协定所规制的促进各国市场开放,实现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促进全球资源的充分利用的基本价值实现的根本路径。
WTO成立以来的实践也充分表明,WTO协议的实施问题,已成为WTO体系中最核心、最复杂、难度最大的一个问题。在中国“入世”过程中,如何实施WTO协定以及能否确保履行WTO所规制的义务,也成为谈判的焦点。
1999年11月15日,中美达成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双赢”协议。中国加入WTO已经指日可待。当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和加入WTO的要求,中国经济法制建设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加入WTO,意味着中国的政治体制、企业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全面转轨。
中国必须加快国内经济、政治改革的进程,重新调整国家与企业、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尽快使中国的经济运行体制与规则和以WTO规则为代表的市场经济体制与规则相适应、相衔接。 一WTO协定对中国国内法的效力
对于中国加入WTO以后,认定WTO协定对中国国内法的效力若何,将直接关系到WTO协定在中国的实施。由于中国正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机制尚远远不完善,地方与部门的保护强烈,规模经济薄弱,真正公平竞争的机制尚未建立起来。
相对而言,在经济转型期中国法律体系也很不健全。加入WTO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的通知和修改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国务院法制办也列出了有关立、改法律的清单,并制订了时间进度表。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外贸法、尚检法以及知识产权、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全面的调整。
❻ 中国加入加入世贸组织的两大承诺是什么
中方做过多重承诺,如下:
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
2、履行货物贸易领域开放承诺
3、履行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承诺
4、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承诺
5、履行透明度义务
6、为履行承诺付出巨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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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解读:
白皮书说,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深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进入历史新阶段。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加强同多边贸易规则的对接,切实履行货物和服务开放承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开放政策的稳定性、透明度、可预见性显著提高,为多边贸易体制有效运转作出了积极贡献。
白皮书指出,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国际贸易的基石,为推动全球贸易发展、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发挥了中流砥柱作用。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始终坚定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全面参与世贸组织各项工作,推动世贸组织更加重视发展中成员的关切,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与各成员共同推动世贸组织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白皮书说,中国坚定不移奉行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遵循世贸组织自由贸易理念,在对外开放中展现大国担当。从加入世贸组织到共建“一带一路”,中国开放胸襟、拥抱世界,为促进世界经济贸易发展、增加全球民众福祉作出了重大贡献,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要稳定器和动力源。
白皮书还指出,中国的对外开放不会止步于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面对汹涌澎湃但又充满曲折的经济全球化,中国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和世界发展大势,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不断创造更全面、更深入、更多元的对外开放格局,实现更广泛的互利共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❼ wto规则允许成员方使用贸易救济手段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其中临时什么措施
选择D
❽ 中国加入wto五年来履行了哪些承诺
非关税壁垒
----进口许可证要求及招标要求将于2005年被取消,所有的进口配额在2005年以前逐步被取消。
关税减让
----工业产品的平均关税2004年降至8.9%。
----农业产品的平均关税将降至15%,农产品进口和销售无须通过国营企业和中介机构。中国国内农业补贴上限为8.5%。取消对大麦、大豆、油菜籽、花生油、葵花籽油、玉米油和棉花籽油的进口关税配额体制。
----信息技术产品关税最迟将于2005年被取消。
贸易权
----入世后的第一年,外资占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将全部获得进出口权,在加入WTO后头两年内进一步扩展至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入世后三年,所有中国境内企业都将获得贸易权。
流通领域
----两年内允许外资在合资批发公司内拥有多数所有权,届时地域或数量限制将不复存在。
----除了图书、报纸、杂志、药品、杀虫剂和农用薄膜商品的分销将在三年内放开,化肥、成品油和原油在五年之内放开之外,一年之内合资企业将可分销一切进口产品及国内生产的产品。
----外国投资的企业可以分销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并针对其分销的产品,提供包括售后服务在内的相关配套服务。
----所有的省会以及重庆市、宁波市将在两年内向合资零售企业开放,三年之内将取消地域、数量限制和企业股权比例的限制。
----除了药品、杀虫剂、农用薄膜和成品油的零售将在三年后放开,化肥在五年后放开之外,所有产品的零售(除了图书、报纸和杂志)将在入世后一年内放开。
特许经营
----入世三年后将无限制。
交通
----对公路运输,将分别在一年和三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对于铁路运输,将分别在三年和六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仓储
----分别在入世一年和三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货运代理
----分别在一年和四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合资企业经营一年以后可以建立分支机构。
----外资货运代理公司在其第一家合资公司经营满五年后可以建立第二家合资公司。入世两年后,此项要求将被减至两年。
海上运输
允许开展国际海上货运和客运业务(如航班、散货和不定航线货船)。外资占少数的合资企业还可以中国国旗作为国籍旗进行经营注册。
邮递服务
----分别在一年和四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可以涉及国内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的邮递服务,但邮政部门专营的服务除外。
通信和互联网
----增值服务(含互联网服务)与寻呼业务:入世后上海、广州及北京允许合资企业外资占少数30%股权;入世后一年内推广至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武汉(以下称“其他城市”),外资所占股份可增至49%;入世两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所占股份可增至50%。
----移动话音与数据业务:入世后,外资占少数(25%)股权的合资企业可以在上海、广州、北京及这些城市之间开展业务;入世后一年内推广至“其他城市”。外资所占股份可增至35%;入世3年后,外资可占49%;入世5年后取消地域限制。
----国内与国际业务:入世三年内,外资占少数(25%)的合资企业可以在上海、广州、北京及其之间提供服务;入世五年内推广至“其他城市”。外资所占股份可增至35%;入世后六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可占49%。
银行金融
----所有地域与客户限制将于入世后5年内取消,只根据审慎标准颁发许可证,取消一切现有的限制外国银行所有权、经营及法律形式的非审慎措施,包括有关内部分支机构和许可证的限制;开放金融租赁业务和汽车信贷业务。
----入世后外汇业务将取消地域及客户限制。
----入世时,人民币业务将限于上海、深圳、大连、天津;一年内推广至广州、珠海、青岛、南京和武汉;两年内推广至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三年内推广至昆明、北京和厦门;四年内推广至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入世五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入世两年内外资银行可以对国内公司开展人民币业务,五年内外国银行可以为国内个人客户开展人民币业务。
保险
----入世时,外国保险公司能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开展业务;两年内扩展到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三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入世后允许成立外资占51%的非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或合资公司,两年内将允许建立独资子公司;入世后外资可以占寿险合资公司50%的股份;入世后,作为分支机构、合资公司或外国独资子公司的外资保险公司可为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而不受地域或数量的限制;入世后四年内逐步取消中国保险公司再保险20%的要求。
证券
----入世三年内,外资证券公司可以建立合资公司(外资占1/3),承销A股、承销并交易B股和H股以及政府与公司债券;入世后外资证券公司还可以直接跨国界交易B股。
资产管理
----入世后外资占少数股权(33%)的合资企业可以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入世后三年内外资股权上限可提高至49%。
专业服务
----法律:入世一年内将取消外资律师事务所经营地域与数量上的限制。
----会计:入世后,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人将获得国民待遇,即可以合伙或合并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已有的合资公司不只限于雇佣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的会计师。
企业服务
----管理咨询:入世后将允许外方在合资公司中占多数股权,六年内允许建立全资子公司。
----广告:分别在两年后和四年后允许在合资公司中占多数股权及建立全资子公司。
音像
----每年引进20部大片,收入分成;允许通过合资公司的形式发行音像视像产品(不包括电影);电影院继续允许外方最多占49%股权。
建筑业
----入世后将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中占多数股权,三年内将允许成立外国独资企业。
旅游业
----饭店:入世后外资可占多数股权,四年内准入不受限制,且可有外资独资。
----旅行社:入世三年内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中占多数股权,六年内允许成立外国独资企业,并取消地域限制和对成立分支机构的限制。
教育
----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学校可以提供小学、初中、高中、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服务。
资料来源:香港贸易与发展局研究报告,经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官员核实
摘自:《财经》杂志2001年11月20日刊
❾ WTO:入世时,中国作出了哪些承诺
http://www.532ceo.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2841
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这个承诺,国内有一个从不接受到接受的过程。现在我们说透明度好像没有什么,但是当初我们在谈到透明度的时候,很少有人理解我们,也不知道什么叫透明度。
有一次与美国商务部的人谈判,美方就攻击我们说,你们的对外贸易管理都要用内部文件,完全没有透明度,当时我方就不接受这一观点。经过十多年的体制改革,今天我们在对外贸易的管理上基本按照透明的原则去做了。
1992年以后,除了一些人事任免,从对外贸易的政策管理上来说,我们基本上不再出现内部文件了。由此引申开来,我们整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也应该逐步地走向政策的透明,因为这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要求。你不透明,公众就没有办法监督,就会出现腐败,就会出现一些违反政策、违反规定的问题。
透明度提高了,对我们国家的对外形象、建立公众对政策的监督机制、增强对外资的信心都是有好处的。
贸易政策的统一实施
当时谈判伙伴提出这一要求时,让我们感到很奇怪。而他们,尤其是美、欧坚持要求我们承诺这一点。当时我们想,这样一条原则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当时我们的国情还是中央计划经济国家,特点就是中央一下令全国就执行,这样一个要求对我们没有什么太大的困难。
但是,通过多边讨论和答疑的过程,我们发现确实存在问题。比如说,同样一种意大利的商品,出口到上海是一种关税;出口到深圳,因为是经济特区,又是一种关税;到了黑龙江,因为是边贸,税率又不一样;如果是通过易货,又是一种税率。对方就问,关税政策是最应该统一的,你们的关税到底是怎么回事?碰到这种情况,参加谈判的海关总署的人都无法回答,结果回来查了一下,类似各种各样优惠的政策至少有十余种,不同的政策给予不同的税率,最后的结果,就是我们每年进口的产品,实际上有百分之七八十要采取各种的减免税,按照税则本上规定的税率缴纳的,大概只有百分之十几。这样的情况就让谈判伙伴怀疑,与我们谈判关税减让还有什么意义。
因此,我们意识到,虽然改革开放我们放权了,但是在对外贸易政策上我们还是要统一的,这样才能使国内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我们有时和一些内陆地方领导交换意见,他们就说沿海省份发展快,是因为有优惠政策,最后形成大家都跑到中央要政策,这样发展下去不好。
将来,至少在对外贸易上,政策应该是统一的。
价格的逐步放开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有大量商品的价格是政府定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由国家定价的消费产品越来越少,走到今天,我们在价格管理上和世贸其他成员是差不多的,这一条也是谈判伙伴比较满意的。
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
我们做出这项承诺的时候是在1996年。说实话,当时谈的时候,还是如履薄冰,因为汇率问题太敏感了,当时还是双重汇率。
1996年,国务院批准我们的方案,当时我们做出承诺可以在5年之内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结果事隔5个月后,就实现了。从现在来看,这一决定对促进对外贸易、对吸引外资是有好处的。
国民待遇的原则
这个原则笼统说起来,大家也觉得没有问题,实际上它却是我们在谈判中遇到的困难最大的问题。有一些问题,国内并不了解。
总之,对方说你对外国产品有不一致的地方,或者说对三资企业、外资企业有差别待遇。我们做出这项承诺,也是为了在国内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当然,我们提出的是要实现国民待遇,主要是指制造业,而不是服务业。服务业享有的国民待遇,是要通过谈判来确定的。
关税的减让
这几年,我们的关税一直在往下降。国内对降低关税有不少研究和讨论,在有些方面已经有了一个比较一致的认识。
从某种意义上讲,降低关税有利于增强我国产品和产业的竞争力,有利于我们建立起一个比较开放的体系,有利于我们减少走私等等。
当初在谈这个问题的时候,难处也是比较大的,有一些人有不同的看法。我的看法是,关税水平的降低从效果来看是比较好的。保护水平降低了,客观上就会逼着我们的企业调整结构,提高技术水平、管理水平,逼着它去和外面竞争。
现在看,往往是保护水平越低的,发展水平就越快。保护越高、垄断越高,发展就越慢。这应该是个注意研究的现象。关税要逐步放开,当然有一个过程,但是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压力,没有这样的目标,我们将来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就有可能落后下去,到了某一天就会发现,不能开放了,一开放就死了。
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
这项承诺,也有一个从不理解到理解的过程。原来我们的非关税措施是比较多的,随着我们对加入世贸做出的承诺,再过几年的时间,这些非关税措施,例如配额、许可证都会逐步取消。这样一个承诺实际上也是我们搞市场经济的一个必然过程。
计划经济下很简单,我让你进口多少,下一个行政命令就可以了,这些非关税措施是最快最灵的。到了市场经济下面,就不行了。
取消非关税措施,对企业来说是有好处的,不用再发愁能不能拿到配额。当然,对靠配额吃饭的一些企业是很大的压力。
保护知识产权
20世纪七八十年代,国内没有多少人知道知识产权是什么意思。当时的一些生产主要是靠仿制国外产品来发展。进入90年代以后,我们很多的产品已经开始进入国际市场,再走这条老路是行不通的。
特别是现在要想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没有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体制的保护是不可能的。要想吸引外资,特别是大的跨国公司,让他们把先进的技术带到国内来,没有完善的体制他是不敢走这一步的。
逐步开放服务业的市场
一些人可能不太熟悉服务业的具体内容。我们所说的服务业不是像一些人所说的,例如企业开个饭馆、搞三产、搞娱乐场所等,实际上指的是广义的第三产业,从专?t服务、律师服务、会计、中介、教育、医疗、金融、保险、电信、航空、航运、速递等等都是。
过去由于中国在计划体制下,服务业是不受重视的。当时按照前苏联的经济理论,服务业是不创造价值的。
只有政府服务,没有把服务业也当作一个产业来发展。到今天,我们的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都要低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更不要说和发达国家相比了。那么,服务业如此落后,该如何发展呢?就是要走制造业的路,就是通过开放来发展我们自己。
有的人说,我先把门关起来,发展完了再开放,这条路是走不通的。特别是高新技术服务业,比如电信,它的技术发展是日新月异的,有的十几个月就是一代。
自己发展首先没有足够的财力,其次知识产权不在手里,而管理水平也有差距,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把国外企业引进来,把他们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带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