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请问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给个人(非金融机构)
我在银行工作,借款人以自有房屋抵押,有房产证,但土地使用权证有以下各类情况:1、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属人与房产证权属人一致;2、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属人为其单位;3、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证权属人与房产证一致;4、无土地使用权证。我想咨询,对上述各种情况,银行在行使抵押权处置房屋时,会带来何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Ⅱ 请问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给非金融机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Ⅲ 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版规定如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权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Ⅳ 土地抵押是否只能用于银行贷款
土地抵押指债务人以土地使用权担保债务履行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专共和国属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 城市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并且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Ⅳ 非金融机构土地抵押借款行为需要谁批准 我看到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说,抵押权人为非金
这个批准就是土地管理部门给抵押登记就是批准,不登记就是未批准。非金融机构没有具体的界定,如典当行这些,经常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典当,肯定可以抵押登记。
Ⅵ 国有土地使用权能抵押给公司或个人吗,请给出依据
答案是肯定的。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内民集体和公民个人容,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买卖、出租、抵押。切记,抵押已登记为生效要件。
Ⅶ 民间个人借贷能不能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只要是办理了抵押登记就可以办理他项权利证,如果你们没有办理抵押登记,那么抵押权也未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7)土地使用权只能抵押给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Ⅷ 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抵押给不同主体,抵押权人如何受偿
【案情】某房地产公司为获得银行贷款,将其所有的某地块土地使用权先抵押给了建设银行,后又将地上建筑物抵押给了中国银行,均办理了抵押登记。现该房地产公司无力偿还到期贷款,抵押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被拍卖。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均对拍卖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分别作为系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抵押权人,建设银行对系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中国银行则对系争地上建筑物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建设银行获得系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先于中国银行获得系争地上建筑物的抵押权,依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建设银行不仅对系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还对系争地上建筑物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国银行的优先受偿权虽不能优先于建设银行,但对上述拍卖款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系争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了建设银行并进行了登记,而系争地上建筑物也已抵押给了中国银行并进行了登记,因此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分别就系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种观点看似有理,但实际上是和物权法“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相冲突的。也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相冲突的,该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可以看出,如果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抵押,则附着于其上的建筑物也应一并抵押;建筑物进行了抵押,则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一并抵押,对于未一并抵押,则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因此,就本案而言,建设银行获得系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先于中国银行获得系争地上建筑物的抵押权,可视为建设银行同样对地上建筑物享有抵押权,其优先受偿的范围及于地上建筑物的拍卖款。 因中国银行享有地上建筑物的抵押权,其抵押权也及于土地使用权,但因其抵押权登记后于建设银行的抵押权登记,其只能在建设银行已获得清偿完毕后,对余款享有先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Ⅸ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个人 可以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么
2010年5月1日出台的土地政策明确表示土地只可以抵押给金融机构。如果出示金融机构的脱管协议的话最多可以抵押给公司。。。不能抵押到个人名下的
Ⅹ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给银行贷款吗吗
居住用建设用地使用权 商用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产类在建工程 均为银行合格押品。抵押率在50%-60%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