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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犯罪所得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可流通票据

发布时间:2021-01-02 17:03:13

Ⅰ 别人用我贷款名义帮别人洗黑钱我不知情算犯罪吗

  1.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2. 洗钱罪的客观表现主要有:

    (1)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3. 如果只是给犯罪分子提供了资金没有提供账号,算不的参与洗钱;如果给犯罪分子提供了账号,但是有证据表明自己毫不知情,也可以免于处罚。如果在知情的情况下,能向公安机关举报,属于待罪立功的表现,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Ⅱ 洗钱的主要手段有哪些

利用金融机构,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通过商品交易活动,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账户保密的限制,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所得,利用信用卡和国际互联网,进行电子交易、网上交易等。

Ⅲ 洗钱行为分为哪些阶段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

处置阶段: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融合阶段: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财务提供表面的合法掩藏,在犯罪收益披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肮脏的收益,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使用。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也规定了洗钱罪。对犯洗钱罪的,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将犯罪所得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可流通票据扩展阅读: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也规定了洗钱罪。根据该规定,洗钱罪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掩饰、隐瞒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本条所称“毒品犯罪”是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犯罪分子犯罪所获取的非法利益以及利用犯罪所得的非法利益所生产的孳息或者进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济收益。根据刑法的规定,洗钱罪的行为对象只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洗钱罪的本质在于为非法资金披上合法外衣,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实现脏钱、黑钱的安全循环使用。

刑法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洗钱行为:

(1)“提供资金账户”,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的编号,为其转移非法资金提供方便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具体是指协助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财产通过交易转移为现金或者本票、汇票、支票等金融票据,以掩饰犯罪所得财产的真实所有权关系等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犯罪所得资金的来龙去脉,模糊其非法特征。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如以各种方式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到境外兑换成外币、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属的名义存入国外银行。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服务性行业、娱乐业等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将非法获取的收入注入合法收入中,或者用犯罪收入购买不动产、有价证券,然后再卖出等手段,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Ⅳ 支付宝刷流水是不是犯法,同学一直在怂恿我加入,说给我几个号让我赚钱,是不是违法

支付宝刷流水换种说法是洗钱行为,洗钱行为是犯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4)将犯罪所得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可流通票据扩展阅读:

关于洗钱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洗钱罪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提供资金帐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三)、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等。

(四)、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五)、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六)、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参考资料:网络-洗钱罪

Ⅳ 如何防范有组织犯罪

你写了一个条约吗?

该条约是什么?
条约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在按照国际法,以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和平与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边界条约,贸易和投资协定,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该条约的参数设置协议的自然人,法人,国家或国际法律机构,无论其内容或性质。重要的条约只。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的目的,第一

该公约的目的是促进合作,以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

第二个任期

本公约中:
(一)“有组织犯罪集团”,是指一个或多个三人们在一定的时间内,本集团直接或间接,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组织结构,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
</ (b)“严重犯罪”系指构成可能受到的最高刑罚至少4年的剥夺自由或更严厉的惩罚;

(三)“结构化集团”指集团并非随机形成的直接佣金的罪行,但不必要求确定的成员,它的作用,而不是成员的连续性或组织结构的需求;
</(D)“物业”指资产,不论是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以及法律文件或文书,以证明这些资产的所有权或利益; </(E)“犯罪所得”,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犯罪委员会或任何财产;

(F)“冻结”或“扣押”是指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暂时禁止财产转移,转换,处置或移动的临时保管或控制; BR />
(七)“没收”,也包括在适用的情况下,没收,是指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永久剥夺财产;

(八)“上游犯罪“是指任何产生的收入有可能成为犯罪的,作为”公约“第6条中定义的犯罪;

(IX)的控制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交付”是指部门负责通信监控,通过一个或多个国家或运送移民的做法,其目的犯罪所涉及的罪行委员会的调查和鉴定;

(j)“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区域?提到的组织在其成员国主权国家的组织,交易,根据其内部程序的组织,签署,批准,核准或加入“公约”的“正式授权”“公约”的范围内,本公约缔约国应接受这些组织的职权范围内,适用于这些组织。

文章范围

本公约除非另有规定,应适用于以下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参与的预防,侦查和起诉:

(a)在根据本公约第五条,第23条的六个犯罪成立;

(二)条严重犯罪公约“的定义。

在以下情况之一第一款的目的,犯罪是跨国犯罪:

(一)在一个以上的国家所犯下的罪行; BR / >
(b)在一个国家,但其准备在其他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策划,指挥或控制犯罪的;

(三)在一国实施,但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在一个以上的国家;

(四)犯罪在一国实施的犯罪活动,但另一个国家的显着。保护主权

在性能在本公约下的义务,缔约国应遵守的原则,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不干涉的原则,在其他国家内部的公司治理原则。

本公约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赋予缔约国在另一权利专境内行使管辖权和履行的职能的机关,其他国家,其国内法。

参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刑事定罪,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可能是必要的下列故意行为属刑事罪行:
(A),或少于两个不同的未遂或已完成的犯罪:

以获得直接或间接,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的一个或更多的人,犯了严重罪行,如果国家法律所要求的,必须是参加者之一,以推动落实协议的行为或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

知道的目标和一般犯罪活动的有组织犯罪团体或犯了罪的目的,并积极参与下列活动:

(1)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
BR />(2)知识,他的参与将有助于实现上述目标的犯罪,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其他活动;

(b)组织,指挥,协助,教唆,采购或咨询委员会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严重罪行。

二,第一款明知,故意,目标,目的或约定可以从客观事实情况推断。

缔约国建立自己的法律规定,根据(a)段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应确保其本国法律涵盖所有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严重刑事案件。行为成立,以促进实施该协定的缔约国,以及各缔约国的法律的罪行的公约“,建立一个网络的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签订存款交存了批准书,接受书,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工具,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第六条规定的洗钱行为的刑事定罪

各缔约国应根据其国内法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下列故意行为规定为犯罪:

(一)1,明知财产犯罪所得,为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非法来源的目的,其行为的目的,或协助任何人在执行的转换或转让财产的上游犯罪,以逃避法律后果
2,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产,隐瞒或掩饰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所有权或处置,转移;

(b)在基本情况本国法律制度的概念,

1,当地产的,因为他们知道,犯罪,获取,占有或使用的收益;

任何罪行,参与,合作伙伴关系,或阴谋犯,企图实施,并按照本条成立的委员会协助,教唆,便利和参谋。

实现或应用程序的第一款:
/>(一)各缔约国应首先寻求适用于上游犯罪的范围;

(b)各缔约国应本公约第二条所界定的所有严重犯罪的上游犯罪文章8和23公约确立的犯罪的上游犯罪中明确列出的缔约国的法律,至少在这个广阔的列表中的各类犯罪,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上市清单中的项目
/>(C)(B),上游犯罪应包括内部和外部有关缔约国管辖的范围??发生的犯罪行为,但是,如果所犯下的罪行的刑事管辖权的缔约国国内法的行为犯罪,也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节的范围之外的国家的法律的实施或应用程序,其中一方构成上游犯罪;

(四)各缔约国均应提供给联合国秘书长和实施本节的规定,以及任何上述法律的副本或说明;
</(e)第一款所列犯罪的基本原则一缔约国的国内法可以提供用于实施上游犯罪;

(六)款的规定,可以推断,从客观实际情况知道的元素的罪行,故意或目的。

措施,以打击洗钱

缔约国应:

(一个建立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特别容易在适当的情况下,洗钱,全面的国内管理和监督制度,以便遏制并监测各种形式的洗钱。制度应着重要求的客户身份,保存记录和报告可疑交易项目,如要求;

(b)在第18和第27条“公约”的情况下,没有偏见,以确保行政,管理,执法和其他主管部门负责打击洗钱(允许国内法律,司法当局)根据其国内法,合作和信息交流在国家和国际一级所规定的条件,并为此应被视为一个国家的金融情报单位,收集,分析和传播有关潜在的洗钱活动中心。

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调查和监督现金和有关流通票据出入本国国境的运动,但必须有保障措施,以确保正确使用

在本节的信息,不以任何方式阻碍,妨碍合法资本。这些措施可包括要求个人和企业报告大量现金和流通票据跨境转移的。 ,国内管理和监督制度要求的情况下,不影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条款,缔约国有不同的区域,区域间和多边组织,反 - ,洗钱为导向。

美国缔约方应努力打击清洗黑钱及司法,执法和金融监管当局在全球,区域,次区域和双边合作的发展和推广。

第腐败行为的刑事定罪/ a>
每一个缔约国均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下列故意行为属刑事罪行定义为:
</(a)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的承诺,提供或给予该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或实体,为了使官方在执行公务的行为或不行为;
/>(二)公职人员,我或我或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地,广泛征求或不接受条件应有的效益,如公务,作为或不作为的表现。

每个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可能会涉及外国公职人员提段或国际公务员的行为列为刑事罪行,可能是必要的。缔约国还应当考虑其他形式的腐败行为列为刑事罪行。

此外,各缔约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为从犯,根据本节的刑事条文,设立刑事罪行的行为。

4,本公约第9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是指国家

第9条的反腐败措施

除了规定的各项措施在国家和政府官员的刑法或提供的公共服务人员提供法律上的定义。 “公约”第八条规定,缔约国应在适当的情况下,其法律制度的情况下,采取立法,行政或其他有效措施,促进廉正,以防止,调查和惩治腐败行为。

每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以确保其预防当局采取有效行动,调查和惩治腐败行为的公职人员,包括使该当局具备适当的独立性,使动作不正确的影响。

条企业的社会责任,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符合其法律原则,确定法人参与严重罪行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基于V,第六条第23条本公约,确定刑事责任。

二,违反国家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的法律原则的情况下,

责任不应该受到影响的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四,各缔约国应特别确保在承担责任的法人按照本条应受到有效,适度和劝阻性的刑事或者非刑事制裁,包括金钱制裁起诉,审判和制裁

缔约国第11条,应当按照严重性本公约的第六,第八和成立犯罪的制裁。

起诉某人全权行使按照法律规定在该国法律,由于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缔约国应努力确保这些犯罪的执法措施发挥最大的效益,并考虑适当的需要,以防止犯下这种罪行。

根据“公约”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和23个缔约国建立了犯罪的,应根据其自己的法律,并充分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捍卫的权利,以确保必要的决定,考虑到需要确保出席会议的,被告人在其后的刑事诉讼审前释放或上诉。

缔约国应确保其法院和其他有关当局在考虑提前释放或假释的可能性被定罪者所涵盖的犯罪本公约,同时考虑到这种犯罪的严重性。

在其国内法,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各缔约国应在适当情况下,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效期间为任何本公约所涵盖的罪行,以及被指控犯罪的,逃避司法处置期。

六,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捍卫“公约”确立的犯罪的法律依据和适用的法律原则或决策行为的合法性,澄清国内法的国家,这种犯罪应受到起诉和惩罚的法律原则。

没收和扣押

12,美国缔约方应在本国法律制度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能够没收:
BR />(一)“公约”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犯罪案件,涉及款项; BR />
(二)所涵盖的犯罪的财产的使用或打算使用“公约”,设备或其他工具。

两个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查明,追查,冻结或扣押的任何项目中的第一款,以便最终予以没收。

如果犯罪所得已经部分或全部转变或转化为其他财产,应采取的措施中提到的这篇文章。

如果犯罪所得已经与从合法来源获得的财产相混合时,应在不影响冻结或扣押的情况下没收这类财产,没收混合,其中的价值所得犯罪的估计值。

五,也应适用于所产生的收入从犯罪所得的收益混合所得的犯罪或犯罪,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自由转变或转化物业这篇文章中提到的各项措施承担任何责任。同样的方式和程度的犯罪所得。

6,这篇文章的目的,和第13条的目的,每一缔约方应赋予其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有权命令或扣押银行,财务或商务记录。缔约国不得以银行保密为由拒绝采取行动,在依照本款的规定。

七各缔约方可考虑犯罪的涉嫌犯罪所得或其他应予没收的财产的合法来源证明,这样的要求应符合其本国法律原则和司法程序和其他程序的性质。
8本节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不应当损害的解释。

九,本节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在这篇文章中所提到的措施,定义和实施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

没收13个国际合作

缔约国收到另一缔约国所涵盖的犯罪具有管辖权的没收“公约”,该公约段位于请求国境内的犯罪??,财产,设备或其他工具,以最大程度地在其国内法律制度的要求:

(一)请求提交给主管当局寻求秩序和寻求强制执行的领土;

(二)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十分之一22(1)请求法院发出的没收令提交主管部门执行的请求的范围,因为它需要首先,要求缔约国内犯罪?,财产,设备或其他工具的收益。

本公约所涵盖的罪行另一缔约国有管辖权的,应要求,步骤,应采取的识别,跟踪和冻结或扣押“公约”第12条的要求,国家党犯罪,所得的财产,设备或其他工具的请求国党或按照第一款提出请求的缔约国排序最终予以没收。

“公约”第18条的规定比照适用于本文。除了18日,根据本条提出的第15段中提供的信息,该请求应当包括:
(一)(一)本节,被没收的属性描述段的要求,以及由提出请求的缔约国的充分陈述事实的基础上,要求缔约国根据其国内法;

(二)的规定寻求法院颁令段(b)规定的要求缔约国签名请求没收令将法律上可以接受的声明的事实和信息的要求来执行的命令的范围;

()第二段的应用程序,被请求缔约国所采取的行动按照事实陈述以及描述的要求。

4,根据提出的第一和第二段落,或采取行动,根据及按照其国内法律和程序规则或约束,其与请求缔约国的请求的决定缔约国的任何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或安排。

五个缔约国本节的秘书长,联合国应等法律,法规及任何后续复制或描述的法律和法规的实施。

六,如果存在一个缔约国采取措施,有关条约的第1和第2款的条件,该缔约国应将本公约视为必要而充分的条约为基础。

如果请求涉及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是犯罪,缔约国可以拒绝提供本条所规定的合作。

八本节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应无偏见的解释。

9缔约国应考虑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或安排,以增强根据本条有效的国际合作。

第十四条没收的犯罪或出售物业
一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2条“没收犯罪所得或财产时,缔约国应根据其国内法律和行政程序处理。

另一缔约国根据本公约的缔约国的要求,第13条的规定,应在本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的要求,优先被没收的犯罪所得的犯罪或犯罪财产提出请求的缔约国,并赔偿受害者的犯罪的犯罪所得或财产或要归还其合法所有者。

30另一缔约国的作用上的要求,按照“公约”和13“第12条的规定,可能会被给予特别的考虑缔结协定或安排:
/>(一)支付的犯罪所得或财产的价值或犯罪所得或财产的销售收到货款,或这些资金的一部分,按照第30条第2款,“公约”(三)指定的帐户和专门的政府在打击有组织的犯罪组织;
BR />(b)按照其国内法律或行政程序,定期或逐案的基础上,分享这种犯罪等犯罪所得款项或财产支付或财产,或出售所得款项与其他缔约国。

司法权区15

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下列情况下,应根据“公约”第六条,第8和23的罪行的管辖权:
a>
(一)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

(二)犯罪发生在犯罪时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根据其法律国注册的飞机。

二,违反“公约”第四条的规定,缔约国在下列情况下任何该等罪行也可以确立其管辖权: / a>
(一)犯罪系针对该缔约国的国民;

(b)罪犯是缔约国的国民或无国籍人在其????境内习惯性居住; ...... />
(三)犯罪部门:

在其领土内的严重犯罪,根据“公约”第5.1条的犯罪,目的是建立

这些按照本公约第6条(B)段的网络,在其领土内的“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确立的罪行,网状或网状或(b)成立共同犯罪。
BR />“”公约“第16条第10款的目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其领土内,被指控的原因,我引渡本国国民,以确定其辖区内由本公约的罪行。

四个国家也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定被指控的罪犯在其领土管辖的,它不会引渡他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行为。

根据第1条或2,在程序行使管辖权的一方得到通知,或通过其他途径获悉,一个或多个国家侦查,起诉或审判的主管机关(如适用),这些国家应相互协商,协调他们的行动。

6,不影响一般国际法准则的,本公约不排除根据其国内法设立的缔约方行使刑事管辖权。

16引渡

本节适用于“公约”所涵盖的犯罪,或第1(a)或(b)罪行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人寻求境内的引渡请求,根据请求缔约国的请求缔约国和被请求缔约国的法律的罪行,应该受到惩罚犯罪的条件。

如果引渡请求包括几项独立的严重罪行,包括本文的讨论范围内,不包括某些罪行,被请求缔约国可以要求这些罪行的规定,适用本条的规定。

3本条所适用的犯罪将被视为缔约国之间现行的任何引渡条约作为引渡的犯罪。各缔约国承诺将此种犯罪作为可引渡的罪行,它们之间将缔结的每一项引渡条约。

条约接收没有引渡条约,与其他缔约国的引渡请求,使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犯罪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公约”的存在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

一个条约的存在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应:

(一)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公约”的通知工具到联合国秘书长是否会以本公约作为“公约”其他缔约国的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

(b)如果他们不采取本公约的法律依据进行引渡合作,在适当情况下寻求与本公约其他缔约国缔结引渡条约,以执行本条规定。

六,该条约的存在,本条所适用的应承认它们之间可引渡的犯罪的刑事引渡条件的缔约国。

7引渡应符合被请求缔约国的国内法或适用的引渡条约,其中包括,在特定的方面的最低限度刑罚要求的设置条件拒绝引渡的缔约国的引渡请求条件。

8,根据其自身的规律,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犯罪,缔约国应努力加快引渡程序并简化有关的证据要求。

九,而不是其国内法及其引渡条约,被请求缔约国可以得到满足,这是必要的和迫切性,提出请求的缔约国,并拘留其境内的被请求引渡人或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存在的引渡程序。

十,被控人是党的罪犯本国国民唯一的原因,根据本条适用的刑事引渡义务要求缔约国的引渡请求,将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

Ⅵ 洗钱行为最常用的形式有哪些

常见洗钱形式有:

1、成立空壳公司洗钱,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洗钱模式。

2、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

3、违规转账洗钱,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

4、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利用高卖低买等手法向国外转移赃款。

5、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洗钱后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

6、骗税洗钱。成立假企业,搞假出口,骗取退税后将非法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

7、利用关联单位洗钱。

8、异地大额套取现金洗钱。

9、通过“地下钱庄”洗钱。

10、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投保后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收赃款。

11、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

12、通过频繁的证券期货交易洗钱。

13、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低价转让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将国有资产离析后转入私人企业。

(6)将犯罪所得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可流通票据扩展阅读

洗钱的特征

1、方式多样性

为了逃避监管和追查,洗钱犯罪分子往往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渠道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长期的洗钱活动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洗钱工具,例如利用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等。经济方式的创新也使洗钱方式不断翻新,更为隐蔽,如网上交易。专业的洗钱组织更是越来越熟练地对各种洗钱手段和方式加以组合运用。

2、过程复杂性

要实现洗钱的目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改变犯罪所得的原有形式,消除可能成为证据的痕迹,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设置伪装,使其与合法收益融为一体。这就迫使洗钱者采取复杂的手法,经过种种中间形态,采取多种运作方式来洗钱。

3、对象特定性

洗钱对象是资金和财产,这些资金和财产无一例外地与犯罪活动紧密相联,例如,来源于毒品、走私、诈骗、贪污贿赂、偷税逃税等犯罪。一般来说,只有非法所得才有清洗的必要。

4、活动国际性

随着经济、科技的飞速发展,世界上人员往来、商品运送、资金流动、信息传播、服务的提供日益国际化,导致了犯罪活动的国际化。在追逐非法经济利益的跨国犯罪活动中,犯罪所得的转移成为一个关键问题,直接导致洗钱活动日益具有跨境、跨国的性质。

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罪的主体是金融机构或个人,有五种行为: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Ⅶ 支付宝掌柜刷流水犯法吗一天五六百万刷

是犯法的。

支付宝刷流水换种说法是洗钱行为,洗钱行为是犯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7)将犯罪所得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可流通票据扩展阅读

刘先生、雷先生等4位受害人从一个“中介”获悉,帮人“代刷流水”可以白赚8000元的手续费。但让他们没想到的是,不仅手续费没赚到,他们打进别人账户里的2000万元也被取走了。

记者搜索网络得知,所谓“代刷流水”,就是代理人先把自己的钱打进别人的银行卡,然后再转出来。这样对方的银行卡就有了资金进出的记录。对银行卡的主人来说,此举能提高信用等级。而代理人相应得到的是一笔手续费。

但全国多地频现“代刷流水”诈骗案,受害人一刷卡钱即被转走。昨日,越秀区法院对李某华等10名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依法公开审理。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华、林某荣、何某杰、欧阳某、邹某、钟某伙同同案人郭某、李某杰(均另案处理)以新公司刚成立需要刷公司流水记录为由,骗取4名被害人将2000万元转入广州某有限公司的账户。

钱一到账,被告人便将其中1999万元转入另一个公司账号,再转入另一个私人银行账户内。被告人李某华、林某荣、何某杰、欧阳某、符某达、唐某乐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12月、2016年2月、2016年1月、2016年10月、2015年10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何某、邹某、钟某分别主动投案。

据审理法官介绍,所谓的“流水”,是指银行卡的资金出入账目。这个“流水”对于一般人来说并不太重要,但对很多小规模的公司来说直接关系经济利益,比如不少银行以“流水”来判断公司业务量并最终确定贷款额。因此市面上出现了“刷流水”的暗地交易,不法分子正是利用此漏洞诈骗想通过“刷流水”获得手续费的人。

Ⅷ 洗钱行为分为哪些阶段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介绍,洗钱活动的过程是相当复杂的,其模式也不固定。通常来讲,典型的洗钱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离析阶段和融合阶段。

1、处置阶段,亦称放置阶段,是指将犯罪所得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发现的阶段。

利用金融机构或特定非金融机构,将犯罪所得存入银行,或转换为银行票据、国债、信用证以及股票、保险单证或其他形式的资产。有的也将犯罪所得投入地下钱庄等非正规汇款体系转移到外国。

2、离析阶段,也叫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将犯罪所得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在不同国家间进行错综复杂的交易,或在国内通过不同金融工具逐步模糊犯罪所得的真实来源、性质,使得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难以分辨。

3、融合阶段,又叫归并阶段、整合阶段,即将分散的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融为一体,为犯罪所得提供表面的合法掩饰,在犯罪所得披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分子就能够自由的享用这些非法收益。

Ⅸ 利用网络进行钱财转移是什么罪

您好!利用网络进行钱财转移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洗钱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1、提供资金帐户。这是赃款在金融领域内流转的第一个环节,赃款持有人首先在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帐户,然后才将该赃款汇出境外或开出票据以供使用等。行为人将“上游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存入自己在金融机构拥有的帐户,或者将自己的帐户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或者是为有关的犯罪分子开立新的帐户,让其将赃款存入金融机构。该帐户往往掩盖了赃款持有人的真实身份,具体手法是为赃款持有人提供帮助,为其在金融机构开立合法帐户或开立假帐户。通过上述行为,使赃款与赃款持有人在形式上分离,使司法机关难以追查赃款的去向。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和农村信用社极其联社;邮政储蓄机构;非银行类机构,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除可以获得现金、收益外,还往往会得到大量不便于携带、难以转移的财产,诸如股票、债券、贵重金属、名人字画乃至汽车、船舶和其他一些不动产。行为人只要明知该财产是上述三种犯罪所得的,无论采取质押、抵押还是买卖的方式同财产持有人交易,将该财产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即可构成本罪。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也就是将非法资金混杂于合法的现金中,凭借银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这笔资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现,以便用来开办公司、企业,从而使得非法资金具有流动性并获得利润。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将国内的赃款迅速转移至境外的一些“保密银行”是赃款持有人经常采用的方式。而在我国,资金的境内、外之间流动是在国家的监控之下,尤其是资金调往境外更不是一般的公民或企业所能办到的。所以一些特殊的享有将资金调往境外权利的公民、企业,只要其为赃款调往境外提供帮助,即可构成本罪。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这主要是指:将犯罪收入藏匿于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中,带出国境,然后兑换成外币或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属的名字存入国外银行,然后再返回本国;开设酒吧、饭店、旅馆、超市,夜总会、舞厅等服务行业及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获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用现金购买不动产等然后变卖出去;用“高昂”的价格购买某种劣质的产品甚至废料等将钱寄往异地或异国的同伙,以此将钱转移出去,使赃钱合法化等。如,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判决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就是典型的一例。长期在加拿大、香港以及广东从事毒品贩卖活动的区某将毒资折合港币约600万元,由香港入关带回广州,汪某负责接应。区某将港币520万元(折合人民币550万元)作为投资购得广州某木业公司60%的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财务。汪某出任公司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公司对外联络事宜,并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区某通过该公司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再从该公司将资金转出使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汪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洗钱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之一,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其结果如何,均属既遂;第二,洗钱必须是在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以后才能实行,而且事先与赃款持有人(即上述各种犯罪的罪犯)没有通谋。如果事先与赃款持有人通谋,在其犯罪以后帮助洗钱的,应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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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思考题中央银行如何·大几洗钱犯罪

将犯罪所得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可流通票据,这是洗钱的离析阶段。答案回:X将犯罪所得存入金答融机构或购买可流通票据,这是洗钱的放置阶段,不是洗钱的离析阶段。一个典型、完整的洗钱过程,一般要经过如下三个阶段:首先是放置阶段,在此阶段,主要是将犯罪活动所得的现金转换成便于控制和减少被怀疑的形式。其次是离析阶段,此阶段的首要目的是隐藏,即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以隐瞒和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性质、受益方。三是融合阶段,即将已经清洗过的账款通过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的方法转移到与犯罪行为无明显联席的组织或个人的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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