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97金融风暴的原因
97金融风暴:
一,1997年7月2日,亚洲金融风暴席卷泰国,泰铢贬值。不久,这场风暴扫过了马来西亚、新加坡、日本和韩国、中国等地。打破了亚洲经济急速发展的景象。亚洲一些经济大国的经济开始萧条,一些国家的政局也开始混乱。
二,原因:
1,直接触发因素包括:
(1)国际金融市场上游资的冲击。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大约有7万亿美元的流动国际资本。国际炒家一旦发现在哪个国家或地区有利可图,马上会通过炒作冲击该国或地区的货币,以在短期内获取暴利。
(2)亚洲一些国家的外汇政策不当。它们为了吸引外资,一方面保持固定汇率,一方面又扩大金融自由化,给国际炒家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泰国就在本国金融体系没有理顺之前,于1992年取消了对资本市场的管制,使短期资金的流动畅通无阻,为外国炒家炒作泰铢提供了条件。
(3)为了维持固定汇率制,这些国家长期动用外汇储备来弥补逆差,导致外债的增加。
(4)这些国家的外债结构不合理。在中期、短期债务较多的情况下,一旦外资流出超过外资流入,而本国的外汇储备又不足以弥补其不足,这个国家的货币贬值便是不可避免的了。
2,内在基础性因素包括:
(1)透支性经济高增长和不良资产的膨胀。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是发展中国家的共同愿望。当高速增长的条件变得不够充足时,为了继续保持速度,这些国家转向靠借外债来维护经济增长。但由于经济发展的不顺利,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亚洲有些国家已不具备还债能力。在东南亚国家,房地产吹起的泡沫换来的只是银行贷款的坏账和呆账;至于韩国,由于大企业从银行获得资金过于容易,造成一旦企业状况不佳,不良资产立即膨胀的状况。不良资产的大量存在,又反过来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
(2)市场体制发育不成熟。一是政府在资源配置上干预过度,特别是干预金融系统的贷款投向和项目;另一个是金融体制特别是监管体制不完善。
(3)“出口替代”型模式的缺陷。“出口替代”型模式是亚洲不少国家经济成功的重要原因。但这种模式也存在着三方面的不足:一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生产成本会提高,出口会受到抑制,引起这些国家国际收支的不平衡;二是当这一出口导向战略成为众多国家的发展战略时,会形成它们之间的相互挤压;三是产品的阶梯性进步是继续实行出口替代的必备条件,仅靠资源的廉价优势是无法保持竞争力的。亚洲这些国家在实现了高速增长之后,没有解决上述问题。
3,世界经济因素主要包括:
(1)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经济全球化是世界各地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但由此而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如民族国家间利益冲撞加剧,资本流动能力增强,防范危机的难度加大等。
(2)不合理的国际分工、贸易和货币体制,对第三世界国家不利。在生产领域,仍然是发达国家生产高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本身,产品的技术含量逐级向欠发达、不发达国家下降,最不发达国家只能做装配工作和生产初级产品。在交换领域,发达国家能用低价购买初级产品和垄断高价推销自己的产品。在国际金融和货币领域,整个全球金融体系和制度也有利于金融大国。
『贰』 拆借业务资格、证券自营资格、资本管理资格对证券公司有什么意义
首先,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拆借业务也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 证券公司对于经营所需资金暂时不足的部分,可以从同业拆借市场上拆入;而对于暂时多余的资金,可以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拆出,拆入拆出资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在资金的拆入拆出过程中必然会发生相应的收入和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时,拆入资金要与拆出资金分开核算。理论上说,证券公司不直接从事拆借业务,而是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该项业务,也没有相关资格。
其次,证券公司取得自营资格需要如下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即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即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 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2)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X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必须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现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
(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
(6)没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资产管理资格的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二)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五人;
(四)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般来说,取得证券自营资格和客户资产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实力更加雄厚,所从事的业务更加丰富,收益来源途径多元化,抗风险能力更强,相应的发展空间大,持续增长能力强,在竞争中更容易占据有利地位,当然还需要证券公司不断进行金融创新,不断提高管理能力,才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叁』 中国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区别
1、性质不同:中国银行为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银行。
2、作用不同:中国银行是一家国有的商业银行,它作用的重点自然而然也就体现在“商业”二字,其业务范围涉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和航空租赁;旗下有中银香港,中银国际、中银保险等控股金融机构,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和公司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而作为国务院组成部分的中国人民银行,其最大的作用就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并且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服务方向不同:中国银行的服务方向为商业、市场方向,中国人民银行的服务方向为社会经济、民生方向。央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的根本区别在于,中国人民银行属于行政单位,它的主要工作是发行货币、制定金融政策、发布对银行的一些指导性的通告等,是非营利的。而中国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它们属于商业实体,有成本核算和利润体现,通俗一点说就是做买卖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同业拆借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七)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八)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肆』 同业存单的信托可参与
有消息称,同业存单投资和交易主体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由于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主要为法人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分行,这意味着信托产品等可能被排除在交易之外 。
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可以作为投资人参与同业存单业务交易。
《交易规程》中规定,“投资同业存单的机构 (以下简称投资人)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级基金类产品,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
“信托公司可以参与交易的原因,是因为他们是同业机构;而同业存单就是针对金融同业发行的存单,因此他们可以参与投资。”东莞银行金融市场分析师陈龙指出。
一家证券机构的郭姓分析师也指出,虽然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主要为法人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分行,但信托公司也属于同业机构,而一些金融机构经营范围也包括信托产品的。
『伍』 中央银行的职能有哪些
中央银行的职能有:
1、发行的银行职能: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一国或某一货币联盟唯一授权的货币发行机构。中央银行应根据货币流通需要,适时印刷、销毁货币,调拨库款,调剂地区间货币分布、货币面额比例。
2、银行的银行职能:指中央银行充当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银行的银行这一职能体现了中央银行是特殊金融机构的性质,是中央银行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基本条件。中央银行通过这一职能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施加影响,以达到调控宏观经济的目的。
3、政府的银行职能:指中央银行为政府提供服务,是政府管理国家金融的专门机构。国家财政收支一般不另设机构经办具体业务,而是交由中央银行代理,主要包括按国家预算要求代收国库库款、拨付财政支出、向财政部门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等。
4、监管职能:制定有关的金融政策、法规,作为金融活动的准则和中央银行进行监管的依据和手段。依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置统筹规划,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和其他重要事项。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5、调控职能:中央银行以国家货币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身份,通过金融手段,对全国的货币、信用活动进行有目的、有目标的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国家宏观经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其预期的货币政策目标。
(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同业拆借扩展阅读:
中央银行行使监管职能的对象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除此之外中央银行还需要对金融市场的设置、业务活动和运行机制进行监督管理。随着中央银行国有化进程的加快,中央银行对国家负责,许多国家的银行法规明确规定了中央银行作为政府代理的身份,从而实现了中央银行向政府银行的转化。
进入20世纪中叶,中央银行不与普通商业银行争利益,行使管理一般银行的职能并成为金融体系的中心机构,这标志着它向银行的银行转化。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离不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在具体运用中大大加强并注重其综合功能的发挥,即由过去的一般性运用向综合配套运用转化。
『陆』 基金与股票有什么区别
没有人能投资“资金”,此处应该是“基金”。投资股票和投资基金的本质区别不大,都是“投资”,既然是“投资”,当然都存在风险,只是风险有大有小而已。相对来讲,基金的风险要小于股票,这个结论是建立在“基金”是正规基金,而“投资股票”是散户的前提下。如果投资非正规基金,那么血本无归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不比散户投资股票风险低。
不过,无论是投资股票,还是投资基金,都会带来极大的风险,要做好风险防控,起码要有思想准备,要知道“有风险,需谨慎”,因为一旦投资失败,极有可能血本无归,倾家荡产,最终步入“跳楼”的绝境。
『柒』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同业拆借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根据同业拆借业务的特点,建立健全同业拆借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同业拆借风险管理机构,制定同业拆借风险管理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妥善保存其同业拆借交易的所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记录有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报表、电话录音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的拆入资金用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四)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第二十四条 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二十五条 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实行限额管理,拆借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以下原则核定:
(一)政策性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待偿还金融债券余额的8%;
(二)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8%;
(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2倍;
(四)外国银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100%;
(六)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产的20%;
(七)证券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本的80%;
(八)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由该机构的总行授权确定,纳入总行法人统一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资金限额。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申请调整拆借资金限额,应比照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临时调整拆借资金限额。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临时调整辖内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限额。
『捌』 信托公司可以直接给证券公司发放贷款吗还是要通过同业拆借市场依据是什么
信托公司可以直接给证券公司发放贷款,但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1.信托的基本职能:
是财产管理职能。体现在:
① 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一切财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国家。
②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为受益人的利益。
③ 管理行为的责任性: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违反规定的受托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受托人有赔偿责任。
④ 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只能按信托目的来进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
2.信托的派生职能:
① 金融职能即融通资金。信托财产多数表现为货币形态。同时为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信托投资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
② 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职能。即代理和咨询。信托业务具有多边经济关系,受托人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横向经济 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可与经营各方建立互动关系,提供可靠的经济信息,为委托人的财产寻找投资场所,从而加强经济联系与沟通。包括:见证、担保、代理、咨询、监督职能。
③ 社会投资职能。指受托人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职能,它通过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得到体现。
④ 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指信托业可以为捐助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功能。
3.信托的作用:
信托的作用是信托职能发挥的结果,包括:
① 代人理财的作用,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其特点:一是规模效益,信托将零散的资金巧妙的汇集起来,由专业投资机构运用于各种金融工具或实业投资,谋取资产的增值;二是专家管理,信托财产的管理的运用均是由相关行业的专家来管理的,他们具有丰富的行业投资经验,掌握先进的理财技术,善于捕捉市场机会,为信托财产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证。
② 聚集资金,为经济服务:
由于信托制度可有效的维护、管理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它具有很强的筹资能力,为企业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将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可有力的支持了经济的。
③ 规避和分散风险的作用: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
④ 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金融市场一直以银行信用为主,这种状况存在着制度性、结构性缺陷,无法满足社会对财产管理和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的需要,而信托制度以独特的优势可最大限度满足这些需求。
⑤ 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过设立各项公益信托,可支持我国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慈善等事业的发展。
⑥ 信托制度有利于构筑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场规则的基础,而信用是信托的基石,信托作为一项经济制度,如没有诚信原则支撑,就谈不上信托,而信托制度的回归,不仅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而且对构筑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玖』 投资同业存单计不计提拨备
有消息称,同业存单投资和交易主体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由于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主要为法人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分行,这意味着信托产品等可能被排除在交易之外。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可以作为投资人参与同业存单业务交易。《交易规程》中规定,“投资同业存单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人)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级基金类产品,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信托公司可以参与交易的原因,是因为他们是同业机构;而同业存单就是针对金融同业发行的存单,因此他们可以参与投资。”东莞银行金融市场分析师陈龙指出。一家证券机构的郭姓分析师也指出,虽然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主要为法人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分行,但信托公司也属于同业机构,而一些金融机构经营范围也包括信托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