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请问目前成立金融租赁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年 第 1 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最近2年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五)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金融租赁公司章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与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金融租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编辑本段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之间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一) 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
(三) 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
(四) 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
(五) 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
(六) 回避制度;
(七) 内部审计监督;
(八) 信息披露;
(九) 处罚办法;
(十)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第三十三条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四条
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
(四)集团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五)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视监管工作需要可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呆账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的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㈡ 国银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背景
公司是由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控股,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股东共同出资组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80亿元,是目前国内注册资本最大的金融租赁公司。公司股东基本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出资额 股权
占比
1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 711573.3 88.9466
2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民营 67000 8.375
3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 13000 1.625
4 江苏佳源投资有限公司 民营 7427.7 0.9285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 379 0.0474
6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 300 0.0375
7 四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民营 220 0.0275
8 深圳市通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民营 100 0.0125
合计 — — 800000 100
㈢ 什么是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详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租赁业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实物租赁公司,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两个的区别点主要在,前者最终只转移使用权,后来最终要转移所有权。
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实际是一家金融机构,与银行不同在于,银行贷款给企业,企业用于购买设备,以先付息后归还本金。金融租赁公司是先购买设备,再将设备租赁给企业,企业付租赁费,比如付五年的租赁费,五年租赁费的总和等于基金加利息。
(3)山东高速金融租赁公司股东扩展阅读:
金融租赁公司中国的发展
起源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源于1981年4月,最早的租赁公司以中外合资企业的形式出现,其原始动机是引进外资。自1981年7月成立的首家由中资组成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到1997年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6家。
1997年后,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国际租赁公司和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00年关闭)先后退出市场。目前,经过增资扩股后正常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8家,它们主要从事公交、城建、医疗、航空、IT等产业。
发展
融资租赁是不同资本市场之间进行资源传导和资本形态转化的有效机制。由于融资租赁具有其他筹资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点,所以国际上已普遍使用之,其发展速度也首屈一指。八十年代初,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被引进中国,在近20年来中国租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因各种原因。
金融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着经营范围较为混乱、在高风险领域投资规模过多过大又疏于风险控制与资产管理,加之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法律、监督、会计准则和税收)不配套,导致了一些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着资产质量恶化,出现严重的支付困难、正常的业务经营已难以为继的状况。
完善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完善,法律、监督、会计准则和税收环境对租赁业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求。
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织商务部、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结合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
融资租赁立法将推进融资租赁业市场化进程,盘活固定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满足企业技术改造的要求,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消费。
增加行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融资租赁的立法将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在加快折旧、呆帐准备,流转税缴纳、关税缴纳、外汇结算资金来源等方面给予了重大政策扶持,宏观政治环境十分有利于中国租赁业的发展。
前景
未来的几十年是中国经济发展上台阶的时期,国家将继续对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大力投资,中国企业经过几十年市场化运作和积累后急需产业更新和技术改造。
这些都会带来大量的成套设备,交通工具,专用机械的需求,,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已经证明了租赁是解决这些需求的最有效途径。今后市场的巨大需求是租赁业务发展的最好时机。
㈣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专全部本外币业属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㈤ 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多少
从规模和市场份额来说,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可分以下两类:一类是没有金融牌照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一般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另一类是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有金融牌照的金融租赁公司。
截止到2009年底,全国金融租赁公司共有12家,非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有147家,其中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有37家,外资以及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有110家。
(1)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现状
自从2007年3月以来,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或者参股金融租赁公司,这是商业银行推出租赁行业10余年后再次进入融资租赁行业。目前,已经有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等9家银行先后获准组建金融租赁公司。
预计,银监会将会批准更多的符合资质的银行设立租赁公司,一方面,金融租赁业务黑是目前商业银行增加非利息收入、实现业务多领域、收入多元化的现实选择;令一方面,大批商业银行介入租赁行业后,其资金实力以及目前充裕的流动性,有望使得租赁资金来源得到保障。
表6:主要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亿) 注册地 出资银行 成立时间 租赁业务范围
工银金融租赁公司 20 天津 中国工商银行 2007.11 船舶、飞机、大型设备
建信金融租赁公司 45 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
美国银行 2007.12 电力、铁路、船舶,航空,建筑,运输
交银金融租赁公司 20 上海 交通银行 2007.12 电力、石化、航空、船舶
民生金融租赁公司 32 天津 民生银行 2008.4 飞机、船舶、冶金、能源、基础设施
招银金融租赁公司 20 上海 招商银行 2008.4 煤电、大型设备,环保、公共基础设施
国银金融租赁公司 80 深圳 国家开发银行 2008.5 飞机、能晕、电信设备
除了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以外,还有华融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和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金融租赁公司。
截至2009年底,这12家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租赁资产余额总计达到1507.3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7.79亿元,利润总额22.36亿元,分别比2008年增长了120%、80%、61%。
重点企业介绍:
《1》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是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设立,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它是国务院确定试点并首家获中国银监会批准开业的由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也是国家确定滨海新区发展战略后落户新区的最大法人金融机构之一。该公司依托中国工商银行的强大实力,以国际化的视野、市场化的机制、专业化的品质,提供各类租赁产品以及租金转让与证券化、资产管理、产业投资顾问等金融产业服务,定位为大型、专业化的飞机、船舶和设备租赁公司,秉承工行在机、船、设备租赁融资方面的专业基础和优良的企业文化,建立了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体制。
《2》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国家开发银行对原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进行股权重组并增资后变更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为80亿元人民币,是国内注册资本和资产规模最大的金融租赁公司以及深圳市注册资本第二大的金融企业法人。公司经过近十年的开拓与创新,在飞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收购带租约的飞机资产、航材及机场设备租赁等航空租赁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截止2009年10月底,公司总资产达人民币303亿元,累计实现租赁业务总额达人民币310余亿元。
《3》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首批5家拥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企业。公司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创建,总注册资本达32亿元人民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6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81.25%,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出资6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8.75%。
《4》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浙江省租赁公司,是国内最早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之一。公司总部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设有宁波、金华分公司。该公司成立20多年来,在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已在企业技术改造、公共交通、工程机械、环保能源、医疗、印刷、船舶等领域为3700多家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累计租赁投资额达750亿元,业务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为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5》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底,是我国首家具有装备制造业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60亿元,其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分别出资54亿元和6亿元,注册资本金规模在国内排第二。公司的经营方向主要有:1、服务中小企业;2、支持装备业的发展;3、围绕中石油开展业务。
(2)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现状
从2008年国家开始实行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以来,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从最初的9家发展到了现在的37家,涉及的租赁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到飞机、船舶、机器设备、公共交通灯领域,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有了长足的进步,并且逐步发展为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新路径。
重点企业介绍:
《1》长江租赁有限公司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首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是目前中国国内资产规模最大、资产质量最优的内资租赁企业,并且在2008年被认定为国际第一个高新技术企业的租赁公司。该公司的优势业务是航空租赁业务,并且逐步拓展到船舶、能源、城市基础设施、机械设备以及附带技术租赁等业务。
《2》万向租赁有限公司
万向租赁有限公司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认定的国内首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租赁公司。 自成立以来,依托万向的品牌和实力,不断创新经营思路、服务品种,先后承接了一千多个大中型项目,累计实现租赁总额近80亿元,对承租企业及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公司业务包括大型生产设备租赁、交通运输设备租赁、公共基础设施租赁、工程设备租赁、金融设备租赁、医疗设备租赁等,涉足产业包括化工、医药、轻纺、通信、机械、建材等多个领域,业务分布全国各地。
(3)外资以及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现状
外资以及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主要是利用外资,从国外引入先进设备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在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是成立于1981年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截止至2008年底,外资以及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总资产已接近500亿元。
重点企业介绍:
《1》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1991年成立于沈阳,系中外合资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公司。在经历了十年发展之后,公司由浑河北岸的沈阳南迁至浦江之畔的上海,并创建了独具特色的保障租赁资产安全的质量控制体系,远东租赁获得股东信任,于2004年再次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6047万美元。该公司主要从事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讯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电器、仪器、仪表(包括单机及技术成套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等机械设备及其附带技术的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的本外币融资性租赁业务。
《2》麦格理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麦格理租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租赁服务,主要为科技行业提供运营租赁,特别专注于计算机设备、网络及其他办公设备,以及电讯及半导体生产设备。此外,该公司还有意把业务拓展到飞机、飞机引擎、车辆以及一般生产设备的租赁。
㈥ 金融租赁公司和一般的租赁公司有哪些区别,他们上层的监管机构分别是谁
租赁公司分两类:“金融租赁”公司和“租赁公司”:
1. 国内资产背景的叫“金融租赁”,有工银租赁,建信租赁,国银租赁,招商租赁,民生租赁等,直属监管是银监会租赁处。
2. 外资以及合资类背景的叫“租赁”,有远东租赁,环球租赁,荣达租赁,荣兴租赁,奔驰汽车租赁等,直属监管是商务部。
区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银监会主管的,主要是中国国内资产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
租赁公司是商务部主管,主要是外资以及合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
㈦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股东有哪些
1、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国资直属企业,简称河北建投。
2、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钢铁金属等,辅营机械、化工、外贸、服务业等。
3、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主营低压输配电设备。
4、华美现代流通发展有限公司,主营建筑、五金、化工、汽车配件销售的。
5、安庆余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个小房地产公司
6、新奥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新奥集团的子板块。
河北金租原来90年代就存在的商务外贸型租赁公司,后在2007年国家发布租赁行业新政策后重组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