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央行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关系
1、中央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具有制约性。中央银行可以通过集中管理存款专准备金、办理再属贴现、再抵押等融资业务,制约其他银行的存款准备,调节和控制其他银行的信贷规模。
2、中央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具有监督管理职责。
3、中央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中央银行不仅要对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等信用支持,而且组织办理各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以及指导和咨询等金融服务。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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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中国人民银行做什么业务的
1、监督稽核
银行法是进行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通过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现场稽核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跟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它拥有的支付系统,并跟其他银行机构密切合作,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行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统中密切监视各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
2、支付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为各银行提供支付处理服务,结算大额和零售支付交易。人民银行运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对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内支付业务进行清算和结算处理。纸凭证异地跨行支付在过去曾通过同城清算所先进行跨行清算和结算。中国电子联行系统处理异地跨行支付和行内大额异地支付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提供结算帐户服务。此外,还为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开设结算帐户,提供支付服务。例如,邮政储汇局也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帐户出现隔夜透支,因为大多数交易采用批处理方式在日终结算,所以日间透支的概念实际上不适用。但电子联行系统除外,在此系统中,支付指令发出之前,其帐户内必须有足够支付的资金。
除了结算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结算帐户还用来结算其它支付系统产生的净额头寸,如商业银行系统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
3、信贷服务
信贷政策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对金融机构信贷总量和投向实施引导、调控和监督,促使信贷投向不断优化,实现信贷资金优化配置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
❸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什么政治部门还是金融部门求大神帮助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 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 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 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 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 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 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央行被重新定位于国家的中央银行和宏观调控部门,肩负“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 三大支柱职能,担负14项主要职责。作为央行业内人士, 都需要进行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透彻分析,透过现象看本质。 如果按照新职能大的指向,从组织机构的整合、 职责任务的再造等诸多细节上去分析, 我们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央行新职能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新的变化, 显见如下特点: 一、新职能突出了人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工具的专业化, 为今后人行充分履行金融宏观调控职能创造了必要条件 在新的“三定”方案中,“一个强化”引人注目,“ 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将进一步提高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水平, 灵活运用利率、汇率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宏观调控……”之前, 人民银行似乎从来不声称自己制定货币政策, 每年的银行货币政策报告也是《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但笔者注意到:从今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起, 已经把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纳入货币政策的视野之内, 并且不再局限于就事论事,转而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几个突出问题, 如增加就业、提高农民收入等,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注, 并开诚布公地提出自己的意见。现在的人民银行正以全新的姿态、 精力集中地以专业化水平履行新时期中央银行职能。 出乎预料的是,央行“三定”方案对货币政策执行机构的改革, 并没有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去分解货币政策司, 这也正好说明决策者更注重强化货币政策的核心地位和执行力度, 以专业化的水平和灵活的政策工具调节经济, 从而会使得货币政策的调控更精干、更专业、更独立。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 货币政策要在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也许有心人已经嗅察到货币政策目标表述上的微妙变化。 二、新职能把维护金融稳定的大任交予人行, 央行责无旁贷地全面主导金融风险调控 “三定”方案中,“维护金融稳定”取代了原有的“金融监管职能” ,单列为央行三大支柱职能之一,这是改革以来第一次明确将“ 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交由一个部门承担,可谓任务艰巨而光荣。 央行职能调整后,无论从社会来看,还是从金融工作自身来看, 金融稳定才是重中之重,维护币值稳定、维护金融稳定, 既是央行的重要职责,也是央行的目标。 在这样的目标框架内,成立金融稳定局这一全新的机构尤为必要。 由它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业的协调发展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金融业发展规划。表面看来,它是央行“ 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执行机构,但往深里看,它处理的是“三会” (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间职能摩擦的协调问题, 不失为务实和超前之举。 尤其是面对分业经营逐渐向混业经营发展的国际潮流,不管“三会” 分立格局如何变化、“三驾马车”如何前行, 混业监管的问题却不能不让决策层有长远的准备,可以说, 新设立的金融稳定局,为“三会” 功能的集中整合提供了广阔的进化空间。 当前需要人民银行务实走出的一步是,学习引进国外经验, 借鉴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成功运作经验,组建由不同部门、 不同机构、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金融稳定委员会”, 建立起有效的金融监管外部合作和协调关系机制, 以及时协调金融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减少因行政摩擦造成的监管效率损失和监管真空。可以肯定, 新职能必将把央行推向中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最前沿。 三、新职能把“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增加进来, 使得人民银行职能更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央行职能由原来的11项扩展到现在的14项, 其中新增的两项服务职能引人注目。 反洗钱原本是公安部承担的一项职能,但随着经济全球化、 资本国际化,利用央行得天独厚的现代化支付系统网络优势, 建立由央行组织协调的国家反洗钱工作机制已成为形势所需。 根据金融行动特别组织(FATF)专家评估, 全世界每年涉及的洗钱量, 大概在15000亿至28000亿美元之间。一份权威分析表明, 最近三年,中国资本外逃达530亿美元, 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腐败而生的非法所得向海外的“转移赃款” 行为。有关专家把我国的几种洗钱方式归结为:一是先捞钱后洗钱, 即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 用新身份来解释不正常的暴富;二是边捞钱边洗钱,即搞“ 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捞钱,亲属则利用“下海” 身份掩盖黑钱来源;三是连捞钱带洗钱, 即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 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 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再就是跨国洗钱,“ 捞一把就跑、跑出去就了”,在国外鞭长莫及,奈何不了。“洗钱” 这一黑色的产业, 正以极快的成长速度成为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大商业活动, 已经对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健和安全构成威胁, 所以近年来国际社会反洗钱的呼声日益高涨。 我们应该积极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反洗钱先进经验, 发挥后发优势,建立金融支付交易监测中心。 目前紧锣密鼓进行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 支持对异常支付的预警监视。人民银行利用这一技术平台, 根据需要可以对某一银行或同一收付款人的一定金额的往来收付信息 进行实时监视,系统也可以自动进行统计分析, 能够有效监视异常支付和违规嫌疑, 为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有政治职能的金融部门
❹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行金融管理服务体系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这个问题太大了,简单说,把可行性报告、本行操作流程、有哪些风险和风险控制手段一起提交人行批准后就可以了。
❺ 人民银行信贷管理科和调查统计科做什么工作
监督各个商业银行的信贷审核流程、备案审核流程细节 !
❻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内设机构分工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抄,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上有明文规定。根据国家编委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设13个职能司(厅):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内审司、人事司(党委组织部)、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保卫局)、党委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❼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具体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
为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全国金融秩序和金融风险状况,了解各分支行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情况,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
一、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分为快报、季报和年报三类,实行逐级上报方式。
(一)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向所在地的地(市)分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副省级城市分行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总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报送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于季后15日报送,年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于年后45日报送。
各县(市)支行、市(地)分行和副省级城市分行上报季报和年报时间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快报于事发当日书面向上级行报告。
三、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的内容
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情况(附表一)。
文字说明报告期末资产、负债余额、本年增加额和增长比例。资产中要说明贷款、投资和或有资产情况(保险公司为资金运用情况)。负债要说明存款和或有负债情况(保险公司为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情况)。
(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情况(附表二)。
文字说明对本表所列指标的分析,评价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状况和报告期债务支付能力。
(三)辖区内社会金融秩序状况(附表三)。
文字说明:
1、是否存在越权或非法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情况,对发现问题的查处和取缔情况。
2、是否存在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对其制止、查处和清理的情况。
3、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问题,非法集资的数额、期限、利率等情况。
(四)辖区内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附表四)。
文字说明是否存在超范围开展业务特别是未经批准开办新业务种类的情况,分析其对金融秩序和风险的影响;是否存在利率(保险公司为费率)违规行为;商业银行违规投资情况,主要方式;是否存在帐外经营问题,具体方式;其它要关注的违规行为。
对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要列出名单,进行专题分析。
(五)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发生情况,包括经济犯罪、盗窃、诈骗、抢劫等案件(附表五)。
文字说明:
1、发生件数、金额,与上年同期比较变化情况。
2、分析各类案件新的特点,案件暴露出来的管理制度、管理行为中的问题。
3、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主要监管工作及成效
本部分简要概述分支行在报告期内执行上级行制定的主要金融监管制度和完成上级行布置的金融监管工作情况。
1、对报告期内上级行制定的各项金融监管政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报告期内本级行制定下发的金融监管工作的主要文件;
(2)落实的具体措施;
(3)取得的成效,并分析这些政策、制度对本地区金融状况的影响;
(4)存在的问题。
2、完成上级行布置的各项金融监管工作任务的情况。
(1)已完成项目和结果;
(2)未完成项目,要说明未完成的原因、进展成度及采取的措施和何时完成。
(七)特别说明事项
1、企业债券发行情况,要说明报告期末企业债券余额,当期新发行额及批准文号,本期已兑付额,到期兑付有问题的企业债券种类及余额、兑付困难的原因,解决方式。
2、彩票发行情况,彩票名称、数额、批准单位和文号、经销商等,有无变相发行行为或违规发行行为。
3、有无违犯国家外汇外债政策情况,如未经批准擅自向境外机构借用外债或向境外投资问题,如有,要说明数额、国别、期限等;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外汇业务或衍生业务等问题。
4、对前一报告期发现或反映的问题进行后续检查情况。
(八)改进和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本部分要针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的风险和问题、金融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提出分支行下季度监管工作安排计划。
年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除包括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内容之外,增加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数量及其增减情况,详见附表六。要分别说明银行、保险公司、信用社、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数量,银行(分别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说明法人机构、分行(公司)、支行(公司)、办事处、营业所(部)和储蓄所的数量。对撤销的机构说明原因,增加的机构要说明批准设立的机关(总行或分行)、批准文号。
(二)金融机构财务经营成果。
四、重大事项快速上报制度
人民银行分支行遇到以下紧急情况要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上级行,不得拖延。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包括经济案件、盗窃、诈骗、抢劫案件和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
(二)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严重挤提问题(保险公司发生重大赔付问题),出现支付困难。
(三)当地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影响金融机构正常工作或营业的。
(四)金融机构负责人涉嫌经济、刑事犯罪案件受到司法机关治安处分、拘留和逮捕的。
(五)因其它原因金融机构被当地群众围攻影响金融机构安全或正常营业的。
(六)发现辖区内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或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依法进行取缔、清理情况。
五、报告报送要求和份数
(一)分支行要在季后,根据职责分工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风险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分析,对上季(年)金融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由分支行综合部门或行长指定部门进行汇总。
(二)分支行要及时召开行长办公会,讨论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对主要问题重点分析,研究提出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形成正式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三)分支行行长对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负责,并签字后上报。分支行行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其委托副行长签字上报。季报、年报和快报分别编顺序号。
(四)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要一式10份统一报送上级行办公室(厅)(紧急情况快报可同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但抬头应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五)上级行认为如有必要,可要求下级行在上报本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的同时,附辖区内分支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六、总行对报告的处理方式
(一)由总行办公厅分送银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司、保险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稽核监督局、监察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司局收到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后,要在季后8个工作日(年后14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报告进行综合和分析,针对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向分管行领导和行长报告,并抄送办公厅一份。
对分行请示的问题,由职能司局研究后,在季后25日前书面答复分行。
(三)办公厅要在季后25日(年后30日)内对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综合分析报告,呈送总行分管金融监管工作的行领导和主要负责同志,并印发分行和总行有关司局。
同时,办公厅要对总行有关司局提交的分类分析汇总报告进行综合,形成汇总报告,作为行长办公会讨论文件。
(四)召开行长办公会议研究上季(年)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主要政策措施,对重大问题向国务院反映和报告。
各分行可参照以上要求对下级行提出本分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处理方式。
❽ 市级人民银行金融业务科室属于什么职业
你好,人民银行市级分行没有金融业务科。只有金融稳定科,目前负责存款保险费。
❾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什么它应为政治部门还是金融部门听人家说是政治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央行被重新定位于国家的中央银行和宏观调控部门,肩负“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三大支柱职能,担负14项主要职责。作为央行业内人士,都需要进行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透彻分析,透过现象看本质。如果按照新职能大的指向,从组织机构的整合、职责任务的再造等诸多细节上去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央行新职能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新的变化,显见如下特点:
一、新职能突出了人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工具的专业化,为今后人行充分履行金融宏观调控职能创造了必要条件
在新的“三定”方案中,“一个强化”引人注目,“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将进一步提高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水平,灵活运用利率、汇率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宏观调控……”之前,人民银行似乎从来不声称自己制定货币政策,每年的银行货币政策报告也是《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但笔者注意到:从今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起,已经把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纳入货币政策的视野之内,并且不再局限于就事论事,转而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几个突出问题,如增加就业、提高农民收入等,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注,并开诚布公地提出自己的意见。现在的人民银行正以全新的姿态、精力集中地以专业化水平履行新时期中央银行职能。
出乎预料的是,央行“三定”方案对货币政策执行机构的改革,并没有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去分解货币政策司,这也正好说明决策者更注重强化货币政策的核心地位和执行力度,以专业化的水平和灵活的政策工具调节经济,从而会使得货币政策的调控更精干、更专业、更独立。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货币政策要在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也许有心人已经嗅察到货币政策目标表述上的微妙变化。
二、新职能把维护金融稳定的大任交予人行,央行责无旁贷地全面主导金融风险调控
“三定”方案中,“维护金融稳定”取代了原有的“金融监管职能”,单列为央行三大支柱职能之一,这是改革以来第一次明确将“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交由一个部门承担,可谓任务艰巨而光荣。央行职能调整后,无论从社会来看,还是从金融工作自身来看,金融稳定才是重中之重,维护币值稳定、维护金融稳定,既是央行的重要职责,也是央行的目标。
在这样的目标框架内,成立金融稳定局这一全新的机构尤为必要。由它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业的协调发展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金融业发展规划。表面看来,它是央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执行机构,但往深里看,它处理的是“三会”(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间职能摩擦的协调问题,不失为务实和超前之举。尤其是面对分业经营逐渐向混业经营发展的国际潮流,不管“三会”分立格局如何变化、“三驾马车”如何前行,混业监管的问题却不能不让决策层有长远的准备,可以说,新设立的金融稳定局,为“三会”功能的集中整合提供了广阔的进化空间。
当前需要人民银行务实走出的一步是,学习引进国外经验,借鉴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成功运作经验,组建由不同部门、不同机构、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建立起有效的金融监管外部合作和协调关系机制,以及时协调金融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减少因行政摩擦造成的监管效率损失和监管真空。可以肯定,新职能必将把央行推向中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最前沿。
三、新职能把“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增加进来,使得人民银行职能更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央行职能由原来的11项扩展到现在的14项,其中新增的两项服务职能引人注目。反洗钱原本是公安部承担的一项职能,但随着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利用央行得天独厚的现代化支付系统网络优势,建立由央行组织协调的国家反洗钱工作机制已成为形势所需。根据金融行动特别组织(FATF)专家评估,全世界每年涉及的洗钱量,大概在15000亿至28000亿美元之间。一份权威分析表明,最近三年,中国资本外逃达530亿美元,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腐败而生的非法所得向海外的“转移赃款”行为。有关专家把我国的几种洗钱方式归结为:一是先捞钱后洗钱,即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不正常的暴富;二是边捞钱边洗钱,即搞“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捞钱,亲属则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三是连捞钱带洗钱,即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再就是跨国洗钱,“捞一把就跑、跑出去就了”,在国外鞭长莫及,奈何不了。“洗钱”这一黑色的产业,正以极快的成长速度成为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大商业活动,已经对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健和安全构成威胁,所以近年来国际社会反洗钱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应该积极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反洗钱先进经验,发挥后发优势,建立金融支付交易监测中心。目前紧锣密鼓进行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支持对异常支付的预警监视。人民银行利用这一技术平台,根据需要可以对某一银行或同一收付款人的一定金额的往来收付信息进行实时监视,系统也可以自动进行统计分析,能够有效监视异常支付和违规嫌疑,为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有政治职能的金融部门
❿ 金融监管部门有哪些
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一行两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
金融监管版也被称权作为金融监管治理。该提法在国际学术界和监管实践中是一个较新的领域。治理水平、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有效性是决定金融体系稳健性的主要因素。逐渐采用良好的治理方法是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同的责任,监管机构始终采取良好的治理结构,是其监管对象引入良好治理的前提条件。
(10)人行金融服务管理科扩展阅读:
公共监管理论认为,金融业是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业,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外部监管正是一种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但是这种监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诸如监管法规的滞后性、监管弹性不足等,从而使有效监管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