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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服务三农

发布时间:2020-12-30 18:09:29

⑴ 我国金融服务“三农”主力军是什么金融机构

我国金融服务“三农”主力军是农业银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农业银行充分发挥国有大行的金融主力军作用,在“三农”、实体经济、脱贫攻坚、小微企业、国家重大战略和国计民生重点领域等多个方面积极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大力推进自身改革攻坚,取得了显著成效。

“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标志。作为一家以服务“三农”为使命和最大社会责任的国有控股大型上市银行,农业银行始终坚守面向“三农”总体定位,坚持高举服务“三农”、做强县域旗帜不动摇,用情、用力、用心做好“三农”金融服务。

(1)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扩展阅读

农业银行大力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把握“大三农”“新三农”“特色三农”的发展趋势和特征,不断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旅游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农业农村新产业、新主体、新业态加快发展,助力“三农”转方式、调结构、增收入。

农业银行创新“政府增信+银政共管”、特色产业带动、光伏扶贫带动、龙头企业带动等金融扶贫模式,扎实做好产业金融扶贫、精准到户金融扶贫和定点扶贫工作,确保每年对扶贫开发重点县新增贷款不低于700亿元,新增精准扶贫贷款高于400亿元,带动100万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

⑵ 农村金融体系的创新点是什么时候

合作性金融是主力军
解决“三农”贷款难、贷款贵,不能仅从商业金融和城市金融的角度去找办法
从根本上说,农村金融服务乏力的症结,不是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如何适应现代金融体系,而是现代金融体系如何适应农业农村实际的问题。
要从根本上破解“三农”贷款难、贷款贵的瓶颈制约,仅从商业金融和城市金融的角度去探寻,难以找到有效办法。必须进一步明确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在农村金融中的功能定位和相互联系。要在强化商业性金融支农责任、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合作性金融的主力军作用。破解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供给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从建立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金融机构、产品设计、完善监管体制等方面着手。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对各类涉农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增加涉农企业直接融资比例、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和增加保险品种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也进一步细化了建立符合农村金融机构实际的金融监管体制、完善货币政策等改革和创新举措。
防范金融风险
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为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装上“安全阀”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创新农村金融体系同样需要让政府和市场“两只手”协同推进。农村金融体系顶层设计,既要按照金融市场规律办事,重视风险防控,审慎监管,确保金融机构财务可持续,同时也必须在机构设立、产品设计、组织体系、信贷管理、监管体制等方面准确把握农业生产实际和农民金融需求的特征,使金融服务供给和农民需求有效对接。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适应农业生产实际,深受农民群众欢迎。为加快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专门提出了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要求,明确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
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在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

⑶ 如何促进农村金融改革

新农村建设中如何推进农村金融改革
梁继先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在我国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迫切需要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本文首先分析农村金融的需求和供给现状及存在问题,然后提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合理化建议。[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 金融 农村金融 金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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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商场现代化》2007年10月(下旬刊)总第519期
同时,逐渐远离了农村中小客户。尽管目前农业银行在大多数地区还设有县级机构,但由于贷款权的上收,很多分支机构都是“只存不贷”,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渠道,这样不仅没有为农村经济提供支持,反而加大了农村资金的供需矛盾。作为已经进行商业化改革的农业银行,自身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性质使得其无论如何改革,都必须考虑赢利目标的实现,不可能再承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职能,因此农业银行日益退出农村金融市场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农业银行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日渐减弱。(3)农村信用社经营实力有限,难以独立担当支持“三农”的重任。由于农发行政策性金融功能的缺位,农业银行等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出于商业化经营的目标纷纷退出,客观上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近年来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诸如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都较前些年有很大改善,但是长期困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的体制、机制、风险等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其经营实力还相当有限。随着大部分的农村信用社法人从乡一级向县一级提升,农村资金外流的现象很可能愈演愈烈。并且对于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农村信用社来说,支持新农村建设要能够为其带来赢利,而如果是以亏损为代价的,必然缺乏内在动力。加上农村信用社目前的垄类单调,无法满足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金融服务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广大农民的金融福利水平很低,分享不到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2.非正规金融没有得到规范化管理
民间信贷是农村融通资金的传统方式,长期以来由于正规金融服务不能满足农村发展和农产的需求,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得到快速发展的空间,但是由于没有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组织长期处于游离状态,造成民间借贷良莠不齐,缺乏规范,矛盾四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最近多项调查显示,除了部分私人间借贷外,农户和中小企业从非正规金融获得服务的成本一般都很高,相当一部分的农户和中小企业因支付不起过高的利息而被排除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之外。
三、农村金融改革的几点建议
1.丰富和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
主要应当解决好农发行的功能定位问题,不能仅限于粮棉油收购,应将其业务范围适当扩大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字号龙头企业、科技示范和转化项目等领域,扩大支农范围。同时应发挥好国家开发银行的作用,加大对农村道路、饮水、电力、燃气以及农田水利等大中型基础设施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通过财政投入和国家政策性金融投入的持续增加,拉动城市商业性资金对农村的投入。
2.鼓励商业银行重回农村市场,引导城市资金回流农村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有了根本性好转,农村信用社持有的央行票据开始兑付,农村信用社资金紧张的问题有望得到根本性缓解。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引导商业银行重新进入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增加对农村互助组织、农村小企业的信贷供给。当然,引导商业银行重回农村市场,目前应主要引导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进入农村,暂时不宜允许其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这样,通过商业银行在农村开拓信贷市场,既可以达到城市资金回流农村的目的,同时也可以避免农村资金外流。
3.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真正的民间金融。
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问题,不单是一个金融问题,而是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的重要问题。必须坚持农村信用社支持和服务“三农”的制度特征,并通过相应的制度约束,保证其功能实现。这些制度特征和约束至少应当包括:(1)是立足于农村社区的金融组织;(2)这个组织的功能是聚集农村、农民和农户的资金,并通过金融手段在“三农”发展中进行配置;(3)这个组织应当使农民贷款尽可能地方便,并有内在动力自觉并不可选择地在“三农”中寻求资金出路;(4)这是个能够自动进化的、开放的和动态的制度安排,随着各地“三农”需求的变化而调整自己的组织结构和功能方向;(5)这个组织体系应当具备自我风险控制能力,并受相应必须的监管约束。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力争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基本解决农户在农村信用社贷款难的问题。
4.合理引导民间资金
(1)加快民间借贷立法,使民间借贷行为有法可依,规范发展;(2)加强民间借贷行为的引导,尽可能抵消民间借贷的消极影响。要送金融知识下乡,积极宣传信贷政策,使广大群众熟悉借贷的相关政策法规及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规避风险;(3)银行机构与民间借贷“联姻”。通过开办委托贷款、个人理财等中间业务,为民间资金开辟更为广阔的投资渠道,让民间资金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
5.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提高金融服务质量。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掌握农户的资金需求状况,简化贷款手续,按照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努力满足农民生产、生活资金需要,要进一步发挥金融部门信息广的优势,为农民增收出谋划策,提供科技信息服务,当好农民的金融顾问,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重量。
6.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基本的金融风险。
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保障农产存款和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开放民营银行的前提条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一是保护小储户,防止挤兑现象;二是为处置出现严重问题、破产或濒于破产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从我国当前情况看,建立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基本目的,在于以此加强我国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和对濒临破产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为了降低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脆弱性,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公众信心。突出监管功能和加强对包括出现严重问题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将是我国农村存款保险机构的运作特点。
参考文献:
[1]董晓林 洪慧娟: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
[2]董晓林: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完善.经济问题,2006年第12期
[3]刘振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济南金融,2006年第4期
[4]韩 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金融市场改革.在第二届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上的发言,2006年
[5]解洪文: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切入点”.金融时报,2007

⑷ 我国金融服务“三农”的主力军是下列哪一类金融机构是不是农村信用社

是农村信来用社。

农村信用合作源社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目前由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的部门。其宗旨是“农民在资金上互帮互助”即农民组成信用合作社,社员用钱可以贷款。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

(4)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扩展阅读:

农村信用合作社虽然定义上是社员入股组成,从来都不是农民自愿组成的,而是官方一手操办的。最初的信用社,大部分出资来自国家,农民的出资只占很少部分。

50多年来信用社的体制经历了无数次的改革,但“官办”是一以贯之的。2004年,央行和地方政府曾拿出大量资金给农村信用社的亏空买单。所以说信用社的所有人就是政府。

我国“三农”主要是指农业、农村和农民,它是一个从居住地域、从事行业和主体身份三位一体的问题。

⑸ 为支持三农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三农”工作关系国计民生,历来是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加快农村改革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对于加强和改善“三农”金融服务提供了新机遇,提出了新要求。但也要看到,“三农”金融服务仍然是我国金融服务中比较薄弱。

⑹ 如何完善财政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政策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⑺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三农”金融服务

“三农”工作关系国计民生,历来是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加快农村改革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对于加强和改善“三农”金融服务提供了新机遇,提出了新要求。但也要看到,“三农”金融服务仍然是我国金融服务中比较薄弱的地带,“三农”金融发展中仍存在不少两难问题。笔者认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三农”金融服务,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问题,努力把“三农”金融服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首先,要处理好商业化经营与社会责任的关系,这是困扰“三农”金融服务的根本问题。笔者认为,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应该坚守两个底线:一个是党和国家要求的社会责任底线。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开展“三农”金融服务,是履行国有资本意志的必然要求,不能单纯地追求利润最大化,风险偏好也要建立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另一个是商业化经营要求的保本底线。实践证明,不计成本、不讲风险地服务“三农”,会挫伤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也会削弱金融机构的长期服务能力。
金融机构在服务“三农”过程中,应当将这两个底线有机地统一起来。一是坚持以发展带动服务“三农”能力提升。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商业化服务“三农”的新路子,寓服务于发展之中。二是努力寻求商业化经营和践行社会责任的结合点与平衡点。在对外服务上,金融机构要积极运用商业金融模式支持政策性、公益性强的“三农”发展事业;在考评机制设计上,金融机构在考核基层机构点均、人均业务量和效益时,可探索加入对服务“三农”社会责任相关指标的考量,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地服务“三农”。三是树立和增强“雪中送炭”的责任感。比如,在西藏、新疆等老少边穷地区,虽然经营成本较高,但当地群众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和愿望仍然较强,金融机构应坚持在这些地区设立多种服务网点,以发扬和体现社会责任感和担当精神。
其次,要处理好关于统筹管理和放权搞活的关系。“三农”客户具有受自然条件影响大、区域差异显著、信息不对称等特征,难以与一些金融机构过于集约化的经营体制相适应,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妥善处理好统筹管理和放权搞活的关系,以进一步贴近市场、贴近“三农”,提高“三农”金融服务的效率。
一是厘清各级机构的职能分工。金融机构要深入基层、员工和客户,理清哪些事项需要总部统筹管理,哪些需要放权到分支机构,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各级机构的经营管理权限。二是积极稳妥地推动适度简政放权。金融机构可以采取“试点-评估-优化-推广”的方式,做到既放权于基层,缩短管理和决策链条,又“放而不乱”、风险可控。三是要做好管控引导。在具体经营事项交由分支机构负责的同时,金融机构总部也要切实加强管理、督导,形成服务“三农”的整体合力。
第三,要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能不能科学而艺术地把握好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平衡点,是决定“三农”金融服务成败的关键,最能考验出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要坚守“三农”业务发展的风险底线。金融机构在服务“三农”的过程中,必须始终绷紧风险控制这根弦,坚持底线思维,任何时候都要将不良贷款控制在能“承受”范围内。二是适度提高对“三农”业务的风险容忍度。金融机构应通过优化调整经济增加值、内部转移定价等管理考核指标,打消基层机构服务“三农”的顾虑。监管部门也应坚持差别监管,适当放宽“三农”业务不良贷款等考核指标的监管标准。三是切实加强“三农”业务专业化风险管控能力。这是应对“三农”金融业务风险大的根本之道。
第四,要处理好资源投入和效益产出的关系。现阶段,农村金融资源投入大、经营成本高、效益产出低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对“三农”和县域市场增加资源投入的积极性。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多方努力。
一方面,金融机构要以战略眼光来审视和衡量“三农”金融业务。金融机构要从近景、中景、远景等不同角度进行对比分析,发掘“三农”业务的战略价值和长期效益,做好资源投入的总体规划。另一方面,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增加农村金融资源投入的外部环境。各级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对农村金融服务的各类财税、保险、货币和监管政策支持,强化正向激励。
此外,在发展创新型“三农”金融业务方面,一是要推动服务模式创新。重点是要强化城乡联动、行司联动、境内外联动,提供信贷、发债、票据、租赁、理财、保险等跨领域金融服务,构建新型综合化农村金融服务新模式。二是要推动产品创新。近年来,“三农”金融产品创新聚焦在破除农村抵押担保瓶颈上。农业银行在这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2009年推出了林权抵押贷款,近三年来累计投放林权抵押贷款172亿元。2014年,农行又率先在同业中推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三是要推动技术创新。当前要着力把互联网金融的理念、技术和产品运用到“三农”金融服务中。

⑻ 中国农业银行的特色服务是什么

农业银行服务三农的战略思考 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了农业银行“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改革原则,并要求农业银行发挥农村金融的骨干和支柱作用。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涉及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金融两个领域,将会对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解决好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条件下如何服务“三农”问题,是农行成功改革的关键。 中央确定农业银行面向“三农”的市场定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党中央国务院从国有商业 银行改革、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要求农业银行强化面向“三农”的市场定位和责任,为农行确立独具特色的市场定位战略指明了方向,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也是符合农行实际的。 一是有利于新农村建设战略的顺利实施。当前,农村金融仍是整个金融体系的薄弱环节,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产品和服务单一,农村资金外流严重,“三农”贷款难问题突出,“三农”金融服务不足的矛盾亟待解决。作为惟一一家在全国所有县域都有分支机构的大型商业银行,农行拥有全国最多的物理网点,最大的从业人员队伍,覆盖面最广的电子化网络,最广泛的客户群体,功能全面的业务产品体系和先进的科技支持系统,在服务县域经济方面具有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农业银行坚持面向“三农”,为广大县域客户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成为县域先进金融产品的推广者和农村金融层次提升的引导者,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二是有利于优化国家金融战略布局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从国家金融战略布局来看,除农行外,其他大型商业银行逐步退出了相当部分县域市场,主要为大城市、大客户和大项目服务;合作金融机构单个经营规模较小、市场较分散,系统服务能力相对较弱;政策性银行受服务功能限制,只能在特定领域开展业务。而农行拥有1万多个大中城市网点、1.4万多个县域网点和多家海外分支机构,建成了国内最大的金融服务网络,在国家金融战略布局中发挥着连接城乡金融桥梁和纽带的重要作用。同时,农行能提供对公、对私、银行卡和电子银行四大系列230多种产品,代理 证券、保险、基金、黄金等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并不断推出综合化、集成化、精细化和套餐化的新型金融产品。在“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农业银行面向“三农”,以县域为基础,发挥农村金融的骨干和支柱作用,城乡联动,农工商综合经营,既可以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又有助于建立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银行业同质化竞争的问题。 三是有利于发挥农行自身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长期以来,农行以服务“三农” 为己任,形成了独特的市场布局和鲜明的经营特色。2006年年底县域贷款和城市行管理的涉农贷款共计1.7万亿元,占全部贷款的55%;农行60%的网点、51%的员工和42% 的存款也都分布在县域。在 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步伐加快的大背景下,新农村建设实际上已全面涵盖各种经济成分和越来越多的产业,农村金融需求正在呈现出综合化、多样性的特征,客户价值链不断延长,农行在县域的有效发展空间也在日益拓宽。着眼于充分发挥在县域的固有优势,着眼于未来潜在的市场,农行都应继续巩固县域商业金融主渠道地位,夯实业务发展基础,增强核心竞争力,在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正确认识服务新农村建设中的机遇和挑战,探索建立县域业务新型经营模式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深入,农业银行发展县域业务已进入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以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管理、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为特征的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农业的素质、效益和竞争力不断提高。县域经济发展空间广阔,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第二、第三产业日益繁荣,特色资源开发成为新亮点,中小企业异军突起并出现集群化发展趋势。农村居民收入稳步增长,农民投资和消费能力日益增强,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现代农业和县域经济的发展,必然产生对金融服务的旺盛需求,预计到 2020年新农村建设需要投入资金15万亿~20万亿元。县域商业金融的潜力很大,农业银行大有可为。 但是, 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农业仍是弱质产业,农村金融业务的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依然高于城市业务。农行要解决好服务“三农”与商业运作之间的矛盾,必须做到“三个统一”: 首先,要将服务“三农”与提升农行市场价值统一起来,重点支持县域有效金融需求。新时期农业银行面向“三农”,不是要走专业银行时代大包大揽的老路,而是要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按照风险管理和分类指导原则优选重点产业、行业和客户,提供本外币结合、境内外联动的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一揽子金融服务,在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努力实现自身的良性发展和价值最大化,真正处理好提高自身效益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其次,要将服务“三农”与提高农行核心竞争力统一起来,着力打造差异化竞争优势。农业银行要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集中力量发展有坚实基础、有竞争能力、有市场需求的县域业务,推动城乡联动发展,打造独具特色的服务品牌,建设最大的服务“三农”的银行,最大的中小企业银行,最大的个人银行和最大的网络银行。近年来,农行很多规模大、效益好的分行在逐步确立县域市场主导地位的基础上,稳步拓展其他高端业务市场,形成了多元化市场相互促进、有机联结和协调发展的格局,为全行探索出了一条成功的发展道路,实践证明,这是现阶段符合农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第三,要将服务“三农”与推动组织、机制和流程创新统一起来,积极探索建立因地制宜、灵活高效、有机衔接的城乡双层经营体系。农行要用创新的思路推动县域业务有效发展,重点创新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机制、业务管理流程和产品服务体系。适应 国二元经济结构特点,改革控制与决策机制,构建有别于城市行、适应县域经济特点的县域机构管理模式,着力打造高效率、有特色、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三农”服务平台。借助信息技术系统,加强和改进县域农行的基础管理、资本管理、风险定价管理与合规管理,建立金融服务“三农”的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合理安排资源配置倾斜政策,加大对县支行的投入力度。发挥城市业务在资金、管理、产品、信息等方面对县域业务的辐射和带动作用,着力加强县支行服务能力建设。 坚持商业运作,找准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 农业银行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新时期,必须按照商业运作原则,合理确定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职能分工和服务重点,积极为新农村建设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们将其概括为“四个服务、四个促进”: 一是服务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重点扶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发展前景好的龙头企业发展,推动千家万户的农户小生产与国际国内大市场对接。积极介入特色农业和特色资源开发领域,培育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加大对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的信贷投入,畅通城乡商品双向流动渠道。配合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为农产品(18.88,-0.20,-1.05%)贸易和境外农业资源综合开发提供全球化金融服务。 二是服务城乡一体化,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大力扶持劳动密集型、创新型、特色型县域中小企业和小企业集群发展,培育县域经济支柱产业。抓住城乡产业依存度和相融度提高的机遇,制定实施对城市周边的工业园区和大型企业上下游产业链的整体服务方案,促进城乡产业融合。为农村城镇化中的水电路气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科教文卫、通信传媒等公共事业项目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利用覆盖全国所有县域的骨干金融服务网络,为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和中央政府调控农村经济提供网络平台。 三是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在东部发达地区,积极为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拓展市场提供创新服务,推动产业梯次转移和资本流动。在中西部地区,加大对重点县支行的指导和扶持力度,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着力培植一批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支柱企业。在西藏、青海、新疆兵团和其他经济金融欠发达地区,履行好公共金融服务职能,促进公共金融服务均等化。 四是服务农民生产生活,促进农民增收。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内配套农户为重点,稳步增加农户贷款规模,发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和提升消费结构。积极参加政策性贷款招标,努力提高扶贫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贫困农户脱贫致富。依托电子化服务网络和特色银行卡产品,为进城务工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代发工资和汇兑服务。大力推广电子银行、银行卡、保险、基金以及个人 理财等金融新产品,为相当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提供更高层次的金融服务。发展对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批发性融资业务,增强其发放农户贷款的资金实力。 不可否认的是,在金融资源匮乏的贫困地区,农业银行如何在面向“三农”的同时实现自身价值目标,这是备受社会关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不同层面存在一些争议,国内也没有成功经验可资借鉴。但是, 们认为,农业银行有国家的信用基础,有县域商业金融主渠道的优势,有长期服务“三农”的品牌和信誉,已经具备了在这些地区开拓县域市场的坚实经营基础。同时,对于贫困地区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率的业务,也确实需要国家给予财政、货币和法规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目前,农业银行正在全面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财务重组的各项基础工作和公司治理建设,抓紧构建现代商业银行运行机制,积极稳妥地推动股份制改革进程。只要农村金融的扶持政策到位,农业银行未来同样可以在服务“三农”中创造有吸引力的经营业绩和股东回报,维护上市公司的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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