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述金融创新的意义
1、金融创新对货币定义和货币划分的意义
从整个货币发展的里程来看,一般认为货币经历了朴素的商品货币阶段、贵金属货币阶段、代用符号货币阶段、电子货币阶段四个阶段。
各阶段就其作为货币的价值与本身所包含的价值而言,具有实物货币、金属货币、信用货币、电子货币、数字货币等多种形式(其中数字现金是电子货币发展的较高阶段形式)。
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使得理论界对货币的定义变得日益困难。货币到底是什么?传统的货币定义认为货币是为广大公众所普遍接受的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马克思和一些当代主流经济学家均认为“货币是一种社会关系”;而米尔顿·弗里德曼和新凯恩斯主义的经济学家、哈佛大学的年轻教授曼昆却说“货币是经济中人们经常用于购买其他人的物品与劳务的一组资产”;
社会学家西美尔则把货币视作为“一切价值的公分母”、“价值的现金化”:“货币是人与人之间交换活动的物化,是一种纯粹功能的具体化。”
在围绕着理解和把握货币到底是什么这一问题上,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们被长期困扰,特别是金融创新使货币的外延越来越广泛,所以对货币的界定越发复杂。
金融创新,特别是大量金融业务创新后,涌现了许多新型账户,这些账户的出现使传统货币供给层次划分出现混乱,例如NOW、ATS、MMDA等新型账户都具有开具支票的功能,类似于活期存款,理应划入M1,但这些账户余额又大部分放在投资性储蓄账户上,实际上它应属于M2。
由于类似的金融创新,各国对货币供给层次的划分不断进行修改。英国已有M1、M2、M3、DCE、PSL1、PSL2等8个货币供给指标,从1970年到1984年间修改货币定义9次之多。
美国在1971—1984年间共修改货币定义7次,货币供给指标发展到目前的M1、M2、M3、L和Debt 5个。尽管频繁修改,金融创新带来的难题并未完全解决,如电子账户、多功能信用卡和网络支付账户等对应的货币层次,各国中央银行目前尚无明确答案。
所以金融创新使得对与货币的定义和货币层次划分更加难以界定,从而直接影响到货币流通速度的分析与测定。
2、货币流通速度和货币乘数的关系
货币乘数是指在基础货币(高能货币)基础上货币供给量通过商业银行的创造存款货币功能产生派生存款的作用产生的信用扩张倍数。
在一定的名义GDP下,货币乘数B和货币流通速度V之间存在着反比关系,即在一定的产出水平下,货币流通速度增大,则货币乘数减少;反之亦然。所以要分析金融创新对货币流通速度的影响,只要找出影响货币乘数的因素,就可以得出相应的结论。
3、从修正的货币乘数看金融创新对货币流通速度的影响
金融创新对货币的定义和货币层次的划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随着金融工具种类的不断丰富,无论是流通中的现金、各类存款等流动性不同的货币供给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金融创新对货币乘数的各种影响因素的影响变化如下。
1)对现金的影响
随着电子技术的日益成熟,电子货币的发展将会成为货币的主流。经济体之间的借贷、消费、转帐等将无一不是通过网络进行结算,支票和现金结算将逐步减少。
特别是数字现金是在银行存款转移支付工具的逐渐深化和对现金通货的逐渐挤占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电子货币的高级发育形态,是货币经历实物货币、贵金属货币、代用符号货币(纸币)等各种发育阶段类型的电子货币的不断发展和演化的产物,
具有良好的匿名性、无限的分割性、真实的价值性、快捷便利和可交换性等一系列的优点,可以推知,数字现金对货币形态演化的这种影响趋势将使数字现金不断挤占现金通货纸币和存款通货的某些形态而逐渐成为未来数字货币时代的最主要流通货币形式之一,
它是现金纸币通货和存款通货的最佳替代者,因此,从其一问世以来便迅速挤占现金和存款通货中数字现金前期各种发育形态的电子货币的位置,并且后来居上。
不难推知,随着数字经济对整体经济增长贡献率的提高,实体经济对现行的现金纸币通货的需求将因数字现金的逐渐挤占而大幅缩减到少量存在,数字现金则会广为流行,
而结算性临时存款通货的大部分将逐步转化为数字现金形态,小部分仍将以卡型电子货币形态和存款转账型电子货币形态存在,但也将逐渐向数字现金形态转化。
2)金融创新对货币层次和货币乘数的影响
金融创新使传统的货币层次的划分变得越来越模糊,各种货币之间转变的交易成本越来越低,而且货币层次越来越多,如NOW账户、ATS账户等。
特别在西方国家金融市场,由于金融产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日益增多,不同流动性的金融创新产品在不同程度上充当了商品交换的媒介。成为了事实上的货币。
这样一来使货币的供应规模量在不断扩大。这里可以引入一个金融创新下的可以充当货币媒介的可替代性金融资产的一个量,即在货币供应量上加入一个量Mc,所以金融创新下货币供应量为:
M=C+Dr +Dt +Ce +Mc(4)
金融创新对货币流通速度的影响可以从不同的方面得到解释,其中现金漏损率的降低、替代性金融资产的比例增大和超额准备率的下降都使货币的流通速度降低,而数字现金占活期存款比例则会使货币的流通速度加快。
总的来说,由于数字现金和活期存款的流动性都比较强,所以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较大的相互替代可能性不大(但是长远来看ce还是增大的),所以要考察在一定时期内货币的流通速度或者货币乘数发生变换总的趋势是:金融创新使货币乘数增大,流通速度下降。
(1)金融机构产品创新认定扩展阅读:
金融创新定义虽然大多源于熊彼特经济创新的概念,但各个定义的内涵差异较大,总括起来对于金融创新的理解无外乎有三个层面。
1、宏观层面
宏观层面的金融创新将金融创新与金融史上的重大历史变革等同起来,认为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不断创新的历史,金融业的每项重大发展都离不开金融创新。
从这个层面上理解金融创新有如下特点:金融创新的时间跨度长,将整个货币信用的发展史视为金融创新史,金融发展史上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视为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金融技术的创新,金融市场的创新;
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金融企业组织和管理方式的创新,金融服务业结构上的创新,而且还包括现代银行业产生以来有关银行业务,银行支付和清算体系,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乃至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体系,国际货币制度等方面的历次变革。
2、中观层面
中观层面的金融创新是指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以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中介功能的变化,它可以分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以及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是指制造新产品时。采用新的生产要素或重新组合要素,生产方法,管理系统的过程。
产品创新是指产品的供给方生产比传统产品性能更好,质量更优的新产品的过程。制度创新则是指一个系统的形成和功能发生了变化。而使系统效率有所提高的过程。
从这个层面上,可将金融创新定义为,是政府或金融当局和金融机构为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在金融过程中的内部矛盾运动,防止或转移经营风险和降低成本,为更好地实现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目标而逐步改变金融中介功能,创造和组合一个新的高效率的资金营运方式或营运体系的过程。
中观层次的金融创新概念不仅把研究的时间限制在60年代以后,而且研究对象也有明确的内涵,因此,大多数关于金融创新理论的研究均采用此概念。
3、微观层面
微观层面的金融创新仅指金融工具的创新。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信用创新型,如用短期信用来实现中期信用。
以及分散投资者独家承担贷款风险的票据发行便利等;风险转移创新型,它包括能在各经济机构之间相互转移金融工具内在风险的各种新工具,如货币互换、利率互换等;
增加流动创新型,它包括能使原有的金融工具提高变现能力和可转换性的新金融工具,如长期贷款的证券化等:股权创造创新型,它包括使债权变为股权的各种新金融工具,如附有股权认购书的债券等。
2. 论文:谈谈我国银行会计报表审计的几个要点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银行业开放具有双向性。一方面,将有更多的外资银行前来设立分支机构,拓展业务;另一方面,将有更多的国内银行”走出去“,到境外设立机构,发展业务。随之,我国银行审计业务也要进一步对外开放。国际上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来华开展银行审计业务;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到境外对中资银行进行审计。我国银行审计市场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面临着机遇和挑战,银行审计亟待相应地加强和完善。为此,笔者对银行会计报表审计的要点谈几点意见。
一、恰当确定重要性水平
银行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其经营服务的产品特殊,具有较大的固有风险。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和执行审计任务时应当考虑银行业务的特点,恰当确定重要性水平,如按照总资产、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分别确定有关项目的重要性水平。
确定银行审计计划重要性水平时,应注意银行不同的风险资产权数。权数最小且为零的资产是银行库存现金;其次是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权数最大的是对一般企业和个人信用贷款或透支,风险权数为100%。银行资金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国家政局比较动荡的银行,其风险比较大,权数也比较大。银行的交易总量对重要性水平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当前,我国大部分银行的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80%-90%左右,利息支出占各项支出的主要部分。银行损益主要产生于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但利差大小不能决定银行损益,呆账损失是侵吞银行利润的血盆大口。有的银行从事外汇和债务保证金交易,表内记录存放代理行的金额不大,但合约数和交易额却很大,其可能产生的损失也很大。银行不同的经营策略,其重要性水平不一样。银行经营的品种不一样,其重要性水平亦不一样。如中国银行外汇业务比重比较大,其汇率风险与外汇头寸缺口的可能性比较大,但其境外分支机构多,分散风险的有利条件比较多,外汇风险程度可能比其他银行小。
确定银行审计计划时,可以对银行现金分配比较低的重要性水平。因为现金本身固有的敏感性及银行对现金实行比较有效的内部控制(如双人管库、交叉查核、现金日记账记录及出入库制度等),现金差错的可能性比较小,所以对银行现金库存一般不需要全面盘点,只需抽样监盘。对银行出纳部门的现金查库登记簿及现金日记账进行查核后,即可以确定现金有无错报,以较低的审计成本,得到较高的审计可靠性。但对表外业务应分配比较高的重要性水平,因为银行大量的表外业务,尤其是银行担保、授信额度和远期外汇买卖,可能造成巨额损失,应注意采集充分的证据,关注其风险。
恰当确定重要性水平有利于识别银行严重违反监管法规的错报。银行经营活动受到金融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如银行必须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保持适当的资产负债率和存贷比等),小额的错报和审计差异虽然从量上看并不重要,但从质上看,可能是重要的。因为其更正或披露关系到银行是否遵守监管法规和有利于银行监管当局发现问题。
二、审计的重点领域
当前,我国银行实行分业经营,业务范围比较狭窄,经营品种比较单一。银行会计报表资产方主要项目是贷款,各项贷款占资产总额的70%左右;负债方项目主要是存款,各项存款占负债的80%左右。注册会计师对银行会计报表审计的重点领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资产质量
这是关系到银行生死存亡的问题。银行监管当局特别关注银行资产质量。资产质量的重点是贷款质量。银行贷款质量的评价,有赖于一套科学、合理的风险判断、分类与分析系统。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SC)1990年2月发布的《第6号国际审计公报》明确指出,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考虑银行贷款质量分类制度。美国会计师协会出版的《银行审计》也提出,”为了确定注册审计工作范围,会计师应考虑管理当局的贷款分类制度“。我国目前主要依据《贷款通则》对银行贷款质量进行评价,将贷款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账,后三项合计为银行不良贷款。《贷款通则》划分银行不良贷款的特点是按时间划分,比较直观,但不能真实反映贷款质量。国际上,许多国家采用”五级分类法“(即贷款风险分类法)对银行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怀疑和损失,后三类为银行不良贷款。五级分类法的前提是银行能够定期收到借款人报送的真实、合法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其核心在于银行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将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还款记录、还款意愿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和贷款可能发生损失的程度,并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然而,我国大部分借款人报送的会计报表不完整、不真实、不合规,银行很难据以进行分析和评估。五级分类法技术操作要求比较高,对银行提取呆账准备金的比率影响很大。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在我国各类银行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
定期且严格评价贷款质量是银行管理当局的责任,但注册会计师评价银行的资产质量符合执业的审慎原则,是审计的必要工作。注册会计师应特别关注银行的贷款管理内控系统是否健全可信,采取分析性测试与实质性测试相结合的方法评价银行资产质量,对大额贷款和不良贷款进行函证,并要求银行管理当局提供银行监管当局的检查报告,参考银行监管当局对银行贷款质量评价的意见。
(二)关注银行各项准备金的提取,特别是呆账准备的提取
银行贷款发生呆账不可避免。银行的呆账应控制在同业公认的水平内,特别是要控制在银行风险承受能力之内。银行不仅要能识别贷款业务活动中隐藏的风险因素,更要对风险导致的后果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贷款准备金制度是防范化解风险的有效方法。银行是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对银行的安全性、稳健性及盈利性有重大影响。财政部1993年发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银行按放款的1%差额提取呆账准备,坏账准备可以按3‰的比例提取,也可以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按实冲销。2001年5月,财政部通知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的呆账准备、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统一为呆账准备,银行应当根据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最高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1%。人民银行还起草了《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要求银行在提取普通准备金以外,按照五级分类的结果,对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分别按2%、20%、50%和100%的参照比率计提专项准备金;银行还可根据贷款的国别风险提取一定比率的特种准备金。
IFAC指出,审计师应当关注并评价呆账准备金计提的合理性与充足性。国际上,注册会计师通常会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账项附注中说明银行经董事会批准的提取呆账、坏账等各项准备金的主要会计政策。
(三)注意银行负债的合规性
银行债务大部分是社会负债,其中最主要的项目是存款,其次是对外借款、拆入代理行和联行往来款项。英国法律规定银行负债必须符合“合格性”(eligible)。我国强调银行存款必须具有“合规性”。由于我国银行存款涉及千家万户,注册会计师认为函证的回函率很低、效果不佳,而且担心违反银行为存款客户保密的原则,因此对银行大额的存款几乎没有函证,也没有采取其他替代方式进行验证。因此,根据银行负债构成的特点,注册会计师应对银行负债变量的金额进行分析性测试,判断银行支付存款能力。在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银行业务全球化的情况下,要注意有的银行吸收的境外“非居民存款”可能未记入资产负债表内;关注有的银行在表外记录的“离岸业务”的异常情况;关注可能发生的“洗钱”现象,防止疏忽银行负债不合规导致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重视银行收入的确认
银行收入对利润真实性有很大的影响。银行股东、管理当局、社会公众及监管当局都非常重视银行的盈利状况。银行收入的确认应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规定。近几年来,银行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收入呈现较大的不确定性。财务制度中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直接导致银行会计账上多计收入,多估资产;甚至有的银行虚收实支,虚盈实亏,加剧了银行经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根据银行的内控可信度,运用职业判断,谨慎地确认银行的收入。可以根据银行贷款平均余额、利率档次和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的比重测算大致的收入,进行分析性复核;通过抽查贷款大户和不良贷款的利息计算验证银行贷款利息收入的合规性;测试银行计算机系统对利息计算的准确性;特别关注银行有无继续提取不应当计提的利息收入。
(五)关注银行表外业务及关联事项
银行表外业务可以简单分为传统和创新两大类。表外业务会计核算的特点是:(1)传统业务设置对应科目,同时发生,同样金额,同时冲销;(2)创新业务核算比较复杂,大部分发生的即期交易在表内核算,未到期的交易在表外记录,如期权交易、远期外汇买卖。大量的表外业务核算是银行区别于一般企业的重要特征。表外业务不仅隐藏着巨大的风险,而且可能造成银行会计信息不完整。我国银行的分支行表外业务大部分是传统业务,总行可能存在大量创新业务,海外分支行可能存在比较多金融创新业务。
银行表外业务的审计可以通过检查银行与上下级行及代理行往来的账项、函电和合约,发现线索,揭示银行漏报或不报表外业务的问题。国际上,注册会计师会在审计报告账项附注中说明银行表外风险,银行或有负债,未履行的财务合约,资本及租约承担等情况,并在审计报告后附送"未经审核的补充资料",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及流动性比率;分项资料,如银行资产的分布,营业地区、零售或批发业务主要范围;贷款分类;不良贷款情况;风险管理措施等。
三、关注现实问题,防范审计风险
我国银行基层分(支)行利用联行往来科目,占用汇差进行账外经营的问题比较突出。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实务公告第7、8号的要求,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函证确认,并运用职业判断能力,分析银行的联行往来贷方平均余额与银行联行往来利息支出的比例,查阅银行联行往来对账单及对方银行查询往来未达账的函电,避免因银行管理当局舞弊,承担连带责任,产生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以银行名义发出询证函,应要求被函证行及时、准确回函确认;国内联行往来账项函证应要求对方银行回函时加盖联行往来查询专用章并写明联行行号;国外代理行往来函证可以要求对方银行回函时加上有权签字人签字。由于银行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固定的通讯网络、相对稳定的部门及明确的人员分工,较完善的内控制度,所以银行间函证可以使用银行现成的通讯工具和银行内部正常的渠道进行。如果被函证行是加押电报、电传或图文传真回函,经核实密押(Testkey)或核对印鉴后可以先予采用,但尽量要求对方随后通过邮局补寄正本核实。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是国际银行业非盈利的通讯系统,简称SWIFT。该系统电文固定格式具有自动转报、自动核押和自动清算的功能。SWIFT对会员银行的往来发生额和余额每天逐笔对账。笔者认为,SWIFT格式可以替代银行代理行询证的回函。
国际上一般不要求对银行分行单独进行会计报表审计;银行法人会计报表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但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在我国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的年度会计报表也必须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防止有的外国银行分行利用我国与他国不同的会计年度和会计政策人为调整报表项目与金额,掩饰金融风险,逃避金融监管。对跨国银行的会计报表审计,更要谨慎小心,吸取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和巴林银行(Barlin)的深刻教训,避免产生审计风险。由于银行经营业务量比较大,分支机构多,分布地域广,而且大多数靠电子计算机联网操作,银行会计报表审计完全靠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力量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充分利用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对电子计算机的控制系统还应聘请专家进行测试和评估。利用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应先检查认定银行是否建立了健全可信的内控制度以及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地执行;分析判断银行内部审计人员的能力水平。但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的工作应事先与银行商妥并报备银行监管当局。
3. 我国现有哪些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中国农村金融法正在酝酿讨论中,还没制定、公布。
4. 2009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哪些新规定
中新网9月27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今天发布通知明确,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通知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3.61,0.03,0.84%)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四、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
商业银行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违约情况等。
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六、加强房地产贷款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
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状况,切实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积极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应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窗口指导”,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跟踪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发放商业性房地产贷款。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央行确定第二套房贷款以家庭为单位 2007年12月11日 17:23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人民银行、银监会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部分商业银行意见的基础上,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通知》中有关“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规定,并于12月11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专题会议。银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蒋定之主持会议。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士余在会议上讲话,传达了相关文件精神,提出落实有关政策的具体要求。
刘士余在讲话中指出,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 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房地产业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以住房开发与消费信贷为主体的房地产金融业务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业务品种,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一是城镇居民的住房水平持续改善;二是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不断推进;三是房地产金融业务快速发展;四是房地产金融产品创新取得进展。在房地产市场与房地产金融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近一段时间房地产市场也面临着房价快速上涨、供应结构不合理、调控政策尚未得到全面落实以及低收入家庭住房面临较大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层次原因。同时,房地产信贷增长过快、竞争过度、违规过多,特别是有的商业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转(加)按揭贷款业务,加大了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风险,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另外,从国际上曾经发生的房地产市场危机事件中,包括日本和香港的房地产泡沫,尤其是今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等,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些值得注意的教训。
刘士余强调,为贯彻落实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防范金融风险,人民银行、银监会于9月27日联合发布了《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通知》下发后,社会总体反映是积极的,调控作用正在逐步显现。针对《通知》中有关规定和政策导向的不同理解,人民银行、银监会决定联合发布《补充通知》,就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刘士余要求,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落实从紧的货币政策,加强房地产信贷调控,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努力推动房地产金融创新,促进房地产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蒋定之在会议总结时强调,出台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政策,既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更是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内在需要。人民银行、银监会各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一是要准确把握通知精神,切实防范房贷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会议精神为基准,认真做好传达贯彻工作;要居安思危,汲取和借鉴美国次贷危机给金融体系带来的危害,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运行风险的分析研究,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二是要统一认识,统一步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法人为单位制定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实施细则。细则既要符合文件精神,又要具有操作性,尤其要制定借款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信贷审查工作的规定,对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住房信息、收入信息、家庭信息的真实性要有严格的审查甄别措施。三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和违规惩戒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自觉纠正与文件精神不一致的规定和做法;人民银行、银监会要将贯彻文件精神作为监管重点,严厉查处假按揭、加按揭、转按揭等违规行为和变通做法。四是要把会议精神传达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确保所有从事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应知尽知,按统一政策规范相关业务。
蒋定之最后要求大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各分支行,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专题会议。
据悉,《补充通知》已于12月5日印发,重点明确了以下问题:一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二是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其余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三是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补充通知》同时强调,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
5. 金融产品创新的原因
(一)历史积累方面的原因。
纵观西方金融产品创新发展史,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可分为避管型创新,转嫁风险创新,防范风险创新,到如今的各种创新并举,可以看出商业银行产品创新需要有历史的积淀和各个阶段创新产品的延续性。我国银行是由计划经济时期的专业性银行转变为现在市场经济时期的商业银行,仅有十多年历史,在经营管理方面、银行技术设备、人才储备等方面有很多不足。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银行业自有资本金不足、坏帐、呆帐等不良资产问题严重,承受风险能力差,这一系列问题显示出我国银行业系统的内在脆弱性,不利于金融产品创新的开展。
(二)金融环境方面的原因。
1.国内法制建设相对落后。
近年来,我国经济金融环境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却跟不上步伐。例如,银行理财业务和电子服务业务缺乏法律的支持。产品创新的要求与相对滞后的法律法规建设之间的矛盾,会使得新兴的产品隐藏着一定法律风险。
.2.金融监管制约着金融创新。
从国际情况来看,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有着刺激和抑制两方面作用,而我国居民的高储蓄率和政策性的高存贷利差使得银行无利润压力,资本市场尚未完全成熟使得银行创新缺乏动力,因此,金融监管对我国银行仅表现出抑制作用。金融监管主要表现在利率管制、外汇管制、银行业务管制等方面。从利率方面来看,虽然将市场机制引入利率管理,但利率调整仍在很大程度上受国家经济形势影响。政府制定的高存贷利差使银行稳获高额利润,同时利率管制剥夺了银行对产品创新的定价权,这些使得银行产生产品创新的惰性,即使有了创新热情也会因为管制而丧失创新能力。
金融监管还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监管理念保守,遵循一种“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即为禁止”“规定能够做的才允许做”。其二,监管体制方面的约束,“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使商业银行产品创新只能是在传统业务内的低层次产品创新,即不能在各种金融机构交叉业务上进行更高层次的创新。简言之,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方式严重制约了商业银行创新的积极性。
6. 信托制度在中国本土化特点和出现的问题
信托是英美法系的独特产物,是英国人对世界法律体系作出的重大贡献。英国的法学家梅特兰曾说,“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也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他还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仅仅是因为信托的发明,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满足新的需求和解决新问题的前提下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信托制度。[1]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独特的制度功能“长期规划”、“弹性空间”和对“受益人切实保障”[2]使其成为了一种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如美国、日本、韩国、台湾等。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对于寻求有效财产管理制度的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2001年,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
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对于寻求有效财产管理制度的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2001年,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2001年《信托法》实施八年来,我国信托业虽然已经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顿的混乱状态,信托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信托业的财产管理的功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信托信号还存在一定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与其他理财制度存在着混淆。本文将就信托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问题进行阐述,以寻求正确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作用。
时光的指针拨回到亚洲金融危机严酷肆虐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鉴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广东国投”)不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从即日起实施行政关闭。
在举世瞩目下,旋即又发生了一系列震动全球金融市场的事件:进入11月,广东国投在香港的两家子公司因资不抵债分别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盘;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广东省高院和广州、深圳中院分别作出裁定,广东国投本部及其在境内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广东国投数百亿元人民币的债务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国、德国、瑞士、香港等国家和地区130多家著名银行。广东国投破产的消息犹如石破天惊,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场上掀起巨大波澜。
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朱镕基总理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的提问时强调,广东国投破产是中国金融改革过程中的一个个别事件,但是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发出一个信息:中国政府不会为一个金融企业还债,如果这个债务不是由各级政府所担保的话。
“我们如果象以前那样,把广东国投的债全部背起来也不是说完全没有可能,但那样做的后果将是极其危险的。广东国投的债政府背了,广东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国不少地方的企业外债,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忆往事,时任广东省省长的卢瑞华感慨万端。
时任广东省常务副省长的王岐山 (现任海南省委书记)说:“广东国投的债务并没有像过去那样由政府包下来,而是‘谁的孩子谁抱走’,这一决定预示着一个重大变化,哪级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级政府解决,国家主权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要逐步分清。”
王岐山把广东国投破产这一重大决策比喻作“揭房顶,开窗户”之举。事实证明,广东国投破产,使得阴云密布、危机四伏的金融界开始出现了松动,为全面化解我国金融风险“杀开了一条血路”。
广东国投关闭直至破产事件,直接触动了全国信托业的“脱缰野马”开始“收缰”。1998年底,根据中央要求,对信托业的全行业整顿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启动了。
广东国际信托破产案说明, 2001年《信托法》实施八年来,我国信托业虽然已经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顿的混乱状态,信托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信托业的财产管理的功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信托信号还存在一定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与其他理财制度存在着混淆。本文将就信托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问题进行阐述,以寻求正确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作用。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起因在于对当时法律的规避,而后逐渐地演变成为一种融资工具。那么,我国要引进的是信托制度的哪个方面,是首先应当明确的。在财产管理制度方面,我国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遗产继承制度等,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并发挥作用。作为财产管理的功能,信托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为融资工具的功能,信托制度对于促进流通、加快资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间。另外,我国在信用管理、产权登记、诉讼证据的确认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还不完善,把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功能全盘引进将会造成制度的混乱。实践证明,信托制度在我国财产管理方面没有产生积极的效果。诺斯认为,所有经济理论的基础都是贸易收益。全球经济一体化对于贸易规则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贸易和商业领域,信托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实现。
信托制度不是要置换原来的制度,而应当是补充,同时填补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说的本土化,就是在这个基础上的制度创新。
7. 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 中央编办发[2011]29号
为促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29号),现就设立黄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场所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两家交易所已能满足国内投资者的黄金现货或期货投资需求。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
二、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对于有关地方(机构、个人)正在筹建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或准备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应一律终止相关设立活动;对已经开业或开展业务的,要立即停止开办新的业务,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妥善做好其黄金业务的善后清理工作。当地工商部门根据人民银行或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对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为其黄金业务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于涉嫌犯罪需要作出行政认定的,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出具行政认定意见后,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系统管理,完善各项制度规则,保障市场规范运行;要围绕市场需求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化服务。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监会、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与当地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安、工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8. 金融创新产品有哪些
1、一般认为,金融创新是将金融领域内部的各种不同要素进行重新组合的创造性变革所创造和引进的新事物。主要包括金融制度创新、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市场创新、金融产品创新、金融监管创新。
2、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着力点在于金融产品创新
金融制度创新不是商业银行创新的范围。
金融机构创新也不是商业银行应该过分关心的范围。
金融监管是人民银行的职责,商业银行是接受监管的对象,金融监管创新显然不是商业银行的任务。
金融市场创新不是某一家商业银行能够造就的。
金融产品创新是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着力点。
金融产品创新有巨大的空间。
9. 怎样查到中小企业发展状况的最新数据
1、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抄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在手机桌面上打开浏览器。
10. 国家出台了多少个推动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较大,结构性矛盾凸显。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创业创新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创业教育培训体系还不健全,善于创造、勇于创业的能力不足,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加强全社会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教育,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厚植创新文化,不断增强创业创新意识,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二、总体思路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推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千万万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通过结构性改革和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营造均等普惠环境,推动社会纵向流动。
——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尊重创业创新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开辟就业新空间,拓展发展新天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加强创业、创新、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确保创业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
——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加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整合利用全球创业创新资源,实现人才等创业创新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
三、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立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
(四)健全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把创业精神培育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全社会创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加快完善创业课程设置,加强创业实训体系建设。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普及教育,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加快建立创业创新绩效评价机制,让一批富有创业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人才脱颖而出。
四、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
(六)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五、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
(八)优化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并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研究解决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制度性障碍,完善资本市场规则。规范发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
(九)创新银行支持方式。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业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十)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六、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十一)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不断扩大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规模,做大直接融资平台,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不断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加快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发展联合投资等新模式,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创业投资立法,完善促进天使投资的政策法规。促进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协同联动。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十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十三)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等,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研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
(十四)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与“走出去”。抓紧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完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制度,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境外高端技术成果。按投资领域、用途、募集资金规模,完善创业投资境外投资管理。
七、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十五)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引导和鼓励国内资本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十六)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
(十七)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
(十八)研究探索创业券、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有条件的地方继续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建立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八、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十九)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鼓励开展各类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丰富创业平台形式和内容。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定期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挑战大赛等赛事。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发展创业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等,支持企业内外部创业者创业,增强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为创业失败者再创业建立必要的指导和援助机制,不断增强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加快建立创业企业、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监测和分析。
(二十)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向社会开放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鼓励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鼓励依托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加快建立军民两用技术项目实施、信息交互和标准化协调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
(二十一)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支持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省(区、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依托改革试验平台在创业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创业创新资源密集区域,打造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业创新中心。引导和鼓励创业创新型城市完善环境,推动区域集聚发展。推动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城市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九、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
(二十二)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规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鼓励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为科技人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十三)支持大学生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二十四)支持境外人才来华创业。发挥留学回国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创业引领带动作用。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建立和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进一步放宽外籍高端人才来华创业办理签证、永久居留证等条件,简化开办企业审批流程,探索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引导和鼓励地方对回国创业高端人才和境外高端人才来华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加强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建设,把更多的国外创业创新资源引入国内。
十、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五)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引导和鼓励集办公服务、投融资支持、创业辅导、渠道开拓于一体的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依托互联网创业。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城乡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相关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
(二十六)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结合城乡区域特点,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协作创业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联盟。引导返乡创业人员融入特色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创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集群。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完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二十七)完善基层创业支撑服务。加强城乡基层创业人员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跨区域创业转移接续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引导和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面向基层创业创新的金融产品创新,发挥社区地理和软环境优势,支持社区创业者创业。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物流企业发挥优势,拓展乡村信息资源、物流仓储等技术和服务网络,为基层创业提供支撑。
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改革创新,坚持需求导向,从根本上解决创业创新中面临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九)加强政策协调联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系统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推进“立、改、废”工作,将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从选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建立健全创业创新政策协调审查制度,增强政策普惠性、连贯性和协同性。
(三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加快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普惠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推动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空间,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国务院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