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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信社占金融机构贷款比例

发布时间:2020-12-28 23:31:58

1. 2007年全国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总额是多少

截至2007年底,全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6.17万亿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版贷款余额3万亿,按照权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率达21%,不良贷款余额为6596亿元,较2006年有大幅反弹。按照银监会2007年年报数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07年底税后利润为290亿元,所有者权益为2606亿元,两者累计,离不良资产完全冲销依然有3700亿元缺口。
至于资本充足率,02年末的数据是-8.5%,今年银监会召开的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指出,自2003年启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提高了8.4个百分点,所以我估计在0%左右

2. 农信社的呆滞贷款比例不得高于多少

一、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
1、备付金比例=备付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法定存款准备金比例; (标准:不得低于3%)
备付金包括:现金、业务周转金、缴存存款准备金、存农业银行款项、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联社款项。
2、资产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100%;(标准:不得低于25%)
流动性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流动资产;流动性负债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流动负债。
3、存贷比例=各项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标准:年末不得高于80%)
4、对流动负债依存率=流动负债净额÷长期资产×100%; (标准:不得高于30%)
流动负债净额=流动负债-流动资产;长期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资产。
5、中长期贷款比例=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一年期以上存款余额×100%; (标准:不得高于120%)
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中长期贷款;一年期以上存款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存款和长期储蓄存款。
6、拆借资金比例
①拆(调)入资金比例=拆(调)入资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标准:不得高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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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拆(调)出资金比例=拆(调)出资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标准:不得高于8%)
③净拆(调)入资金比例=净拆(调)入资金余额÷流动负债×100%;(标准:不得高于4%)
拆(调)入资金包括:银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调入调剂资金,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4%;拆(调)出资金包括: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调出调剂资金,拆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8%;净拆(调)入资金是指拆(调)入资金与拆(调)出资金的差额。
7、贷款质量指标
①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各项贷款×100%; (标准:不得高于15%)
②逾期贷款比例=逾期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标准:不得高于8%)
③呆滞呆账贷款比例=(呆滞贷款余额+呆账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 (标准:不得高于7%)
④不良贷款预计损失比例=不良贷款预计损失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
不良贷款预计损失额=(各类逾期贷款×10%+各类呆滞贷款×40%+各类呆账贷款)。
⑤不良贷款预计损失抵补率=(呆账准备余额+呆账准备借方发生额)÷(不良贷款预计损失额+呆账准备借方发生额)×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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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呆账贷款抵补率=贷款呆账准备÷呆账贷款余额×100%;(标准:不得低于50%)
9、单户贷款比例
① 对最大一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对最大一户借款客户贷款余额÷资本总额×100%; (标准:不得超过30%)
② 对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对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余额÷资本总额×100% ; (标准:不得超过1.5倍)
资本总额=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贷方余额)
③对最大十户贷款欠息比例=十户贷款表内、表外应收利息期末余额÷(十户贷款表内、表外应收利息期末余额+十户贷款本期实收利息额)×100%;
10、资产风险加权后的资本充足率
①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 ;(标准:不得低于8%)
②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标准:不得低于4%)
资本净额=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所有者权益借方余额+贷款呆账准备-呆账贷款-入股联社资金(年度中间应将当期损益纳入利润分配);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为各种金融资产分别乘以相应的风险权重后相加之和(见后表《农村信用社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分人民银行、银监局两种统计口径)。
字串8
核心资本=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所有者权益借方余额(年度中间应将当期损益纳入利润分配);
11、资产风险加权前的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资产总额×100%; (标准:不得低于6%)
12、呆滞呆账贷款抵补率=(核心资本+贷款呆账准备)÷呆滞呆账贷款余额×100%;
13、资本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总额×100%; (标准:不得低于5%)
14、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资产平均余额×100%;(标准:不得低于0.5%)
资产平均余额为年初至报告期末的资产季平均余额。如:第三季度末资产平均余额=(1/2年初资产总额+第一季度末资产总额+第二季度末资产总额+1/2第三季度末资产总额)/3。
15、利息回收率=(本期利息收入-本期表内应收利息增加额)÷(本期利息收入+本期表外应收利息增加额)×100%;(标准:不得低于90%)
16、非利息收入比率=非利息收入÷各项收入×100% ;
各项收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非利息收入=各项收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17、资产费用率=费用总额÷资产平均余额×100% ;
字串5
费用总额=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
二、经营状况指标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l00%;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信用社在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各种存款、短期贷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是指现金、短期投资和应收款项等项目的合计数,它们具有直接快速变现的能力,因此称为速动资产。
3、资本风险比率=不良贷款÷资本金×100%;
4、固定资产比率=(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100%;
三、经营成果指标
1、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
2、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金×100%;
3、成本率=总成本÷营业收入×100%;
4、综合费用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投资收益)×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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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分析有关公式
1、负债比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权益比率(产权比率)=所有者权益总额÷资产总额×100%;
3、负债对所有者权益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100%;
4、流动资产比率=流动资产÷资产总额×100%;
5、贷款收息率=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年平均余额×100%;
6、应收利息比率=应收未收利息÷利息收入总额×100%;
7、存款平均付息率=存款利息支出总额÷各项存款年均余额×100%;
8、拆入资金平均利率=拆入资金利息支出额÷拆入资金年平均余额×100%;
9、利润完成率=当年实现利润总额÷本年计划利润×100%;
10、利润增减率=(本年实际利润-本年计划利润)÷本年计划利润总额×100%;
11、资产利润率=净利润÷资产平均余额×100%;
12、资本(权益)收益率=净利润÷资本总额×100%。
五、折旧公式
1、平均年限法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字串3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2、工作量法
①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②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工作小时。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其净值平均摊销。
4、年度总和法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100%;
季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12。
六、其他常用公式
1、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总资产×100%;
2、资本收益率=净利润÷资本总额×100%;
3、利差率=(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盈利资产×100%;
4、现金资产比率=现金资产额÷资产总额×100%;
5、负债(资金)自给率=(自有资金+各项存款)÷负债总额×100%; 字串7
6、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良非信贷资产÷非信贷资产×100% ;
非信贷资产包括:短期投资、长期国债投资、上市长期企业债券投资、其他长期债券投资、其他长期投资、拆放全国性银行、拆放其他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调出调剂资金、其他应收款、不良非信贷资产。
不良非信贷资产包括:不良其他长期投资(到期没有兑现的其他长期债券投资和当年没有收益的其他长期投资,下同)、逾期拆放全国性银行、逾期拆放其他银行业、逾期拆放金融性公司、逾期调出调剂资金、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利息、应收再贴现款项、应收转贴现款项、长期其他应收款(挂账一年以上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七、资本充足率最新计算公式
新资本净额=(资本净额-呆帐准备金不足部分-长期未处置的抵债资产-风险不明确的投资资产)
新加权风险资产=加权风险资产-长期未处置抵债资产×50%-风险不明确的投资资产×10%
新资本净额/新加权风险资产×100=资本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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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广东农信是什么银行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

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立于2005年8月5日,是由广东省内的4家地市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和95家县(市、区)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3)全国农信社占金融机构贷款比例扩展阅读

截至2009年末,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有各类营业机构网点5622家,从业人员5.9万人,是广东省内营业网点最多、服务面最广的金融机构;

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7454.99亿元,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4589.58亿元,存贷款规模在省内各金融机构中位居第二,在全国农信系统中位居第一。

2005年成立五年后,省联社积极推进全省农村金融合作机构改革工作,成绩斐然。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30亿元央行专项票据全部成功兑付,成为率先完成该项工作的省份之一;

资产质量明显提升,不良贷款持续双降;风险防控能力不断提高,案防制度建设和流程化管理改革工作进展顺利;统一法人工作圆满完成,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得到完善;产权制度改革取得突破,广州、东莞、顺德3家农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4. 现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是多少

您好,目前银行公布抄的贷款基准利率0-6月(含6月)贷款年利率是4.35% ,6月-1年(含1年)是4.35%,1-5年(含5年)是4.75%,5-30年(含30年)是4.90%,利率会根据贷款人资质上调或者下降,以上回答由融联伟业为您提供,请参考。

5. 农村信用社的呆账贷款比例最高为多少

农村信用社的呆账贷款比例最高为多少
农村信用社的呆账贷款比例最高为 2%
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是我国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支持力量。
针对目前农村信用社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改革。
(一)观念创新,提高认识。观念创新是一切创新的前提和基础。农村信用社要紧紧抓住《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出台的有利时机,积极借鉴发达国家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成功经验,牢固确立“以人为本”、“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科技发展为支撑”的经营理念,以支农富民为己任,把农村信用社改革真正办成“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农村信用社改革应是目标一元,模式和路径多样。只要农民的融资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农村信用社或组建独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合作银行,或作为农业发展银行的基层机构,或在维持现状的基础上加强管理,改善经营,都是可允许的选择。无论采取何种产权形式,都必须在法人治理结构、股权分配、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行规范改造,使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无论采取何种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农村信用社都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从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增强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功能。
(三)强化内部产权约束,规范法人治理结构。首先,要按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治理机制,以此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的组织结构和恰当的制衡机制,确保各方独立运作,有效制衡。其次,正确处理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主要是要处理好农村信用社与人行、银监会、地方政府及联社的关系。经营监管由银监会负责,银监会根据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科学设计指标体系,依法监管。行业管理分两个层次:县以下两级是实行一级法人或二级法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县以上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行业管理。
(四)把握方向,科学定位。服务“三农”,是广大农村信用社比较一致的市场定位,具有一定的政策取向。对经济落后或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必须搞好自己的主业———信贷支农工作,要以有利于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增长为己任。随着农村城镇化发展步伐的加快,一些地方正从农业社会步入工业社会,“三农”的概念已起变化,再用这一概念去界定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就很难适应改革发展形势。
(五)加快农村信用社科技兴社步伐。首先表现在金融科技队伍不能适应现代科技发展的需要,科技人员少,尤其是缺乏既精通现代计算机通讯网络技术,又精通金融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其次是金融科技应用率低,要打破制约农村信用社的科技“瓶颈”,仅靠一个个单一的农村信用社是无法解决的。农村信用社既需要运用先进的科学手段,未雨绸缪加大科技投入,解决好科技兴社问题,更需要一级管理组织来组织实施,如系统网络的开发、利用,科技人才尤其是复合型人才的引进等。
(六)政策支持,优化环境。为使农村信用社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中得以休养生息和健康发展,一方面,鉴于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重要地位和合作金融的特殊性质,再加上其服务于农业这一弱势产业的较低收益性,国家应在政策上给予扶持:一是国家税务要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税赋;二是国家财政要对农村信用社的保值贴补利息给予等额补贴;三是中央银行设立专项贷款基金,把这部分基金列入每年的信贷总盘子中,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四是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

6. 我国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的幅度是多少依据是什么

农村信用社在贷款抄利率定价可归纳以下五种类型:
1、政策型定价:主要集中于一些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及农民创业担保基金贷款中的种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等,这类贷款都执行基准利率,在农村信用社贷款中的比重较低。
2、效益型定价:主要集中于一般农户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等,这类贷款的利率较高,农信社一般都上浮50%以上,而且这类贷款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占比较高,是农村信用社主要利息收入来源。
3、竞争型定价:主要集中在服务区域内的黄金客户
,是农信社主动营销的贷款,这类企业一般都是规模较大、实力较强、效益较好、资金流动性较强、资金结算量较多,也是各金融机构争夺的对象,这类企业贷款的利率一般不上浮或少上浮。
4、优惠型定价:主要集中于以农村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存单质押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贷款、在农信社入股资金远远大于贷款金额的等,这类贷款的利率一般上浮的幅度不超过20%,属于俗称的优惠利率。

7. 信用社是什么时候产生的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合作社组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1844年成立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组织——公平先锋社以来,全球范围内的合作社总体上是不断壮大的,尽管合作社的原则、合作社宗旨以及合作社的组织体系、经营管理模式不断地随时代变迁而不断地加以修正,但合作社组织还是在艰难地前进,并业已成为人类和社会进步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态。随着市场经济的纵向深入,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也面临着困境与挑战。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要化解两大矛盾

作为为农业、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农信社在支持农业经济发展上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截至2003年,全国农信社法人机构3.49万个,各项存款余额2.2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11.5%。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信用社积极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

1997年以来,信用社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信用社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产权不明晰,从而导致治理结构缺陷,农村信用社“三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徒有虚名,“一人说了算”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十分严重;行政干预现象严重,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由于事实上所有者缺位,导致健全、完善信用社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缺乏产权基础,经营管理责任也难以落实;二是管理体制不顺。人民银行在加强对信用社金融监管的同时,暂时承担了过渡时期对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能,这种体制不利于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和真正落实管理责任。而作为地方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对信用社相应的管理职权和责任不明确;三是历史包袱重,资产质量差,许多信用社经营困难,潜在风险很大;此外,信用社在服务方式、融资渠道和服务手段等方面还不适应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在不少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要解决好两大矛盾。

一是合作性质与商业化性质的矛盾。信用合作社是19世纪以后欧美国家最早得到发展的合作社类型之一。我国20世纪50年代起步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最初的资本金源于农民的入股金,具有合作金融的性质,但是,后来却被演变为官办的农村金融组织,失去了合作制的本意。近些年来,全国多数地区伴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务工经商、劳务输出、跨地区就业、农业创业等现象不断增多,从而对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但在现实中我们却发现:(1)信用社名义上是入股社员所有,但由于社员股金数量较少甚至越来越少,占资产总额比重偏低,难以体现出社员对信用社的所有权关系,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所有权主体虚化或缺位。(2)农民群众在信用社办理存款较多,虽然,目前在农村中实行小额信贷取得了一些好的效果,但总体上农民获得贷款的机会是较少的。因为信贷资金运动是以金融机构为出发点和归流点的货币资金的运动,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发放信贷资金的第一原则是偿还性,即确保借出的资金能及时归还,偿还性是信贷资金运动赖以存在和持续进行的本质要求。但是,在金融机构的借贷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借款人违约不偿还债务,造成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和利息收入经常发生损失,即金融机构要面临信贷风险的影响。而且长期以来,在农户申请贷款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博弈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农户贷款难和农村金融机构难贷款的问题。农户难以向农村信用社借款,而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的贷款业务也难以进行,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大部分向城市和乡镇企业转移,部分农村存款负债以上交存款准备和在中央银行存款形式停止了在农村的流动。(3)1998年以后成立的乡(镇)级合作经济组织数量不少,但集农村政治、经济、社会责任于一身,同样难以发挥为“三农”发展服务的要求。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状况也是一个十分堪忧的现实问题。全国多数信用社的历史性亏损挂账较多。在严重的经营困境中,一方面,信用社认为农业经营风险大、农民收入水平低,不愿意为入股农民社员提供贷款,而是设法通过向农户以外的客户(包括城市工商企业等)提供金融服务来达到化解金融风险的效果;另一方面,入股农民社员深感信用社“合作”名不副实,转而构建并不规范的农村合作基金会。

为了走出困境,农村信用社也在积极摸索以产权制度变革为主线的经营管理模式。目前比较流行的有三种模式:农村信用社两级法人经营管理模式、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级法人经营管理模式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行业管理模式。我们认为,无论采用哪一种变革模式,关键在于正确处理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性质和其经营上商业化行为的矛盾。

二是非营利性行为与商业化行为的矛盾。目前,国际上非盈利性组织的商业化行为倾向与国内合作社组织的非营利性的主导动机之间存在矛盾。虽然说合作社组织并不是纯粹的非营利性组织,但它可以被视为处在“社会性企业光谱”中的某一点。所以,国际上有关非营利性组织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也值得合作社系统借鉴。国内的合作社应当从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的管理实践中得到启发,向一种复杂的商业企业的运作方式靠拢。j.格雷戈里·迪斯对这种倾向产生的原因作过以下分析:重商的时代精神使营利行为在非营利世界中容易被接受;许多非营利组织和领导人都在寻找以新的方式提供社会产品和服务,而不使收益人产生依赖心理;非营利组织的领导人正在寻找解决财务可持续发展问题的钥匙;非营利组织可利用的资金来源向更商业化的渠道倾斜;竞争对手也促使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考虑将商业性融资作为传统资金来源的替代品。事实上,我们有理由相信,合作社组织作为并非彻底意义上的非营利性组织,理应比纯粹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更懂得如何利用商业化运作方式,使合作社组织更具竞争力,从而也能更好地为社员服务。

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增强服务功能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重要的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理顺管理体制,增强服务功能。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十分不平衡,各地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差异较大。按照改革方案,遵循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完善合作制的试点。把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的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银行机构;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可以以县为单位将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其它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农信社、县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要加大对高风险农信社的兼并重组,对少数严重资不低债的,可考虑予以撤销。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即使是实行了股份制改造的机构,也要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农,其信贷资金大部分要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

地方政府怎么办

国家公布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这实际上给地方政府出了个难题。很明显,金融与一般的经济工作有明显区别,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后,很难处理工作中的矛盾:一是如何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特别是如何“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辖内信用社金融风险”。二是如何妥善处理政策性业务(支农)与商业性业务(盈利)的冲突。现行政策要求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服务“三农”、不以盈利为目的,实际上是对农信社的刚性约束,同时也等于把本应由政府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的社会职能,强加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十分隐晦地将本属独立企业法人的农信社,人为地定位在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层次上。三是如何找到支农与盈利的结合点,求得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均衡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毕竟是企业,生存第一的本质属性永远无法回避。如果抛开效益一味讲服务、讲奉献,必然导致农信社经营亏损,久而久之,终将危及其自身生存,怎么谈得上更好地服务“三农”?

地方政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要引导农村信用社坚持服务“三农”。同时,设法激活农村地区有效信贷需求,为农信社履行支农职责提供舞台。近几年,农村有效信贷需求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既是当前农村经济运行偏冷的产物,又是造成农村经济运行更冷的诱因之一。因此,各级政府应制订、实施切合当地实际的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因地制宜,以市场为导向,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激活“三农”对信贷资金的有效需求。

二是按照“政企分开”的政府职能改革要求,地方政府对金融企业的管理只能是间接的宏观管理,而不能直接干预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活动。省级政府负责管理农信社,当务之急在于督促市(地)、县、乡各级政府摆正位置,转变职能,切实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宏观上制定实施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法规,引导和激励社会投资,用经济杠杆和法律武器促进国民经济适时实现战略性调整;微观上当好“守夜人”、“服务员”角色,打击包括逃废债者在内的所有违法违规、扰乱社会和经济秩序的“肇事者”,维护“三公”原则,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给社会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以足够的信心。

三是深化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村经济一体化的认识。

四是深化对防范、化解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风险是政府份内事的认识。

五是深化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认识,充分尊重其经营自主权,不干预其贷款投放的具体操作。

六是配好省级管理机构和县级联社领导班子,尤其要选准“一把手”。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试点地区可“成立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同时,赋予省级管理机构独立管理权,支持其充分尊重民意、严格按照上述原则,慎重选配县级联社领导班子。

七是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构建新的产权关系,并根据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把农信社真正办成有着科学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高度独立性的市场主导型企业法人,增强其规避不合理行政干预的能力,从根本上防止省级以下政府将财政风险转嫁给农信社。

八是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逃废金融机构债务行为,切实解决胜诉案件执行难问题。地方政府应以大局为重,以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为己任,不能以个别企业的所谓“稳定”为由,破坏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既定的游戏规则。

改革方案存在缺陷:模式与配套措施

尽管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方案已经尘埃落定,并且已在部分省市正式启动,但是改革仍然还有很多缺陷。我们认为主要在改革的模式及其与之配套措施。

首先,改革的模式需要进一步探讨。

如何有效地深化我国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依然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理论上有三种典型的思路:一是坚持合作制;二是实行股份制改造;三是办成股份合作制农村金融企业。此外,理论界还一度流行“再国有化说”,即将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再合并。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农村信用社领域进行了三种模式的试点:原有农村信用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即2000~2001年进行的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为标志的江苏模式;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组的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试点模式。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村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何广文指出,现有三种试点模式各自仍有不同的问题。实行县一级法人体制后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仍然沿袭的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原有产权结构。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是依靠政府的隐形担保而生存,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实施的监管,现实地演变成为一种行政干预,农村信用合作社基本上蜕变成准国有银行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主导下的对作为“准国有”组织的农村信用社的改组,实际上仅是准国有组织内部的改组。这种结构内的修修补补,不是一种有利于产权明晰的重组过程,也不是一种把现行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推进规范化的合作制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实现,没有完成对农村信用社准国有金融机构性质的改变。因此,向县一级法人的过渡,只能算是一种次优选择。

苏南三市农村信用社,改制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在明晰产权、强化约束机制和增进绩效等方面的制度绩效明显,但是也有一定缺陷。因为如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传统农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必将产生农村金融抑制,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和农村中小型企业,在信贷的效益选择机制面前,必然受到歧视,金融支持不足。同时这种模式并没有解决农村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多元目标的冲突问题,中央要支农,地方要发展,监管部门要防范风险,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身要生存。这些目标在实现过程中难以保持一致,缺乏单一经营目标造成农村信用社经营思维混乱和经营者的机会主义问题。在这种多重目标的冲突中,地方政府常常通过行政干预获得地方利益,同时向农村信用社转移成本,然后是农村信用社通过问题暴露把成本汇总,形成不良资产和经营亏损,再把这个风险包袱转移给中央,中央监管当局通过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或某种形式的补贴化解农村信用社的风险,从而增加了改制成本。

有的学者认为,对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合作制模式,尽管能够实现追求一定盈利和为社员服务并举,对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而言是一种可行的金融制度安排,但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后,由于自然人股东众多,股权分散,他们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所有权难以体现,这表明农村信用社所有者缺位的旧病仍不能有效避免。

南京农业大学财政金融研究所褚保金指出,从江苏省的实践看,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未得到实质性解决,由此便产生一些消极影响,与此相关的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受到质疑。目前的产权安排不能有效解决所有人缺位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受到质疑,“三会制度”难保不会重蹈覆辙,无论信用社经营状况如何,社员存在“搭便车”心理,认为不会对自身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另外这种产权制度的安排,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也不存在为社员服务的内在动力,通过外部监管来推动支农目标的实现其监管成本可能较高。

其次,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措施。

目前国家推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只是一个目标有限的试点。首先从改革方案的实施过程来看,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如银监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有着较高的资本金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由于过去许多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了过重的农业政策性负担,没有外界的支持,自身难以改造。目前,央行已表态,将利用发放专项再贷款或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等方式帮助试点地区农信社化解部分历史包袱。同时,地方财政也应尽快制定出另外50%存量不良资产的“埋单办法”;再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划归省政府管理,如果没有相关的金融配套措施,也很难实施到位。譬如没有农业保险、农村存款保险机制,一旦发生大面积的系统风险,地方政府很难承担救助责任。其次,即使方案得到实施,要想达到最终期望的目的,也还有进一步改良的余地。

如方案重点解决了中央政府和省政府之间的权力与责任的划分,但问题的实质是如何使改制后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有积极性按商业条件运作,为此需要尽量减少政府的股权,积极引入多元化负责的股东,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本决策权交还给所有者、董事会和由其任命的管理层。再如,如何保证股份合作制银行为了盈利,将资金运作非农化?将来有无必要更进一步下降管理层次,建立地市级管理的农业合作制银行以更好地满足基层农业的金融服务需求?

另外,我国目前尚未有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取而代之以中国人民银行制度并负责实施的一些规定,以及各级信用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的范本制订的章程,而这些规定和章程的法律效力比较低。按照法律经济学的理论逻辑,法律在经济运行中的基本功能是为市场交易提供了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使参与交易的各经济主体形成稳定的收益预期,从而减少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具体到农村信用社,若法律机制不健全,则可能导致信用社内部的交易规则、信用社和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的交易规则不规范,阻碍经济效率的提高。因而有必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对违规行为给予必要的惩罚。

8.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黑龙江农信社采取上机考试的笔试形式,试题随机抽取。考试内容包括:财会、经济、金融、法律、计算机、中文等公共基础内容。根据部分考生反馈,会有少量行测内容。

9. 2010年全国农村信用社贷款总额是多少农业贷款额是多少全国所用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额有多少全国信用

如果需要确切的数据,推荐你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页去查看。

10. 中国农村信用社现在的贷款利率制度是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

中国农村信用社现在贷款通常是浮动利率。
固定利率,是指在借贷期内不作调整的利率。也就是在贷款合同签订时即设定好的利率,不论贷款期内市场利率如何变动,借款人都按照固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浮动利率,是在借贷期内可定期调整的利率。根据借贷双方的协定,在贷款期内根据市场利率进行调整,目前根据贷款合同规定,一般在每年的1月1日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而进行相应调整。
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的区别
(1)基本差别: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的基本差别就在于借贷期内利率是否可以调整。以借贷关系成立时确定的利率为标准,在借贷期内不做调整的利率是固定利率。相反,在借贷期内利率可做调整的利率为浮动利率。
(2)固定利率的利弊。固定利率在核算上简单方便,便于投融资双方制定资金计划。但对于长期借贷双方而言,风险较大。融资方面临利率下降的风险,因在借贷关系确定后,如遇利率下降,对采用固定利率的融资方来说,就意味融资成本偏高了。投资方面临利率上升的风险,因在借贷关系确定后,如遇利率上升,对采用固定利率的投资方来说,就意味着资金被占压在低收益的资产上了。
(3)浮动利率的利弊。浮动利率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了管理利率风险的可能,在核算上更精细,但也更复杂,同时也免除了利率风险。在70年代以后,由于世界各国利率波动幅度和频率大大增高,在更加讲求经济核算的情况下,浮动利率被越来越多地采用,特别是在企业的借贷活动中。我国企业的贷款利率现在就是采用的浮动利率法每年核定一次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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