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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成果

发布时间:2020-12-28 18:34:21

㈠ 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

268.028.1 国际金融与贸易
(International Finance and Trade )
学分数 2 周学时 2
教学目的与要求:
课程性质:非经管类文科公共选修课。本课程需要有相应的经济学基础知识。
基本内容:国际金融与贸易是既有联系又独立的学科,作为文科学生学习与掌握关于世界经济基础知识的一门课程,主要内容包括两大部分: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一、国际贸易方面:①国际贸易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特别是国际商品流动的一般规律;②国际贸易的理论与学说;③对外贸易政策、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原则;④世界各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特点。二、国际金融方面:①开放经济条件下,各国货币之间的关系及其对经济的影响;②外汇供求及相对价格——汇率问题;③外贸信贷与国际信贷;④国际金融体系。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文科其他专业的学生对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有基本的了解,拓宽知识面,加深学习本专业以及经济学其他课程和专业知识的基础。
基本要求:理解与掌握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概念,要求比较系统地了解国际贸易与金融发展的一般规律,能够运用学到的理论和专业知识分析世界各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现状和货币金融的状况,分析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与贸易关系。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解为主,结合课堂讨论,期末考试或课程论文。

参考教材:
1、 邹根宝主编:《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上海人民出版社,200 年 月
2、 陈同仇 薛荣久主编 《国际贸易》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版
3、 姜波克主编:《国际金融新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年9月版
4、 殷醒民编著 《国际金融》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7月版

教学内容:
第一章 国际贸易基础知识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国际贸易的基本统计
第三节 对外贸易与经济发展
第二章 国际分工和世界市场
第一节 国际分工
第二节 世界市场
第三节 国际价值和世界市场价格
第三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与特征
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和原因
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形式
第四章 对外贸易政策
第一节 对外贸易政策的类型与演变
第二节 自由贸易政策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保护贸易政策的理论基础
第五章 关税与非关税措施
第一节 关税概述
第二节 关税的分类
第三节 非关税措施概述
第四节 非关税措施分类
第六章 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
第一节 关贸总协定概述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
第三节 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
第七章 国际收支
第一节 国民收入帐户
第二节 开放经济下的国际收支帐户
第八章 外汇市场与汇率
第一节 外汇和外汇市场
第二节 影响汇率变动的因素
第九章 外贸信贷和国际信贷
第一节 外贸信贷
第二节 国际信贷
第十章 国际金融体系
第一节 国际货币体系
第二节 国际金融机构

编写者:罗秀妹(副教授) 编写时间:2003年6月

㈡ 国际金融政策变化对国际贸易影响谁给我写篇关于这个的文章啊急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对南北关系的影响
黄晓雨 柳剑平
(湖北大学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摘 要] 现代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然而究竟其发展对南北关系有何影响却很少有人提及。本文先就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其发展的特点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对南北关系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以下结论:国际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使南北经济差距加大,造成了南北关系的不稳定,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南北关系的不合理、不公平、不平等。
[关键词] 金融服务贸易 ;特点 ;南北关系 ;影响
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概念的界定
金融服务贸易是指发生在国与国之间的金融服务交易活动和交易过程,金融服务贸易的标的物是金融服务。GATS(1994)的金融服务附录明确定义了国际金融服务包括的活动。GATS规定金融是由一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有关金融方面的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和保险有关的服务以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具体涵盖了下列活动:
(1)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服务
(2)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
总体来看,这些活动涉及银行、保险、证券以及金融信息服务四个有关金融方面的领域。
二、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特点
在世界几百年的金融发展史上,国际金融服务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一直是受到人为或天然的限制而发展不足,直到1986年服务贸易协议被正式列入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议程之后,金融服务贸易逐渐缓慢地开始了国际化进程。而1997 年12 月13 日由世界70个国家在WTO 框架内谈判后达成一致的FSA(《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才真正促进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并使其显现以下发展特点:
(一)金融服务机构的全球化
金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金融公司,金融服务机构的全球化是指金融服务机构经营活动的全球化,主要指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的数量及种类的大量增加,以日本为例,1990年日本在海外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有1035个,分行有309个,到1997年6月,日本在海外的银行分支机构就增加到1054个,分行增加到375个。这些金融机构之所以不断向海外扩张,一方面是由于其内在规模扩大、成本降低、竞争力加强的需要,另一方面更是由于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增长应客户的需要而向海外扩张。然而进入海外市场是有风险的,因此除了直接投资建立自己的分支机构这种扩张方式外,由于东道国政策限制或自身风险规避等原因这些金融机构更多使用的是通过并购东道国国内的一些金融机构的方式来进行扩张。而从扩张的方向和规模上来看,不仅有北方国家向北方国家的横向大规模扩张,也有北方国家向南方国家的纵向大规模扩张,而南方国家向北方国家的扩张则相当地少。以美国为例,在美国最大的十家金融机构中,几乎都是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而仅美国的花旗银行在对某些南方国家的银行进行收购式扩张后,花旗就已经成为某些南方国家的最大的银行。如美国的花旗银行收购Banamex 后,花旗在墨西哥的市场占有率超过25%;在收购波兰第三大银行Handlowy后,花旗在东欧的商业和消费者银行业务的市场占有率达到12%。而花旗现在也已经成为这两个南方国家中的最大的银行。[1]
(二)金融服务产品的多样化
随着金融全球市场的形成和新的金融技术理论的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对金融服务产品多样化的要求日益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供给也日益增加,其中包括低附加值的如代发工资、代理国债等服务产品,也包括个人理财、银证通、财务顾问、投融资顾问、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附加值服务产品。在这么多种类的金融服务产品中,以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最为迅速。1 9 7 2 年美国芝加哥国际商品交易所推出包括英镑、法国法郎、日元、加元和瑞士法郎等六种外汇期货合约以来,短短的3 0 多年时间里,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衍生产品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交易品种迅速增加,据国际金融权威机构统计,目前国际金融市场衍生产品已高达1200 多种,这些衍生产品在原生金融产品基础上组合再利用组合,衍生再衍生,形成了全球巨大的衍生产品交易市场。这些品种繁多的金融衍生产品扩大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提高了金融机构的功能和资本的杠杆率,为使用者提供了转移风险、管理风险的最有效的工具,但也为使用者提供了全新的金融投资机会。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金融衍生产品使金融市场交易更活跃,更具流动性,并持续地拓展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和定价效率。然而,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多样化发展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体系剧烈动荡的背景下产生的,它既可以用于金融风险管理,又可以用于金融风险投资,因此包含着品种繁多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变得更加不确定。[2]
(三)金融服务效率的信息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基于发展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激烈竞争的需要,发达国家金融服务业通过金融信息化建设来提高金融业的工作效率和改善服务水平,这主要表现如下:信息技术克服了金融运作时间和空间上的障碍,使金融服务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 实现了金融市场的全球化。现代的金融交易可以通过电报、电传、网络等多种信息化方式进行,使得许多金融服务产品能24小时不间断进行交易。以信息化网络银行发展最快的美国为例,银行通过高端通信产品和大型计算机系统软、硬件的研发和利用, 借助金融工程、金融数学模型等理论的研究, 纷纷开展了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银行服务与产品创新, 出现了网络银行、信用卡、ATM卡、在线支付以及各种电子支票支付、网络保险、网上证券等新型产品和服务,信息技术的普遍使用使得全球金融服务产品的买卖在瞬间便可以完成,使得各国之间金融服务贸易的联系与交往的频率和效率得到大大提高。
(四)服务贸易总额的巨额化
现代国际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包括金融服务贸易在内的国际服务贸易已经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一国的国际收支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据IMF的国际收支统计,1 980~l993年,国际服务贸易总额由3580亿美元增加到9337亿美元,年平均增长速度高达7.7 %,大大高于同期世界商品贸易年均增长4.9 %的增长速度。服务贸易占世界总额的比重,1980年为17 %,而到1993年则已上升至22.2 %,1 995年,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占世界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已达23.3 % 。有的专家预测,在今后2O~3O年间,服务贸易在整个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大约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预计21世纪30年代,服务贸易的比重将与货物贸易的比重大体相当.甚至超过货物贸易的比重.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对象和主要内容。
而在近年来国际服务贸易总额大幅增长的背后,一些国家特别是金融服务发达的国家通过加速发展金融服务贸易来扩大其金融服务的出口是根本原因。例如,1995年,据统计,美国金融服务出口总额高达6l亿美元,占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l7.4 %,进口总额17亿美元(参见1995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统计》),金融服务贸易的顺差高达44亿美元。巨额的金融服务贸易顺差对缓解美国的国际收支逆差,调节国际收支的均衡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也正因为如此,使得美国成为世界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的积极倡导者和推动者。
(五)服务贸易协议的完善化
由于美国和欧盟在服务贸易领域的绝对比较优势,美国于1982 年在关贸总协定部长会议上提出实现包括金融服务贸易在内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问题并且得到了欧盟的响应。1986 年,在美国的坚持下,服务贸易谈判被正式列入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正式议程中,并在多年艰苦的谈判后,达成了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定(即“服务贸易总协定”) 。该协定共包括6个部分和5个附件,包括“金融服务附件”。最后,在1997年12月13日,在欧盟的倡导下,7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终于就开放金融市场达成了最后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谈判各方同意对外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允许外国在本国(地区) 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有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国内市场的权利;取消跨边界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所占比例超过50%;协议将在1999 年初签署,最迟不晚于1999年3月生效等。
另外,美国还在APEC(亚太经合组织)内,提议由APEC通过具体行动,推动世贸组织完成谈判,并对东南亚国家施加压力,促其就开放金融市场做出更多的承诺。由于美国的推动,APEC通过了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行动纲领,而且明确要求各国做出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自主承诺,并把开放金融服务市场作为APEC致力的目标之一。因此,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达成的最终协议较之1995年达成的过渡性协议更为完善、开放,尤其是对以亚洲国家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对南北关系的影响
传统意义上的南北关系指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国际政治关系的经济化使得南北关系中的经济关系上升到重要地位。而近二十年来迅速发展的经济全球化,首先表现为商品的国际自由流动和生产在全球范围内的分工,因此这个过程必然包含资本的全球流动以及相关的金融服务贸易。从总体上看,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全球化发展促进了南北方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增长,从某种意义上加强了南北关系的发展。然而,由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服务业自身的不完善性和脆弱性,北方国家对金融服务的统治地位就对南方国家造成较大的威胁,也就对南北关系造成了如下的消极影响:
(一)金融服务机构的全球化造成南北关系的不稳定
金融机构的并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规模上的扩大和业务上的拓宽,从而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然而近年来的金融机构并购活动中,主要是南方国家的金融机构处于被并购的地位,而且随着跨国并购的深入发展,北方国家金融机构的规模通过并购不断得到扩大,垄断程度不断得到提高,对南方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了威胁,增加了南北关系的不稳定性。
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北方国家的跨国金融服务机构大举进入亚洲多数发展中国家,以比危机前低60 % ~ 80 %的价格大批并购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机构。据统计,泰国35家金融公司中已有9家被外资接管。按泰国商业银行的增资规定,至少有半数银行的大多数股份被外国资本持有。为此,泰国舆论围绕是否将沦为经济殖民地展开了激烈争论,甚至有的报刊说:“全球化带来新型殖民地”。(注:[委内瑞拉]宇宙报,1999年3月6日。)
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由于南北方国家实力悬殊,北方发达国家既是主要的出口国又是主要的进口国,南方发展中国家主要是进口国,即依赖于北方发达国家的出口,这种不对称的依存程度,使发展中国家过分依赖北方国家,对南方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了威胁。因此,早在2005年6月底,央行就提前推出了《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通过去年第三季度发布的中国第一份《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和《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对当前中国的金融风险状况。中国决策层如此高度重视安全问题的紧急应对,从一个侧面显示,包括经济安全在内的中国国家安全问题,更反映了其它南方国家也存在的经济安全问题。而又由于南北方国家互相依存的性质,如果南方国家的经济不安全必然也会造成南北关系的紧张、不稳定。
(二)金融服务产品的多元化和金融服务效率的信息化使南北经济差距进一步扩大
金融服务产品种类的增加,一方面为社会财富金融资产化提供了便利,持续地刺激了南北方国家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由于新的金融产品的资本虚拟化越来越强,往往能使循环资本得到迅速扩张,根据权威机构测算,所有国家银行的金融衍生品投资组合都是建立在99:1的杠杆借贷比例上的,只要投资略有失误,杠杆原理就产生反向作用,就会出现整体崩溃,[3] 尤其是现代大规模国际游资的绝大部分来自北方国家,他们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在监管不完善的、市场脆弱的南方国家金融市场上进行多重组合投资,造成了南方国家的金融危机。比如,1997年上半年,以量子基金为代表的一些大型基金,大规模运用“杠杆”能量,不断进攻泰国金融市场,触发了泰国金融危机。而金融服务效率的信息化则一方面加强了南方国家与北方国家的金融服务贸易的联系与交往,另一方面提高了各国金融服务贸易的联系和交往的效率,使各国对利率、汇率以及股票、债券等金融市场的变化反应迅速。因此当北方国家的投机资本迅速被迅速抽离某一南方国家市场并引致该国发生金融危机时,强烈的心理预期及金融服务效率的信息化使周边南方国家本就不完善的金融监管完全来不及反应并对局部的金融危机进行控制,从而导致周边国家金融市场上的资本也迅速外逃,造成了金融危机的传染性,使局部的金融危机迅速转化为全局性的金融危机,最后使一片南方国家深陷经济衰退的泥潭。比如,1997年泰国爆发金融危机之后在金融服务效率的信息化的前提下及国际投机资本的恶意攻击下,泰国金融危机像瘟疫一样迅速向外蔓延, 波及东南亚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这次的金融危机不仅使韩国等新兴工业国家经济倒退到90年代初的水平,而且使印尼等发展中国家经济倒退10年左右且至今动荡不安。而北方国家则由于金融机制的完善及经济基础的雄厚,当然也由于北方国家是国际投机资本的主要来源地,相对南方国家而言,金融危机对北方国家影响很小,故南北经济差距进一步扩大。[4]
(三)表面层次上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完善化使南北交换关系更加不合理、不公平、不平等
在美国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推动下,全球95 %的金融服务贸易已经纳入逐步自由化的进程,各成员方同意开放各自的银行、保险、证券、金融信息市场,并且各成员方在双方的谈判中具体承诺开放哪些具体服务部门、开放的程度如何体现,这些都体现了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完善的、合理的一面。然而,由于发达国家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具有绝对的比较优势,这种表面合理、公平、平等的在自由化幌子下鉴定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实则不合理、不公平、不平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服务贸易规模小、资本金不足、不良资产率高、监管机制不完善,在现实的情况下根本无法与发达国家进行完全竞争,过早地进行自由化竞争的实质只是在强化北方国家的优势产业,维护北方国家对南方国家的剥削。
综上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使南北经济差距加大,造成了南北关系的不稳定,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南北关系的不合理、不公平、不平等。
[参考文献]
[1] 刘静.今日花旗集团[N].中经专网, 2004年7月26日.
[2] 潘淑娟. 国外商业银行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金融,2004(9):53-54.
[3] 晏露蓉.SARS与金融危机[J].福建金融,2003(6):16-17.
[4] 陈学彬.当代金融危机的形成、扩散与防范机制研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1:91-95.

㈢ 金融危机对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哪个影响大。

这里面要考虑到一个时间性的问题

一般来说,金融危机最先冲击的的是货物贸易,而对服务贸易的影响则略为滞后于货物贸易,但是一旦经济发生好转,货物贸易的好转也早于服务贸易。

㈣ 求: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口径原理介绍

(1) 宏观经济统计体系
它有四类统计组成,①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简称SNA;②国际收支统计,简称BOP,③货币与金融统计,简称MFS;④政府财政统计,简称GFS。
以国际收支统计 (BOP)为例。按照BOP统计的原则,国际服务贸易只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服务性贸易,即以国境线为分水岭,简言之为跨境交易。该统计方法是政府或专业机构收集约有关产业和具体部门的信息,反映一国经济在一定时期内同其他国家或地区发生经贸往来的流量和规模,通常采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荐的各国国际收支手册形式。1993年9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沿用了16年之久的国际收支手册进行了修改,并要求其成员国根据其修改的内容,提供更为详细的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就服务贸易统计而言,国际收支手册是唯一能够较全面反映全球服务贸易状况的权威统计。它由两大类流量所组成,即经常性项目和资本性项目。国际服务贸易的所有内容作为经常性项目加以统计,其中与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和金融资产流动有关的服务流量,被称作 "要素服务贸易"。与经常性项目有关,而与国际资本流动和金融资产流动无直接关联的服务流量被称作"非要素服务贸易"。换言之,BOP统计中服务的分类是按交易类型划分的,如非要素服务中有旅游、运输、通信、保险、知识产权、广告、技术咨询等和要素服务中有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投资收益及劳动收入申的移民汇款等。
BOP统计数据由于高度累计,并且统计范围和记录时间上的差异,各种货币的换算差异、统计口径的不同以及隐瞒漏报等原因,加上很少在原产地和消费地进行统计,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收支偏差或统计不全。为此,许多国家不得不设立平衡项目加以调整。实际操作申,要素收入中并不区分与商品有关的收人和与服务有关的收入,导致商品价值中往往包含了运输、保险、司法、金融等服务内容,如有的国家对货物贸易的统计就包含了其申的服务成分,而在服务贸易统计中却忽略了那些主要在商品领域开展业务的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有些国家习惯上不对某些项目的服务数据进行统计,如希腊没有统计船运服务出口。美国现在收集的医疗、教育服务数据以前从未统计过。东欧的波兰、匈牙利和罗马尼亚以前甚至不存在公开的服务贸易统计数字。所有这些情况,使得BOP统计经常不准确,或被高估和低估,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2) 外国直接投资统计
世界各国主要从以下途径获得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统计数据:一是海关统计,它通过记录迸出口货物的实际流量变化来反映外国直接投资对本国进出口规模、各类产业部门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二是申央银行控制的各类金融资产的流动统计,如对外资金融机构业务的统计,对各类外资企业贸易的统计,对接受各种形式金融贷款的统计等;三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其管辖下的外国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批统计。除此之外,某些有民间机构进行的各种统计。也包含了大量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信息,例如,分散在大量的建筑合同中的数据,保险公司的数据,宾馆酒店会计事务所、广告咨询公司的数据,都有助于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部门研究。
各国在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统计时,往往注重资金的流动,而不是投资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由投资所产生的一系列贸易活动。由于缺乏对外国直接投资存量与流动的全面跟踪,并且仅有少数国家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实物领域与服务领域的划分,加上各国之间的汇率波动、税率差别、外资管理、投资业绩要求以及投资者将利润汇回等因素都会不同程度地扭曲统计数据,导致价格转移效应,使贸易数据产生偏差。
(3) 服务业凋查
由于服务的无形性以及众多服务产品的非通关特点,所以,服务贸易数据基本上来自政府或民间机构的定期调查和普查。调查包括对外国公司合同的调查、对服务业雇工情况的调查、对服务价值信息的调查和对服务业贸易壁垒的调查等。普查一般不间断进行,涉及的范围更广一些。例如,美国从1983年起,每年对包括建筑、建筑设计工程和采矿服务在内的外国合同业务展开调查。美国还在1987年普查了与服务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广告、会计、法律服务以及研究与发展的四个行业。由于经费和人力有限,采用调查或普查的方法会面临一些潜在的问题,例如有些国家在调查或普查时更多地采用抽样方法获得服务贸易数据,多少带有 "猜测估计"的因素,缺乏应有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匆忙行事,对样本缺乏必要的评估,对调查程序缺乏严格监控或对调查资料缺乏严格审核等,就会便调查结果以偏概全,错误百出,不仅起不了调查的作用,反而会产生不利的误导作用。
服务贸易统计对于服务贸易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由于服务产业本身复杂多样,定义起来比铰困难,从而使服务贸易统计错综复杂。1993年9月,IMF修改了《国际收支手册》,并要求所有成员国今后能够根据修改的内容,提供更详细的服务贸易报告书。在此,我们需要结合国际经济统计的全貌,来对服务贸易的统计问题作一下探讨。
通常所说的服务贸易统计是与国际收支统计联系在一起的,即所谓跨境服务贸易统计。跨境服务贸易统计是指国际收支平衡表所记录的,经常项目下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服务交易,即跨境的服务流动的统计,具有服务跨境消费和跨境交易的特征。比如,美国的旅游者在中国的旅游消费支出,就是中国的服务出口收入。
(4) FATS统计
按照GATS的广义的服务贸易统计原则,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既包括跨境交易 (国境支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又包括境内交易 (指商业存在。即境内外外资企业对境内居民与非居民提供的服务交易)。因而,两者的统计原则、范围、分类、要求都有所不同。
广义的服务贸易统计必须将贸易统计与投资统计紧密结合起来,因为,对某些服务贸易而言,投资不再是补充手段,而是贸易的必要条件,所以,必须在记录投资活动的同时,对其经营活动和经营本质进行反映,这一点可以通过FAT统计来解决。
FAT统计反映了外国附属机构在东道国发生的全部商品和服务交易情况,包括与投资母国之间的交易,与所有东道国其他居民之间的交易,以及与其他第三国之间的交易,核心是其申的非跨境商品和服务交易,对任何一国来说,直接投资都是双向的,既有外国在本国的直接投资,也有本国在外国的直接投资。这种投资的双向流动反映在统计上,就形成了FAT的内向统计和外向统计。就报告国而言,记录外国附属机构在本国的交易情况的统计,称为内向FAT统计;记录本国在国外投资形成的附属机构在投资东道国的交易情况的统计,称为外向FAT统计。当然,FAT统计在操作中会遇到一些难处,会给服务贸易统计带来麻烦。如何进行服务贸易统计成为各国十分棘手的问题。目前,服务贸易统计仍处在逐步完善、规范的过程之中。
(5)各国国际收支账户
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分类是一种操作性分类,它是根据lMF统一规定和使用的各国国际收支账户形式。国际服务贸易流量在各国的国际收支账户中占有重要位置,根据核项目所含内容,可以对国际服务贸易做统计性分类。其分类要点是将国际收支账户中的服务贸易流量分成两种类型:①同资本项目相关,即同国际间的资本流动或金融资产流动相关的国际服务贸易流量,称作要素服务贸易 (Trade in Factor Services)流量;②只同经常项目相关,而同国际间资本流动或金融资产流动无直接关联的国际服务贸易流量,称为非要素服务贸易(Trade in Non-factor Services)流量。

㈤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除货物贸易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以下统称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第三条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国际收支申报的规定办理申报。
金融机构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审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填写的申报凭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第四条 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金融机构审查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将《指引》和本细则等相关规定落实到自身业务操作规程中,规范具体业务操作。
第六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一)国际运输项下: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二)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
(三)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对外支付: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用预算情况、使用时间、境外收款人与境内机构之间的关系等)。未使用完的外汇资金,境内机构应及时调回境内;
(四)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
(五)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和利润分配决议,其中,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可由金融机构从外汇局相关系统打印;
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
(六)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经费预算表;
(七)技术进出口项下: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还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八)国际赔偿款项下:原始交易合同、赔款协议(赔款条款)和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或者仅审核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等;
(九)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十)服务贸易项下退汇: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原路汇回;
(十一)其他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
第七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金融机构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第九条 办理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由划付方金融机构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一)境内机构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发票;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总承包方向分包方划转工程款:分包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
对外承包工程联合体已指定涉外收付款主体的,收付款主体与联合体其它成员之间划转工程款:相关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
(三)服务外包项下总包方向分包方划转相关费用:分包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
(四)境内机构向个人归还垫付的公务出国项下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单证或者费用清单;
(五)外汇保险项下相关费用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按照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他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办理。
第十条 办理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一)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提取外币现钞:收账通知和船东付款指令;
(二)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 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提取外币现钞:合同(协议)和预算表;
(三)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境外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提取外币现钞:预算表;
(四)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预算表;
(五)其他服务贸易外币现钞业务按照《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理。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留存每笔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将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作为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
第十二条 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金融机构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
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
由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应当由提交人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第十三条 交易单证以外国文字表述的,金融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四条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汇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申报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包括:
(一)交易单证号: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发票号。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本身无交易单证号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可不填写;
(二)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和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前期费用”字样;
(三)服务贸易项下退汇:应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或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汇”字样;
(四)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信息。
对于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按照本条规定填报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金融机构应于收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向外汇局报送。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以下简称存放境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续的支付结算需求;
(二)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三)具有完备的存放境外内部管理制度;
(四)从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
(五)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内外汇资金应已实行集中运营管理;
(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内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可指定一家境内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存放境外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实行集中收付。
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存放境外,应开立存放境外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存放账户)。境内机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50%;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主办企业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所有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50%。
第十七条 境外存放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服务贸易收入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包括经常项目支出、调回境内,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存放账户,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开户核准手续:
(一)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服务贸易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
(二)存放境外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还需提交存放境外境内成员企业名单以及境内成员企业同意集中收付的协议;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手续。境内成员企业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手续时,应向异地境内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发送《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征询函》(以下简称《征询函》,见附1),异地境内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在收到《征询函》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第十九条 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存放账户后,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境内机构关闭境外存放账户的,应自关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余额调回境内。
第二十条 境外存放账户的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境内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内机构变更境外存放账户的开户行、收支范围、使用期限以及需提高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的,境内机构应凭申请书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变更核准,境内企业集团应由主办企业办理变更核准。
第二十二条 境外存放账户的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符合中国及开户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
境内机构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外存放账户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上需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境内机构印章。
第二十三条 境内机构存放境外,应由境内机构按照国际收支申报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境外存放账户收支余信息。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应由主办企业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境内机构办理境外存放账户的外汇收支,应当按照《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留存相应交易单证5年备查。
第二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存放境外的资格条件、期限、存放规模或调回要求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外汇局通过外汇监测系统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外汇收支异常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进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对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
第二十七条 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现场核查通知书》(以下简称《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2),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
(一)要求被核查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交易单证及书面的解释说明材料;
(二)约见被核查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当面询问核实情况;
(三)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
(四)其他必要的现场核查方式。
第二十八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一)外汇局要求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外汇局约见被核查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上述人员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说明相关情况;
(三)外汇局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资料,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外汇局采取其他现场核查方式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金融机构应当按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对违反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未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由外汇局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境内机构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信息报告;
(二)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提交有效单证、资料或者提交的单证、资料不真实;
(三)未按规定办理境外存放账户核准;
(四)未按规定办理境外外汇账户资金收付;
(五)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核查;
(六)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留存相关交易单证或留存不全。
第三十二条 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付汇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汇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外存放账户余额超过已核准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境内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
(四)关联关系,是指境内外机构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
(五)故意分拆,是指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为逃避外汇限额管理,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等频繁与境外同一收(付)款方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行为。
第三十五条 境内机构捐赠项下外汇收支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㈥ 金融风险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有哪些,简述之。

现代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然而究竟其发展对南北关系有何影响却很少有人提及。本文先就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其发展的特点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对南北关系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以下结论:国际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使南北经济差距加大,造成了南北关系的不稳定,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南北关系的不合理、不公平、不平等。
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概念的界定
金融服务贸易是指发生在国与国之间的金融服务交易活动和交易过程,金融服务贸易的标的物是金融服务。GATS(1994)的金融服务附录明确定义了国际金融服务包括的活动。GATS规定金融是由一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有关金融方面的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和保险有关的服务以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具体涵盖了下列活动:
(1)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服务
(2)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
总体来看,这些活动涉及银行、保险、证券以及金融信息服务四个有关金融方面的领域。
二、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特点
在世界几百年的金融发展史上,国际金融服务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一直是受到人为或天然的限制而发展不足,直到1986年服务贸易协议被正式列入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议程之后,金融服务贸易逐渐缓慢地开始了国际化进程。而1997 年12 月13 日由世界70个国家在WTO 框架内谈判后达成一致的FSA(《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才真正促进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并使其显现以下发展特点:
(一)金融服务机构的全球化
金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金融公司,金融服务机构的全球化是指金融服务机构经营活动的全球化,主要指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的数量及种类的大量增加,以日本为例,1990年日本在海外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有1035个,分行有309个,到1997年6月,日本在海外的银行分支机构就增加到1054个,分行增加到375个。这些金融机构之所以不断向海外扩张,一方面是由于其内在规模扩大、成本降低、竞争力加强的需要,另一方面更是由于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增长应客户的需要而向海外扩张。然而进入海外市场是有风险的,因此除了直接投资建立自己的分支机构这种扩张方式外,由于东道国政策限制或自身风险规避等原因这些金融机构更多使用的是通过并购东道国国内的一些金融机构的方式来进行扩张。而从扩张的方向和规模上来看,不仅有北方国家向北方国家的横向大规模扩张,也有北方国家向南方国家的纵向大规模扩张,而南方国家向北方国家的扩张则相当地少。以美国为例,在美国最大的十家金融机构中,几乎都是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而仅美国的花旗银行在对某些南方国家的银行进行收购式扩张后,花旗就已经成为某些南方国家的最大的银行。如美国的花旗银行收购Banamex 后,花旗在墨西哥的市场占有率超过25%;在收购波兰第三大银行Handlowy后,花旗在东欧的商业和消费者银行业务的市场占有率达到12%。而花旗现在也已经成为这两个南方国家中的最大的银行。[1]
(二)金融服务产品的多样化
随着金融全球市场的形成和新的金融技术理论的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对金融服务产品多样化的要求日益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供给也日益增加,其中包括低附加值的如代发工资、代理国债等服务产品,也包括个人理财、银证通、财务顾问、投融资顾问、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附加值服务产品。在这么多种类的金融服务产品中,以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最为迅速。1 9 7 2 年美国芝加哥国际商品交易所推出包括英镑、法国法郎、日元、加元和瑞士法郎等六种外汇期货合约以来,短短的3 0 多年时间里,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衍生产品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交易品种迅速增加,据国际金融权威机构统计,目前国际金融市场衍生产品已高达1200 多种,这些衍生产品在原生金融产品基础上组合再利用组合,衍生再衍生,形成了全球巨大的衍生产品交易市场。这些品种繁多的金融衍生产品扩大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提高了金融机构的功能和资本的杠杆率,为使用者提供了转移风险、管理风险的最有效的工具,但也为使用者提供了全新的金融投资机会。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金融衍生产品使金融市场交易更活跃,更具流动性,并持续地拓展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和定价效率。然而,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多样化发展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体系剧烈动荡的背景下产生的,它既可以用于金融风险管理,又可以用于金融风险投资,因此包含着品种繁多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变得更加不确定。[2]
(三)金融服务效率的信息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基于发展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激烈竞争的需要,发达国家金融服务业通过金融信息化建设来提高金融业的工作效率和改善服务水平,这主要表现如下:信息技术克服了金融运作时间和空间上的障碍,使金融服务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 实现了金融市场的全球化。现代的金融交易可以通过电报、电传、网络等多种信息化方式进行,使得许多金融服务产品能24小时不间断进行交易。以信息化网络银行发展最快的美国为例,银行通过高端通信产品和大型计算机系统软、硬件的研发和利用, 借助金融工程、金融数学模型等理论的研究, 纷纷开展了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银行服务与产品创新, 出现了网络银行、信用卡、ATM卡、在线支付以及各种电子支票支付、网络保险、网上证券等新型产品和服务,信息技术的普遍使用使得全球金融服务产品的买卖在瞬间便可以完成,使得各国之间金融服务贸易的联系与交往的频率和效率得到大大提高。
(四)服务贸易总额的巨额化
现代国际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包括金融服务贸易在内的国际服务贸易已经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一国的国际收支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据IMF的国际收支统计,1 980~l993年,国际服务贸易总额由3580亿美元增加到9337亿美元,年平均增长速度高达7.7 %,大大高于同期世界商品贸易年均增长4.9 %的增长速度。服务贸易占世界总额的比重,1980年为17 %,而到1993年则已上升至22.2 %,1 995年,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占世界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已达23.3 % 。有的专家预测,在今后2O~3O年间,服务贸易在整个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大约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预计21世纪30年代,服务贸易的比重将与货物贸易的比重大体相当.甚至超过货物贸易的比重.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对象和主要内容。
而在近年来国际服务贸易总额大幅增长的背后,一些国家特别是金融服务发达的国家通过加速发展金融服务贸易来扩大其金融服务的出口是根本原因。例如,1995年,据统计,美国金融服务出口总额高达6l亿美元,占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l7.4 %,进口总额17亿美元(参见1995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统计》),金融服务贸易的顺差高达44亿美元。巨额的金融服务贸易顺差对缓解美国的国际收支逆差,调节国际收支的均衡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也正因为如此,使得美国成为世界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的积极倡导者和推动者。
(五)服务贸易协议的完善化
由于美国和欧盟在服务贸易领域的绝对比较优势,美国于1982 年在关贸总协定部长会议上提出实现包括金融服务贸易在内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问题并且得到了欧盟的响应。1986 年,在美国的坚持下,服务贸易谈判被正式列入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正式议程中,并在多年艰苦的谈判后,达成了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定(即“服务贸易总协定”) 。该协定共包括6个部分和5个附件,包括“金融服务附件”。最后,在1997年12月13日,在欧盟的倡导下,7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终于就开放金融市场达成了最后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谈判各方同意对外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允许外国在本国(地区) 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有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国内市场的权利;取消跨边界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所占比例超过50%;协议将在1999 年初签署,最迟不晚于1999年3月生效等。
另外,美国还在APEC(亚太经合组织)内,提议由APEC通过具体行动,推动世贸组织完成谈判,并对东南亚国家施加压力,促其就开放金融市场做出更多的承诺。由于美国的推动,APEC通过了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行动纲领,而且明确要求各国做出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自主承诺,并把开放金融服务市场作为APEC致力的目标之一。因此,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达成的最终协议较之1995年达成的过渡性协议更为完善、开放,尤其是对以亚洲国家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对南北关系的影响
传统意义上的南北关系指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国际政治关系的经济化使得南北关系中的经济关系上升到重要地位。而近二十年来迅速发展的经济全球化,首先表现为商品的国际自由流动和生产在全球范围内的分工,因此这个过程必然包含资本的全球流动以及相关的金融服务贸易。从总体上看,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全球化发展促进了南北方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增长,从某种意义上加强了南北关系的发展。然而,由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服务业自身的不完善性和脆弱性,北方国家对金融服务的统治地位就对南方国家造成较大的威胁,也就对南北关系造成了如下的消极影响:
(一)金融服务机构的全球化造成南北关系的不稳定
金融机构的并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规模上的扩大和业务上的拓宽,从而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然而近年来的金融机构并购活动中,主要是南方国家的金融机构处于被并购的地位,而且随着跨国并购的深入发展,北方国家金融机构的规模通过并购不断得到扩大,垄断程度不断得到提高,对南方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了威胁,增加了南北关系的不稳定性。
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北方国家的跨国金融服务机构大举进入亚洲多数发展中国家,以比危机前低60 % ~ 80 %的价格大批并购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机构。据统计,泰国35家金融公司中已有9家被外资接管。按泰国商业银行的增资规定,至少有半数银行的大多数股份被外国资本持有。为此,泰国舆论围绕是否将沦为经济殖民地展开了激烈争论,甚至有的报刊说:“全球化带来新型殖民地”。(注:[委内瑞拉]宇宙报,1999年3月6日。)
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由于南北方国家实力悬殊,北方发达国家既是主要的出口国又是主要的进口国,南方发展中国家主要是进口国,即依赖于北方发达国家的出口,这种不对称的依存程度,使发展中国家过分依赖北方国家,对南方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了威胁。因此,早在2005年6月底,央行就提前推出了《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通过去年第三季度发布的中国第一份《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和《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对当前中国的金融风险状况。中国决策层如此高度重视安全问题的紧急应对,从一个侧面显示,包括经济安全在内的中国国家安全问题,更反映了其它南方国家也存在的经济安全问题。而又由于南北方国家互相依存的性质,如果南方国家的经济不安全必然也会造成南北关系的紧张、不稳定。
(二)金融服务产品的多元化和金融服务效率的信息化使南北经济差距进一步扩大
金融服务产品种类的增加,一方面为社会财富金融资产化提供了便利,持续地刺激了南北方国家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由于新的金融产品的资本虚拟化越来越强,往往能使循环资本得到迅速扩张,根据权威机构测算,所有国家银行的金融衍生品投资组合都是建立在99:1的杠杆借贷比例上的,只要投资略有失误,杠杆原理就产生反向作用,就会出现整体崩溃,[3] 尤其是现代大规模国际游资的绝大部分来自北方国家,他们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在监管不完善的、市场脆弱的南方国家金融市场上进行多重组合投资,造成了南方国家的金融危机。比如,1997年上半年,以量子基金为代表的一些大型基金,大规模运用“杠杆”能量,不断进攻泰国金融市场,触发了泰国金融危机。而金融服务效率的信息化则一方面加强了南方国家与北方国家的金融服务贸易的联系与交往,另一方面提高了各国金融服务贸易的联系和交往的效率,使各国对利率、汇率以及股票、债券等金融市场的变化反应迅速。因此当北方国家的投机资本迅速被迅速抽离某一南方国家市场并引致该国发生金融危机时,强烈的心理预期及金融服务效率的信息化使周边南方国家本就不完善的金融监管完全来不及反应并对局部的金融危机进行控制,从而导致周边国家金融市场上的资本也迅速外逃,造成了金融危机的传染性,使局部的金融危机迅速转化为全局性的金融危机,最后使一片南方国家深陷经济衰退的泥潭。比如,1997年泰国爆发金融危机之后在金融服务效率的信息化的前提下及国际投机资本的恶意攻击下,泰国金融危机像瘟疫一样迅速向外蔓延, 波及东南亚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这次的金融危机不仅使韩国等新兴工业国家经济倒退到90年代初的水平,而且使印尼等发展中国家经济倒退10年左右且至今动荡不安。而北方国家则由于金融机制的完善及经济基础的雄厚,当然也由于北方国家是国际投机资本的主要来源地,相对南方国家而言,金融危机对北方国家影响很小,故南北经济差距进一步扩大。[4]
(三)表面层次上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完善化使南北交换关系更加不合理、不公平、不平等
在美国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推动下,全球95 %的金融服务贸易已经纳入逐步自由化的进程,各成员方同意开放各自的银行、保险、证券、金融信息市场,并且各成员方在双方的谈判中具体承诺开放哪些具体服务部门、开放的程度如何体现,这些都体现了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完善的、合理的一面。然而,由于发达国家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具有绝对的比较优势,这种表面合理、公平、平等的在自由化幌子下鉴定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实则不合理、不公平、不平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服务贸易规模小、资本金不足、不良资产率高、监管机制不完善,在现实的情况下根本无法与发达国家进行完全竞争,过早地进行自由化竞争的实质只是在强化北方国家的优势产业,维护北方国家对南方国家的剥削。
综上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使南北经济差距加大,造成了南北关系的不稳定,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南北关系的不合理、不公平、不平等。

金融风暴对贸易业的影响
由于美国经济的迅速下滑,欧洲经济体也在迅速的下滑,这一点很清楚的看到,最近欧元持续的贬值,而美元在不断的走强,这说明欧元区经济正在不断的恶化,根据最新发布的数据,欧元区第一大经济国--德国权威的Ifo商业景气指数十月份再次下降到九十点二点,比上月减了二点七个点,表明德国企业的生产与销售继续紧缩。面对今年第三季度的不良销售业绩,欧洲的汽车制造商频繁发出金融危机"并未结束"的警报。法国标致雪铁龙集团首席执行官克里斯汀·斯特来弗认为,在将来的几个月里,金融危机对欧洲汽车工业的影响还会继续发酵。据统计,今年九月,欧洲的汽车上牌率降低了百分之八点二,且这个趋势还在继续;今年前九个月,欧洲汽车销售量下降了百分之四点四,到年底可能达到百分之八,也就是说,将减少一百多万辆汽车的销售量。销售下降,合乎逻辑地,是库存量上升了。仅法国标致雪铁龙集团,今年九月底的库存量达到六十七万七千辆,大量的库存使车商无法回笼资金,造成周转不灵。这都将是一个巨大的影响,从中国对欧洲的贸易也会有很大的影响,第一,美国是金融危机的中心,也是中国最大的出口国家,现在短时间内不会有复苏的迹象,而欧洲经济体也是中国的重要外贸出口国,近日央行行长周小川也表示,虽然中国近期对欧元出口还有所上升,但是央行还是继续表示比较审慎,悲观的态度。这是一次前所未有的经济危机,势必对全球的各各行业带来不同程度的危害。

金融危机?它对我国国际贸易有哪些影响?
金融危机,是指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如:短期利率、货币资产、证券、房地产、土地(价格)、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
本次金融危机影响范围分析:从产业看,危机对制造业比重大的地区影响大于服务业比重大的地区(但生活性服务业为主的服务业受到的影响小于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服务业)。从地区看,本次危机对出口依赖型的地区影响大于内需依赖型的地区(但加工贸易比重大的地区相对一般贸易比重大的地区影响稍小)。从行业看,前几年发展快的行业,也是本次危机影响最深的行业。受房地产业、汽车等交通设备制造业不景气影响,支撑冶金工业发展的三个支柱倒塌两个,使冶金行业成为受影响最大的行业。以出口为主的纺织服装业影响较大,但对整个工业基础的摇动不如冶金、汽车、石化等行业强,这些行业以及航空制造业、船舶制造业都有可能负增长。港口及运输受到的影响在服务业中仅次于房地产和金融(证券)等行业。受到危机影响较小的行业包括: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行业,基本生活类产品制造业(食品、农副产品加工)、生活性服务业(医疗保健、康体可能有大幅提高)、机械加工制造业、电子、电器。在危机中出现机遇的行业:技术服务业、创意产业、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及再生资源等产业,以及教育产业等。
我国出口商品的结构性矛盾将很突出。首先,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与世界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相类似,某些传统出口商品特别是纺织品及服装出口与这些国家基本上处于同一竞争层次上。例如,我国的“两纱两布”出口,其出口质量是国际公认的免检商品,出口量很大。但现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基斯坦的质量和卖价已优于我国。而且,国际市场对“两纱两布”的需求量也有一定的限度,因而,谁的竞争力强,谁占的市场份额就大。这对约占我国“两纱两布”出口总量70%的大型国有企业是一个挑战。其次,我国出口的目标市场竞争将会更加激烈。例如,世界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2007年我国纺织品出口市场份额,中国香港占40.77%,日本占13.08%,美国占9.28%,三者合计占我国纺织品出口总额的63.13%。同年,我国服装出口到日本的金额占我国服装出口总额的32.46%,中国香港占26.42%,美国占12.82%,三者合计占我国服装出口总额的71.7%。由于日本、韩国、东南亚国家的货币贬值,将给我国纺织品和服装出口生产企业和外贸公司带来更大的压力。我国出口正受到来自这些国家越来越激烈的挑战。因此,我们金融危机的影响,近期我国的商品出口额将受到一定影响,估计2009年的商品出口同比增长22.4%,增速仍比较乐观,但与去年同期相比,出口增速减缓了5个百分点。

㈦ 如何提升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

不必长篇大论小题长写。

一、保持富有创新性的指导思想和前进探索的发展动力(需要专业机构或政府机构成立的金融中心担任主导)

知识版权的保护,贫穷的压力激发人们创新的潜力。政策红利保障,国家加大力度投资建设,力图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和国家形象,金融等贸易行业是象征著国家信用值的标志。

二、相关专业机构统一标准培训意向金融等贸易专业的人才。(应以专注实践表现而非过度专注学历程度)

人员协调程度取决于保障制度,保障制度取决于监督管理。

㈧ 为什么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分开,这两项不都是服务贸易吗

金融经营的是资本,保险经营的是风险

㈨ 国际金融学里缩写BOP代表什么意思

BOP是Balance of Payments简称。中文翻译为:国际收支服务贸易统计

服务贸易统计应由国际收支服务贸易统计(简称BOP)和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简称FAT)两部分组成。服务贸易统计为劳务收支计算提供了基础的数据支撑。

BOP统计主要是反映跨境的服务贸易情况。FAT统计其反映了外国附属机构在东道国发生的全部商品和服务交易情况。中国目前只开展了国家级的BOP统计。国家统计局和外汇管理局每年在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基础上,计算并公布全国BOP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数据。

(9)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成果扩展阅读:

BOP服务贸易统计方法

1、BOP对服务的统计

BOP对服务的统计主要体现在《国际收支手册》的经常账户中。经常账户明确划分了货物、服务、收入和经常转移。标准服务有12种主要组成部分组成。

2、BOP与自然人存在有关的资金流量

国际收支中记录的收入不仅包括服务生产活动工作人员的报酬,而且也包括了货物生产活动工作人员的报酬。

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没有对暂时存在的定义提出确切的指导方针,而且大多数国家的具体承诺涉及自然人停留2到5年的情况。所以工人汇款的信息对按雇员报酬提供的信息是一种有益的补充。

3、BOP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统计

由于外国直接投资通常是建立某一商业存在的先决条件,所以外国直接投资统计作为有关商业存在供应模式的信息对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是一个重要的补充。在进口和出口直接投资统计中,直接投资企业按在东道国的行业活动并按该国直接投资者的行业活动分类。

㈩ 试述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特点及相关法律规定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制和监管的不同层次
目前,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制和监管,概括起来有两个层面: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
(一)规制的两个层次
从迄今为止的情况来看,对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层面的规制主要体现为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主要是由《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简称GATS)、《金融服务附件》(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s)(以下简称《金融附件》)和各成员方金融承诺表(Schele of Fi—nancial Commitment)构成的架构体系。这一层面的规制是通过对世贸组织各成员方影响金融服务贸易的措施进行调整和约束,以建立多边的金融服务贸易秩序,达到世贸组织在金融领域推行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的目的。 世贸组织规制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所采取的方式是对成员方施以以上架构体系下的国际义务,由贸易政策审查机制来监督和督促成员方履行义务,由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必要的实施保障。除国际层面的规制外,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还存在国内层面的规制,体现为各国国内规制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政策。世贸组织在国际层面上所要规制的就是各成员方国内的政策措施,世贸组织通过对成员方的国内规制措施实行反规制来推行贸易自由化,因此,国际层面的规制对国内层面的规制影响甚大。
(二)监管的两个层次
对金融服务贸易的监管也有两个层面——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但具体情形与规制的两个层面有所不同。世贸组织在《金融附件》中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监管作出了规定,指出:“尽管有本协定(指GATS--作者注)的其他规定,但是不得阻碍一成员为审慎原因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保证金融体系诚信和稳定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如此类措施不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则不得用作逃避该成员在本协定项下的承诺或义务的手段。”不过,世贸组织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监管的规定也仅此而已,从中可以看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世贸组织对成员方进行审慎监管的授权,而不构成规范成员方监管的系统规则。这显然有别于前述规制的情形。由于“审慎例外”是一个非常宽松的授权性规定,没有太多具体的内容,因此,各国在监管方面有很大的自由度,不受过多的限制。而规制则不同。虽然服务贸易包括金融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不久,调整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尚有待补充、发展、完善,但是,调整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架构已经成形,有关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主要方面的规则已经具备,因此,世贸组织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制构成了一个体系。
世贸组织在监管问题上的规定所具有的特点,使其能够从监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中抽身,而专注于贸易问题,同时也为从事国际金融监管的机构致力于制定监管标准和推进监管留出了空间。目前,世界上参与国际金融业规制和监管的机构不少,但作用和侧重点有所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型的机构,主要致力于金融服务或特定种类金融服务标准的协调和统一,如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等;一类是推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而不涉及或极少涉及的标准协调的机构,如世贸组织。然而,金融离不开监管,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开展也需要监管,甚至需要充分和一致的监管标准,如资本充足率等,以便整平国际金融业竞争的游戏场地,维护国际金融体系和各国金融体系的稳健,避免出现各国为获得国际竞争优势而竞相降低监管标准所导致的规制消融(regulatory meltdown)的现象。因此,对金融服务贸易国际层面的监管,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的规则具有很大的作用。也由于这一原因,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监管在国际层面上需要注重发挥世贸组织与巴塞尔委员会等机构的不同作用并使之相互协调和配合。
金融附件有关监管的授权性和原则性规定也为各成员方在国内层面的监管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世贸组织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推动首先体现为国际化(intemationalization),对国内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提出了挑战和更高的要求。例如,对外国金融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准入的开放,意味着原有监管体系中市场准入监管必须进行变革,并进而引发其他方面的监管变革。又如,伴随着跨国金融服务和跨国金融机构的进入,跨国金融机构的复杂结构使该类机构容易钻监管的空子,使监管难以发挥效力,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的破产就是一例明证。由于世贸组织对审慎监管仅有授权性和原则性的规定,相比前述规制的情形,成员方进行监管所受到的拘束和限制更少,自由度更大。正是由于世贸组织对监管只有授权而无太多实质性的规定,因此,本书拟在探究世贸组织相关法律依据的基础上,结合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普遍性措施和我国适应入世所作出的金融承诺,重点探讨我国该如何进行监管和完善监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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