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为什么说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上最核心的主体
我国城商行历经2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银行体系中最具活力的机构之一。在过去的数年间,城商行打破了银行业的垄断经营,化解了地方金融风险,完善了现代商业银行体系,对地方经济和我国银行改革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近年来,城商行在宏观经济增速趋缓、息差收窄、金融脱媒等背景下,从极速扩张转变为稳定、可持续发展状态,2018年我国有5家城商行进行IPO。未来我国的城商行将立足当地经济突出特色经营。
挂牌银行数量趋于稳定
根据银保监会数据,2010-2018年,我国城商行数量逐渐下降,已经趋于稳定。截至2018年末,我国共有134家城商行。
未来城商行将立足当地经济突出特色经营
我国城商行需通过把握自身规模小、经营灵活的特点,学习美国社区银行的经验,充分发挥其地域优势和人缘优势,立足当地,根据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开展特色化经营之路,避免与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追逐竞争的局面。
城商行需要充分利用政策红利、地缘优势和人缘优势,较为合理地细分市场,扩张金融服务的广度。在城商行金融服务覆盖的客户群体方面,城商行应该将中小企业和城镇居民纳入主要服务对象的范畴,明晰并树立自己独特的市场形象。此外,城商行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的提升应与地方经济特点紧密结合,突出地方特色。城商行应坚持专注当地,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特点,加强与当地优势产业合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开展特色业务,加快发展战略重点转型,形成独具特色的银行品牌效应,形成城商行的核心竞争力。
以上数据来源及分析请参考于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城市商业银行市场前瞻与发展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同时前瞻产业研究院还提供产业大数据、产业规划、产业申报、产业园区规划、产业招商引资等解决方案。
B. 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主体是什么
在西方国家,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主体,它是依法接受活期存内款,并主要容为工商企业和其他客户提供贷款及从事短期投资的金融中介。
商业银行通过办理转账结算实现国民经济中的绝大部分货币周转,同时能以派生存款的形式创造货币和收缩货币,它始终在金融体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C. 一国金融机构体系的主体是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专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统一管理金融活动并代表政府内协调对外金融关系的金容融管理机构。在现代金融体系中,中央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一国最重要的金融管理当局。
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是商业银行。中国大陆的金融机构体系以银行业为主体,目前银行业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两个体系,一是商业银行体系,一是政策性银行体系
D. 商业银行的主体业务
商业银行的主题业务为贷款业务,这是商业银行营利的主要来源。内 商业银行需秉持4个贷款原则(真容实性、谨慎性、安全性、效益性),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另外,商业银行的业务还有:存款业务(基础业务)、结算业务。
商业银行是指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并以利润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机构。
E. 金融市场有哪些主体,他们有什么目的
金融市场主来体又叫金自融市场的交易主体,即金融市场的交易者。参与金融市场的机构或个人,或者是资金的供给者,
或者是资金的需求者,或者是以双重身份出现。如果从参与交易的动机来看,则可以更进一步细分为投资者(投机者)、
筹资者、套期保值者、套利者、调控和监管者等。对于金融市场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工商企业、居民个人与家庭、
存款性金融机构、非存款性金融机构,等等。(监狱不能成为金融市场主体)
金融市场客体是指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和交易的标的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金融工具。具体指货币头寸、票据、债券、股票、外汇
F. 金融市场的主体是指
资金的需求者和供应者。
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市场,是指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信用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广而言之,是实现货币借贷和资金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市场。比较完善的金融市场定义是:金融市场是交易金融资产并确定金融资产价格的一种机制 。
和其他市场相比,金融市场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
第一,金融市场是以资金为交易对象的市场。
第二,金融市场交易之间不是单纯的买卖关系,更主要的是借贷关系,体现了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三,金融市场可以是有形市场,也可以是无形市场。
G. 金融市场的主体主要指
1、金融市场主体是指包括金融企业(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非金融企业(工商企业等)、政府财政及个人或家庭在内的金融市场资金或金融工具的供应者与需求者。
2、金融市场主体又叫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即金融市场的交易者。参与金融市场的机构或个人,或者是资金的供给者,或者是资金的需求者,或者是以双重身份出现。如果从参与交易的动机来看,则可以更进一步细分为投资者(投机者)、筹资者、套期保值者、套利者、调控和监管者等。
4、对于金融市场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工商企业、居民个人与家庭、存款性金融机构、非存款性金融机构,等等。(监狱不能成为金融市场主体)
一般包括企业、政府、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和家庭五个部门。
(7)金融服务的主体扩展阅读
金融交易主体的分类
金融市场参加者是金融交易的主体,包括居民、企事业单位、政府、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五类。
1、居民作为金融市场的参加者首先体现为资金的供应方,即通过参加银行储蓄存款,购买债券股票等,将消费剩余资金提供给资金的需求方;居民作为金融市场的参加者也体现为资金的需求方,
在金融市场中获得购房消费贷款、教育消费贷款会提高居民的短期消费能力和最佳消费效果。从居民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上看,居民仍然是资金净剩余的金融交易主体。
2、企事业单位作为金融市场的参加者首先体现为资金的需求方,企业为了弥补其资金不足,除了从银行借款之外,还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与此同时,企事业单位的闲置资金又成为金融市场的资金供应源。
3、政府作为金融市场的参加者主要体现在执行财政的职能,这种财政职能使政府具有资金需求者和资金提供者的双重身份。当财政收支出现赤字时,政府往往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发行长短期国家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
与此同时,财政作为公共部门和特定领域的资金提供者,其资金的投放虽然不经过金融市场,但却可以改变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
4、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的专业参加昔,在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向资金需求方提供资金,同时又广泛吸收存款,并发行有价证券进行筹资。
5、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是金融市场资金的最终提供者,同时又是金融市场的直接管理者。中央银行代表政府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出台适当的政策措施,以指导,规范、监督金融市场的运行
H. 借贷的主体有哪些,金融机构能为民间借贷主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释的定义扩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该规定限定民间借贷主体中的一方必须是自然人,将民间借贷限于“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同时,法释第一条与第十一条可作整体理解,第十一条对第一条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效力作了原则上的肯定,这是对2013年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的吸收及固化,即“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无效”,同时与国务院授权、由央行及银监会起草的《放贷人条例》中关于部分认定有效的思路趋于一致。
二、金融机构能为民间借贷主体吗
法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曾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法释重申了这一规定。自央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出台后,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此后央行取消贷款利率的下限,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空间已全面放开,因此对金融机构的放贷行为亦不涉及对借贷利率是否超出四倍上限的审查。
I. 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是什么
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结构图 ┌ 中央银行 — — ─ ─ 中国人民银行 ∣┌ 国家开发银行 ├ 政策性银行 ─ ─ ─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银∣ — —∣ ┌ 中国工商银行 行∣├ 中国农业银行 ├ 国有商业银行 ─ ─ ─ ├ 中国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 ∣ ∣┌ 交通银行 └ 其它商业银行 ─ ─ ─ ├ 中信实业银行 ├ 中国光大银行 ├ 华夏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 ┌ 农村合作银行 ├ 广东发展银行 非├ 保险公司 ├ 深圳发展银行 银├ 信托投资公司 ├ 招商银行 行├ 证券公司 ├ 兴业银行 金─ ─├ 融资租赁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融├ 城市信用社 ├ 恒丰银行 机├ 农村信用社 ├ 浙商银行 构├ 投资基金 ├ 城市商业银行 ├ 邮政储蓄 └ 农村商业银行 ├ 其它公司 ∣┌ 中国华融(接管工行)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 ├ 中国长城(接管农行) (接管四大国有商行不良资产) │ 中国东方(接管中行) └ 中国信达(接管建行) 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 ─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构└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
J. 金融服务主体与客体 分别是指什么
广义上的金融服务,是指整个金融业发挥其多种功能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具体来说,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运用货币交易手段融通有价物品,向金融活动参与者和顾客提供的共同受益、获得满足的活动。
那么按照主体和客体关系的定义——主体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可以得知:
金融服务的主体是金融服务的提供者(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参与者,客体是金融活动的对象,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