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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公司金融是公司金融

发布时间:2020-12-25 22:38:45

1. 公司金融的行为有哪些

放款或者协助放款,拉储蓄或者不协助拉储蓄,本质上是这样,宏观就是国家的经济杠杆

2. 行为金融理论的行为金融分析师(CBFA)

行为金融分析师(CERTIFIED BEHAVIORAL FINANCE ANALYST)简称:CBFA,运用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以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各学科的原则、技术与方法,为投资者和客户在金融投资理财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的专业分析人员。 从国外金融领域的投资实践来看,行为金融投资策略已经占据了主导投资理念一席之地并大行其道。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已经出现了数家以行为金融投资理念为指导的资产管理公司。在西方发达国家,专门研究行为金融的从业人员也日渐增加,很多分析师、交易员、机构投资都非常注重研究市场中的行为心理变化。
而在我国,行为金融方面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大部分投资者都是从技术面和基本面分析的比较多,对投资心理行为方面的研究不足。事实上,中国的金融市场才刚刚开始,基金管理行业也才慢慢兴起,各大证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中小机构等,对投资行为方面的专业人才需求很大。据国内外多家权威机构预测:我国在今后的发展中至少需要30万名行为金融分析专业人员。行为金融分析师将成为我国新世纪最具发展潜力,就业最为稳定,收入最丰厚的热门行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全新视角的研究模式:从微观个体行为以及产生这种行为的心理等动因来解释、研究和预测金融市场的发展,分析金融市场主体在市场行为中的偏差和反常,为投资者进行理性教育和理性诱导,从而能够更好地规避风险和进行投资决策。
多元化的学习方式:远程视频学习、在线学习、自学和面授相结合的立体教学模式,适应在职学习的要求;此外,还通过学习群互动来开阔视野,体验学术氛围,实现学业、事业的双丰收。
实用的课程组合:实用、系统,前沿、全面的金融投资市场的实战智慧,精选的课程、实战的方法及本土化的教学案例,具代表性和实用性,让学员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收益。
针对性强:课程设置专注于将国际最先进的行为金融投资思想与中国投资市场相结合,致力于深入剖析金融投资市场种种行为现象背后的社会心理因素,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帮助投资者提升金融投资实战水平。
稀缺性:在金融投资市场中,投资的行为现象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投资行为心理的知识亟需填补;而市面上,金融投资类的培训一般都是纯技术性或理论性的,对投资行为心理方面的专业培训还是一片空白,因此可以预见,行为金融分析师这个行业的发展前景将非常广阔。
全球前瞻视野:从国外金融领域的投资实践来看,行为金融投资策略已经占据了主导投资理念的一席之地并大行其道。如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已经出现了数家以行为金融投资理念为指导的资产管理公司。在西方其他发达国家,专门研究行为金融的从业人员也日渐增加,很多分析师、交易员、机构投资都非常注重研究市场中的行为心理变化。本课程设置高度涵盖了世界最前沿的行为金融学知识,使学员在短时间内收效显著。
丰富的人脉资源:学员大都来自各类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公司投资理财机构,大专院校学生以及广大的社会金融投资者。学员与老师之间、同学之间有充分的时间进行互动、交流。来自各行业的个人投资者及金融行业高管人员通过学习所建立起来的同学、师生情谊是学员的长久资源和宝贵财富。
近百万字的精美系统教材:本教材由浅入深,结合中外行为金融学大量各家各派、历史经典和当代社会的实际状况,深入探讨了金融市场中的各种行为现象,为投资者提供理性行为教育和理性行为判断。此外,编者在完整而鲜艳的编写架构之外,还引用了不少投资经典和实战案例来描述其间深入浅出的理论知识,加强了理论与实践间的联系,更更加了读者阅读的可读性和趣味性。本教材不仅是一本行为金融分析师专用的、兼顾专业和通识的优良教材,更是一本适合金融市场从业人员、大学生和一般投资者不可不阅读的好书。 银行、证券、期货、黄金、保险类等公司机构金融行业从业人员
各大国企、外企、名企和政府事业单位
各地高校财经管理类相关专业学生
国内其他有志于从事财经金融管理行业的各界人士 1、行为金融分析师培训采用“网络远程学习+在线学习辅导+面授考证辅导+网上考试”的模式
2、考生使用认证办公室组织编写(或指定)的中文版教材进行学习和复习,使用中文参加培训考试。
3、行为金融分析师考试分为行为金融分析师、高级行为金融分析师和行为金融督导师。高级行为金融分析师需撰写“专业论文”,实行由专家委员会和国际行为金融学会考评委员会联合评审的办法。

3.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基本内容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但是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决定。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撤职的纪律处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第四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金融机构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机构所在地;
(四)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更换情形。
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金融机构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并应当按照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
未经依法批准,金融机构擅自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金融机构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金融机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该金融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金融机构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金融机构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代表机构。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账外经营行为:
(一)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二)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
(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
(四)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
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四)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五)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
(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从事拆借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借资金超过最高限额;
(二)拆借资金超过最长期限;
(三)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四)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五)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拆借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为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不得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海关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商业银行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规模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吸收非集团成员单位存款或者向非集团成员单位发放贷款;
(三)违反规定向非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行为。
财务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财务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财务公司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委托、信托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信托投资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缴纳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违法所得,不得列入该金融机构的成本、费用。
第三十条对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的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 哪些方面体现了金融机构的特点怎样体现,举实例!

保险业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特点主要体现在资金融通方面。金融机构,顾名思义,就是主要是以货币资金为经营对象的机构。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取聚集了大笔的资金,赔款支付之间会有一个时间差,就会产生实际的资金融通和投资的需要。具体体现和实例如下:
一是金融机构主要就进行货币资金的收取和支付,没有其他实物的缴付。保险费的收取和赔款的支付具体了这样的特征。
二是保险公司会进行大量的货币投资,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

5. 行为金融学的未来的探索

作为蓬勃发展的新兴领域,行为金融学依然存在很多缺陷;要在现代金融学领域中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未来必须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进行理论创新和探索。 需要建立新的基本理论框架
行为金融学发现,人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过程中并不是完全理性的,会受到过度自信、代表性、可得性、框定依赖、锚定和调整、损失规避等信念影响,出现系统性认知偏差。而现代金融学是基于理性人假设,认为理性人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是严格依照贝叶斯法则计算的期望效用函数进行决策的;即使有些人非理性,这种非理性也是非系统性的,会彼此抵消,从而在总体上是理性的;如果这种错误不能完全相互抵消,套利者的套利也会淘汰这些犯错误的决策者,使市场恢复到均衡状态,达到总体理性。
行为金融学以Kahneman和Tversky的展望理论(prospecttheory)(1979)取代了传统金融学的期望方差理论,将“芝加哥人”假设扩展为“KT人”(指Kahneman和Tversky展望理论中的行为人)假设,这不仅是对传统金融学的挑战,也是对经济学理论基础的挑战。但是,行为金融学的展望理论迄今还未成为一个统一的理论基础,还未成为一个公理化标准。不同的研究者往往依据特定的心理假设,建立自己的模型和理论。这使得行为金融学的不同研究者无法在公理化标准下进行讨论,从而限制了行为金融学的科学化。一门学科若想建立完整的体系,不仅要有“破”而且要有“立”。行为金融学需要在形成新的、规范化的对行为人的假设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类似于传统金融学中有效市场假说地位的核心理论框架,作为对金融市场现象和人的行为的分析基础。
在没有学科核心基础理论和统一的新的假设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学科体系不可能完整和内在统一,也不可能对资产定价、公司金融等问题进行理论重构,从而不可能建立起有特色的独立学科。我们认为,新的基础性理论应当是在理性人假设放松的前提下,构建的更贴近市场现实的理论,同时也将旧理论作为新理论的一个特例包含于其中。 需建立统一独特的严密逻辑的分析范式
作为一门学科,必须有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独特分析范式,如信息经济学是以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为分析范式,制度经济学是以科斯定理为分析范式。行为金融学将认知心理学对人的行为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对投资者的行为分析固然是其特色,但是行为金融学目前还不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体系。例如,一种金融现象的产生是受哪类心理因素影响的?哪些心理因素对投资者行为具有基础性或决定性影响?其影响机制是什么?这种机制是否会随着人的认识而消失等。
例如,对于“反应过度”和“反应不足”这两种相互关联现象的解释。Barberis、Shleifer和Vishny(1998)引入代表性(representativeness)和保守性(conservatism)来解释,Daniel、Hirshleifer和Subramanyam(1998)则引入过度自信(overconfidence)和自我归因(selfattribution)来解释。Hong和Stein(1999)则从趋势交易者和套利者的相互作用机制来解释。对于一个现象在一个学科内出现了多种完全不同的解释,到底哪种心理因素占主导地位,各影响因素相互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传导机制如何,依然没有好的解释,这说明对行为人的假设没有建立一个规范化和公理化标准,学科基础理论并不牢靠,也说明行为金融学还没有建立一个具有严密内在逻辑的分析框架。
同时上述模型也无法解释为什么对于有些事件是正的反应,如收益公告(BernardThomas,1990)、股利发放(MichaelyThalerWomack,1995)等;而对于另外一些事件却是负的反应,如新股上市(DharanIkenberry,1995),代理权之争(IkenberryLakonishok,1993)等。有效市场假说的坚定支持者Fama(1998)认为,这些所谓异象是由偶然因素造成的,产生的异象在反应过度和反应不足之间是随机分布的,这与有效市场假说是一致的。正是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具有严密内在逻辑的分析框架,行为金融学无法对“Fama批评”进行有力的回应。 需要建立新的基于行为的核心模型
行为金融学尽管取得较快的发展,但却由于缺乏基于其基本理论框架的核心资产定价模型,故无法对现代金融学的核心基础进行颠复。例如,在对市场是否有效的争论中,现代金融学因其严密的内在逻辑体系和资产定价理论的不断发展,在争论中并没有处于下风。
Fama(1970)认为对市场有效性的检验必须是对期望收益的联合检验。Fama(1998)认为,之所以出现反应不足和反应过度现象是由于坏模型(badmodelproblems)和技术问题造成的。坏模型是由于原有的CAPM模型没有反映所有的风险和模型预测的系统性偏差。在限制坏模型方面,Fama、Fisher、Jensen和Roll(1969)采用市场模型来研究公司特有的事件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创立了新的事件分析的研究方法;Fama和French(1996)建立三要素模型来代替CAPM模型。在技术问题上,主要的争执是采用累计超额收益(CARs)还是采用购买并持有超额收益(BHARs);统计偏差;是采用价值权重还是等值权重等方面。Fama的结论是如果采用不同的资产定价模型来衡量收益并采用不同的统计方法,这些所谓的长期收益异象就会消失,市场依然是有效的。尽管Shefrin和Statman(1994)建立于行为资产定价模型(BAPM),将CAPM中的β值扩大为噪音交易者风险和传统β值之和,但是由于噪音交易者风险难以衡量,所以模型并没有被广泛接受。由于行为金融学没有出现核心的基于行为的资产定价模型,因此在对于市场有效性进行检验时只能通过实证来说明特定市场在检验期的非有效性,并不能对市场进行理论描述,来说明金融资产的定价机理。未来行为金融学的核心模型可能是将有限套利理论和基于展望理论的投资者的非理性心理信念有机结合的模型。
只有建立新的基于行为的资产定价模型,才能改变行为金融学实证多,核心理论模型少,缺乏解释力;描述性的多,定量分析的少,指导性差的现状;才能推动对市场有效性的检验,有力回应Fama批评(1998)。如果没有建立基于行为的资产定价模型,就不能从理论和实证上充分说明现代金融学核心理论的有限性,就不能使行为金融学得到广泛的认可。 需要确立明确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心理学及其研究方法在行为金融学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需要界定的,这决定了行为金融学是属于经济学还是属于心理学的分支。大体来说,心理学是对人的心理的研究,而行为金融学是以认知心理学对不确定条件下行为人的决策的研究成果为基础的,研究人的心理对资产组合和定价的影响。但是行为人的心理是什么,以及如何影响资产组合和定价、影响到什么程度等,这些问题都很复杂。在这个新兴的领域里,没有成熟的成果可以利用,这就给学科的发展和确定明确的研究对象带来了困难。
学科研究对象的确立是学科理论体系构建和框架安排的基础。比如国际金融学就是从货币金融角度研究开放经济下内外均衡目标同时实现问题的一门独立学科。行为金融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呢?是解释在金融市场中人的实际行为的学科,或是对异象进行解释的学科,还是解释金融市场现象的学科,这个问题还需要深入探讨,以使行为金融学的研究能够有明确的主线。只有这样,学科才能得以迅速的发展,有较大的创新。
同时,行为金融学的很多研究方法是采用实验经济学中的实验方法,这种研究方法在行为金融学的方法论中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也需要界定。行为金融学在实证中采用的方法大都是传统金融学理论框架下的方法,这些方法有些是与传统金融理论相适应而发展的,或者是以传统金融学的前提为基础的。行为金融学在新的假设前提的基础之上,建立了新的基本理论和分析范式,这就要求行为金融学创新出新的基于其核心理论的研究方法,以适应新的分析范式的需要,并形成特色鲜明的方法论。
在学科研究对象和方法确定后,哪些理论属于本学科的研究范围,哪些理论不属于本学科的研究范围就明确了,这也就确定了一门学科的研究边界。学科研究边界的确立会促进学科的建立和快速发展。 需要有明确的研究主线和独特的知识点
在行为金融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确定后,就可以厘清其研究主线了。研究主线意味着各个研究课题之间的逻辑顺序。哪些知识属于基础知识,哪些属于重点理论,各课题之间的关系如何,逻辑体系如何,依什么样的逻辑层层展开,步步深入等。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其独特的知识点(包括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例如微观经济学中的弹性、无差异曲线、消费者选择等;宏观经济学中的总供给、总需求、国民收入等。行为金融学已经形成部分独特的知识点,如展望理论、有限套利理论、噪音交易者理论、反馈理论、人在决策中的各种信念和心理、反应不足和反应过度等,但是这些知识点如何通过研究主线将其联系起来,进行合理安排,达到逻辑严谨、条理清晰的目的,仍然是值得探讨的。例如,有限套利理论和投资者的心理和信念是行为金融学中最重要的两个理论支柱,但是两者的关系如何并没有清晰的界定。再例如,展望理论提出可得性、代表性、锚定和调整三个信念偏差,这些基本的知识点和过度自信、模糊规避、乐观主义等知识点之间的关系和逻辑并不十分清楚。 需要对行为金融范式作进一步的拓展
现代金融学在研究对传统的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
进行定价的同时,也扩展到对公司金融和对期权等衍生品的定价上。行为金融学尽管已经有研究成果证明投资者心理和行为对公司活动和期权等衍生品的价格有影响,但是用行为金融学的理论体系和分析范式来分析公司活动和期权等衍生品的定价依然需要进一步展开。
例如对于公司金融领域的分析,Shefrin和Statman(1984)利用行为金融的方法对投资者偏好现金股利的现象给出了自我控制解释、心理账户解释和避免后悔解释。Roll(1986)对于公司的兼并给出了经理层狂妄自大的假说。但是在公司金融上的行为分析依然不够。在传统金融学中投资者是无差异的理性人,市场是有效的,所以才有公司金融的核心基础理论———MM定理的出现,即在一定条件下,公司价值和资本结构无关。但如果投资者是非理性的、市场是无效的,那么不同条件下投资者的不同行为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是什么;这种影响是否会改变公司的投融资决策;以及改变的机制如何;公司和投资者的互动是否会对市场产生影响,是否会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拓展行为金融范式的情况下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再例如对于期货期权等衍生品的定价,传统金融学建立了二叉树模型、布莱克肖模型等来对衍生品进行定价。尽管Shefrin(1999)就分析了框定依赖、参照点、启发式偏差等投资者情绪对期权交易和价格的影响,但是并没有用行为金融的分析框架建立新的衍生品定价模型。
以上几个问题是行为金融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所必须要逾越的障碍,也是对行为金融领域有兴趣的研究者未来主要的探索方向。在这些问题尚未较好解决的情况下,以行为金融“学”来表述这个领域,似乎不够严谨。

6. 什么是金融行为学

行为金融学(Behavioral Finance,BF) 20世纪50年代, 冯·纽曼 和 摩根斯坦 ( Von Neumann and Morgenstern ) 在公理化假设的基础上建立了不确定条件下对理性人( rational actor)选择进行分析的框架,即 期望效用函数理论 。 阿罗 和 德 布鲁(Arrow and Debreu) 后来发展并完善了 一般均衡理论 ,成为经济学分析的基础, 从而建立了现代经济学统一的分析范式。 这个范式也成为现代金融学分析理性人决策的基础。1952年 马克 威茨(Markowitz)发表了著名的论文“ portfolio selection”,建立了 现代资产组合理论 , 标志着现代金融学的诞生。此后 莫迪戈里安尼 和 米勒 ( Modigliani and Miller)建立了 MM定理 ,开创了 公司金融学 , 成为现代金融学的一个重要分支。20世纪60年代夏普和 林特纳 等 (Sharp and Lintner)建立并扩展了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CAPM)。 20世纪70年代 罗斯 (Ross) 基于 无套利原理 建立了更具一般性的 套利定价理论 (APT)。 20世纪70年代 法马 (Fama)对 有效市场假说 (EMH) 进行了正式表述, 布莱克 、 斯科尔斯 和 莫顿 (Black- Scholes-Merton) 建立了 期权定价模型 (OPM) ,至此, 现代金融学已经成为一门逻辑严密的具有统一分析框架的学科。

7. 【企业金融行为】某公司的无风险债券收益率为10%,债券市场平均收益率为16%,公司股票的β系数为1.5

该公司的要求收益率r=10% + 1.5*(16%-10%)=19%

股票价格=D1/(r-g)=2.5/(19%-6%)=19.23元

8. 行为金融学都有什么定义

简介

就是将心理学尤其是行为科学的理论融入到金融学之中。它从微观个体行为以及产生这种行为的心理等动因来解释、研究和预测金融市场的发展。这一研究视角通过分析金融市场主体在市场行为中的偏差和反常,来寻求不同市场主体在不同环境下的经营理念及决策行为特征,力求建立一种能正确反映市场主体实际决策行为和市场运行状况的描述性模型。 行为金融学对于两大传统假设的挑战为我们研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其一,传统金融理论关于人的行为假设。传统金融理论认为人们的决策是建立在理性预期,效用最大化以及相机抉择等假设基础之上的。但是大量的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的实际投资决策并非如此。比如,人们总是过分相信自己的判断,人们往往是根据自己对决策结果的盈亏状况的主观判断进行决策的等等。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研究表明,这种对理性决策的偏离是系统性的,并不能因为统计平均而消除。其二,有效的市场竞争。传统金融理论认为,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理性的投资者总是能抓住每一个由非理性投资者创造的套利机会。因此,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幸存下来的只有理性的投资者。但在现实世界中,市场并非像理论描述得那么完美,大量“反常现象”的出现使得传统金融理论无法应对。传统理论为我们找到了一条最优化的道路,告诉人们“该怎么做”,让我们知道“应该发生什么”。可惜,并非每个市场参与者都能完全理性地按照理论中的模型去行动,人的非理性行为在经济系统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因此,不能再将人的因素仅仅作为假设排斥在外,行为分析应纳入理论分析之中,理论研究应转向“实际发生了什么”,从而指导决策者们进行正确的决策。
编辑本段行为金融学起源
早在半个世纪前,爱德华就将决策的制定引入心理学的研究领域,并勾画了未来研究的蓝图。但认知心理学的理论研究直到卡内曼和屠夫斯基发表他们在判断和决策课题上的研究成果才取得巨大的突破。在介绍卡内曼的贡献之前,我们将首先介绍经济学和心理学在关于决策制定的理论假设方面的一些本质的区别。 行为金融学是金融学、心理学、行为学、社会学等学科相交叉的边缘学科,力图揭示金融市场的非理性行为和决策规律。行为金融理论认为,证券的市场价格并不只由证券内在价值所决定,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投资者主体行为的影响,即投资者心理与行为对证券市场的价格决定及其变动具有重大影响。它是和有效市场假说(efficient market hypothesis,EMH)相对应的一种学说,主要内容可分为套利限制(limits of arbitrage)和心理学两部分。 20世纪50年代,冯·纽曼和摩根斯坦(VonNeumannandMorgenstern)在公理化假设的基础上建立了不确定条件下对理性人(rationalactor)选择进行分析的框架,即期望效用函数理论。阿罗和德布鲁(ArrowandDebreu)后来发展并完善了一般均衡理论,成为经济学分析的基础,从而建立了现代经济学统一的分析范式。这个范式也成为现代金融学分析理性人决策的基础。1952年马克威茨(Markowitz)发表了著名的论文“portfolioselection”,建立了现代资产组合理论,标志着现代金融学的诞生。此后莫迪戈里安尼和米勒(ModiglianiandMiller)建立了MM定理,开创了公司金融学,成为现代金融学的一个重要分支。20世纪60年代夏普和林特纳等(SharpandLintner)建立并扩展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20世纪70年代罗斯(Ross)基于无套利原理建立了更具一般性的套利定价理论(APT)。20世纪70年代法马(Fama)对有效市场假说(EMH)进行了正式表述,布莱克、斯科尔斯和莫顿(Black-Scholes-Merton)建立了期权定价模型(OPM),至此,现代金融学已经成为一门逻辑严密的具有统一分析框架的学科。 但是,20世纪80年代对金融市场的大量实证研究发现了许多现代金融学无法解释的异象(anomalies),为了解释这些异象,一些金融学家将认知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对投资者的行为分析,至90年代这个领域涌现了大量高质量的理论和实证文献,形成最具活力的行为金融学派。1999年克拉克奖得主马修(Matthew·Rabin)和2002年诺贝尔奖得主丹尼尔·卡尼曼(Daniel·Kahne-man)和弗农·史密斯(Vernon·Smith),都是这个领域的代表人物,为这个领域的基础理论做出了重要贡献。将这些奖项授予这个领域的专家也说明了主流经济学对这个蓬勃发展的领域的肯定,更促进了这个学科的进一步发展。国外将这一领域称之为behavioralfinance,国内大多数的文献和专著将其称为“行为金融学”。
编辑本段经济学和心理学的决策制定
传统的经济学通常假定市场行为是由物质动机驱动的,并且人们所做出的经济决策是理性的并且是追求自我利益的必然结果。这里的理性意味着决策者对所有可得的信息进行系统分析,面对众多选择作出最优的决策。决策同时也是前瞻性的,也就是说,决策是建立在对将来的所有可能的后果进行慎密的权衡的基础上的。换言之,传统的西方经济学认为:经济行为是由外在激励决定的。心理学尤其是认知心理学却认为,决策者个体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这个系统可以有意识地,理性地识别并解释一些可得的信息。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难以被意识觉察的因素系统地影响人类的行为。总体而言,人类的行为是由内在的动机决定的。
编辑本段行为金融学的主要理论
一、期望理论的基本内容
这个理论的表述为:人们对相同情境的反应决取于他是盈利状态还是亏损状态。一般而言,当盈利额与亏损额相同的情况下,人们在亏损状态时会变得更为沮丧,而当盈利时却没有那么快乐。当个体在看到等量损失时的沮丧程度会比同等获利情况下的高兴程度强烈得多。研究还发现:投资者在亏损一美元时的痛苦的强烈程度是在获利一美元时高兴程度的两倍。他们也发现个体对相同情境的不同反应取决于他目前是赢利还是亏损状况。具体来说,某只股票现在是20元,一位投资者是22元买入的,而另一位投资者是18元买入的,当股价产生变化时,这两位投资者的反应是极为不同的。当股价上涨时,18元买入的投资者会坚定地持有, 因为对于他来说,只是利润的扩大化;而对于22元的投资者来说,只是意味着亏损的减少,其坚定持有的信心不强。由于厌恶亏损,他极有可能在解套之时卖出股票;而当股价下跌之时,两者的反应恰好相反。18元买入的投资者会急于兑现利润, 因为他害怕利润会化为乌有, 同时,由于厌恶亏损可能发生,会极早获利了结。但对于22元买入的投资者来说,持股不卖或是继续买入可能是最好的策略,因为割肉出局意味着实现亏损,这是投资者最不愿看到的结果。所以,其反而会寻找各种有利的信息,以增强自己持股的信心。Tversky和Kahnemn在1979年的文章中认为:投资者更愿意冒风险去避免亏损, 而不愿冒风险去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在有利润的情况下,多数投资者是风险的厌恶者;而在有亏损的情况下,多数投资者变成了风险的承担者。换句话说:在面临确信有赚钱的机会时,多数投资者是风险的厌恶者;而在面临确信要赔钱时,多数投资者成为了风险的承受者。在这里,风险是指股价未来走势的一种不确定性。
二、后悔理论的主要内容
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常出现后悔的心理状态。在大牛市背景下,没有及时介入自己看好的股票会后悔,过早卖出获利的股票也会后悔;在熊市(bear market)背景下,没能及时止损出局会后悔,获点小利没能兑现,然后又被套牢也会后悔;在平衡市场中,自己持有的股票不涨不跌,别人推荐的股票上涨, 自己会因为没有听从别人的劝告而及时换股后悔;当下定决心,卖出手中不涨的股票,而买人专家推荐的股票, 又发现自己原来持有的股票不断上涨,而专家推荐的股票不涨反跌时,更加后悔。Santa Clara大学的Meir Statman教授是研究“害怕后悔” 行为的专家。由于人们在投资判断和决策上经常容易出现错误,而当出现这种失误操作时,通常感到非常难过和悲哀。所以,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为了避免后悔心态的出现,经常会表现出一种优柔寡断的性格特点。投资者在决定是否卖出一只股票时,往往受到买人时的成本比现价高或是低的情绪影响,由于害怕后悔而想方设法尽量避免后悔的发生。有研究者认为:投资者不愿卖出已下跌的股票,是为了避免作了一次失败投资的痛苦和后悔心情,向其他人报告投资亏损的难堪也使其不愿去卖出已亏损的股票。另一些研究者认为:投资者的从众行为和追随常识,是为了避免由于做出了一个错误的投资决定而后悔。许多投资者认为:买一只大家都看好的股票比较容易,因为大家都看好它并且买了它,即使股价下跌也没什么。大家都错了,所以我错了也没什么!而如果自作主张买了一只市场形象不佳的股票,如果买人之后它就下跌, 自己就很难合理地解释当时买它的理由。此外,基金经理人和股评家喜欢名气大的上市公司股票,主要原因也是因为如果这些股票下跌,他们因为操作得不好而被解雇的可能性较小。害怕后悔也反映了投资者对自我的一种期望。Hersh Shefrin和Meir Statman在一个研究中发现: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除了避免后悔以外,还有一种追求自豪的动机在起作用。害怕后悔与追求自豪造成了投资者持有获利股票的时间太短,而持有亏损股票的时间太长。他们称这种现象为卖出效应。他们发现:当投资者持有两只股票,股票A获利20 ,而股票B亏损20% ,此时又有一个新的投资机会,而投资者由于没有别的钱,必需先卖掉一只股票时,多数投资者往往卖掉股票A 而不是股票B。因为卖出股票B会对从前的买人决策后悔,而卖出股票A会让投资者有一种做出正确投资的自豪感。
编辑本段行为金融学的未来发展

9. Behavioral corporate finance是什么意思呀

财务
...资产定价领域对资本市场有效性假说的重新实证和质疑,产生了行为金融学,相应诱导了行为公司财务(Behavioral Corporate Finance)的兴起。行为公司财务关注资本市场条件对企业融资决策的影响,即企业与资本市场的博弈。

行为公司金融
行为公司金融(behavioral corporate finance)是随着行为金融及管理决策行为的研究发展而兴起的,已经成为该行为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

理论
本文根据行为公司财务理论(Behavioral Corporate Finance),对投资者情绪对我国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影响进行研究,另外,文中将分行业、以Q值 为标准对公司价值进行分类,并且将行情进行分类来...

行为公司理财
美国学者Hersh Shefrin在其论文“行为公司理财(Behavioral Corporate Finance)”中,首次提出行为成本(behavioral costs)的概念:行为成本是指与管理者由于认知上的缺陷以及心理因素影响所犯错误相联系的成本...

经济学 行为公司金融 行为公司财务 双语例句
And we present an explanation of the capital-structure choice, dividend policy and institution investor behavior from the respect of behavioral corporate finance.
并从管理层非理性的角度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选择、股利行为和机构投资者行为提出了基于行为公司金融的解释。

At the first of the paper, we introced the basic conceptions, behavioral finance and the behavioral corporate finance in detail. Then we appraised and expanded the theory model.
本文首先介绍了企业并购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行为金融理论,行为公司金融的公司并购理论及其理论模型。

Chapter 4 concludes the thesis by overconfidence in real corporate investment and suggestions against it and by the meaning of concting the research on behavioral corporate finance in China.
第四章我们将联系国内外实际情况分析过度自信在企业投资中的不利影响,提出初步建议并以行为金融学在我国公司金融研究领域中的意义结尾。

10. 行为金融学与现代金融学的差异

一、两者的培养目标不同:

1、现代金融学的培养目标:金融学专业培养具备金融学方面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在银行、证券、投资、保险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的专门人才。

2、行为金融学的培养目标:投资学要求学生有扎实的投资学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较宽的专业知识面,掌握财经、法律、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及外国语言阅读交流的基本能力。


二、两者的主干课程不同:

1、现代金融学的主干课程: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财政学、国际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管理、证券投资学、保险学、商业银行业务管理、中央银行业务、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等。

2、行为金融学的主干课程: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计量经济学、货币银行学、财政学、会计学、投资学、国际投资、跨国公司经营与案例分析、公共投资学、创业投资、投资项目评估;

证券投资学、投资基金管理、投资银行学、公司投资与案例分析、项目融资、投资估算、投资项目管理、房地产金融、家庭投资理财、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实训课程模拟投资运作等。

三、就业方向不同:

现代金融学就业方向是金融领域(银行、证券公司等)、贸易部门、经济学者、保险公司等

行为金融学就业方向是财务工作(会计、出纳等等)、审计工作、税务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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